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規在高校學生管理中的問題分析與建議論文

校規在高校學生管理中的問題分析與建議論文

  摘要:高校校規是高校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是高校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治校的必要條件。建立完備和合理的校規,高校各項工作就有章可循,教學秩序才能保持穩定,教育質量和效率也才能得到保證。然而,不合理的校規也屢見不鮮,它們往往產生許多負面作用,甚至侵犯到學生的合法權益。大學生權利意識的覺醒,對維護自身權益的訴求較以前更為強烈。因此,只有不斷反思、改進當前高校校規中的不足,堅決貫徹“以生為本”的管理理念,才能保證學生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關鍵詞:高校校規;學生管理;問題;建議

  高校校規是高校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依據本校的實際情況,在本校範圍內實施的,按照一定的程式而制定的規範本校職能部門和師生行為的規範性檔案。根據高校校規效力層次的不同可以將高校校規分為兩類:一是大學章程,即依據相關法律的要求,對高校最基本的、重大的事項做出全面規定的規範性檔案;二是一般規範性檔案,即為管理高校內部各類具體事務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本文所探討的高校校規是特指以學生為管理物件,要求在校大學生遵守的各項規章制度,如學籍管理規定、教學管理規定、各類考試規定、請假規定、處分規定、社團管理規定、宿舍管理規定等一般規範性檔案的綜合。

  我國高校都非常重視學校的制度建設,它不僅是管理的一種手段和方式,還是依法治校的需要,體現民主管理的理念,是任何一個組織取得成功的基本保證。但當前的新形式和新變化使得高校學生管理工作難度加大,即使各校都有可稱為繁冗複雜的各項管理規定,如北京大學2006年版的《本科生學習與生活實用手冊》中就有39份管理檔案,但仍無法面面俱到,問題層出不窮。

  一、我國高校校規在學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高校校規作為學生管理的重要手段,不僅保障著高等教育質量,而且確保了高校實現培養目標,但近年來一些高校的法律糾紛或訴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高校校規還所存在一些深層次問題。

  1、內容上與上位法衝突

  當前,高校訴訟不斷增多,而訴訟雙方爭論的焦點集中在校規的合法性問題上,尤其是在內容上與上位法的衝突。這是高校校規實質方面的合法性,即高校校規的內容應不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沖突。我國立法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是與上位法的衝突,但有立法法專家張春生指出,以下幾種情況應當屬於“牴觸”:上位法有明確的規定,與上位法的規定相反;雖然不與上位法的規定相反,但旨在抵消上位法的規定的,即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上位法沒有明確規定,與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的;違反了立法法關於立法許可權的規定,越權立法的;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規定的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符合上述五項中任何一項的,都可以認為是與上位法相牴觸。高校校規作為本校的一般規範性檔案,其制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等,因此,高校校規在不超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範圍內,不得與上述法律法規的目的、立法精神、內容等相違背。

  然而,在實踐中,部分高校為了便於進行管理,樹立良好的學風、校風或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識與素養,在制定校規時忽視與上位法的協調。如2003年河南某大學學生因外出勤工儉學,學校認定其違反《學生管理細則》和校方防治“非典”時的有關規定,並做出開除學籍的處分。還如2003年,深圳某大學公佈了學生《行為道德規範管理條例》草案,提出禁止大學生在校內牽手、摟腰、擁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裝等,否則將以扣分的形式對違例學生進行處罰,凡扣滿30分者將被勒令退學。但《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第27條所規定的予以退學的六種情況和第54條開除學籍的六種情形中,並不包括上述兩個案例所涉及的處分原因。類似的案例不勝列舉,卻都反映出高校校規在內容上存在著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衝突的問題。

  2、缺乏嚴格的程式限制

  高校校規的制定程式應具有合法性,這是保證高校校規約束力、執行力和規範性的必要條件。我國的相關法律對高校進行了授權,允許高校參照憲法及相關法律制定內部的管理規章。但是對高校制定規章的具體程式卻沒有明確規定。不過,高校校規仍有一種約定俗成的制定程式:在有關職能部門或校領導提議下,由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提案起草(自己制定或者將其他高校相關制度加以修改),經黨委會、校長辦公會或教代會討論通過後實施。這個程式存在以下幾個問題:由於提起的主體單一,所制定的校規僅能反映部分人的利益,缺乏全面性、民主性和合理性;校規在起草時未能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或缺少必要的科學論證與規劃;校規草案在表決時往往採取口頭、舉手表決,容易導致領導人意見的政策化,無法體現真實的民意。

  3、對學生合法權益的忽視

  就目前來看,高校在制定和執行規章制度時,往往從其管理的需要和目的出發,重視它的規約性和效率性,或只強調學生應當遵守的義務,忽視學生享有的權利。雖然學校制定校規的初衷是為了更好的教書育人,但目的正確並不代表手段的合法。校規一旦越界,就會造成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侵犯,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部分高校校規規定,學生因衣著、行為不得體可以被學校勒令退學,這顯然高於法律對公民的一般要求,也有可能侵犯到憲法所賦予的公民受教育權。

