債轉股實施的風險研究論文
債轉股實施的風險研究論文
銀行與企業間的不良債權債務問題已構成中國現階段最為突出的經濟問題,阻礙著經濟體制轉軌的程序。上世紀90年代初,在解救國際債務危機經驗的啟發下,利用債轉股處理銀企債務癥結的思路在我國流行起來。
債轉股政策的提出,可謂“一石二鳥”,希望籍此能夠在帳面上,把銀行的不良資產大部分剝離,換取一張良好的資產負債表,輕裝上陣,以全新的面貌參與市場的競爭;對企業則卸下其沉重的債務負擔,不再每年承擔銀行借貸的本金、利息,改成向股東分紅,借債轉股之機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債轉股的實施也存在一些風險。
一、來自企業的風險
“債轉股”政策的出臺,能使獲得這種機會的企業立刻卸掉沉重的債務負擔,大大減少企業的財務費用,減輕企業經營困難,從此不必還本付息。因此,為了搶到“債轉股”的名額,企業開始各顯神通。
債轉股原意旨在“對一部分產品有市場,發展有前景,由於負債過重而陷入困境的重點國有企業實行債轉股,解決企業負債率過高的問題”。但對於經營情況尚可、有能力按期償還貸款及利息的部分國有企業來說,卻是一種不公。他們因為經營得當,反而少了一個“無償”獲得資本金的機會。
二、來自地方政府的風險
債轉股的實施,地方政府和企業的積極性是相當的,因為兩者的利益緊緊地聯絡在一起。企業若能夠擺脫債務困境,走上良好發展道路,那麼將為地方帶來稅收、解決就業等一系列好處,能推動一個地區或者一個部門的經濟增長。債轉股對於地方和產業部門講,是一次負債資源變為投資資源的再分配。地方政府會慫恿那些資不抵債、生產經營沒有市場前景的企業進行包裝,提高身價;對於本身經營狀況不錯的企業降低標準,使之混同於債轉股規定範圍內的企業。債轉股工作因是由國家經貿委、有關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負責進行的,因此,上下資訊流通是不對稱的,操作一方並不能全部瞭解企業的真實資訊,加之操作方的人員限制,考慮成本和時間因素,企業的上報和其條件的甄別還由地方經貿委來進行,這就更加弱化了監督機制。
三、來自銀行的風險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是在這項政策實施中的最大直接受益者。根據政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按帳面值對銀行不良資產進行1:1的收購,銀行可把這次剝離範圍之內的所有不良資產經過特定的程式,全部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本身則換取由財政部擔保的債券。這樣一來,存在於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的大部分不良資產就轉眼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張完美的資產負債表,銀行在沒有鉅額不良資產的壓力下,有機會重新調整經營思路,輕裝上陣,更好地參與市場競爭。另外,按照目前銀行資產質量的狀況,需實施債轉股的這部分壞賬,實際上比那些不能進入債轉股序列的壞賬質量還要好一些,因為這些企業還有扭虧為盈的可能性。而那些更差的資產,銀行對它們已經不再存有希望,因此,銀行首先想到的.是要剝離那部分真正的壞賬。根據目前企業執行的狀況,銀行在進行新一輪放貸的過程中,仍然面臨很大的風險。而對於政策規定的那些可以剝離的部分不良資產,因為它們畢竟在某種程度上還能為銀行帶來一部分的利息收入,銀行可能並不急於進行操作。這樣,銀行會採取相應措施,努力使不該被收購的不良資產被收購,使該被收購的不良資產儘可能延緩被收購。許多企業有擠進債轉股名額的主動要求,銀企聯合作假在所難免。
四、來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風險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債轉股工程中,應該是擔負重任的主角,其運作分為三步:資產重組、管理重組、變現。
目前實施的債轉股,在管理重組這一環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質上沒有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利和監督權利。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階段性股東最後要把手頭的股份進行變現,真正化解風險。這一過程不外乎三個渠道:轉讓、回購、上市。但是,是否有投資者願意購買,企業是否有能力回購,能否成功上市,並不是由資產管理公司一廂情願就可以實現的。我國的債券市場規模尚小,股票市場尚需進一步規範,基金的發展剛剛起步,可以預見,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滯後,將嚴重製約債轉股實施。
債轉股把債權轉換為股權,對企業來講,原來的還本付息變成了按股分紅,而這只是形式上的一種改變,或稱之為帳面遊戲,並不能從實質上改善企業的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生產效率和贏利能力,反而使債權這種硬約束變成了股權這種軟約束;對銀行來講,從表面上看,不良資產比例過大的問題是解決了,但其是否抓住了這個契機,改善自身管理,增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生存發展能力,卻不是債轉股能確定的。這樣的結果便是債轉股成了“最後的晚餐”,無論企業、銀行還是地方政府,為了享受這“天上的餡餅”,會採取各種手段爭取“債轉股”的名額,從而加劇了賴帳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