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環境倫理學本體論基礎的批判與反思論文
探究環境倫理學本體論基礎的批判與反思論文
環境倫理學作為倫理學學科的新興分支,其期望並呼籲一種倫理變革。然而,自環境倫理學形成之初,“環境倫理何以可能”的質疑之音仍然不斷,這些懷疑實際上是對環境倫理學本體論基礎的追問。環境倫理學試圖擴充套件傳統倫理學的研究範圍,過度地看重“自然權利”及“荒野價值”,容易消解人的主體性,因此,環境倫理學就時常面臨著喪失傳統倫理學的道德支撐而引發人們對其存在合理性的質疑: 環境倫理學的前提是將自然作為倫理物件,以往傳統倫理學的研究範圍僅限於人和人之間的關係,無法推及自然,這就帶來了人和自然關係同人和人關係在倫理學層次上的相容性問題。如何破解這一困境? 馬克思人化自然觀基於社會性視角,強調人道主義和自然主義的統一,為化解環境倫理學的本體論困境提供了科學的範本。
一、環境倫理學本體論基礎的困境
環境倫理學是立足於倫理學的根本原則,“系統地闡釋有關人類和自然環境間的道德關係的研究”的一門學科。也就是說,環境倫理學需要滿足倫理學學科的基本規範,它理應立足的本體論基礎是以“人”或“人類”為出發點。從古至今,無論是中國的倫理學還是西方的道德哲學都是將人際交往關係作為其理論學說的基本框架。因此,倫理學應該自然而然地剔除出自然客體,否定將其作為研究物件的地位。相反,“縱觀環境倫理學的各種主張,無論是其自然的內在價值論,還是其敬畏生命的實踐方法論,抑或是其反科學思維方式的整體主義認識論,都是以原生態的自然觀為‘公理’或‘出發點’的”。可見,環境倫理學將傳統倫理學的研究物件推及至“人學空場”的荒野自然。其根本觀點是: 拒斥人類中心主義,強調以個體主義的生命物種或者整體主義的生態系統為中心去確認自然世界的價值,判定人類對其的道德責任。很顯然,環境倫理學實質上違背了倫理學的基本要求。
從理論上說,倫理是關於協調人和人之間以及人和社會之間的關係時所需要遵守的規範意識。它的研究物件不論主體還是客體都為人和與人相聯絡的社會。而環境倫理學卻力圖把“荒野”自然作為倫理主體去把握,這雖然對反對建立在無機論基礎上的人類中心主義有積極作用,然而,其以個體的生命存在物或整體的生態系統為中心,把生命物種或生態系統提升至超出人類的地位,僅僅重視自然環境的內在價值而無視人類的利益,試圖營造一種將人類消融於自然環境之中的高深浪漫情懷,忽略了在這種抽象的自然觀背後所隱藏的現實生活世界裡的人和人之間的社會關係,無法洞察到由於經濟、社會、文化的差異所導致的人們對於人和自然關係的不同理解。這些不同的現實狀況,使當今時代人們的價值觀於一定限度記憶體在其合理性及自我變更的可能性。可是,環境倫理學卻全然否定這種現實差異,這就使其不免陷入理論困境而難以對現實的生態環境運動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這種生態中心主義的本體論基礎,就是以自然原理置換人道原理,以存在論闡述價值論,主張以自然、生態為基點來重新解釋倫理原則,以此貶低人類價值。倡導“自然價值論”的羅爾斯頓,透過將整個地球“塵埃”化而使得人類這個理性的“自為存在”還原至單純的“自在物質”。他認為: “在一個有著許許多多星座,經歷了200億年,縱橫200億光年的宇宙之中,地球似乎不過是一粒塵埃。根據數學化的關於物質的微觀物理學得出的形而上學將會使人越來越顯得渺小,最終變成不過是一些運動中的物質。”由此,生態中心主義在消解人的主體地位的同時,最終也將評判的標準界定於生態系統之內。顯而易見,用純粹的自然規律作為環境倫理學的本體論基礎,以此作為證明自然界“內在價值”的依據,將作為系統要素的人類與非人類存在置於平等地位並一同評價時,實際上早已弱化甚至抹去了其應有的社會性及特殊性,最終必將導致歪曲環境倫理學學科性質的結果,將其視為純粹的“科學”。倘若我們將環境倫理學視為純粹的“科學”,以學科本身的分類而言,倫理學不能劃分為科學,實際上應歸屬於哲學,因此,將環境倫理學從屬於科學是不妥的。科學反映的是研究物件的客觀規律,體現的是一種認知理性,而倫理學所揭示的是行為的主體選擇性,其體現的是一種實踐理性; 科學命題旨在客觀陳述事實“是什麼”及“怎麼樣”,倫理命題則旨在價值上評判人類行為的合目的性即人們“應該如何做”及“出於何種緣由”。生態中心主義將倫理視為科學,必將環境倫理學解釋為“環境學科學”,以環境學科學的原理來構建環境倫理學的後果,只能是以自然規律去解釋人道原理。
