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理論研究管理論文
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理論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是關係到體育勞動領域收入分配效率與公平的重要問題。對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製度、分配原理等理論問題的研究,是研究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問題的基礎工作。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是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的結合;不同勞動形態決定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具體方式;指出了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權歸屬與分配力強弱;探討了運動員參與體育勞動剩餘分配的經濟學原理。
【關鍵詞】中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
1 研究目的
運動員培養投資和投資回報、運動員勞動收入分配等問題越來越引起社會的關注,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已經成為亟待研究的課題[1]。運動員勞動成果的歸屬判定,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製度的建立與完善,是關係到體育勞動領域收入分配效率與公平的重要問題。本文采用規範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從人力資本理論視角,以制度經濟學、政治經濟學、勞動經濟學、公共事業管理學等相關學科理論為基礎,研究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製度,探索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原理。
2 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製度
2.1 收入分配理論回顧
收入分配是社會成員之間經濟利益關係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它既是生產過程的結果,也是新的生產過程繼續進行的必要條件。收入分配關係到經濟資源的配置,也關係到社會經濟制度的執行,收入分配問題是經濟理論研究的主要內容之一。經濟學上的收入分配理論一般可分為3種:西方經濟學收入分配理論、馬克思收入分配理論和人力資本收入分配理論。西方經濟學分配理論本質上是要素價格論,確立了要根據各要素在財富生產中的作用和貢獻來對稱地分配財富的原則。馬克思收入分配理論的核心是按勞分配,其收入與分配理論建立在勞動價值論和剩餘價值論基礎之上,收入分配理論是馬克思經濟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按勞分配是建國以來我國實行的主要分配製度。人力資本收入分配理論是一種現代收入分配理論,該理論認為人的能力和素質是決定貧富的關鍵,人力資本投資增加能提高收入分配中勞動收入所佔的比重,減少財產所得所佔的比重,從而縮小收入差距和不平等[2-5]。人力資本收入分配理論從人力資本視角說明了個人收入差距的原因,建議政府和個人加大人力資本投資,人力資本收入分配理論對我國現階段個人收入分配研究有重要參考價值。
2.2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收入分配理論
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個人收入分配製度,是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6]。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我國現階段個人收入分配要“把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允許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就是按投入的勞動與投入的資本、技術、土地等其他生產要素相結合進行分配[7]。在市場經濟下,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的結合是馬克思的按勞分配理論和西方收入分配理論的結合,即在公有制的社會形式下,科學地吸收西方分配理論的合理成分,形成對按勞分配理論有益的補充。這一分配理論被稱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分配理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分配理論突破了將生產要素排斥在社會主義分配製度之外的傳統觀念,是對馬克思主義的重大創新和發展,為深化我國分配製度改革、完善社會分配方式指明瞭方向[8]。
2.3 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製度
