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論文
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論文
[摘 要]:文章論述了稅收籌劃取得稅務利益的基本方法,以及在企業財務管理實踐中開展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
[關鍵詞]:稅收籌劃 財務管理 方法
作為西方國家幾乎家喻戶曉的稅收籌劃(taxplanning)(也稱節稅taxsaving),在西方早已廣而有之。而在我國,稅收籌劃在改革開放初期還是鮮為人知的,只是近幾年才逐漸為人們所認識、瞭解和實踐。作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範圍內,納稅人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透過對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與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最佳化選擇,以儘可能減輕稅收負擔,獲得正當的稅收利益的稅收籌劃,其特點在於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稅收籌劃與避稅相比,主要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稅收政策應予以引導和鼓勵的;而後者雖不違法,但有悖於國家稅收政策導向和意圖。隨著21世紀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我國稅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稅收法治化程序的加快以及稅收徵管效率的提高,人們必將會對稅收籌劃有一個全面而正確的認識。納稅人的籌劃願望會更加強烈,將會越來越多地運用稅收籌劃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稅收籌劃取得稅務利益的基本方法
1、利用稅務優惠政策。稅務優惠是政府為了達到一定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目的,對納稅人實行的稅收鼓勵,它是透過政策導向影響人們生產與消費的偏好來實現的,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槓桿。無論是經濟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不把實施這樣或那樣的稅務優惠政策作為引導投資方向、調整產業結構、擴大就業機會、刺激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務優惠政策在配合我國經濟發展不同階段的戰略目標,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很好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政策調控經濟能力的提高,我國的稅務優惠措施也在不斷調整中逐步完善。表現為在繼續以產業政策和區域開發政策為投資鼓勵重點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了投資鼓勵的科技導向;在穩定現有的對外資的優惠政策基礎上,更注重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稅務環境;在稅務優惠形式上從較為單一的降低稅率、減免稅期,向投資稅收抵免,加速折舊、虧損結轉等多種形式並用轉變。
國家稅務優惠政策為納稅人進行稅收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納稅人透過政府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節稅”的稅收利益,自然成為納稅人各種籌劃方法中最便捷的首選。
但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時還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注重對優惠政策的綜合衡量。政府提供的稅務優惠是多方面的,納稅人的眼睛不能僅盯在一個稅種上,因為有時一種稅少繳了,另一種稅可能要多繳。因而要著眼於整體稅負的輕重,從各種稅收優惠方案中選出最優的方案。
注重投資風險對資本收益的影響。國家實施稅收優惠是透過給納稅人提供一定的稅收利益而實現的,但不等於納稅人可以自然地得到資本回收實惠,因為許多稅收優惠是與納稅人的投資風險並存。比如發展高新技術,往往投資額大,回收時限長,而且失敗的因素多。資本效益如果不能落實,再好的優惠政策也不能轉化為實際收益。因此在稅收籌劃中必須作仔細的衡量和慎重的決策。
2、高納稅義務轉換為低納稅義務。所謂高納稅義務轉換為低納稅義務,指的是在同一經濟行為而有多種稅務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稅人避開“高稅點”,取向“低稅點”,以減輕納稅義務,獲取新的稅收利益。最明顯的例子之一是所得稅邊際稅率的選擇。
稅率的運用通常有兩種形式:一種用絕對量來表示,通稱為“定額稅率”,即按照課稅物件的一定數量,規定一定的稅額。另一種用百分比的形式來表示,主要是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比例稅率表示,不論課徵物件和數額如何變化,課稅的比率始終按規定的比例不變,比如營業稅按商品銷售收入的3%課徵;累進稅率表示,課稅的比率因課稅物件的數額大小不同而變化,通常是課稅物件數額越大,稅率越高。累進稅率又可分為全額累進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所謂全額累進稅率是以徵稅物件的全部數額為基礎計徵稅款的累進稅率。所謂超額累進稅率是分別以徵稅物件數額超過前級的部分為基礎計算徵稅款的累進稅率。