一般說來,脫離人類利益這個主題,必然無法從“是”推論至“應當”。環境倫理學通常藉助人類對自然的膜拜及信仰來論述其倫理原則。“當我們涉及環境倫理學時,可以認為它既包含科學,又包含信仰。因為它是作為科學的倫理學知識體系的一部分,但又包含崇拜生命的信仰即它的對生命的讚美,對生命本質力量的信賴,是關於人和自然的真、善、美的讚歌。”不但,誠如施韋澤所認為,環境倫理學的基礎應當是如此這般地“尊重生命”和“敬畏生命”,然而,其支撐體系依然是信仰,就是那些以環境學科學理論為基礎的生態中心主義同樣也是以信仰作為自己的立足點。雖然自然規律是客觀存在的,但僅以純粹的環境學科學原理是無法形成普遍的倫理規範。因此,生態中心主義只好靠信仰自然生態系統的平衡狀態去構造倫理原則。將其概括為信仰,正是緣於這種環境倫理學不能夠合理地闡明它所崇拜的基礎。事實上,我們認為一種自然環境的存在狀態( 生態系統的平衡) 是好的,就是因為它為人類生命提供生存的條件。倘若生態系統的平衡失去了與人類的關聯,那麼它所謂的“平衡是好的”也就無所謂緣由,僅能夠用信仰與崇拜來支撐了。可以說,這種將環境倫理學視作“科學加信仰”的觀點,十分準確地定義出了它的理論性質及基本特質。然而,以信仰為基礎去構建環境倫理學,勢必會讓其存在受到外界的質疑。當然需要注意: 在有限的實踐活動範圍內,人類是可以犧牲自己暫時的利益去維護生態系統長久的平衡與穩定。於此,我們與生態中心主義達成一致。但需要強調的是,這種環境倫理觀並不能夠被貼上非人類中心主義的標籤。因為“把自然視為人類生命有機體的一個組成部分,才可能最為有效的保護生態環境。人類中心主義所反映的是一種人類生存的事實,這不是任何觀念上的批評就能夠簡單超越的。人類只能正視這一事實,在看到人類中心主義不可能最終逾越的前提下,尋找一種最為適宜的立場。”
二、倫理學走向荒野合法性的追問
回顧倫理學這個學科的發展過程,我們能夠得出,倫理學學科發展的源泉及動力來自於人和人之間的社會關係,並且由社會關係的性質所決定及改變。可以說,倫理學的主體內容是圍繞著人和人之間的社會關係而形成的,不立足於社會性角度,倫理學就難以維繫。我們可以把人類對待自然時產生的倫理稱為環境倫理,但是我們不能抽象地去談論人類對於自然的倫理原則,而應當基於人和人之間社會關係的視域去把握人類對待自然環境的倫理規範。但是,人和自然之間的關係及人和人之間社會關係並不是彼此分離,而是彼此制約、互為中介的。人和自然之間的關係能夠發生現實關聯的前提條件有賴於人和人之間所結成的社會關係。人和自然之間的關係是在人和人之間進行生產生活所結成的關係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人類歷史無疑也正是這一活動的累積。即便一個人在開墾農田之時,他仍然需要憑藉前人的智慧結晶及科學技術,就連耕作器具也需要依賴他人供給。所以,環境倫理學雖旨在系統地論述人和自然關係的倫理規範問題,然而缺少社會性視角,環境倫理學將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
倫理學創始人亞里士多德將倫理學定義為探討人的德性及幸福的學科,德性及幸福就是人的特殊本質的充分展現,而關於人的德性及幸福的研究便理所當然地成為了倫理學初期所關注的內容。直至中世紀,神學倫理學便成為官方的主流意識,雖然這時的倫理學僅是圍繞宗教倫理併為其作理論上的辯護,然而它並沒有剖離人類這個主體。自近代,由於資本主義社會的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衝突加劇,用以調和這一利益衝突的規範倫理學才日益生成。1903 年摩爾出版的《倫理學原理》標誌著以道德價值評判的邏輯及語義分析的元倫理學應運而生。然而,元倫理學忽視現實世界裡的道德評判,對其採取中立的學術旨向,此種態度相應地也就弱化了倫理學這個學科自身的實踐功能,甚至有人批評,元倫理學是釀成20 世紀中期西方社會道德災難的罪魁禍首。
因此,到了20 世紀後半葉,倫理學所遵循的研究模式開始變化,規範倫理學再度興起,應用倫理學受到世人關注,倫理學領域的研究又一次充盈著人倫日用的'氛圍。在此情況下,環境倫理學才成為應用倫理學的分支而備受矚目。我們追溯倫理學的歷史演變程序便可以得出: 倫理學的研究內容始終逃不開人的問題,僅是於不同的時代背景下,倫理學的研究物件有著各式各樣的表現形式。從研究的物件來說,環境倫理學也無法繞開人和人之間的關係,而要科學地闡明人和人之間的關係問題就必然要結合一定的社會關係去探究。只是就環境倫理學這一特殊領域而言,人和人之間的社會關係是透過人和自然之間的關係表現出來的,它應以自然環境為中介,以人類利益調和為目標。人類在處理和自然關係的態度和行為最終也將改變人和人之間的利益關係。自然界不存在脫離人類需求的內在價值,“如果沒有人,沒有人類,當然也沒有什麼人類主體,所有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就都迎刃而解了,就不必考慮‘只有一個地球’的問題,不必擔心‘寂靜的春天’,也不必研究什麼‘`我們共同的未來了’。”