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社會團體參與教育管理的內部機制研究分析論文
英國社會團體參與教育管理的內部機制研究分析論文
英國的慈善、志願事業具有悠久的發展歷史。1601 年,英國頒佈世界上第一部《慈善用途法》,開啟了對社團進行法律規範的先河。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英國逐步形成了自己的教育管理特色,即政府、地方、教師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 夥伴”關係,各司其職形成管理合力,社會團體在承擔公共職能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研究社會團體參與教育管理的歷程及執行機制,對當前我國政府簡政放權、遵循教育自身的發展規律及管理規律,尊重各級各類學校的自主權以及發揮社團中介組織參與教育管理的職能作用,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啟迪意義。
一、英國社會團體的發展
在英國,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的語境下對社會團體有不同的表述,但使用較多的是“ 慈善組織”( Charity) 和“ 志願組織”( Voluntary) 。目前慈善組織已成為英國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英國志願服務也十分活躍,但是相對於擁有嚴格監管機制的慈善組織而言,志願組織比較分散,且志願組織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慈善組織。
英國社團經費來源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志願者收入( Voluntary Income) ,特點是捐贈時不需要任何回報; 二是交易籌集資金( Trading to RaiseFunds) , 主要目的是為慈善機構籌集資金而非直接滿足受益者的需要,特點是捐贈會得到某些東西作為回報;三是投資收入( Investment Income) ,主要包括股息、利息和租金等; 四是慈善活動收入( Charitable Activities Income) ,主要來自會費及授予專門由慈善機構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以滿足其受益者的需求。此外還有其他收入,包括自用資產的處置收益等[1]。
社團內部人員一般實行聘任制和任期制,主要包括理事( Trustee) 、委員會( Committee) 、會員( Members) 。理事負責保障公共資產的延續、組織的恰當管理、組織的非營利性、組織的有效運作、公益目的的實現, 及保留組織賬戶和各項資訊的責任等[2]。委員會通常決定機構的運營。會員的多少與機構的性質有關, 一些慈善組織機構擁有廣泛會員,而重要決定如任命委員會成員、更改機構的章程等需要由會員投票決定, 通常在週年大會時進行;當慈善組織無廣泛的會員時,由理事來決定慈善機構的運營,並且作出所有決定,如慈善機構如何處置其資產、新理事如何任命等[3]。
二、英國社會團體的教育參與
16 世紀之前,英國沒有完整的教育體系,學校教育一般都掌握在教會、行會或者個人手中,教育是一種民間活動, 國家不開辦學校和管理學校教育。工業革命之後,社會各行業、各階層的人在觀念、知識、技術、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使教育開始被重視, 國家於是開始干預和控制教育,透過各種手段對教育進行管理、領導、指揮、監督。但由於教育最初在民間開展,所以社會團體管理教育的傳統並未被完全摒除,社團參與仍然是英國教育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並在法律中確認社團在參與教育管理中的地位,如1988 年《教育改革法》用很大篇幅規定了學校委員會的人員構成、活動內容、活動程式等。
1.英國社團的教育諮詢
公眾或者政府就有關教育問題向社會團體進行諮詢,主要諮詢內容有針對政府的諮詢,包括教育政策的諮詢,就政府的有關教育政策進行調查研究,集中和協調各方觀點,向決策者提供諮詢意見;教育工作的諮詢,就相關教育工作進行可行性和預測性研究,並提出具體方案;教育撥款諮詢,就教育政策的落實和教育活動實施所需經費進行諮詢等。
此外,還有針對社會人士的諮詢,如學生家長、學校教師等。擁有教育諮詢職能的社會團體一般會由專業人員擔當,包括專家學者、教育行政人員、教師和學生家長代表等,他們一般具有淵博的學識、敏銳的思維及系統分析問題的能力,掌握一定的科學決策方法和技術。
2.英國社團的教育監督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督導制度的國家之一。1839 年,英國首次任命兩名國家督學,並逐漸形成英國教育督導制度。1993 年英國成立教育標準局(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 成為一個國家教育督導機構,它是一個獨立機構,內部實行董事會制度,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懂事會會議,並將會議檔案公開,供人們查閱[4]。教育標準局的目的是加強中央政府對全國教育質量的監控。教育標準局的主要任務是制定評價標準、建立高效的評估體系;根據教育大臣提出的要求進行教育督導評估;制訂督學撰寫督導報告的規章,公佈督導報告;對督學的工作進行監督以及加強自身建設等。教育標準局的督導範圍包括全國中小學、幼兒園、資格大綱委員會管理的師範學校、教師培訓工作和中等及中等以下私立學校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工作等[5]。
3.英國社團的教育決策
