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大病保險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存在的缺陷及建議論文
淺析大病保險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存在的缺陷及建議論文
按照《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大病保險業務未決賠款準備金一般由發生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CASE)、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IBNR)、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ULAE)和顯性的風險邊際四部分組成。在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檢查工作中發現,當前保險公司大病保險業務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特別是CASE提取中存在一些缺陷,本文擬對此進行分析並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一、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存在的缺陷
總體來看,當前保險機構大病保險業務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缺陷:
(一)提取依據不充分。具體表現為:一是公司大病保險資訊系統與基本醫保資訊系統等系統未實現對接,社保及新農合管理機構無法定期向保險機構推送超過起付線以上的醫療費用資料,導致大病保險業務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缺乏資料支撐;二是由於缺少系統資料支撐,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在預估每個大病保險合同的賠付率時,主要是參考三級機構預估賠付率結果,但這個預估結果並未形成書面文字材料,存在“拍腦門”的情況,預估結果的隨意性較大;三是省級分公司層面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情況也未形成書面工作底稿以存檔備查,無法確定公司計提準備金時預估的賠案數量與實際尚未賠付的賠案數量是否一致。
(二)提取方法不科學。從檢查掌握的'情況來看,由於缺少歷史經驗資料,多數保險機構採用的是總公司下發的預估賠付率法,該方法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硬傷:一是總公司下發的大病保險業務預估賠付率都是以省級分公司為單位,面不是針對每個大病保險合同,預估方法比較籠統;二是省級分公司根據總公司下發的預估賠付率計算出CASE金額後需要自行向下分解至轄內每個大病保險合同,總公司對分公司預估的每個大病保險合同的賠付率一般不予關注,其合理性難以保證;三是預估賠付率調整不夠及時,多數保險總公司對省級分公司下發的預估賠付率一般每半年才調整一次,導致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結果有偏差。
(三)提取程式不嚴謹。具體表現為:一是省級分公司在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過程中,一般都是由精算崗1名工作人員獨立完成,未形成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存在人為調節準備金以平滑利潤的風險隱患;二是公司精算崗計算好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提取資料後需要錄入公司財務系統,但錄入過程中基本不履行內部公文簽報程式,稽核把關不嚴格;三是對於基層機構在大病保險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預估賠付率高低變化,分公司精算崗一般不做實地調查核實工作,主要停留在聽取彙報和根據過往經驗判斷層面。
(四)提取結果不準確。從實際檢查情況看,公司大病保險業務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結果不準確較為普遍,具體表現為:一是提取結果偏離了業務實際。如有的保單跨年承保且合同本身虧損嚴重,但公司在操作時人為地將年末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數大幅度提高,然後在次年的各月再大幅轉回,出現了先嚴重虧損後逐月盈利的異常情況。以某財險公司承辦的某地2013至2014保單年度大病保險業務為例,2013年12月末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時,公司精算崗工作人員使用了261. 76%的預估賠付率,提取了1574. 96萬元的未決賠款準備金,使得公司2013年大病保險業務產生承保虧損980. 63萬元。面2014年1至9月期間,公司承保利潤分別為375. 37萬元、-74. 07萬元、1055. 21萬元、-99. 82萬元、103. 81萬元、593. 46萬元、421. 60萬元、411. 06萬元和408. 51萬元,其中3月、6月、7月、8月和9月的淨利潤為正數且金額較高。在2014年1至9月該公司大病保險業務沒有賺保費的情況下,上述承保利潤的達成主要是透過對2013年12月末的未決賠款準備金餘額進行轉回實現的。二是從連續12個月的提取情況來看,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均不夠平滑,月度之間起伏過大。我們仍以前述某財險公司的大病保險業務資料為例,該公司2014年1月和2月虧損,3月則大幅盈利,4月和5月再次虧損,6月重又大幅盈利,然後9月末也是盈利。通常面言,季度末是保險公司重要的考核節點,公司透過調節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提取額度進面操縱利潤的意圖比較明顯,具體到財務資料就表現為月度間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的大起大落。三是由於醫療資料不能及時推送,保險機構無法預判賠付趨勢,導致未決賠款準備金普遍提取不足,公司經營大病保險業務的風險敞口過大。以某財險公司承辦的某市2013至2014保單年度大病保險合同為例,2014年3至9月,該大病保險合同承保淨利潤分別為1103萬元、153. 79萬元、172. O1萬元、235. 82萬元、280. 98萬元、196. 83萬元和274. 93萬元。在公司沒有新增保費收入且預計後續仍有賠款支出的情況下,2014年4至9月的利潤情況反面好於2014年3月末。與此同時,截至2014年10月末,該公司報表反映的該市大病保險業務未決賠款準備金餘額為。,這與截至2014年10月末該市大病保險合同實際仍有4135件大病保險業務未決案件且預計未決金額為3695萬元的情況總體不符。主要原因就是保險公司大病保險資訊系統未能與當地醫療系統實時對接,醫療資料推送不及時,保險機構無法預判賠付趨勢造成的。
二、改進建議
(一)夯實準備金提取基礎。一是加大資訊系統建設力度,實現保險公司大病保險資訊系統與基本醫保資訊系統、醫療救助資訊系統和醫療機構資訊系統的無縫對接,實現被保險人資訊和醫療行為、醫療費用資訊的互聯互通,這是彌補大病保險業務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缺陷的基石;二是加強與社保及新農合機構的溝通協調,獲取儘可能多的歷史經驗資料並進行充分測算,力求準確評估每個大病保險專案的賠付率;三是加強準備金提取管理工作,保險公司各級機構進行的準備金分析、測算、評估等工作都要製作完善的工作底稿備查,不斷夯實準備金提取基礎。
(二)最佳化準備金提取方法。一是加強對保險機構準備金提取工作的監管,細化預估賠付率法,指導公司按照大病保險業務的統籌層級,即針對每個大病保險合同,下發預估賠付率,面不是以省級分公司為單位下發;二是總公司應加強對省級分公司準備金提取工作的業務指導,及時修正準備金提取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偏差;三是及時調整預估賠付率。應根據大病保險合同實際理賠情況,按月評估大病保險業務賠付率並及時進行調整,避免因調整不及時引發CASE提取月份之間的大起大落。
(三)嚴格準備金提取程式。一是加強精算崗人員配置,至少配備兩人進行準備金提取工作,形成內部監督制約機制,避免人為調節準備金的情況出現;二是嚴格籤批手續,在將計算好的未決賠款準備金資料錄入公司財務系統前,必須履行內部公文簽報程式,經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分管負責人稽核把關後才能進行操作;三是加強調查核實工作,對於基層保險機構在大病保險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預估賠付率高低變化,精算崗工作人員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在取得充分的證據之後再進行調整,儘量避免準備金提取與大病合同實際運作相背離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