倘若人類消失,全世界必將呈現出一片荒野的跡象,我們將自然界擬人化時,它才被賦予了自身的價值; 另外,自然界也不能夠成為有意識的道德主體,相應地並不擁有某種特殊的自然權利。在這種意義上,人類作為自然中唯一擁有理性的自為主體能夠在大自然這個舞臺上合理地支配自然併為其服務。人類對待自然界態度和行為的偏差及失誤,緣之於人類無法合理地協調各方及自身利益的結果。應當指出,環境倫理學“事實上的出發點只能是人自身,這就意味著要在人自己的範圍內來解決問題,必須打破迷信,把人的權力和責任歸還給人。這才是實踐中的問題所在。相反如果借自然之名重新制造迷信和神秘主義,則必然會造成新的誤區。”生態中心主義將大自然賦予價值主體的地位,這便把“本應關注的有限自然資源在人類中的公正分配的問題拋在腦後”。
倫理學需要具備社會性,環境倫理學的興起也正是倫理學為了回應日趨嚴峻的生態問題所做出的理論探索。而生態問題構成對人類生存發展嚴重威脅的深層緣由則是人們之間社會關係的衝突和矛盾,尤其是人和人彼此間的利益衝突在人和自然關係上的體現。相對而言,環境倫理學所闡述的物件實質上是以生態環境為載體的人和人之間的社會關係。環境倫理學仍然無法超越傳統倫理學的界限,其為了建構人和自然之間的倫理關係而對於傳統倫理學研究物件的擴充套件也就沒有必要。人類之所以要維護生態環境的平衡和穩定,而不去保護與人無涉的荒野自然,原因顯而易見: 環境倫理所尊重和敬畏的生命是人類的生命,“環境倫理所確認的是人們在處理自然的關係時對他人、特別是對後代人的道德義務和責任,它只能以人類整體的、長遠的利益作為處理人和自然關係的根本價值尺度。這就是環境倫理得以可能的根據。”當然,需要強調的是,“說人們對自然界沒有倫理關係,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隨意破壞自然界。反過來說,要有效地進行環境建設,也並非因為自然界對我們提出什麼倫理要求。我們之所以強調破壞生態平衡、汙染環境是不道德的,應當受到譴責,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因為這些行為損害了人類整體和長遠的利益。深層次的問題還在於,從現實的實踐格局審視,正因為一些人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汙染,直接或間接損害到另一些人的利益,因此這種人和自然的關係,也就不可避免地成為人和人關係的有機構成,從而具有了倫理意義。”從生態系統的穩定和平衡出發,確定環境建設的倫理道德選擇,就是基於生態環境演化規律認識為前提的,這可以說是從人類生存發展的價值而做出的正確抉擇。所以,環境倫理學應當同時具備科學性與社會性。
三、環境倫理學的本體論奠基: 馬克思人化自然觀
自然絕不是和人類毫無關聯的“荒野”,相反它卻是人類發生學意義上的根本; 人類也絕不是身處於自然之外的“機械存在物”,人類本質力量的實現是由人和自然之間的物件性實踐活動所決定的。人和自然和諧發展的必要性也是取決於人和自然之間的“場依存性”。以往的環境倫理學要麼於理性的論域內簡單地把科學的思維正規化轉變為哲學的思維正規化,用科學主義的思維方式去對待自然界,乃至於將現實的人和自然關係用科學的“奧卡姆剃刀”剖離肢解; 要麼於自然的論域內高舉環境的先在性及自在性的旗幟,壓制了人的主體地位,徹底貶抑了人類的主觀能動性,從而只能在純粹經院哲學的層面去談論人和自然之間的關係問題。概而言之,環境倫理學企圖在抽象的論域內去實現人和自然之間的和解,其勢必陷入本體論基礎的困境,更無法合乎邏輯地推匯出環境倫理得以可能的根據,並無益於解決現實生活中的自然環境問題。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馬克思基於社會歷史的視域解讀人和自然的關係,既承認“人化自然”的“客觀性”,又強調了“人化自然”的實踐性,為環境倫理學的本體論奠定了基礎。
首先,馬克思人化自然觀從文明維度強調自然界絕非生態中心主義所宣稱的先於人類而存在的自在自然亦或是和人類並無聯絡的“荒野自然”,而是基於人類本身或者人類的實踐活動中的“人化自然”。對此,馬克思在批判費爾巴哈所斷言的“自然科學的直觀性”時說到,“甚至這個‘純粹的’的自然科學也只是由於商業和工業,由於人們的感性活動才達到自己的目的和獲得自己的材料的”。 在這一點上,馬克思認為闡述客觀事實之“是”的自然科學,唯有在人類的感性實踐活動中方能通往倫理學所倡導的“應當”之目的。也就是說,自然即“現實的自然”,也就是“歷史的自然”即“在人類歷史中即在人類社會的生產過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現實的自然界; 因此,透過工業——儘管以異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類學的自然界。”馬克思始終基於社會性視角,立足人類中心主義的理論立場去考察人和自然之間的關係,“但它不是那種無視人和自然之整體關聯的無機論的人類中心主義自然觀,而是一種有機論的人類中心主義自然觀。”
