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核心要素論文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核心要素論文

  一、引言

  高等學校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孵化器,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提高是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重要內容,《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02006-2020)》提出以加強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以建設創新型國家為戰略目標,確立了大學作為我國基礎研究以及高技術創新的主力軍的重要地位。統計顯示,“高校承擔國家科技攻關專案1 /4左右,承擔國家`863’專案1啟以上,承擔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專案‘973’佔1啟以上,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專案佔全國70%以上,國家重點實驗室約63%建在大學”。顯然,高校在推進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程序中處於輻射源的核心地位。

  然而,我國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效轉化率尚不足30%,真正實現產業化的成果不足5%,豐富的高校科研產出與低效的產業轉化能力之間的鮮明對比折射出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尚存在一系列阻礙性因素,有關制度不盡完善也使得科技成果轉化中存在一些弊端。建立完善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是高校科技成果得以有效轉化的基礎性保障。唯有重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制度性框架,方能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途徑的暢通,實現高校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特點、要素與現 實境困

  (一)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特點

  1.價值功能的多重性

  高等院校不僅承擔著培養人才、傳播知識的社會職能,還是發現知識、創造知識、研究知識的重要陣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將科學技術應用到新興的產業活動,是教學過程的延伸和科研活動的構成部分,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貢獻力量;革新的生產過程反過來又可以改造專業課程或更新教學內容,形成培養模式、課程體系等的創新,為高校教育教學改革提供思路。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兼具教育價值、科技價值、經濟價值等多重功能,承擔著多元化的社會角色。

  2.管理介面的多層次

  高校教學、科研、技術轉移分屬不同的執行體制,人員結構和外部關係的多層次自然決定了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管理介面的複雜性。一方面,科學研究根據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研究不同的專案性質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考核評價機制,不宜以單一的評價掃 L制等同視之,需要根據專案開發的進展以及社會和市場的實際需求予以適時的調整;另一方面,科學研究的不同階段要求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前期開發階段需以事業管理模式稽核、協調、引導,後期轉化階段則應以企業管理方式調研、推廣及服務。此外,科研專案參與主體的多層面亦決定了人事管理的複雜性,包括專職人員與兼職人員、技術人員和行政人員以及研究生等,各個主體參與研究及轉化的程度亦不相同。

  3.成果形式的多元性

  表現在不同的科研性質和科研專案科技開發的成果形式亦不相同,有些可能直接投入生產過程物化為商品,有些則需要在企業等生產平臺上進行再試驗、開發以適應市場需求,有些則以論著等精神產品形式形成理論成果用以指導實踐;同時,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效益評價亦呈多元化,高校目前多以論文發表或著作出版情況為主要衡量標準,而企業則需要以科技成果投入市場後的收益率作為評價標準,政府部門、社會團體等不同的主體因需求目標的差異對科技成果的評價亦不盡相同。

  (二)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系統要素

  1.科技成果轉讓和受讓方

  高等學校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轉讓方和供給方,是開展科學技術研究的集中地,是科研成果轉化為經濟增長力的基礎和源泉。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受讓方和需求方是企業,是科技成果產業化、商品化的實施基地,是科技成果轉化的最終目的實現地。高等學校科技成果的供給數量和供給質量直接影響企業的生產能力和經濟發展方向,企業對科技成果轉化的需求能力直接決定高校科技創新帶動生產力的速度和規模,因此,構建產學研一體的大學技術轉移平臺是保證高校科技成果順利轉化的基礎和必要。

  2.技術轉移中介方

  技術轉移中介機構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機構,包括中介機構、高校科技處、技術轉移機構、政府參與到科技成果服務與轉化過程的相關機構等,這些中介方是連線轉讓方和受讓方的紐帶和媒介,以其專業知識和技術經驗為高校科技成果產業化提供相關的法律、政策、物資、人力等支援,為高校和企業雙方提供科技成果供需資訊並協調雙方關係,一方面為高校科技成果的產生、轉移提供前期調研、產權歸屬、合同審查及收益分配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依照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引導促進科技成果的交流、交易、傳遞和擴充套件。

  3.政府宏觀調控方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作為科技與經濟共同作用的結果,需要政府利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制定相關的政策檔案、支援計劃等對科技成果轉化的各方參與主體進行宏觀調控與導向引導,如透過稅收、財政等政策支援引導高校與企業共建產學研平臺、大學科技園等,透過人才激勵}L製為高校科研人員在職稱評定、待遇、獎勵等方面制定相關優惠政策,等等。政府透過適度的宏觀調控和制度保障措施,為實現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規範化執行奠定基礎。