社團的教育決策主要表現在對相關教育問題如方針、政策、制度等的影響力方面。二戰後,英國政府在進行某項教育立法之前,通常會任命一個專家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提交調查報告,因此,專家或各種諮詢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往往會成為政府教育決策的藍本。除了對宏觀方面的教育決策,社團在微觀方面也會進行教育決策。例如英國的學校董事會,它是中小學學校事務的決策組織,其主要職能是制定課外和校外教育工作、考察班級學生的學業成績和道德、進行職業指導,提出學生升留級意見,保持、鞏固和加強與家長的聯絡等,在制定教育政策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英格蘭和威爾士1986年《教育法》規定學校董事會的成員數為8~24 人,人數根據學校型別和學生人數來確定, 成員中1/4為當地管理機構的代表,1/4 來自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如果學校規模較大,也可以來自學校非教育工作人員代表,1/4 為學生及其家長代表, 其餘1/4 為學校所在地社會各界的代表,此外學校董事會的主席為教育教學人員以外的社會各界的代表[6]。
4.英國社團的教育評估
英國社會團體對教育的評估,主要包括對學校的評估、對資格的評估等,其中對學校的評估包括對教學質量的評估、對科研質量的評估、對專業教育院校的評估等,對於開辦專業教育的院校,只有經過評估才能直接獲得學生會員資格;對資格的評估需要在專業協會進行,例如英國土木工程師協會規定,要想獲得土木工程師協會的會員資格必須經過由土木工程師協會組織的專業教育評估。
5.英國社團的教育認證
社會團體的教育認證主要是各種資格證的認證,透過嚴格考查申請人的資格和條件,授予和頒發專業職業資格,這樣做可以控制行業標準,保障行業學科的質量。例如皇家藝術協會( Royal Societyof Art) 授予商業、語言方面的`資格證書,商務與技術教育協會( BTEC) 授予技術、商業方面的資格證書,職業前教育聯合董事會(JBPE)設立了職業前教育證書(CPVE),這種證書是16 歲後的學生在學校或進修教育學院取得的,它主要包括基礎學科和職業選修科目,在經過1 年的學習後即可獲得,其目的是為學生的工作生涯作一般性的準備[7]。以上這些都是職業資格的認證機構,還有針對學生全面發展的組織,如英國素質教育發展認證中心。
三、英國社會團體參與教育管理的內部機制
英國社團優良的歷史傳統、政策的支援、健全的法律體系、監管體系、自律體系、公開制度、完善的參與教育管理體制,使其受到公眾的信任,在參與教育管理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1.優良的歷史傳統
英國公民大部分信奉基督教,基督教教導人們向善以洗清自己的罪責,因此在這些國家人們常常會作出善舉來幫助需要幫助的人,這無形中支援了本國慈善事業的發展, 進而推動本國社團的發展。在英國,幾乎有90%的人們都做過志願者,為慈善組織或志願組織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其所做的事情一般是自願且免費的,同時也會積極為慈善組織捐款捐物, 每年參加一次志願服務的有1980 萬人,其中每月參加一次的有1270 萬人。
2.政府與社會團體結盟
政府與社團的結盟能使其快速發展起來,英國政府即採取與社團結盟的方式促進社團的發展,1998 年,英國政府首先簽署《政府與志願及社群組織關係協定》( COMPACT) , 將政府與社團的夥伴關係確定為國家政策,強調政府與社團在價值觀上的一致性和功能上的互補性以及良好的合作關係。
3.法律制度的保障
關於社團的法律, 英國制定較早且較完善,這在促進與規範社團發展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於不同歷史時期會出現不同國情,因此其法律的制定不是一成不變的, 需要不斷根據新的情況進行修訂,使法律能與時俱進適應新情況。英國1601 年制定的《慈善用途法》,在400 年來經過數次修訂,先後頒佈了《1853 年慈善信託法》、1954 年《慈善信託法》、1958 年《娛樂慈善法》、《1960 年慈善法》、1992年《慈善法》、1993 年《慈善法》、《2006 年慈善法》等。此外,不同領域、不同型別的社團適用不同的法律,英國對不同型別的社團設立專門的法律,以保障其正常有序發展。
4.健全的監管體系
英國社團之所以能正常有序運營與其全方位的、完善的監督管理體系是分不開的,其監督體系包括社會團體的政府監督、行業自律、內部監督及社會監督。政府對社會團體的監督主要透過制定法律對其行為、活動進行規範,設立專門的監管部門對社團進行定期審查等方式進行。相關行業自律規範進行監督, 即某一行業設立關於本行業的規範、標準體系以達到對本行業發展進行指導與約束、規範的目的。內部監督主要透過設立專門部門或相互監督的部門來進行。社會監督主要透過資訊公開制度進行,尤其是社會公眾比較關心的財務方面的資訊公開,如年度報告、財務收支明細等,普通民眾如果想了解社團的有關資訊,也可以主動要求社團將資訊公開。
5.完善的社會團體參與教育管理的體制
英國社團在參與教育管理上有參與形式多樣、涉及範圍廣、參與力度大等特點,逐漸作為政府的“ 輔政”角色而存在,已成為英國教育發展的一大促力。英國社團參與政府或學校改革、政策制定等方面,社團的調查研究可以作為政府或學校制定決策的前提條件,政府在制定政策前一般會委託社會團體進行調查,這樣做不僅能減輕政府負擔,且由社會團體進行的調查可以加強決策的公信力,如英國的學校董事會。
綜上所述,英國社團參與教育管理有著優良的歷史傳統、社會基礎和法律保證,且具有廣泛性、規範性、豐富性等特點。各社團參與教育管理的內容和方式並不是單一的,而是各有側重、十分豐富。作為社會團體的主要形式,慈善組織和志願組織等社團在參與教育管理方面構成了其獨特的申請程式、人員構成、經費來源、組織管理體制機制和審議與評估結合、評估與決策結合等基本原則,在英國教育管理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併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