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發展中的穩定機制稅收政策論文

證券市場發展中的穩定機制稅收政策論文

  新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從1981年恢復發行國庫券算起,已有17年的歷史。如果以證券市場發展中的重要里程碑──滬深交易所的成立算起,也已有7年多的歷史。截至1997年底,滬深兩地上市證券種類共有821(含b股)個,上市公司總數滬深兩市共有745家,流通股總數為558.44億股,流通市值(a股、b股合計)滬深兩市共為51865.84億元。1996年滬深兩市全年累計成交金額達到30720.26億元。滬深兩個交易所會員總數分別為470家和394家。兩市年內累計開戶數分別達至1711.94萬戶和1619.40萬戶。證券市場已成為我國市場經濟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其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在完善市場體系、最佳化資源配置、促進資產存量調整、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方面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的音符,如:股市波動幅度較大,投資者風險意識淡薄,泡沫成分急劇增多;指數的成長帶有很大的投機性,證券行市與上市公司的業績的相關度較小;政策和訊息左右著股市的波動,股市帶有根強的機構操縱色彩;證券法還沒有出臺,對公司內部關聯交易並無有力的防範措施;期貨市場等同於“欺禍”市場;長期投資者與短期投資者、機構與散戶在交易中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等等。

  證券市場的發展是一個系統工程,它需要多方面體系的配套和完善。稅收政策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手段,其調控物件和範圍必然要包括作為整個市場體系中重要一環的證券市場。這是基於以下三個目標:第一是分享證券市場發展帶來的收益,取得相應的稅收收入。證券市場是市場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在這個市場中所發生的交易行為及其所帶來的利潤所得同其他交易行為和所得沒有本質上的不同,它不應該處在應稅行為和應稅所得範圍以外,這也是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第二是政府透過制定稅收政策來對證券市場實行調節,以規範和發展證券市場,促進其積極的一面,抑制其對經濟發展消極的影響。第三有助於政府對證券市場的調控、管理從直接向間接的方式轉化。由此,我國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遵循以下一些最基本的原則:(1)促進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我國居民儲蓄率很高,間接融資比重較大。這對企業融資和銀行信用的發展都有著不利的影響。為形成一不合理的儲蓄──投資機制,有必要大力發展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鼓勵居民直接投資,並使更多的企業(包括各類企業)能夠或願意透過證券市場來籌融資。這就需要抑制股市的高投機性和高風險性,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在保持股市交投活躍。對企業做出合理評估的基礎上增強股市的穩定性,促進股民的理性投資。(2)對證券產業進行保護。總體來說,我國的證券業基礎尚較為薄弱,證券市場還是一個成長型的市場,應予保護和鼓勵、避免稅收政策給其帶來衝擊,而要為其保駕護航,並分享證券市場發展帶來的利益。

  根據國際慣例,涉及到證券市場的稅收主要有:證券交易稅;資本利得稅;對機構和個人的股息、利息及紅利等所得的徵稅;印花稅。表現在證券市場中的問題主要有:交易稅的徵收及其範圍,稅收公平原則在證券市場稅收中的體現,證券市場的發展與稅收政策的關係,稅收政策的平抑市場波動作用,雙重徵稅及證券市場稅收的立法原則等。

  一、證券交易稅的徵收及其範圍

  證券交易稅屬於行為稅,是就證券交易行為徵收的稅種,收入為交易額乘以稅率。徵收證券交易稅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獲得相應的財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透過對證券交易稅的徵收來規範證券市場行為、緩解證券市場的波動和風險。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開徵證券交易稅,只是對股票交易徵收印花稅。同證券交易稅相比,目前實施的印花稅存在著明顯的缺陷:(1)印花稅作用有限。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在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於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範化,瞭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徵收對交易行為的規範作用不大,再加上目前我國證券交易基本上實現了“無紙化”。徵收印花稅也失去了本來的含義。(2)印花稅的徵收範圍狹窄,僅侷限於股票市場的交易。儘管股票市場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最為活躍的,但證券市場的內涵要遠遠大於股票市場。所以,範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於對所有證券交易徵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於保證各種型別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3)印花稅的徵收物件不恰當,對股票市場發展有不利的影響,(4)交易稅負應由誰來承擔。目前的印花稅在徵收物件上也值得商榷。總稅負如何在交易雙方分擔,沒有一定之規,由於交易稅負不易轉嫁,所以交易稅在買賣雙方的分擔會直接影響交易行為,尤其是交易頻率。所以,開徵證券交易稅對證券市場進行平抑不失為一個好辦法。確定證券交易稅稅率要適中。稅率過低,起不到限制股市過度投機的作用。我國股市的交易制度幾經變換,目前基本上採取t十1和漲跌停板制度,儘管在抑制股市波動和風險方面有一定效果,但其本身也存在缺陷,例如中國的t+1制度實際上是單邊的t+l制度,即各經營機構仍允許股票賣出所獲資金在當日購買股票,而漲跌停板制的實施只是將預期延長實現,其風險和波動程度並沒有改變。稅率過高,會打擊投資者的積極性,那麼合適的稅率是多少呢?筆者以為,投資證券的一個基本思想是:投資預期收益至少要等於儲蓄利率,否則,投資者就要退出證券市場。所以,存在下面基本公式(考慮了資本利得稅,未考慮手續費):