  (三)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率低,智慧財產權流失嚴重

  根據《中國統計年鑑(2012)》資料顯示(見卜表),我國高校發表科技論文和出版科技著作均呈逐年遞增趨勢,並佔全國發表科技論文和出版著作總量的絕對比例,高校成為國家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時,我國高校專利申請數量和專利授權數量持續快速增長,在全國技術創新體系中承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例如,2010年在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三大獎項中,高校獲獎比例均超過總數的70%,高校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的專案達到54.5% 但是高校快速增長的智慧財產權數量未能有效推動其科技成果的轉化,高校科技成果與社會生產仍存在著嚴重脫節現象,其突出問題體現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率較低。從高校發表理論研究成果的龐大數量來看,專利輸出比例所佔甚少,且高達20%的比例集中在清華大學、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浙江大學、武漢大學、華南理工大學等幾所高校。另據清華、復旦等20所高校聯合完成的“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的探索與實踐”課題研究報告顯示,我國高校每年雖有60008000項科技成果產生,然而能夠簽約轉化的尚不及30%,轉化後能產生經濟效益的也僅佔被轉化成果的30.5%,且只有10%的研究成果能夠取得經濟效益。

  二是高校智慧財產權流失現象嚴重。由於高校和科研人員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在研究取得進展時急於發表論文或交流學術成就,導致技術內容公開,使發明創造喪失新穎性而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可能性;h}同時由於頻繁的人員流動和人才流失,如對調離、退休等科研人員沒有進行智慧財產權方面審查或簽訂有關協定,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導師的科研專案,瞭解到大量的技術秘密,離校後科技成果亦隨之外流等。

  三、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而臨的法律困境

  (一)高校智慧財產權保護現有法律環境分析

  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構成主要有幾部分內容:一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中與科技成果轉化或高校智慧財產權保護有關的內容,如《民法通則》、《合同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等;二是與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高校智慧財產權保護有關的法規性檔案或部門規範性檔案,如《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關於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的若干政策》、《國家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等;三是地方與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高校智慧財產權保護有關的政策與法規,如《山西省推動產學研合作實施辦法》、《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北京市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進行產學研合作的若干意見》等;四是各個高校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清華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規定》、《浙江大學智慧財產權基金管理辦法》、《華僑大學專利管理辦法》、《大連理工大學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等。

  總體而言,中央與地方各層級的制度規範對高校科技成果轉讓過程進行了宏觀指導和政策調控,及時調整了在高校科學技術轉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專利權、著作權等問題,部分高校在政策範疇內有針對性地制定了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透過不同位階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檔案,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體系己具雛形。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作為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過於概括的制度供給無法滿足現實多步驟、多層面執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保障作用甚微。

  (二)高校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尚不健全

  尚不健全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在現實適用中會引發產權糾紛、轉讓收益、分配機制等一系列法律風險,進而導致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執行不暢,難以發揮高校科技成果的創新效應以及應有的輻射能力。目前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體系,尚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現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法律保障的範圍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規定》一部專門性法規,而其他的法律如《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對外貿易法》等都僅是涉及高校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中的一個方面,難以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現行法律規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法律體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學技術進步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價法》等專項立法,缺乏《技術市場管理辦法》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辦法》等技術市場管理的法規;其二,雖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合同法》、《專利法》明確規定了科技成果權屬的法律依據,但缺乏對科技成果價值評估的相關規定,致使科技成果轉化所涉及的各個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智慧財產權無法得到充分保護。

  (三)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尚不完善

  1.高校科技成果產權權屬不清晰

  大量科技計劃專案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形式上歸國家所有,事實上卻歸單位所有,權利與義務界定不清的狀況普遍存在。如有些科研專案龐大,參與其中的科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人數眾多,致使研究週期偏長,科研資金來源複雜,主管機構交叉重疊,形成了複雜的產權關係,最終在形成科技成果時產權界定模糊。再如,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歸屬問題上,職務與非職務權屬界定問題尤為突出。現行法律缺乏具體細則,且法律條款仍存在難以量化、模稜兩可的因素,導致實際操作中發明人與單位對於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本職與兼職發明的成果歸屬問題,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

