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權利平衡: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基石的探討論文

權利與權利平衡: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基石的探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高校權力;學生權利;平衡

  論文摘要:隨著依法治校原則的確立,如何使高校明確權責,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切實維護學生的正當權利,已經成為社會吝界普遍關注的問題。由於對法治含義的模糊認識,造成在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出現了片面強調學生權利而忽視高校管理權力的現象一。對高校權力進行正確的解讀,對學生權利與權力的關係進行合理的構建,是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途徑。

  隨著依法治國和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深人,傳統高校運作模式顯然已經不能符合科教興國的需要。近年來,高校傳統管理中,由於高校權力過大而侵害高校學生正當權利,學生與校方訴訟案屢見報端。如何使高校明確權責,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切實維護學生的正當權利,已經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也是今後高校自身改革、自我完善的重點。但是由於對法治含義的模糊認識,造成片面強調學生權利而忽視學校管理權力的現象。一時間文章中鋪天蓋地的都是強調學生權利,甚至也仿照法學中的提法提出了學生權利本位的主張。(以下簡稱學生權利論者)其實這一切都是對於權力概念的誤解。而且這種提法也無助於漠視學生權利問題的解決。除了空談尊重學生權利和提高學生權利意識以外,再無他法。

  一、對高校權力的正確解讀

  權力在政治社會是一種最經常的存在,是最為重要的法現象之一,足以與權利的地位相併列。從權力設定的目的來看,社會透過賦予國家機關一定的權力,是為了社會管理的需要,是因為要求國家履行社會需要的職責。設定權力,是因為社會需要國家行使其管理職能,擔負起保障社會主體的利益、自由和平等的權利,維護社會正常秩序。這是國家權力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礎。高校作為以實施社會公共教育為目的的公團體,在職務上享有的自主管理權是法律、法規明確賦予高校的公權力。從高校自主管理權產生的過程和性質來看,高校的自主管理權不是一項民事權利,而是政府下放給學校獨立行使的行政權,它是一種必須根據公認的合理性原則行使的公權力。高等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權是指:為維護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依法享有的對本校學生的行為進行引導和約束的權力。我們應當實事求是地反映生活現實,在理論上承認高校權力應有的地位,片面強調學生權利其實是對高校權力的一種誤解。學生權利論者的文章通常認為我國傳統高校管理主要用義務性規範設計學生管理制度,這使得對學生的管理實際上是以學生的義務為本位,而不以學生的權利為本位。在這種傳統教育理念的配下,學校權力會不由自主地任意擴張,從而與法治國和“教育法制化”的理念在有關學生權的保護方面發生衝突,因此高校教育必須堅持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然而以此為邏輯基點,採用權利義務分析框架,卻基本上將權力排除出了研究視野之外。所以,我們常看到這樣一種反常現象:一方面,學生權利論者有感於現實生活中高校權力的強大而顯得憂心忡忡,心懷戒懼,竭力要限制、壓制甚至貶低高校權力;另一方面在理論上卻義不正視、不重視、不研究高校權力。理論與實際嚴重脫節。

  學生權利論者對待高校權力的不切實際的態度,造成了他們對高校權力很大的誤解,以至基本上將高校權力看成了一種“惡”,這種認識導致他們從理論上否定了太多的權力,而這些權力對於任何一個高校運轉來說又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無數的事實表明,在正常社會狀況下,權力同權利一樣,其性質也是“善”的,只是在權力的擴張打破了權利一權力平衡、擠壓並侵害了權利之後,它在特定的方面和相對應的程度上才具有了“惡’,的性質。學生權利論者雖然也承認有合法、正當的權力,但他們把合法、正當的權力的範圍劃得很小,以至於若真按他們的標準來衡量,當今高校都在行使的很大一部分權力,都只能被歸類於不正當和不合法的權力的範圍。事實上,從教與學的關係區分。學生對學校是一種從屬的活動關係,即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學生要服從學校的教育教學安排,要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不能隨心所欲,任意行事,不能權利沒有邊界。這就需要學校的管理,服從學校的管理安排。很可惜,學生權利論者在理論上完全否定了這些權力的合法性、正當性。在現實管理中,常有學生違規違紀甚至違法被學校開除學籍而以受教育權被剝奪,將學校訴諸法庭,對此也常有輿論、媒體附和,以至於學校對學生不敢管理,對違規違紀行為不敢處理。實踐上等待人們的決不可能是法治高校,而只能是混亂和教學無法進行的狀態。