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入的分配製度,與生產中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有關,與運動員在生產中的地位有關。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方式是由運動員在生產勞動中的生產方式決定的。由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產生的各種不同社會集團在生產中的地位以及它們的相互關係(斯大林)[9],決定產品的分配形式。按勞分配的所有制基礎是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所有制基礎是生產資料私有制或多元化所有制結構。我國競技體育市場化改革後,勞動的性質分為為國家勞動和為私人勞動。運動員為國家勞動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運動員勞動收入的分配應以按勞分配為主體;運動員為私人勞動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是私有制或多元所有制結構,運動員勞動收入的分配應以按生產要素投入量為尺度。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運動員勞動的形式和產品的經濟屬性都有所不同,產生不同的收益結構和收益形式。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是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的結合。
3 運動員與企業、國家的勞動關係
3.1 資本僱傭勞動
運動員勞動力與其使用者之間是僱員與僱主的關係。以運動員參加比賽為例加以分析,運動員代表企業或俱樂部參賽,運動員的勞動即是受資本僱傭的體育勞動,僱主是企業等物質資本的所有者。運動員把人力資本的暫時使用權出讓給物質資本所有者,替僱主勞動,他們的勞動就是一經提供隨即消失的、沒有獨立的物的形式的體育運動。它們對勞動力的買者來說並不是消費物件,而是專供出賣的商品,觀賞競賽表演並因此而付費的觀眾是這種商品的消費者。運動員的勞動產品出售給觀賞比賽的消費者後,除了能夠為資本所有者收回購買勞動力的支出,還能為其帶來利潤。資本所有者不是為了消費僱傭勞動者勞動活動的使用價值,而是將其作為商品賣出去,以達到獲取更多財富的目的。運動員受資本僱傭的勞動是生產私人產品的生產勞動,資本僱傭條件下,僱主(企業)與運動員之間的關係是勞動力商品買賣關係,工資就是運動員勞動力商品的價值或價格,而不是按勞分配的結果。運動員勞動力的使用創造超過僱主購買勞動力所支付的價格,即運動員人力資本使用帶來價值剩餘,運動員人力資本經濟收益是生產利潤。資本僱傭運動員的勞動關係的出現是我國競技體育職業化改革的必然,運動員受資本僱傭參加體育勞動將是未來體育生產中一種主要勞動形式。
3.2 國家“僱傭”勞動——運動員為國家服務
國家利用國民收入組織運動員訓練和參加比賽來滿足大眾體育需求或國家政治需要,這種體育生產勞動關係就是國家組織招募運動員為國家公共事業服務,國家從財政收入中拿出資金作為運動員訓練、比賽的工資及獎金。運動員把勞動力的一時的使用權讓給國家,為社會提供體育產品,體育表演的觀賞者是真正的消費者,但他們所享受的體育表演產品並不是花錢購買的,國家沒有把運動員的勞動產品以商品的形式賣給消費者,國家只獲得了運動員勞動產品單純的使用價值。運動員為國家服務的比賽是同社會(國家)公用收入相交換生產公用消費品的勞動。這種勞動關係下的生產是體育生產的一種重要形式,競技體育的(準)公共產品屬性是這種勞動形式存在的基礎。
在為國家提供體育勞動產品的生產中,分為專業運動員為國家服務和職業運動員為國家服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勞動關係具有一定的“僱傭”色彩,尤其是職業運動員代表國家比賽(國家“僱傭”運動員勞動),是公有的生產資料同勞動者個人私有勞動結合的方式。但這種所謂的“僱傭”與資本僱傭有著本質的區別。首先,國家“僱傭”運動員參賽的目的不是為了賺錢,而是滿足國民體育需求或國家政治需要,如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奧運會,即使因市場運作獲得贊助而產生一定的經濟收入,也是用於彌補體育比賽資金的不足,“僱傭”的目的不是獲得經濟利益;第二,運動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不是勞動力的買賣關係,是運動員自願代表國家參賽,把為國家服務當作光榮的義務。
隨著我國競技體育社會化、市場化改革,競技體育專案職業化發展是其努力的方向,運動員群體中專業運動員比例將減少,職業運動員比例將增加。在這種條件下,國家對職業運動員的“僱傭”機會將增多,如目前代表國
家出戰的足球運動員、籃球運動員都是職業俱樂部運動員。
4 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權與收益分配力
依據運動員人力資本產權關係,對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享有直接分配權的是運動員、教練員、企業和國家。本文中的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力,是指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主體在收益分配中的地位,突出強調的是對收益的佔有能力,收益分配力的確定以收益權的強弱為主要依據。
4.1 運動員個人收益權與收益分配力
4.1.1 投資結構和特點決定運動員個人擁有較強的收益分配力
運動員的個人投入包括經濟投入、時間投入、勞動投入、精神投入,既有貨幣投入也有非貨幣投入[10];既面臨機會成本,又要承擔投資沉沒的風險。運動員個人在其人力資本形成中有大量的投入,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回報。