3、納稅期的遞延。納稅期的遞延,也稱為延期納稅。即允許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或延遲繳納稅款。納稅期的遞延,給納稅人帶來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延期納稅的好處有:有利於資金週轉,節省利息支出,以及由於通貨膨脹的影響,延期以後繳納的稅款的幣值下降,從而降低了實際納稅額。
在一些情況下,稅法特別作出了可延期納稅的規定。在有些情況下,納稅人還可獲得稅法本身未規定的延期納稅,以達到避稅目的。
稅收遞延的途徑是很多的,納稅人從中可得到不少稅收實惠。採取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是企業實現遞延納稅的重要途徑。稅收籌劃的目標,便是在不違反稅法前提下,儘量地延緩繳稅,這等於得到一筆“無息貸款”,並隨之得到上述各種額外的稅收好處。
二、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實踐
從稅收籌劃的實踐來看,稅收籌劃的領域十分廣泛,具體的籌劃方法也有很多種。但從企業的角度分析,稅收籌劃主要在兩大領域內展開,一是生產經營與財務管理活動中的稅收籌劃,二是納稅申報活動中的稅收籌劃。
1、在生產經營與財務管理活動中開展稅收籌劃。主要的籌劃方法有以下幾種:
(1)投資選擇法。包括投資活動中的投資地點、投資方式、投資專案和企業的組織形式等多方面的選擇。就投資地點而言,有經濟特區與非經濟特區、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境內投資與境外投資等之分;就投資方式而言,有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之分;同時間接投資有股票投資與債券投資之分;同是債券投資有國家債券、企業債券與金融債券投資之分;就投資專案而言,有國家鼓勵的投資專案與國家限制的投資專案之分;就企業的組織形式而言,有內資企業與中外合資企業、子公司與分公司、聯營企業與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與私營企業等之分。所有這些不同的投資地點、方式、專案和企業組織形式涉及的稅收政策各不相同,正確的投資選擇可以獲得節稅利益。
(2)融資選擇法。吸收投資與舉債是企業的兩種基本的融資方式,通常情況下稅法規定吸收投資的融資成本(股息)只能在所得稅後扣除,而舉債的融資成本(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因而舉債融資比吸收投資融資更具有節稅功能。進一步分析,同時吸收投資融資,吸收實物投資與吸收貨幣投資也有區別,前者對實物資產處置時還可能要納稅,後者則不論如何使用均不需納稅;同樣的舉債融資,向金融機構舉債,其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而向其他單位或個人舉債其利息支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只允許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可見這兩方面也存在著稅收籌劃的可能。
(3)經營方式選擇法。企業的經營方式多種多樣,而不同的經營方式通常需要負擔不等的稅收。如自營與出包、出租,分散經營與合併經營,專營與兼營,包銷與代銷,內銷與外銷,直接出口與委託出口等等。對這些不同的經營方式作出合理的選擇可以獲得一定的稅收利益。
(4)物資採購選擇法。主要包括採購地點、採購物件和供應商等方面的選擇。如按現行稅法規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與我國未訂有關稅互惠協定的,進口關稅要按普通稅率計徵,若原產地與我國訂有關稅互惠協定,則進口關稅可按優惠稅率計徵。
(5)資產使用選擇法。主要包括資產計價和資產折舊方面的選擇。
(6)盈餘分配選擇法。主要包括按時分配與推遲分配,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以及貨幣分配與實物分配等多種選擇。任何恰當的選擇都能獲得稅收上的好處。
2、在納稅申報活動中開展稅收籌劃,有時可以獨立進行,有時還要結合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活動來進行。主要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繳納稅種選擇法。如發生增值稅與營業稅的混合銷售或兼營業務,在現行稅法規定基礎上,企業透過合理安排可以實現繳納增值稅還是繳納營業稅或者分別繳納兩種稅的選擇。又如個人投資辦企業可以結合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在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是繳納企業所得稅之間進行取捨。
(2)納稅主體選擇法。如按現行稅法規定,銷售應稅貨物的企業,凡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作為一般納稅人納稅,凡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企業出包、出租給個人經營,凡變更營業執照的,應由個人納稅,凡不變更營業執照的,應由企業和個人分別納稅;單位支付個人所得,凡由個人負擔稅款的單位應負責代扣代繳稅款,凡由單位負擔稅款的應由單位負責繳納稅款。這些選擇的主動權都掌握在企業手裡,企業可以從節稅方面作出合理選擇。
(3)計稅依據選擇法。如現行營業稅關於建築安裝工程計稅營業額的確定,土地增值關於開發費用扣除額的確定,企業所得稅關於納稅調整專案金額的確定,個人所得稅關於個人捐贈免稅扣除額的確定等等,都明確規定了一定的條件與標準。合理利用這些條件與標準,可以適當縮小稅基或避免擴大稅基,從而獲得一定的稅收利益。
(4)稅目稅率選擇法。主要是指在實行差別較大的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條件下,儘量滿足稅法規定的條件,選擇適用相對較低的稅目稅率。如企業既有應稅銷售額又有免稅銷售額的情況下,應當準確核算兩種銷售額,否則,按稅法規定不得享受免稅優惠。又如消費稅規定對混合原料釀製的白酒應從高適用稅率徵稅,對此企業就應注意避免可能會增加稅負的生產方式。
