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施工單位質量管理改革探討論文
水利施工單位質量管理改革探討論文
摘要:質量控制“三檢制”是指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的初檢、複檢、終檢,是施工單位在各項工程實施過程中進行質量控制的自檢制度,體現了全員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思路。“三檢制”已執行了近30年,已成為水利施工企業質量控制的基本制度,長期以來為確保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水利工程建設程式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三檢制”已不能完全適用與新型水利工程建設的需要,施工單位質量控制體系應更加多元化,更具實用性,可操作性,以利於工程質量管理。
關鍵詞:水利施工單位;三檢制;探討
1“三檢制”的發展與現狀
1.1“三檢制”的概念
水利工程施工質量“三檢制”是施工單位進行內部質量控制的自檢制度。按照要求由基層班組、施工隊對所完成的工作進行初檢和複檢,再有專案經理部質檢部進行終檢,也稱專職檢。“三檢制”體現了施工過程的全面全員的質量控制方針,已成為大中型水利施工單位現場質量控制的主要措施,長期以來為確保工程質量發揮了巨大作用。按照技術規範,單元工程是水利工程中由多個工序組成的最小綜合體,是質量評定的基本單位。單元工程的質量由施工單位質檢部門組織評定,監理單位進行復核。“三檢制”為工序質量確認、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提供了基礎依據,如實填寫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表,也就完成了“三檢制”。
1.2“三檢制”的各項法規要求
早在1997年,《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7號令)就提出了水利工程的“三檢制”要求,其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和完善崗位規範、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落實質量責任制。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質量檢驗工作,認真執行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控制。”2007年,SL176-2007《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第4.2.1條及條文說明中明確:“永久性工程(包括主體工程及附屬工程)施工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施工單位應依據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結合《單元工程評定標準》規定的檢驗專案及數量全部進行自檢,自檢過程應有書面記錄”“施工單位應堅持三檢制。一般情況下,由班組自檢、施工隊複檢、專案部專職質檢機構複檢。”水利部發布的2012年和2013年版《水利水電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已根據不等同專業特點有不同要求,都開始強調施工單位終檢制。
2現行“三檢制”存在的問題
2.1“三檢制”對質量控制過程的侷限
當前水利工程施工單位將“三檢制”作為唯一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明顯不能適應現行各種施工專案。首先,制度缺乏靈活性。不論那類工程,什麼專業,均班組初檢、施工隊複檢、專案部專職質檢員終檢。其次,重點、關鍵點不突出、管理資源浪費。專案的重要部位關鍵工序與一般部位工序沒有從管理層面加以區分,對關鍵部位、工序沒有足夠的重視,為彌補質量評定上的不足,不得不劃分隱蔽工程、關鍵部位等驗收,工作重複浪費了許多管理資源,也影響了進度。再次,實際上不論是幾檢,起決定作用的還是最終檢驗,不管班組、施工對、專案部專職質檢員都還是自檢,自我把關,所謂“質量保證”,均屬於體內監督性質,沒辦法實現和突出外部的監督約束機制。
2.2“三檢制”對現行工程的`不適應
早在2000年,國務院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三十條就規定:“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沒有“三檢制”的提法,也就是說大的建築行業沒有要求“三檢制”。水利行業的“三檢制”已執行了近30年,現在施工體系已發生很大變化。如:中小型水利工程大量使用農民工。班組自檢很難獨自完成,最終成為“一檢制”,還有現在特別是一些中小型水利工程自檢造假,先幹活後部充資料,已成常態化,質檢資料已經不能如實反映工程質量實際情況。而現在各地提倡的“PPP”“EPC”專案,現在國內大量實施,專案法人、監理單位、總包方、角色均有變化,“三檢制”更難受到外部的監管。
3“三檢制”改革的方向與目標
3.1靈活應用施工單位制定的質量控制制度
不在將“三檢制”作為唯一的施工單位內部質量控制制度,而是因工程形式專業型別,制定切實可行、實際高效的管理制度,也可以是一種或幾種制度並存,只要有利於質量管理能真實準確地反映工程實際質量情況,使工程質量在計劃內受到控制,相對工程實際工序的重要程度有一種或幾種質量控制制度都是可行的。首先、施工單位在開工前,必須認真研究施工圖紙,理解工程設計,研究施工方案,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管理制度。其中就包括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的建立、質量策劃、質量控制措施、質量保證措施和質量改進等。其次、工程施工是一種物質生產活動,而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有五大方面。即“人、材料、機械、技術、環境”,施工階段質量控制就是要對五個質量因素進行全面控制。第三、施工單位質量控制應貫徹全面、全員、全過程質量管理思想,用運新型動態控制原理,進行質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後控制。特別是事前控制即在施工前進行事前主動質量控制,透過編制質量計劃,明確質量目標,制定施工方案,設定質量管理點,落實質量責任,分析可能導致質量目標偏離的各種影響因素,針對這些因素制定有效的預防措施。
3.2與各質量管理單位確認制度
在施工單位擬定了正式質量管理制度後,監理單位可組織會審,可邀請專案法人、質量監督站、質量檢測單位的主要技術人員、聽取施工單位的彙報,討論確認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制度。經確認後的制度,應當行成質量制度確認檔案,施工過程中各方都應遵循,也可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實施調整,但必須經原審查人員認可。
3.3明確施工單位最終質量責任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無論如何改革,何種制度,施工單位都必須負有最終質量責任,充分體現質量是幹出來的,不是監出來的。採取各種辦法、制度的質量管理都是為了工程建設質量好、進度快、成本少,並不是使施工單位從多層次繁瑣的檢查,檢測中解脫出來,讓其他單位和人員承擔施工單位的應負的責任。現行的規範、標準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SL288-2014《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範》1.0.8條規定:“監理機構的稽核、檢查、檢驗、確認與批准等監理行為,不免除或減輕責任方應承擔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檔案(第一卷)》3.1.3條規定:“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審查或批准,對工程、材料和裝置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做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4質量控制制度設計的探討
4.1強化建築材料的抽檢驗收
在施工單位自檢、監理單位抽檢的基礎上,建設單位委託滿足要求的資質檢測單位,或大型工程專設的實驗室對進場材料進行抽檢,抽檢數量按施工單位自檢數量的一定比例控制。
4.2基於測量資料支援下的終檢制
可採用現場測量手段進行的檢測專案,如高程、縱斷面圖等,施工單位派專業測繪人員與監理、業主等進行聯合系統化測量,再有各方代表對檢查結果進行簽字確認。
4.3基於監理單位監督下的聯合終檢制
由施工單位負責選派測量人員,加強對實際檢測資料的記錄,在施工單位自檢完成後,報檢專門成立的聯合驗收小組驗收。聯合驗收小組以監理單位為主,業主單位與施工單位也均有代表參與,對重要工序,隱蔽工程進行聯合驗收。
5結語
制定質量控制制度的目標是,保證質量安全,符合進度要求,對成本進行控制。多元化的組合,靈活的管理制度更由利於工程建設的質量管理,期盼不久的將來,施工單位質量管理等應工程制宜,達到最優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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