4.1.2 運動員人力資本產權特徵決定其參與博弈的談判力
運動員在其人力資本所有權安排中獲得的談判力是其人力資本收益分配力獲得的關鍵,這種談判力是由運動員人力資本產權的特徵內生決定的,主要表現為運動員人力資本高度的資產專用性、運動員對其人力資本的“天然”佔有和運動員人力資本實際使用者的惟一性。體育服務產品的價值主要來源於運動員人力資本的創造力,運動員人力資本對特定體育組織的專用性程度越來越高。這種高度專用性增加了運動員佔有人力資本收益的談判砝碼,即談判力,運動員人力資本與其載體的生理關係決定運動員對其人力資本的“天然”佔有。雖然在運動員人力資本形成中,運動員個人可能不是主要的貨幣投資者,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控制權不在本人手中,但運動員在其人力資本收益中始終佔據主動地位,即巴澤爾所說的“主動資產”。“當人力資本產權束的一部分被限制或刪除時,產權的主人可以將相應的人力資本‘關閉’起來,以至於這種資產似乎從來就不存在”[11]。如果運動員人力資本的使用權被別人控制,就剝奪了運動員運用個體人力資本獲取榮譽、創造價值的權力,一些運動員可能以異常表現消極或積極地使用人力資本與人力資本控制者博弈,其結果是造成運動員人力資本生產能力的降低,最終給人力資本投資者造成損失。個體人力資本的實際使用權屬於個體,為最大限度地激發運動員人力資本潛力,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當中,運動員本人對其人力資本的分配力永遠處於最強地位。
4.2 國家收益權與收益分配力
4.2.1 國家稅收
國家投資競技體育是將競技體育作為公共產品提供給全體國民,國家有權分享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滿足大眾競技體育需求和國家政治需要是收益的核心。國家或者作為投資主體身份,或者為個人、企業的投資和運動員的成長提供適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始終參與對運動員人力資本的投資。國家經濟收益透過國家稅收穫得,國家稅收是剛性的,在本文分析範圍內與其他收益主體間沒有博弈關係,當有稅收發生時,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發生在稅收之後。
4.2.2 運動專案管理中心或專案協會收益權與收益分配力
國家體育總局運動專案管理中心或專案協會是國家體育總局直屬事業單位,是單項運動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12],顯然屬於國家的政府部門序列。作為政府部門,專案管理中心或協會的開支來自中央財政,本身沒有生產經營的職能。“競技體育的執行機制正在逐步轉軌,朝著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符合體育運動發展規律的方面邁進”[13]。在競技體育行政管理模式和社會管理模式並行過程中,運動專案管理中心或協會為了在職能上與我國競技體育體制市場化改革相適應,逐步向半實體化單位過渡,多數運動專案管理中心成立市場開發部,負責專案的市場運作。專案的市場運作收入成為中心運轉的資金來源之一,對彌補運動專案發展資金不足起到一定的補充作用。運動專案管理中心或協會是國家機關下屬事業單位,但具有一定的企業成分,對專業運動員或以國家隊運動員身份從事私人產品生產的利潤有一定的分享資格。
運動專案管理中心或協會的核心任務是發展競技體育運動,分享運動員勞動收入的目的也是為競技體育的可持續發展提供資金,而不是單純的贏利。運動專案管理中心或協會的收益獲得要靠規模效益,即靠我國各專案競技運動水平的全面提高和更多專案的市場化發展提高收益額度,對於某個具體商業活動收益的分配力,應該是較弱的。
4.3 企業(俱樂部)、原培養單位的收益權與收益分配力
在運動員的成長過程中,培養單位對運動員人力資本形成有大量的經濟投入。職業運動員的培養單位——職業體育俱樂部,出資者一般是企業;專業運動員的培養單位是省(市、區)級體工隊或體校,主要出資者是地方政府。運動員人力資本的投資主體理應是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主體,對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具有較強的分配力。但是,目前許多俱樂部的贊助和大部分收益由各單項協會支配,俱樂部所得很少,違背“誰投資,誰受益”的市場經濟規律,這種計劃與市場不分的方式不利於各俱樂部自身的發展建設和競技專案的市場化改革。
4.4 教練員收益權與收益分配力
教練員是目前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的實際分享者之一,也是運動員認可的可以分享其人力資本收益的個人。教練員靠出讓自己勞動力的使用權獲得工資收入,參與運動員人力資本生產。在專業運動隊中,教練員是受國家指派的國家服務人員,國家按其勞動量及勞動貢獻提供工資和獎金;在職業俱樂部中,教練員受俱樂部僱傭,為俱樂部服務。教練員是具有高階技能的勞動者,對俱樂部勞動剩餘具有分享的資格。在運動員人力資本形成過程中,教練員雖然沒有進行貨幣投資,但卻付出了大量的勞動和精神投入,參與運動員人力資本生產,在運動員人力資本顯效階段,教練員應該獲得運動員人力資本的部分收益。所以,教練員在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中,有一定的分配力。
