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金融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癥結與建議論文

淺析金融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癥結與建議論文

  為了進一步完善金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支援機制,發現新時期下農民合作社呈現的新特點、新問題,不斷促進佳木斯轄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發揮金融支援現代農業發展的戰略作用。我們深入佳木斯市縣域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專項調查,對金融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 農民合作社基本情況有關資料顯示,截止 2014 年末,佳木斯所轄 6 縣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共有 4217 個,以種植業為主,涉及養殖、農機服務等產業領域。入社農戶 2 萬餘戶,聯絡帶動農戶6 萬餘戶。截至 2014 年末,實際獲得貸款的合作社有 25 戶,獲得貸款金額共計 6326 萬元。

  一、金融支援農民合作社呈現以下特點:

  1. 發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多數為社員貸款,農信社為放貸的主要力量。佳木斯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遍成立較晚,現階段發展依然不成熟。2012 年累計發放農民合作社及社員貸款 1390 萬元,2013 年 2070 萬元,2014 年有大幅增長,累計發放達 21732 萬元。其中以農業經營主體為物件發放貸款 6326 萬元,其餘 15406 萬元貸款為合作社社員貸款,佔總體的70.89%。10家金融機構中只有 3 家發放貸款,分別為農信社、哈爾濱銀行和龍江銀行,2014 年三家金融機構向各類合作社及社員發放貸款分別為16092萬元、1620萬元和4020萬元,其中農信社佔比74.05%,處於主導地位。

  2. 合作社運營資本多來源於股東出資。25 戶獲得貸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累計獲得貸款 6326 萬元,銀行貸款佔總體資金來源30%左右,其餘70%左右為股東出資;其餘未獲得貸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佔總體的 99.41%,其資金大部分來源於股東出資,僅有 5% 來源於民間融資以及其他融資方式。

  3.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貸產品創新不足。佳木斯所轄縣域陸續開展金融產品創新初見成效,如樺南縣開展土地流轉擔保貸款,湯原縣開展農機具使用權抵押貸款,富錦市開展土地經營權、糧食預期收益權抵押貸款。截至2014年末,上述 3 縣共 17 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共獲得貸款 4960 萬元。但此三類貸款發放物件為所有農戶主體,農民專業合作社仍缺乏創新支援;獲得創新貸款的合作社佔整體獲得貸款合作社的 68%,所佔比例依然較低;其餘 3 縣域尚未開辦金融創新貸款,嚴重存在區域間不平衡,銀行對信貸產品創新支援依然不足。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自身制約因素一是多數合作社為套取國家補貼成立,經營渙散、凝聚力不強。廣大農戶對合作社的認識依然存在誤區,有些農民創辦合作社的目的是為了套取國家補助資金,取得貸款方面的優惠,以村組幹部或家庭成員湊人數成立合作社。此類合作社不以合作社作為經營主體,利用合作社成員身份取得貸款,在生產時仍以農戶、家庭為單位安排生產經營,輻射帶動能力不強,合作社規模效應無法凸顯,所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名存實亡。二是合作社章程、制度制定不完善,內部管理不規範。據調查統計,執行較為規範的合作社只有 25% 左右,有近60% 的合作社缺少相關的制度和章程,近 65% 的合作社沒有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近 70% 的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等沒有發揮作用,近75 %以上的合作組織沒有明確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利益分配製度。這種合作社各項制度不完善,不具備計提生產經營能力,流於形式而不重實質,嚴重偏離了創立合作社的初衷。三是農民所佔比例較高,合作社缺少專業型人才管理。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社員農民的比重佔 90% 以上,合作社的帶頭人多為當地村莊的村支兩委、農民致富帶頭人或政府指定的地方企業負責人,多依靠經驗做出決策,其文化程度難以適應規模化經營管理的需要,對市場定位、法律法規、農產品專業知識認識不到位,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然缺乏專業型人才。

  (二)目前金融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的癥結一是缺乏有效抵押物,農民專業合作社授信度普遍偏低。從調查情況來看,現階段農民專業合作社仍以農村產權和農機具作為抵押,此類合作社佔整體的52%,但由於農村宅基地、房屋的`產權、使用權歸屬不明確,大多無法實現確權,造成房產抵押困難。轄內近六成農機由國家補貼資金購置,抵押權利不完整,且該權利在傳統的抵押貸款模式下無法拆分。另外,農機具抵押變現價值較低,難以獲得足夠抵押貸款。根據計算,佳木斯所轄縣已獲貸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平均獲得貸款 253萬元,社員人均獲得貸款 15 萬元左右,只能滿足一部分生產需要。二是缺少配套的中介機構,難以進行大範圍土地流轉、擔保和資產評估。現階段農民合作社多采用“合作社 + 農戶”的管理模式,缺少登記評估擔保機構,取得貸款有一定困難。全轄只有樺南縣開辦並實施了土地流轉貸款,有177 萬畝土地可以進入中介機構流轉,佔全縣耕地的 51.75%,其他縣域暫時難以實現。三是缺乏有效監管,貸款難以跟蹤。受國家支農政策引導,註冊農民專業合作社沒有門檻限制,登記不驗資、不收費、不年檢、不處罰。直接造成了無法確認、核實合作社成員出資的情況,工商機關無法得知合作社生產運營、經營狀況的問題,為有效監管埋下隱患。另外,農民專業合作社主體未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也存在信用風險。

  三、金融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的建議

  一是擬定工作方案,初步做好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儘快出臺《黑龍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方案》,加快推進土地確權工作,依照規章辦理土地經營權登記,建立農村土地資訊管理系統,實現承包管理資訊化。推廣樺南縣土地流轉經驗,各地區建立區域性金融服務公司,逐步實現農村土地流轉,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二是化零為整,明確授信物件。金融機構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主體發放貸款,對申請貸款的農戶、社員加以適當限制,由合作社出面評估本社貸款需求量,按總需求量申請貸款,繼而將貸款合理發放給社員、農戶,充分引導農戶參與合作經營模式,達到集體生產、運營的規模效應,避免農戶套取貸款優惠政策違背合作社成立初衷。三是積極探索“服務公司 + 銀行 +合作社 + 農戶”的管理模式,開展專業、便捷、有針對性的新興信貸產品。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並發展到一定規模,需要持續、穩定的資金流支援,現階段佳木斯農民合作社的常規經營模式為“銀行 + 合作社 + 農戶”模式,即銀行機構向合作社組織、社員發放貸款,此種經營模式導致銀行貸前調查成本過高、效率降低。組建農村金融服務公司進行無權抵押、質押登記、擔保和土地流轉工作,經過一系列資格審查,與合作社簽訂合同,對銀行機構出具擔保承諾函,提高銀行工作效率。四是從國家、省級層面加強監管,設立誠信評估體系。從立法入手,賦予工商部門驗資、年檢的權利,加強對農民合作社合規性的檢查。將專業合作社主體和社員納入農村信用評定範圍,儘快與當地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構建合作機制,建立完備的信用檔案,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評價體系,穩步構建專業合作社自願參加、政府監督指導、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支援的授信管理模式,為改善信貸支援打下基礎。五是重視人才培養,增強合作社發展潛力。地方政府加強農戶素質的培養,鼓勵技工學校設立縣級培訓機構,提供專業化的農業培訓。教育培訓種植、農機具、農產品質量安全等專業知識,除此之外,注重理論實踐相結合,推廣優秀、先進做法,以點帶面帶動農民耕種專業化。加強合作社發起人、帶頭人的教育與培養,重點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種養殖大戶進行經營業務培訓,提高管理人指導、經營水平,吸收廣大農民參與、實現真正專業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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