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關於我國金融衍生品監管制度的改進建議論文
淺析關於我國金融衍生品監管制度的改進建議論文
一、我國金融衍生品監管制度的問題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在近幾年剛剛開始發展,目前已初具規模。形成了以部門規章制度為主、各監管主體為輔的金融衍生品監管制度。但是,由於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起步較晚,法制建設不健全,還存在諸多問題。
1.監管理念過度保守。一是監管過於密集。由於我國金融市場近幾年剛剛發展起來,並且金融衍生品具有高複雜性,所以對於金融衍生品的監管體制實質上是一種高強度的監管。但是,監管過度會導致金融創新激勵不相容和金融衍生品品種較少,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二是機構監管模式降低監管效果。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模式主要以機構監管為主,由於衍生品本身的設計資訊披露較少。因此對於多數為跨市場、跨地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金融機構的監管範圍難以全方位覆蓋。
2.監管主體不夠高效。一是多頭監管效率低下。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管體制主要是分業監管,中國銀行、三會兩市甚至一些政府部門都擁有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權力。多頭監管可能出現同一部分由多個部門監管,相互掣肘,導致監管複雜且難以協調。二是監管主體缺乏科學的溝通機制。監管主體容易發生重疊,有效的協調機制和協調製度至關重要。三是自律監管不足。由於缺少合理合法的授權,各交易所和行業協會制定的自律規則和交易規制不易實行,自律效果缺乏約束,加之過度的行政干預,造成協會自律效果無法展現。
3.監管制度不夠完善。一是各類規範效力層級低。我國監管體系多以部門章程、暫行規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現,具有很強的臨時性,缺乏法律具備的強制性和穩固性。因此,監管體系無法適應跨市場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的需求。二是缺乏監管衍生品市場的法律。目前,我國已有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法規,不具有普遍的針對性,無法對金融衍生品的市場進行統一的規範,也無法做到對風險的有效提示和規範,這與市場的發展不相適應。三是監管漏洞依然繁多。
二、對金融衍生品監管難的原因
1.金融衍生品是部分金融機構逃避監管的重要途徑和方法,其中主要原因是在創造高利潤率的同時降低遵守法規的成本。因此,金融衍生品是金融機構規避監管的有效武器。因為法律的制定總是滯後於新事物的產生,所以監管部門需要經過一定的時間才能完全掌握金融衍生品的內容實質,之後才能進行流程規範,在缺乏瞭解的情況下極易留下監管漏洞。但是,在經濟全球化的基礎之上,全球金融快速結合,金融創新更迭速度不斷提升,致使我國金融衍生品的監管顧此失彼。
2.在競爭激烈的金融市場當中,國內的金融機構同時面臨國內和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壓力。這推動了其投機行為的產生,金融衍生品是在此條件下形成的重要的方式和途徑。因此,金融機構不得不在穩定傳統業務的同時,積極創新金融衍生品,競相追逐高盈利的工具。同時,導致次貸危機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機構發展迅速的投機行為。
3.由於金融衍生品具有槓桿能力,收益相對於其他金融產品更高,因此能夠獲得國際投資者的競相追逐。同時,由於金融衍生品本身具有風險,投資巨鱷可能會隱藏其真實的投資想法,進而獲得更多的利益或利潤。另外,如果資金流轉於多國之間,那麼投資者的意圖更加難以察覺,進而獲取額外的利益。這就導致了更多的金融衍生品存在於多市甚至是多國之間。同時,這種跨市和跨國的交易特點對監管提出了嚴苛的挑戰。
三、關於金融衍生品監管的建議
金融衍生品具有高複雜性及高槓杆性。如果引發問題,將會對投資者、甚至對整個金融市場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對金融衍生品進行科學全面監管刻不容緩。
1.樹立科學合理的監管思想。從金融行業的發展史來看,金融監管一直在不斷地出現問題、解決問題中發展成熟。審慎的方式是金融管理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同樣也應該成為金融衍生品監管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金融衍生品應首先確定合理的監管範圍,減少其帶來的風險,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一是要開放金融衍生品的種類限制。合理有序地開放金融衍生品的品種限制,最佳化其質量。在適當的時候,開放金融衍生品市場,讓市場有充分的空間選擇優秀的金融衍生品品種,促進各類優秀的金融衍生品的發展規模。二是針對不同種類的場內場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品進行差異性區分,區分不同金融衍生品的監管標準和監管強度,實現合理科學的監督。三是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應轉變為以賦權性規範為主、以禁止性規範為輔,加強對金融領域的引導作用。四是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資訊披露,包括其設計條款並針對不同的特性面向社會給出專業權威的指導意見,逐漸取消金融市場的以准入機制代替監管機制的`模式。
2.對監管權力進行科學分配。當前,我國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相對混亂,經常出現多頭領導,同一領域多種管理制度的現象,多頭負責、權責不清。因此,分配權力的不科學性嚴重限制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有些學者提出建立由同一部門進行主管協調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多級監管制度,但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這一相對過激的建議難以實行。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剛剛起步,應以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為基礎和保障,不斷進行調整和最佳化。一是為了確保劃分權力的科學性,需要明確各部門之間的監管範圍和監管等級。實現各監管部門之間訊息的實時共享和溝通機制,保證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二是需要加強金融各協會的自律管理的許可權,發揮自律管理的全面性和覆蓋性,不斷擴大自律組織對監管的話語權。三是需要引導社會媒體和其他機構加入到金融衍生品的監管當中,形成外部有效的社會監管方式。社會媒體力量的加入有助於在資訊披露等方面實現快速直接的散播作用,有效地完善監管實時性和專業性,是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力量。
3.完善金融衍生品的相關法律的制度性建設以及相關法規細節的處理。目前我國金融衍生品的監管等級比較低,多處於參考意見或通知等層面。在法律層面上缺少權威性和強制性,因此我國對於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存在嚴重的漏洞,全面健全我國的法律法規迫在眉睫。一是在合適的條件下,對零散雜亂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整改,清理不具有合理合法性的行業部門規章制度,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出臺,確保規定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二是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實現,全面區別不同金融衍生品,形成具有條例科學的規範性和權威性的法律,並以此為依據規範金融衍生品的範圍和監管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