其次,馬克思人化自然觀從生態維度定義了人和自然的物件性關係。人是“物件性關係中的主體性”,而不是統治自然的、居於自然之外的僵化主體。同樣地,自然也是帶上了人類烙印的、屬人的物件性存在,所以,延續人和自然的這種物件性關係,我們有必要維護自然環境的生態平衡。馬克思主張所有的歷史記載都應該從地質、氣候、地理等各種的自然條件及其他自然條件作為基礎以及這些自然條件在社會歷史過程中由於人們的實踐活動所產生的變化出發,而人的勞動能力也是一種自然力的展現。同樣的,馬克思也不曾否認自然物質運動變化的規律性。自然界中的規律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取消的,而在各個歷史時期和不同階段上所產生的改變,也只不過是實現這些規律的形式和手段而已。人只有在物質預先存在的前提和基礎上去創造物質,包括創造這些物質的生產能力。“人靠自然生活。這就是說,自然界是人為了不致死亡而表現與之不斷交往的人的身體。所謂人的肉體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聯絡,也就等於說自然界同身體相聯絡,因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也就是說,一方面,人類依靠自然供給的物質資料而活,自然是人類和社會得以存在的物質根基。另一方面,人是“活生生的能動的自然存在物”,因而,“人直接的是自然存在物。人作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動的自然物; 這些力量作為天賦和才能、作為慾望存在於人身上; 另一方面人作為自然的、肉體的、感性的、物件性的存在物,和動植物一樣,是受動的、受制約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也就是說,他的慾望的物件是作為不依賴於他的物件而存在於他之外的,但這物件是引起他需要的物件,是表現和確證他的本質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物件。”
再次,馬克思人化自然觀從價值取向的維度將“物的尺度”及“人的尺度”相統一,認為人類作為能動的存在物能夠運用合乎人性的“內在尺度”來估價自然,使人類改造與利用自然的實踐活動進一步擁有目的性的特徵。相反地,“動物只是按照它所屬的那個種的尺度和需要來構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個種的尺度來進行生產,並且懂得處處都把內在的尺度運用於物件; 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規律來構造。”可以說,自然界為人類生命活動的本質體現,而人類在人和自然物件性關係中始終居於主體性地位,他能夠依據隨意一個種的尺度進行生產生活,這也就是區別人類活動的實踐性和動物活動的本能性的原因所在,這也為環境倫理學確定其價值取向提供了一定的幫助。總之,唯有以基於人類感性的實踐活動去把握人和自然的關係,環境倫理學方能從“彼岸世界”步入到“此岸世界”,從“生態烏托邦”的理論預設進入到建設生態文明的實踐活動中。
綜上所述,人類需要透過實踐活動去確證自己的物件性存在,而這體現為一個歷史的程序。此程序,不但是歷史的人的生成過程,同樣也是歷史的自然的產生過程,這是同一個過程的兩個方面。馬克思基於人類感性的實踐活動,將人視為物件化活動中的“能動的主體”,將自然視為物件化活動中的“現實的自然”,於本體論方面論證了歷史和自然之間的辯證統一,並運用這一確證達至人和自然之間矛盾的真正和解,讓可持續發展得以成為現實。如同馬克思在描述人和自然和諧發展的共產主義圖景時所闡述的: “這種共產主義,作為完成了的自然主義等於人道主義,而作為完成了的人道主義等於自然主義,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間、人和人之間的矛盾的真正解決。”唯有於此基礎上孕育的環境倫理學,才能為推動全球環境問題的解決發揮真正的現實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