(5)納稅地點選擇法。主要是指在境內納稅與境外納稅、企業所在地納稅與經營所在地納稅、稅收優惠地區納稅與非稅收優惠地區納稅之間的選擇。一般情況下,稅法對納稅地點都有明確規定,如要改變納稅地點必須滿足稅法上的特別規定。但由於國家之間或地區之間稅收負擔通常存在較大的差異,故企業可以結合投資地點選擇或創造條件滿足稅法的特別規定,從而選擇有利的`納稅地點。
(6)納稅方式選擇法。主要是指申報方式、納稅始點及稅款預繳等方面的選擇。如按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應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這對於集團化企業來說就可以透過合法途徑調整企業的組織形式,選擇有利的申報納稅方式,或者由分散申報納稅轉變為集中申報納稅,或者由集中申報納稅轉變為分散申報納稅。又如按規定可以享受一定期限免稅優惠而經營期間不足一年的新辦企業,稅法允許企業既可以選擇當年開始免稅,也可以選擇當年納稅次年開始免稅,不同的選擇必定會對稅收負擔產生不同的結果。
(7)納稅期限選擇法。企業納稅期限的確定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由稅法明確規定,二是由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進行核定。在後一種情形下,納稅期限的確定具有一定的彈性。只要有選擇餘地,企業就應當選擇儘可能長的納稅期限,以獲取按期納稅上的貨幣時間價值。
狹義上的徵管效率,它是一定時期扣除徵稅成本的稅收收入與該時期稅務機關組織入庫的稅收收入的比率。這裡的徵稅成本,主要是稅務機關為獲得一定數量的稅收收入的耗費,包括用於建造稅務機關辦公樓、宿舍樓的費用,必要裝置的購置費用及執行、維護費用,印刷各種檔案、資料、票據的費用,稅務人員的工資津貼、培訓教育費用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必需的各種經費開支。
廣義上的徵管效率,它是一定時期入庫的稅收收入與稅收徵納成本之和的比率。這裡的納稅成本,是納稅人支付的稅款以外的與納稅有關的費用,包括辦理稅務登記、購買發票和稅控裝置的費用,填寫納稅申報表的勞動耗費,支付稅務顧問和律師的酬金,以及稅務稽查給納稅人帶來的心理影響。
徵稅成本和納稅成本之間具有一定的轉換性,徵稅成本可以納稅成本為代價而降低,反之亦然。如自核自繳通常會降低徵稅成本但會提高納稅成本;把本應由稅務機關無償提供的服務轉移到社會中介機構,雖然降低了徵稅成本但增大了納稅成本;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代管監開會降低納稅成本但提高了徵稅成本。此外,在我國還要特別重視徵稅成本和納稅成本同時提高的情況,如國、地稅機構分設後資訊不能共享、納稅人納稅費用增加,稅務機關多頭、重複檢查等。正是由於以上原因,全面衡量稅收徵管效率應以廣義上的徵管效率為標準,儘管納稅成本在測算和計量上存在一定困難。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徵稅成本和納稅成本越低,意味著徵管效率越高。
3、稅收徵管效力的涵義。稅收徵管效力,是指稅收徵管的有效性,也就是說稅收徵管對於提高納稅人遵從稅法的影響力。影響納稅人遵從稅法的因素很多,如稅負是否公平、有關法律及程式是否既嚴密又簡單明瞭、納稅成本高低、整個社會的納稅觀念和納稅意識強弱等。但從國內外的稅收實踐來看,稅收徵管是否有效力,乃是影響納稅人稅法遵從程度的關鍵因素。
衡量稅收徵管效力的標準,主要看其是否能夠有效地處理以下四個關鍵差額:
(1)潛在的納稅人與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之間的差額。
(2)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與實際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之間的差額。
(3)納稅人申報的稅額或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之間的差額。
(4)納稅人申報的稅額與根據稅法應上繳的潛在稅款之間的差額。
根據衡量稅收徵管效力的上述標準,可使用以下四個主要指標,對稅務機關征管效力進行測定:
(1)稅務登記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戶數/應辦理稅務登記的戶數×100%。
(2)納稅申報率(按期申報率)=辦理納稅申報的戶數/辦理稅務登記的戶數×100%。
(3)欠稅率=(納稅人申報的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納稅人申報的稅額×100%,或入庫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納稅人申報的稅額×100%。
(4)申報準確率=納稅人申報的稅額/納稅人應申報的稅額×100%。
四、稅收徵管的目標
“一切賦稅的徵收,須設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儘可能等於國家所收入的。”亞當。斯密的以上論述已基本包含了稅收徵管效率的思想,此後稅收徵管效率問題一直為稅收理論和稅收實踐所重視,徵管效率成為各國稅收徵管追求的一個重要目標。但是,現代稅收徵管已不再是單單追求徵管效率,更著重徵管效力的提高。因為即使稅收成本很低,如果存在大量的“漏徵漏管”戶,欠稅居高不下,偷逃稅成風,這樣的稅收徵管顯然不能算是成功的稅收徵管。
綜上所述,稅收徵管的目標應定位於:透過建立和完善稅收徵管模式和徵管執行機制,提高稅收徵管的效率和效力,或者說稅收徵管應以最小的稅收成本實現最大程度的稅收遵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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