教練員獲得的經濟收益包括獎金和教練員人力資本對勞動剩餘的分配,這是教練員人力資本收益問題。教練員以其人力資本投入到運動員人力資本的生產中,運動員人力資本價值變現後,教練員憑藉其人力資本投資獲得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享。教練員的執教活動,也是其人力資本的積累過程,在運動員成名後,教練員也會成名,其人力資本含量也會迅速增長,也會帶來各種收益,如2006年帶有上海申花隊主教練吳金貴肖像的廣告牌一直出現在上海市區的顯赫位置。
4.5 不同勞動關係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主體分配力
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中,因投資主體多元化,形成產權主體多元化,收益主體與之相對應。所以,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合理的分配模式是建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享機制,由國家、企業、個人按照分配力強弱,共享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表1)。
表1 不同勞動關係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主體分配力一覽表 企業原單位中心或
運動員教練員
(職)(專)協會
專業運動員為國家服務31—2—
專業運動員資本僱傭31—21
職業運動員為國家服務312—1或0
職業運動員資本僱傭312—0
注:分配力共分為4級,強、較強、較弱、無,分別對應分配力指教3、2、1、0。
國家隊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力由強到弱的`順序是運動員、來源單位、教練員、中心或協會,分配力次序有可能因各投資主體投資量的次序改變而改變。例如,國家女子柔道隊中的遼寧籍運動員,運動員人力資本形成中主要投資者是遼寧省柔道隊;奧運冠軍劉翔人力資本形成的主要投資者是田徑運動管理中心。職業運動員為國家服務時,在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中應充分考慮職業運動員人力資本私人投資為主的特點,保證職業運動員和俱樂部的經濟收益。
5 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的產生及分配
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的收益分配,是按勞分配與按
生產要素分配的結合,下面對體育比賽和運動員廣告兩種生產形式的分配製度和分配原理進行具體分析。
5.1 體育比賽產品收益產生及分配
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使用過程包括參加體育比賽和從事廣告等商業活動,參加體育比賽是運動員人力資本的核心效用。競技賽事提供的產品主要是指無形資產形態的產品組合[14]。下面以運動員人力資本的比賽產品收益為例,對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產生及分配原理加以分析。
我國運動員的勞動分為為國家服務和受資本僱傭勞動形態。運動員為國家服務,指運動員代表國家參賽或以其他形式為社會提供體育公共產品。這種產品在供給形式上也有一定的私人與政府聯合供給的成分[15]。在運動員為國家服務、為社會提供體育公共產品的比賽時,不同專案運動員付出的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是相同的,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主要表現為社會收益,在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當中以按勞分配為主。國家收益表現為國家政治需要或大眾體育需求的滿足;運動員和教練員的個人收益表現為工資、獎金以及人力資本存量的提升;企業收益表現為知名度的提升。
資本僱傭運動員勞動,指運動員將人力資本的暫時使用權出讓,參加商業性比賽或商業活動,為社會提供私人體育產品或其他私人服務產品。運動員被資本僱傭勞動參加體育比賽或商業活動,是運動員為社會生產私人產品,不同專案運動員勞動力價格不同。運動員人力資本作為生產要素,在市場經濟和多種所有制條件下,以商品的形式透過市場來最佳化配置,並和物力資本具有同樣的一般屬性——保值增值,即能為其所有者憑藉其財產權帶來一定收益。運動員人力資本在生產中,透過轉化為商品,即運動員把自己的人力資本的使用權暫時出售給企業,繼而轉化為企業的可變資本,企業再把所購買的運動員人力資本作為可變資本投入到賽事產品的生產,透過運動員人力資本對體育服務效用的增進,創造超出預付資本價值的生產利潤。在價值創造的問題上,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對此進行了深刻的論述,勞動價值論認為創造剩餘價值的是活勞動[16]。在體育產品生產中,可以認為價值創造的最終源泉在於異質型運動員人力資本,人力資本透過與非人力資本的結合與使用能夠增進體育服務的效用,創造新價值,不同含量的運動員人力資本創造不同的效用,即生產剩餘不同。體育產品生產的物力資本是以資本範疇界定的生產資料,包括資金、體育設施、運動器材、相關服務設施等的集合;體育產品生產的人力資本是以資本範疇界定的勞動力,是資本化的勞動力,包括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賽會工作人員等所提供的勞動力,而運動員人力資本是在產品生產中效用最大的人力資本要素。物力資本和人力資本作為生產要素相對立,又統一於資本範疇的共性之中,它們的社會屬性是相通的,同為財產或資源。資本僱傭勞動中,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主要表現為經濟收益。運動員人力資本作為生產要素在資本市場上出現,人力資本價格是由市場供求關係決定的,運動員工資就是勞動力價格。所以,在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當中,應實行按生產要素分配為主的分配方式。運動員人力資本國家收益的形式是稅收;運動員和教練員個人收益形式是工資和索取生產剩餘;專案中心或協會作為半企業化部門,可以提取少量利潤;職業運動員人力資本企業收益的形式是生產利潤。