  (2)大學生同樣也是公民,享有憲法所規定的一切公民權利。然而高校在學生管理活動中,侵犯學生隱私的.案件逐漸增多。如《北京青年報》2003年曾報道過西南某學院校醫院將一名大二女學生懷孕之事通報至其系領導,學生受到開除處分,隨後學生以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為由要求學校賠償損失100萬元。

  (3)許多高校校規中都禁止學生在宿舍使用熱得快、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並且在突擊檢查時宿舍管理員、班主任等一旦發現便可以沒收或給予相應的罰款。按照憲法和《民法通則》規定,對公民的財產予以沒收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沒收的主體必須具有法律明確授予的權力,比如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工商執法部門行使的對盜版碟的沒收。二是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式。因此,高校在沒收學生物品方面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法律所賦予其行政職權主要是在學位學籍管理方面,對學生私人財產的處罰不具有正當性。

  二、高校校規失範問題的原因分析

  1、現代法治理念不夠深入

  在高校,法治理念還不夠深入,這往往使得高校管理者不能及時察覺到校規中所存在的不合法性問題,只有當問題出現後才意識到,這也從一定層面上反映出高校管理者或者校規的制定者缺乏相應的法律素養,導致校規在制定時因沒有法規部門或法律專業人員的參與和審查,內容的合法性問題常常被忽視。

  2、管理理念未能及時更新

  高校是事業單位組織,擁有一定的法律所賦予的行政權力,但同時也是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並且隨著當代大學生“消費者”意識的增強,將接受高等教育視為其所購買的服務。因此,隨著時代的變化,高校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必須發生轉變。由於學校管理部門過於重視校規的禁止性和懲罰功能,只將學生看作是管理物件,未將學生看作平等的主體,因而往往在管理工作中忽視學生的主體性,缺乏民主參與。

  3、高校自由裁量權過大

  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政府放棄對高校具體行政管理,僅對高校進行宏觀管理,並且《高等教育法》給予了各高校相當大的辦學自主權,使高校擁有寬鬆的學術氛圍和學術自由。但根據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學校的紀律處分不受法治原則支配,高校對學生擁有無限自由處分權,只要該處分屬於高校內部事務,不論高校權力行使的程式是否合法,實體結果是否正義,都完全處於司法審查的豁免狀態。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對高校的管教權採取絕對尊重態度主權。高校自由裁量權過大,易造成對學生基本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法律明確規定的其他權利的侵犯。

  三、高校校規改進建議

  無規矩不成方圓,一個組織的執行離不開組織的規範和規定。2010年7月,我國發布的《2010年中長期教育改革發展規劃綱要》中開宗明義的指出要建立現代學校制度,而高校校規則不僅是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保證與基礎條件。高校校規雖然無法一一解決紛繁複雜的管理問題,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治”的隨意性,加強了高校學生管理“法治”的規範性,在促進學生充分、全面的發展,增進教育秩序、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效率方面具有重大的意義。

  1、堅持依法治校,體現法治精神

  首先,制定校規要嚴格遵守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深入調研,科學論證,建立聽證制度,聽取各其他相關部門及廣大師生的意見。其次,嚴格執行校規審查制度,要按照時代發展的特點、本校的實際需要及時對校規進行“刪、改、立”的工作,刪減和修改不合理、不適合社會發展的內容,而增添一些新形勢、新情況所帶來的新內容。

  2、堅持以生為本,加強科學管理

  高校校規制定的目的不在於對學生的懲戒,不能將作為手段而存在的校規視為工作的目的,應當將校規看作是管理育人的重要途徑。因此,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要轉變觀念,將剛性的校規與柔性的管理相結合,剛柔並濟,堅持以生為本的管理理念,從學生的實際情況出發,充分發揮高校校規在約束學生行為,引導學生成才,鞏固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方面的積極作用。

  3、堅持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一方面要求校規需明確高校和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只談義務而不賦予權利,更不能侵犯憲法及法律所賦予學生的權利,並且應保護學生的權益。另一方面,校規在制定過程中要充分發揚民主,讓學生擁有話語權,聽取學生的意見,這樣的校規必然得到學生的認同和遵守。既體現了公開、公正、公平的法律精神,又體現了教育的人文關懷。校規的制定應該關注學生的內心需要,考慮學生的利益和訴求,將規範的統一性、制度性與教育性結合起來,透過高校管理目標的實現來實現高校的根本目標——培養人的目標。

  高校校規的失範及合法性問題在社會各界得到廣泛關注和討論,現行高校校規的缺陷和瑕疵受到質疑,因此,完善甚至重建以尊重學生權利,迴歸管理育人的高校校規具有重大的意義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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