  2.智慧財產權評價體系不合理

  一些高校的科研成果評價體系存在著重學術價值輕技術價值以及重論文成果輕技術轉化的問題,且將其與研究人員的職稱評定、績效考核等直接掛鉤,缺乏對自主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指標衡量體系,側導致科研人員缺乏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的內在動力,有的科研人員甚至將核心資訊洩露給競爭對手,造成智慧財產權大量流失。

  3.科技成果技術轉移機制不健全

  當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對接渠道不暢,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透過技術轉讓、科技成果博覽會或科技對接會等與企業洽談合作,而科技成果展覽會的針對性較強,適用於一些投資少、見效快的專案,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業為平臺進行二次開發,導致實質性合作專案甚少,實際轉化成功率不高。高校智慧財產權管理機制較為落後,缺少專業的智慧財產權專門管理機構和專業人員,智慧財產權管理的事業化色彩較重,難以與市場經濟接軌,技術轉移合同不規範、智慧財產權條款規定不明確的現象普遍存在,甚至有的高校教師私自簽約,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術秘密出現糾紛甚至被對方侵佔。

  4.智慧財產權評估機制不完善

  智慧財產權的估價是一項集合技術價值、合作機制、學校信譽等多方面因素的體系,如果沒有科學的.評估依據,將會直接影響學校和科研人員的經濟利益,甚至出現經濟糾紛。目前我國的智慧財產權市場評估體系和智慧財產權評估機構尚處於發展初期階段,過分強調前期論證而忽視成果轉化等問題突出,加之高校缺乏專業的智慧財產權與技術轉移管理隊伍,在實踐中,技術轉讓或技術入股,或者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或者直接套用有形資產的評估方法,往往與實際價值相差甚大,直接影響了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率。

  四、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制度之重構

  (一)健全高校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制度體系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作為一項關係到國家、社會、高校等多主體多層面的複雜工程,需要從縱橫兩個方面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制度體系,既包括國家層面制定高位階的智慧財產權法律規範體系,亦涉及科技成果轉化中高校自行制定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各項具體規章制度;既包括引導規範科技成果轉化全過程的宏觀.綱領性法律檔案,也包括關係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智慧財產權型別、主體、權屬、利益分配等實施細則。

  應當建立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記、鑑定、推廣、管理等在內的完備的科技成果轉化法律體系。如《科技投入法》、《成果推廣法》等,明確高校科技成果的產權屬性、管理制度、轉化方式等,改變高校陳舊的、事業化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觀念,注重發揮智慧財產權對科技人員的激勵作用,明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權責關係,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同時,修訂並完善《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規定》。該規定於1999年出臺,需要根據近年頒佈的《科技進步法》02007年)、《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02008年)、《著作權法》02010年)等規範性法律檔案,並結合近年來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經驗,進行修訂完善。在此基礎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智慧財產權保護細則》,針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體、權屬、轉讓及利益分配}L制均做出專門規定,使高校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逐步實現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

  (二)規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執行機制

  1.建立科學規範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在高校建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專人負責科技成果的鑑定、評審、登記,專利的申請與維護、技術合同的管理等要合理確定高校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歸屬與利益分配,並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保證落實到人。如明確科技成果的產權歸屬,對於外部資助的智力研究成果歸屬問題應著重審查;對於某些科研專案如需離校教師或學生參與,要提前與之簽訂一攬子協議,明確智慧財產權歸學校所有,防止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或權利糾紛影響科學技術的進一步轉移應用。同時,培養和引進專業的科技產權管理人才,並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和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培養兼具科技、法律、金融等知識的多層次的複合型人才;國家可為技術轉移專業人才建立專門的資質准入制度和執業標準,實現該行業人才管理的專業化、規範化;有條件的高校可建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學院或成立智慧財產權研究基地,為高校的智慧財產權規範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五、結語

  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個社會政策的工具,其功能導向即在於維護知識權利的正義秩序和促進科技進步的效益目標。高校作為我國創新體系的核心基礎,其科技成果轉化率的高低是體現國家科技創新水平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如何促進和加快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己經成為目前國家促進科技進步、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和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課題。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作為最經濟、持久、有效的創新激勵機制,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核心要素。當前,也只有將實行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貫穿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始終,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性、持續性、穩定性的法律保障,才能形成高校科技成果規範、有序、高效轉化的良性迴圈,實現高校科技創新能力的內生性增長和內涵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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