  a?r證-a?t交-a?r證?ti=a?r銀其中:a為投資資金;t交、ti分別為交易稅稅率和資本收益稅稅率;r證、r銀分別為證券市場上所獲收益率和銀行利率。

  下面運用此公式對我國證券市場做一分析:

  在我國成長型的證券市場中,假設年收益率為3o%,資本收益稅按規定20%徵收(參考目前我國對股息和利息的徵稅),銀行利率一年期按10%計算、代入基本公式得最大t交=14%,即140‰,如果一年按250個交易日計算,對於交易者來說:一日交易一次則其認為t交最大約為0.56‰,二日交易一次則其所能忍受的t交約為1.12‰,若一週交易一次(按50周計算)則其所能忍受的t交為2.8‰。由此可知,在交易稅稅率t交已知的情況下,交易次數越多,交易稅負就越重。漲跌停板制的實施在抑制股市的投機和波動方面作用有限,因為它沒有改變投機的性質,且在某種程度上會被機構或大戶操縱從而損害技術指標的可靠性,致使中小投資者受騙。利用證券交易稅替代印花稅,在投機過盛時,交易量放大,相應的交易成本加大,因而可以有效地抑制短線炒作;同時政府可以從投機的交易中獲得更大的財政收入。另一方面,為鼓勵中長線的投資,交易稅負的大部分應由賣者來承擔,當然其比例如何,可以研究。

  建立證券市場的目的是建立一種新型的儲蓄一投資機制。保持二級市場的流動性是為了一級市場的繁榮和暢通,同時使證券市場的發展能夠促進企業的發展、並對進入市場中的企業進行必要的約束。所有這些體現在二級市場中的交易,要能夠反映國民經濟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盈利狀況及成長性。一個投機過於旺盛的股市是起不到這種作用的。我國目前股市理性不足,一般股民的投資決策建立在道聽途說的政策和訊息上,而不是由上市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所決定、容易受大戶操縱。對此,徵收證券交易稅不失為一種良策,證券交易稅能夠發揮“內在穩定器”的作用,當炒作過於頻繁時,其成本隨之增大,只有當預期收益率大於包括交易稅在內的成本時交易才能進行。

  二、關於對資本利得徵稅的間題

  在論述交易稅的過程中,我們曾提到對資本利得稅的問題,可以肯定,對資本利得徵稅將會影響到交易稅的徵收、投資者的積極性、交易的活躍程度及財政收入的多少。在證券交易中,習慣上把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在交易中實現的所得稱為資本利得。發達國家對資本利得徵稅是一個慣例,只是在適用稅率和具體做法上有差別。對我國的證券市場來說,徵收資本利得稅的理由如下:(1)資本利得是指出售或交易有價證券這種特殊商品的所得,在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它會逐漸在個人可支配收入中佔有重要的位置,對有價證券的資本利得徵稅是為了不歧視透過其他渠道得來的收入,至少對各種來源的收入應公平對待。事實上,按照稅收的縱向平等原則,對不同負擔能力脅人應徵收不同的稅收。在股市,尤其是發展中的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和機構由於證券市場規範程度、資訊披露真實性、機構操縱、基金市場發展等方面情況的差異而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本來就是富人遊戲場所的證券市場由於對資本利得不予徵稅,使得我國所得稅制違反了公平性原則,所得稅制的累進性受到破壞性的影響,這種情況在短期內的反應並不明顯,但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步發展,後果會越來越明顯。實際上,對富人多徵稅也是國際慣例。(2)對資本利得徵稅也是分擔交易稅壓力的需要。按前文中敘述的基本關係,假如對我國的證券市場不徵或少徵資本利得稅,在證券市場收益不變或預期收益率(包括出於各種泡沫性原因)遠大於30%時,為了保證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和減少風險,提高交易稅徵收強度的壓力將會加大(當然可以採取其他直接的包括行政的或技術性的措施,但負面效應很大),這有可能使二級市場的流動性遭到破壞。事實上,對資本利得徵稅不僅緩解了對交易徵稅的壓力,而且有助於促進中長期投資,因為中長期持有一個成長性很好的公司股票,相對於風險較小的儲蓄來說,即使在徵稅的情況下仍有利可圖,因此,對資本利得徵稅並不一定會打擊廣大投資者的積極性,它打擊的只是過分投機的積極性。當然在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中,有人估計70%以上的人或資金是在投機,這時對資本利得徵稅會使證券市場下挫,但對如此過度的、世所罕見的投機市場抑制一下有什麼不好呢?從反面看,對資本利得徵稅導致證券市場暴跌恰恰證明了股市的非理性。當初,決定在深市開徵印花稅時,這一訊息曾被當作特大利空訊息而導致股市猛跌。理論上說徵稅應使廣大投資者轉向理性投資,並使證券市場隨宏觀經濟狀況和公司發展而成長。如今,印花稅依舊,而投機仍很高漲,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時的暴跌並沒有充足的理由。一個直接的結論是,股市受機構操縱程度很大,廣大投資者的操作是非理性的。(3)對資本利得徵稅同時也是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一個重要措施。這種不公不僅在證券市場或非證券市場之間的投資中產生,也在證券市場內部的投資之間產生。保證各種市場和個人之間合理的收益差距是稅收政策的一個重要功能。

