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費用研究的論文

股東代表訴訟費用研究的論文

  [摘要]我國引入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小股東的權益。此目的的實現依賴於小股東提起訴訟的熱情。但在現行民事訴訟費用制度下,股東一般是不願提起訴訟的,即使提起訴訟,也無法有效地保護公司的利益。為此,應透過司法解釋做出如下規定:一是明確代表訴訟為非財產訴訟,並以此收取訴訟費用;二是賦予原告股東勝訴費用補償權;三是敗訴股東非出於惡意,不負擔訴訟費用。

  [關鍵詞]股東代表訴訟訴訟費用股東

  一、構建我國股東代表訴訟費用規則的原因

  從權利性質上來講,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針對管理上的不正當行為,為了維護公司利益而採取的補救措施。勝訴,利益歸屬於公司而非原告個人。敗訴,則由原告股東自己承擔賠償責任;從訴訟結構上看,股東代表訴訟是代位訴訟與集團訴訟的混合體,是普通民事訴訟的異常形態。這主要表現在:(1)兩種訴訟的訴權不同,在普通民事訴訟中,原告享有的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合一的,無論原告勝訴或敗訴,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歸屬於原告;而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股東僅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於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歸屬於公司,即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互相分離的。勝訴後,利益歸屬於公司而非原告個人。敗訴,則自己承擔賠償責任。(2)兩種訴訟主張的權利不同。普通民事訴訟主張的是個人性權利,所謂個人性權利是指直接涉及個人利益的權利。諸如認購股份的權利,要求記錄其投票表決的權利等。而股東代表訴訟所主張的是團體性權利,所謂團體性權利是指直接涉及公司利益的權利。(3)兩種訴訟的程式規則不同。股東代表訴訟是為公司利益而設計的訴訟制度。鑑於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並非始終一致,立法者在訴訟制度的安排上必須最大限度地維護公司利益,防止股東濫用訴權。因此,其公法色彩比一般民事訴訟更濃。有關股東代表訴訟的諸種要求和限制無法適用於普通民事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的上述特點,決定了以普通民事訴訟為標準設計的民事訴訟費用制度,無法實現立法者保護小股東利益的立法目標。這是因為:

  1.股東因為鉅額的訴訟費用而被迫放棄訴訟

  根據《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的解釋,從一般意義上講,訴訟費用應當是指進行訴訟所支出的各種費用。日本學者棚瀨孝雄將訴訟費用稱之為“生產正義的成本”,並將其分為兩個部分:國家負擔的“審理成本”和當事人負擔的“訴訟成本”。而當事人負擔的訴訟成本大致又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案件受理費;二是律師費;三是其他訴訟費用。在我國,其他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和律師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預先交納,其多少和徵收辦法依據當事人爭執的標的是否具有直接的財產價值而定。即非財產性案件按件收費,財產性案件按訴訟標的價額的大小徵收。所謂財產性案件是指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具有一定物質內容或直接體現某種經濟利益的案件;非財產性案件是指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而是與爭議主體的人格、身份不可分離的案件,一般不直接體現為某種經濟利益。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基於“利用者分擔”的原理。げ豢煞袢希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目的有維護自己利益的動機,但其利益的實現依賴於公司利益的維護。而公司利益並非股東利益的代名詞,包括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職工利益,甚至所在社群居民的利益。因此,股東代表訴訟的社會效益遠遠超過了訴訟對原告股東所產生的私人利益。股東代表訴訟的社會性使得利用者負擔原則的公正性受到了質疑,依此所構建的民事訴訟費用制度,也客觀上阻礙了股東提起訴訟的積極性。

  2.股東為了避免承擔訴訟費用風險而不願提起訴訟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費用由原告預先交納,由敗訴方最終負擔。訴訟費用的這種分擔方法一方面能使原告在訴訟前全面平衡利弊,謹慎行使訴權;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被告在訴訟前及時履行義務。

  就股東代表訴訟而言,敗訴方分擔原則的弊大於利。這是因為,股東代表訴訟具有很強的公益性。如果嚴格適用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的原則,原告股東提起訴訟的成本和風險必然超過其訴訟收益。作為理性之人的股東,要麼放棄訴訟,通過出賣自己的股票,退出公司。要麼借訴訟敲詐公司,股東代表訴訟成為一部分人謀取私利的工具。

  總之,在現有民事訴訟費用制度下,股東一般是不願提起訴訟的,即使提起訴訟,也無法有效地保護公司的利益。

  二、我國股東代表訴訟訴訟費用規則的構建

  鑑於股東代表訴訟的價值功能,有關股東代表訴訟費用的交納與負擔雖然是程式法問題,但與公司法理論密不可分。各國均是在公司法中予以特別規定。考慮到我國引入股東代表訴訟的目的'、立法成本以及小股東提起訴訟的成本或風險過高的現狀,最好透過司法解釋做出如下規定:

  1.明確代表訴訟為非財產訴訟,並以此收取案件受理費

  1950年,日本初設股東代表訴訟時,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為財產性訴訟,股東在起訴時,須交納高額的案件受理費。敗訴,則須負擔包括案件受理費在內的所有訴訟費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幾乎沒有被利用。為此,日本在1993年修改商法時,不再視股東代表訴訟為財產請求權訴訟,而視其為非財產請求權訴訟,並一律按8200日元收取案件受理費。結果,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案件巨增。由此可見,為了鼓勵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宜採用非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收費方法》有關非財產案件的收費規定,每件股東代表訴訟案件的受理費可為50元~100元,由原告股東預先交納。

  2.賦予原告股東勝訴費用補償權

  原告股東勝訴費用補償權是由美國的司法判例首次確認的。其含義是:只要訴訟結果給公司帶來了實質性的利益,即使公司未從中獲得特殊金額,原告股東就其行為所支付的包括律師費用在內的合理費用有權請求公司給予補償。從日本的司法實踐來看,賦予股東勝訴費用補償權可以降低股東的訴訟成本和訴訟風險,從而鼓勵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因此,在我國構建股東代表訴訟時,也應該引入該制度。只要少數股東在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時是善意的,無論訴訟是否成功,股東都享有訴訟費用補償權。

  3.股東非出於惡意提起訴訟,敗訴後,公司應承擔訴訟費用の了鼓勵股東提起訴訟,我國未來立法應規定:股東非出於惡意提起訴訟時,公司應承擔訴訟的費用。這裡的惡意一般解釋為股東明知提起訴訟有害於公司或提起訴訟時沒有正當的事實。考慮到我國公司治理的實際狀況與引入股東代表訴訟的目的,公司欲拒絕原告股東的補償請求時,必須證明其是出於惡意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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