  二、權利與權力平衡的理論依據

  在法治國家或法治社會,權利有權利應有的`法律地位,權力有權力應有的法律地位,它們應當各得其所,各守分際。只要各得其所,各守分際,權利和權力就都是合理、正當的。人們反對權力本位,並不是權力的性質“惡”,而是因為權力被放到了一種遠離常軌的極端的位置,從而造成了對權利的過度壓制或損害。在過去的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在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往往不把教育管理過程看作是師生雙邊活動的整體,而是過分突出管理者的主導作用。高校學生被作為教育管理的消極客體來定位,即他們在高等教育法律關係中是受教育管理者控制支配的相對一方。忽視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教育管理過程變得死板、僵硬和被動,這種教育管理模式不利於培養大學生良好思想品德和行為規範。所以才有學者提出重視學生權利的主張。但是,權利的性質本來是“善”的,但若讓它離開其本來應處的位置向極端處擴張,它也就難免形成對權力和正常法治秩序的危害,從而成為一種“惡”。所以權利和權力應當以其所體現的法定社會整體利益為中心維持大體上的平衡,就像一架天平及其兩端一樣。我們反對權力本位,主要是因為在這種“本位”下權力過度膨脹、在法權量中所佔比重過大,打破了權利與權力間的平衡。我們也完全有理由根據同樣的道理否定權利本位。

  當今社會,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了變化,由以往單一的行政法律關係演變為行政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並存態勢。作為公務法人的學校(主要指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的公法關係是管理與被管理關係,這是學生與學校之間因特殊的義務而形成的權力服從關係。從維護教學秩序的管理和被管理角度看,這是一種內部行政關係,高校基於內部行政關係行使管理權,如制定校規、對學生做出要求,對違紀學生做出不涉及學籍的處分等都是內部行政行為。從高校對學生學籍的處置、頒發學業證書的角度看,這又是一種外部行政關係。高校管理權是行政管理權,依據高校管理權所作的行為,有的是內部行政行為,有的是外部行政行為,學校管理的內部行為,是一種法定的權力,是基於國家賦予學校自主辦學的自治權力;學校涉外行政行為,則是基於國家授權而行使的公權力。高校依握法定的授權有權力制定管理學生行為的校規,並依據校規管理學生行為。只要這些校規與國家法律不相沖突或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學生就應當服從。因為在此情況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票早管理與被管理關係。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學生權利意識不斷高漲,人們不再將學生視為消極、被動的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他們還是參與者和管理者。學校制定規章制度甚至學校的重大決策,必須尊重學生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應當尊重學生表達意見的權利,一些重大決定必須給予學生聽證和申訴權利。不強調學生的上述權利,就無法體現學生在依法治校中的主體地位。當然,我承認,與高校權力相比,學生權利通常處在弱者的地位,對學生權利的保護力度應當超過對高校權力的保障力度,才能實現學生權利與高校權力事實上的平衡,但完全沒有權利一權力平衡觀念,一般地在總體上肯定權利全面壓倒權力,則肯定是不妥當的。對學生在校行為進行必要的管理規範,對違紀違規學生進行適當的懲戒或施加相應的紀律性約束,這是維護學校正常教育秩序的重要保障。我國學者倡導的學生權利說,從形式上看是在權利與義務關係的範圍內針對義務本位提出來的,而實質上卻是在權利與權力關係的範圍內針對權力本位展開的。權利一權力關係從總體上說,是權利與權力的矛盾對立和協調實現關係。只有兩者達到平衡,才能使學校維持良好的秩序。