  關於資本利得稅,另外一個問題是如何確定資本利得稅稅率。一般的做法是將資本利得歸人其他收入,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來計徵。但為了鼓勵中長期投資,對持有證券6個月以下的收益(稱為短期資本利得)按累進稅率徵收;而對長期(大於6個月)持有證券收益應給予一定的鼓勵政策,包括按較低的稅率、有一定的免徵額、抵免部分所得稅等方法來計徵。對公司投資所得,一律按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33%徵收。

  在考慮資本利得稅的應納稅額時一定要考慮資本損失,其計稅依據應是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後的淨額,其淨虧損可以從普通收入中扣減(當然,這需要有一定的限制)。按淨額徵收是考慮到了證券交易的風險,從而防止稅收政策對證券市場的衝擊:而淨虧損可以從普通應稅收入中扣除,實際上分散了一部分證券投資的風險,從而增強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的信心。

  基於以上理由,為促進和規範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開徵資本利得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應將資本損失扣除,因為證券交易所得中有一部分是風險的對應物。並要區分短期和長期持有證券的收益,對不同持有期的收益按不同的資本利得稅稅率來徵稅。

  對資本利得徵稅並不存在技術上的困難,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手段起點很高,基本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以對股東賬戶和現金賬戶收益淨額的統計並不困難。具體在什麼時點徵收,這是一個較為敏感的問題,一般來說,以一年(按日曆年度)為好;或於退出證券市場時徵收。在賬戶金額統計上可以最後時刻的成交價格計算。

  三、對股西息、利息和紅利的稅收政策討論

  對股息、利息和紅利是否徵稅,如何徵,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是不成問題的。無論來源如何、它們都是個人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屬個人所得,當然要徵稅。而且,所得稅是西方發達國家稅制中的主體稅種,因而他們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體制來對股息、利息和紅利徵稅,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正處於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合理的以市場為基礎的儲蓄一投資機制還沒有完全形成。與此相適應,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政策有其自身的特點。筆者以為,對股息、利息和紅利應免徵所得稅。在我國,銀行儲蓄、國債投資的背後是國家信用,其安全性沒有問題,但其收益則不可預料。這是由於這一部分資金的使用受到限制,其投向不完全是按經濟效益和利潤最大化的原則進行,我國的金融結構中銀行信用比重很大,是因為其他投資渠道不暢。一旦對儲蓄和債券利息徵稅,會打擊本來就很脆弱的投資心理,使資金顯性或潛在轉移,這對我國的國有企業和政治穩定有負面的影響。對利息免稅也是抑制證券市場投機的一個間接辦法。

  對股息和紅利免稅是基於以下幾方面的原因:(1)在投機性旺盛的市場中,大部分投資者較少考慮股息對證券行市的影響,在證券價格同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相關性不大時,對股息徵稅起不了積累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卻可使這種相關性變得更小。而宣佈對股息免稅可形成很好的心理預期,使投資者更加關心公司的經營狀況。(2)對股息徵稅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股息來源於股份公司的稅後利潤所得,對股息徵稅屬於重複徵稅,同時它妨礙了投資者將其股息收入投到更有效率的公司中去。需要注意的是,應區分股息的分配物件,對個人而言應免徵股息稅,但對法人在非控股公司中獲得的股息應視為公司經營收入,按正常企業所得稅稅率33%徵收。(3)對股利不應徵稅是因為稅基不易確定,且股票股利對於投資者來說並非實際可支配收入,它必須透過交易後才能實現,即也可能出現損失。另外應稅所得按什麼方法計算存在技術上的困難。當然,從長期來看,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進行。證券市場的規範和完善。所得稅主體地位的確立以及徵管手段的現代化,對利息。股息和紅利的徵稅是必然的。

  參考資料:

  (1)吳曉求《98中國證券市場展望n中國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

  (2)夏傑長《論我國證券市場的稅制建設》(《涉外稅務》1997年第2期)。

  (3)劉小臘《紅股徵稅小議》(《涉外稅務》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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