圖1中個人指運動員和教練員,國家包括國家稅收部門和國家體育總局下屬的運動專案管理中心。
5.2 廣告收益產生及分配
無論是職業運動員還是專業運動員做廣告,其經濟屬性與其他社會名人做廣告無本質差異,從事廣告等商業活動都是受資本僱傭,廣告收益的分配遵循按生產要素報酬分配。
圖1 比賽產品收益產生及分配原理圖
5.3 資本僱傭勞動中運動員人力資本參與價值剩餘分配原理
優秀運動員“身價”高昂,表面看來是由供求關係決定運動員勞動力價格,但這並非運動員工資來源的本質。運動員人力資本是運動員體力和腦力的總和,表現為運動員比賽中的競技能力及因此而獲得的影響力等精神存量。物力資本和人力資本共同創造體育產品生產利潤,物力資本的投資獲利已是生產行業人們習以為常的一般規則,但對於人力資本如何制度化地分享生產利潤卻缺乏規範。資本僱傭運動員勞動從事體育產品生產,在勞動產出大於投入時,產生勞動剩餘。在生產中的要素投入為:
生產要素=勞動+資本+自然資源+企業家才能
運動員參與體育生產,不僅投入勞動要素,更重要的投入是資本要素,優秀運動員人力資本在體育生產中高度稀缺,運動員人力資本要素價格才是運動員勞動力價值的主體。所以,運動員作為體育產品生產中的勞動者,投入了勞動要素和人力資本要素:
運動員生產投入=勞動要素+資本要素
上文已經分析,資本僱傭運動員從事體育生產,在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中是按生產要素報酬分配,則運動員的工資表現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工資,即一般勞動力價值;第二部分是對生產剩餘的分配,這個生產剩餘包含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
勞動要素+資本要素→工資+利潤,即運動員一般勞動+運動員人力資本→工資+勞動剩餘分配。
職業運動員高收入得以實現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運動員擁有與企業的談判力。明星運動員資源極度稀缺,僱傭困難,使運動員擁有與企業談判的“本錢”,憑藉其人力資本投入獲得對體育生產剩餘的索取。而一般運動員則不具備與企業的談判力,只是普通的被僱傭者,除去提供勞動之外一無所有,只是個“打工者”,與企業處於不平等地位,沒有索取生產剩餘的能力。
運動員人力資本決定體育競賽產品的經濟價值,沒有優秀的運動員,體育競賽的觀賞性就會下降,受社會關注程度就要降低,賽事市場開發的經濟效益必受影響。自馬家軍退出賽場,多年以來,全國田徑錦標賽一向是觀眾寥寥,然而在2006年的比賽中,石家莊裕彤體育中心比賽門票售罄,比賽組委會意外盈利,其原因就是本屆比賽有劉翔參賽。110m跨欄比賽一結束,觀眾幾乎走光,運動員的商業價值可見一斑。運動員人力資本是透過投資由運動員勞動力轉化而來的價值,這種價值能夠增進體育服務產品的效用而創造新價值。運動員人力資本創造了新價值,運動員作為人力資本的所有者,不僅要獲得勞動力價值——工資,而且,還應該參與運動員人力資本創造的價值剩餘的分配。運動員個人作為其人力資本的所有者之一,參與體育生產剩餘的分配,就是目前優秀的職業運動員高工資的秘密。
6 結論
1.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製度是由生產過程中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決定的,在運動員人力資本使用過程中,運動員與物質資本所有者在生產中形成不同的勞動關係,形成不同的生產方式,由此決定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是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的結合。
2.我國運動員的勞動分為為國家服務和受資本僱傭勞動形態。運動員為國家服務、為社會生產體育公共產品,在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中以按勞分配為主。資本僱傭運動員勞動,是運動員為社會生產私人產品,在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中以按要素分配為主。
3.我國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的分配力由強到弱的順序是:運動員、來源單位、教練員、中心或協會。分配力次序有可能因各投資主體投資量的次序改變而改變。職業運動員為國家服務時,在運動員人力資本收益分配中應充分考慮人力資本私人投資特點,保證職業運動員和俱樂部的經濟收益。
4.運動員對其人力資本的天然佔有、運動員人力資本實際使用者的惟一性、資產專用等特徵決定運動員的分配力永遠處於最強地位,運動員人力資本只能激勵,不能壓制,否則可能造成運動員以對抗的方式與管理者博弈,造成運動員人力資本生產能力降低。
5.資本僱傭
勞動中,運動員投入到生產中的是一般勞動和運動員人力資本,運動員有權參與勞動剩餘的分配。運動員參與體育勞動剩餘的分配,是目前優秀職業運動員高工資的經濟學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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