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評估方法論文

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評估方法論文

  摘要:文章探討了文化創意產業中智慧財產權的評估方法。首先,辨析了文化創意產業的智慧財產權與普通智慧財產權的區別;其次,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的智慧財產權與普通智慧財產權的區別,分析了三種傳統的評估方法——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在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評估中的侷限性;最後,結合實際運用實物期權法評估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的案例,為文化創意產業中智慧財產權評估提供一個思路。

  關鍵詞: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實物期權法

  一、引言

  文化創意產業是這幾年愈發熱門的一個話題。文化創意產業屬於第三產業,是第三產業的一個重要分支。自古以來,我國都是農業大國,但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第二、第三產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2015年,我國第三產業已經佔到了總GDP的50.5%。由此可見,第三產業將會成為未來經濟發展的中流砥柱,而文化創意產業作為第三產業中最具備發展潛力和最有前景的朝陽產業,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據2014年的資料,北京文化創意產業初步核算實現增加值2794.3億元,佔全市總GDP的13.1%,因此,文化創意產業的力量已經不容小覷,並且還在不斷的增加。由此可以預見到在未來,把握住文化創意產業或許就意味著把握住了經濟命脈。

  二、文化創意產業中智慧財產權的價值特點

  目前,我國還沒有官方的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國外文獻中給出定義的是英國創意產業工作小組在1998年和2001年兩次釋出的《英國文化創意產業路徑檔案》:“那些源自個人的創造性、技能及智慧,透過對智慧財產權的開發和運用可創造潛在財富和就業機會的活動統屬創意產業。”然而,社會經濟在飛速發展和進步,距今已快二十年的文獻適用性十分有限,況且,英國的企業和我國的企業所處的環境也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我們只能以此作為參考,這樣的參考給我們提供了一種思路:基於人類的創造性所產生的價值和行業都可以算作創意產業;創意產業既可以是完全新興的產業,也可以是傳統型產業透過注入新的知識、技術和觀念而煥然一新,以創意、智慧財產權為價值增長點的傳統與新興相結合的產業。文化創意產業與文化產業或創意產業區別很大。關於這點,我國有學者認為,“突出創意的文化特徵,並不是把文化創意產業和文化產業混為一談,當代的文化創意產業之所以備受關注,正是因為其本身創意的巨大潛在價值對人們的吸引。”同時,學者還提出這樣一種觀點:文創產業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為消費型文創產品,即可以直接看到產品,滿足群眾消費的一類;二為生產型文創產品,即為滿足各行各業生產最終商品提供的中間產品,也就是為原有的產品賦予以創意為增長點的附加價值,例如各類外觀、包裝和廣告設計等。但這樣的分類方法在今天已經很難適用。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速度之快超乎我們的想象,2007年的學者認為文化創意產業的產品可分為上述兩大類,2016年的今天,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可以發現了並不屬於這兩大類的文化創意產品,例如,最近新興的網際網路直播行業,在網路上憑藉自身的個人魅力或者網路遊戲裡超越一般玩家的水平,吸引觀眾關注,從而“推銷自己”。主播和直播平臺互利雙贏,僅一個平臺的一位著名主播平時觀眾人數可達200萬人以上,平臺給隸屬於自己的主播開工資動輒兩三千萬人民幣的年薪,由此可見整個行業利潤之大,附加價值之高。我們不能把這種產品歸類於兩大類文化創意產品之中的任何一項,可其實現的商業價值卻不容小視。這就是利用創意實現文化價值的現實狀況。同時,我們要認識什麼是智慧財產權。根據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概念:智慧財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影象以及外觀設計等,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而我們研究的是在文化創意產業的特殊環境和文化中的智慧財產權。以下是我們總結的文化創意產業中的智慧財產權與一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的區別:(一)文化創意產業的智慧財產權有著與投入不成比例的超高額收益,傳統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技術型智慧財產權,靠大量的研發資金堆砌,文化創意產業的智慧財產權大多都像上文所述的,著重點落於創意,其形式都類似於“金點子”、“新途徑”等,總能給人眼前一亮、豁然開朗的啟發性收益。(二)獲得途徑不同。文化創意產業的智慧財產權大多都是可遇不可求的,與傳統智慧財產權相比,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的獲得似乎更多的需要靈感的幫助。(三)二者對企業的作用不同。文化創意產業的智慧財產權旨在對企業進行革命性的轉型或者提高企業的'內在價值,而傳統的智慧財產權多數都是降低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成本,雖然二者的目的都是企業價值最大化,但是作用點存在差異。(四)文化創意產業的智慧財產權存在著嚴重的“兩極分化”現象,也就是說真正能帶來鉅額收益的好創意、好智慧財產權可謂鳳毛麟角。從總數上來看,呈現出相當多的低端的、氾濫的智慧財產權,這類智慧財產權能帶來的收益少之又少,與質量上乘的智慧財產權形成雲泥之別。(五)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有著很多不確定性、不穩定性,其變化性很強。也許今天還被認為是極佳的創意,明天就被主流意識淘汰;也許沉寂很久的智慧財產權,被今天的人們突然發現價值,立即鹹魚翻身。例如,早在三十年前就被日本人發明的自拍杆,發明之初近乎毫無價值,但近年來因其價格低廉且實用性極佳,需求量成幾何倍數增長,所帶來的收益有目共睹。