  三、學生管理如何實現權利與權力平衡

  (一)依正當程式行使權力。從高校學生管理實踐來看,由於受我國“重實體,輕程式”傳統的影響,程式意識相對落後,正當程式的觀念和制度不發達。人們往往忽視大學生程式性權利的存在及其意義,結果使得面對強大的高校自主管理權,大學生擁有的實體性權利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為,約束高校日益擴大的自主管理權只是保障大學生權利不受侵犯的一個方面,保障大學生的申訴權也只是“事後救濟”,而要體現大學生的主體地位,保障大學生實體性權利的實現,還必須保障大學生程式性權利,讓大學生在參與高校管理的過程中表達訴求。閻在學生管理制度中,要加快推進學生管理的法治化程序,將學生管理全面納人法治化管理的軌道,就要使程式性權利的過程性和事中性驅使高校管理權實際運作的理性化,克服了高校管理權行使的無序性和隨意性,從制度上保證了大學生實體性權利的公正實現。高校內部在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的行政行為時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式,如事先告知相對人,舉辦聽證,進行專門調查認定事實並按程式擬定處罰決定,給予學生申訴答辯的時間和機會。決定作出以後,要徵求學生本人的意見,若學生不服,可在限期內提出申訴,請求複查;若學生仍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或直接向法院起訴。

  (二)權力與權利相協調。對人類社會而言,權力是柄雙刃劍,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又隱含著危害性。為了防止危害的發生,必須有權利的制約。權力受權利制約的緣由,還在於權力從終極意義上來自權利的自由讓渡。權力是由社會中各個人捨棄其自身權利的部分或全部,以社會契約的形式讓渡給國家或社會,目的在於使國家或社會能以其獲得的權力,反過來維護每個人的自身權利。權力的來源表明,權力的合法性必須經過權利的交付和同意。交付和同意的形式是法_故權力的運作規則是注無明文規定不得行使;而權利的行使規則為法不禁止即自由。由此推斷,高校對學生管理的權力來源於大學生權利的讓渡。因此,高校工作者一定要遵循權力的運作原則,審慎行使手中的權力,不得侵犯大學生的權利。

  高校學生管理中權力與權利衝突的主要表現是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存在的矛盾與衝突。現實生活中,各種權力與利益都存在矛盾性,並處在衝突中。法律作為一個有機的制衡調節器,其功能就在於協調相互的矛盾。管理者權力的行使以不侵犯學生的專有私人權利為限,以保證學生的個性發展為前提。學生的權利的享受也不能妨礙學校合“法’,性的管理許可權的使用,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在相互妥協中尋找最佳切人點和調和點。要協調好權力與權利的關係。學校在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保障教育教學秩序的同時,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尊重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使其成為有機的統一整體。學生是學校有機體的組成部分,享有廣泛的學校管理參與權、受益權和知情權,但這並不意味著權利是沒有制約的,高校管理法治化就是以權利制約權力,保障更廣大學生的權益。高校管理法治化建設調整的物件是管理者的行為方式與理念,規定的是學生的權利和義務,維護的是體現法治化的管理制度,實現的動力是管理者服務理念和行為方式的轉變與學生的權利意識觀念的形成與發展。

  (三)權力與權利界限明確。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一種學校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的,另一種是為社會公益之目的而為公法授權之行為,如依據《教育法》對學生學籍進行管理以及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行使相應的行政管理權。在學生管理中,應注意區分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中採取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方法,防止錯位,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作為特殊行政主體的高校。其學生管理權必須遵循法律保留原則,即對*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等專屬立法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透過法律規定,學校不得代為或自行規定。在不侵犯高校自主自治權的前提下,高校對作出剝奪和限制學生受教育權這一*法性權利的處理或處分時,應以法律明確規定其事由、範圍與效力,學校不得以其他任何行政命令或校內規範性檔案為依據實施。校內規範性檔案的相關規定必須與上位法的規定相一致,不得牴觸。尤其是不得對受教育權等*法性權利作出任何限制和剝奪的規定,不得對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權利和義務進行任意的重新配置。

  新的《全國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增加了學生權利與義務一章,明確了學校、學生雙方的責權。同時,新規定對學生違紀處分等敏感問題和社會關注程度較高的問題進行了闡述和規定,為高等學校提供了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制度依託和保障。根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學校要在國家規定的框架之下制訂自己的規章制度,對學生的管理也要依照國家法律進行,遵守有關規定。學校必須及時清理、規範校紀校規中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東西。以保證其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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