  三、期權定價模型在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中的作用

  由於智慧財產權的成本難以計量且成本和價值的對稱性較弱甚至不具有對稱性,故用成本法評估價值不合理。市場法的特點是直觀明顯,但我國目前並不具備良好的智慧財產權市場,近乎無法選取智慧財產權的參照物件。並且文化創意產業中的智慧財產權大多具備保密性,屬於商業機密,因此,在具體用市場法實施時有諸多限制條件。收益法要求環境穩定,且評估智慧財產權的未來收益、獲利年限、風險可計量,實際生活中難以完全滿足其條件,因此也存在缺陷。所以,使用實物期權法更符合文化創意產業中智慧財產權的評估要求。

  (一)期權定價模型簡介

  我們在對期權定價時經常使用的模型是布萊克-斯克爾斯期權定價模型(Black-ScholesOptionPricingModel)以及二項式模型(BinomialModel)。布萊克-斯克爾斯期權定價模型(Black-ScholesOptionPricingModel)創立於1973年,它被運用於許多形式的金融交易,包括股票、債券、貨幣、商品在內的新興衍生金融市場,為各種以市價價格變動定價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理定價奠定了基礎。由於B-S模型的推導過程不易理解,所以二項式模型(BinomialModel)亦稱為二叉樹法(Binomialtree)模型應運而生,並被廣泛採用。二者的理論基礎和核心思想一致,主要區別在於二者假設的路徑不同,二叉樹定價模型放寬了B-S定價模型中的一些假設條件,所以,更便於人們操作計算。在應用中,基本程式是分析識別實物期權,進行數學描述,選擇合適的定價公式,確定公式中的各項引數,計算或估算引數取值,將資料代入公式計算。

  (二)期權定價模型應用分析

  在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中各變數的含義如下:S:標的資產現時價值。T:距期權到期日時間。R:無風險利率。X:期權的執行價格。下面以專利權為例進行具體分析。我國某文化傳媒公司在網路娛樂專案上申請了一種媒體檔案播放方法、播放系統及一種媒體播放器的專利。現該公司決定引進外資,因此,需對將投入合資企業的專利進行評估,以確定專利技術的現時價值,作為組建合資企業時確定股權結構的依據。透過因子分析法,經專家打分,得到該專利的技術分成率為7.8%。評估基準日是2015年12月31日,折現率為15%、風險報酬率為10%、無風險利率為5%。預測期是5年,成本收益等部分的預測如下表所示。由表4資料得出:S=71025.26萬元,X=144949.89萬元,t=5,r=5%,該行業平均波動率σ=0.2,用DerivaGem-Version2.0.1軟體運算以上資料,經運算可得到結果為企業的價值為44268.72萬元。所以,該智慧財產權的價值為44268.72×7.8%=3452.96萬元。

  四、結語

  透過分析比較文化創意產業中智慧財產權的幾種評估方法,筆者認為期權法更適用於實際評估,本文據此詳細介紹了期權法的應用並舉例說明。文化創意產業作為新興產業,發展前景十分廣闊,同時,其中的吞併、糾紛、破產、融資必不可少,也就意味著文化創意產業的評估必不可少。總體而言,文化創意產業評估行業遠未發展成熟,但可以肯定的是,文化創意產業評估的需求將越來越大,這也正是我們面臨的機會和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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