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小額貸款公司執行的制度缺陷與對策建議論文
淺析小額貸款公司執行的制度缺陷與對策建議論文
一、問題提出
中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農業人口眾多,但農村金融市場還處於初級階段,存在農村金融體系不完善、供需矛盾突出、金融抑制等問題。自1979年以來,我國農村金融體制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2004-2010年,國務院出臺了七個“中央一號檔案”,圍繞著鼓勵民間資本及外資進入農村金融市場,設立和規範服務“三農”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加速推進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截至2014年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8791家,貸款餘額9420億元。根據現有情況來看,小額貸款公司在數量規模上得到了快速發展,對緩解農戶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起到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影響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問題逐漸顯現,甚至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已經或者面臨解散,近幾年來小額貸款公司退出市場的數量也逐步上升。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存在的困境,引起部分人擔憂甚至質疑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情景。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文獻中,我國學者主要探討了小額貸款公司的定位、監管問題、融資問題等。近來,我國部分學者又敏銳的涉及到了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面臨的制度約束問題。但是,透過梳理現有相關文獻,尚缺乏結合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實證調研資料,對國家層而和地方層而的`相關制度進行系統分析。因此,有必要在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小額貸款公司實際發展現狀,從制度供給的角度,對國家和地方層而現有制度缺陷進行分析,提出適應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制度建議。
二、湖南省婁底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困境
(一)融資難、後續資金匾乏
筆者透過對湖南婁底市具有代表性的4家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調研瞭解,這4家小額貸款公司都表示有融資需求且資金緊缺,其中2家公司分別透過增資擴股和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融得部分資金。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20%徵稅,因此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稅後利潤依舊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調查瞭解,湖南省婁底市小額貸款公司紛紛表示,需承擔上述高額稅費,且不存在稅費補貼的情況。
(二)風險防控能力差、不良貸款率高
根據調查瞭解,湖南省婁底市小額貸款公司面臨的風險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信用風險,小貸公司而向的客戶為農戶和小微企業,由於資訊嚴重不對稱,在放貸中面臨巨大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二是貸款操作風險,小貸公司信貸工作人員在貸款過程中沒有嚴格履行“三查制度”職責,導致將貸款發放給不良客戶,資金遭受損失。如信貸人員接受客戶宴請及賄賂或者受到政府相關領導人“打招呼”的壓力,而放鬆監管,形成不良貸款;三是市場風險,農戶、涉農企業與農業緊密相聯絡,農業生產回報率不高且與氣候息息相關,難以抵禦自然災害。
三、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制度構建
(一)明確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的身份
身份是市場主體從事什麼樣的市場經營的基礎,決定了市場主體的義務與權利。根據現有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經營金融業務的普通企業,為了更好的促進和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應賦予其對等的權利義務即明確其“只貸不存”的金融機構的身份,其享有金融機構“支農”稅收優惠,使其具備同業拆借的資格,降低經營成本,提高其營利能力,同時可以為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息,擴大業務規模提供有力支撐。
(二)拓展和創新融資途徑
由於政策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進行嚴格限制,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中普遍存在資金緊缺的狀況。要打破融資“瓶頸”,增強其金融持續供給的能力,應為融資途徑進行創新和拓展提供製度支援。與銀行機構進行同業拆借。在金融監管安全的範圍內,政府可以出而擔保發展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以金融機構的身份向銀行拆借資金。發行私募債券。政府透過制定相關法律規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透過發行私募債券進行融資。如重慶市出臺的《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發行私募債券業務指引(試行)》(渝金髮[[2013,對小額貸款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條件、金額、利率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3)信貸資產證券化。小額貸款公司根據自身需要,可以透過資產證券化方式來獲得資金。重慶和天津已有不少小額貸款公司透過資產證券化進行了融資,並且取得不錯成績。各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金交所和股交所,為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提供平臺,同時應該出臺相應的法律規範控制融資風險,規範其發展。在防範風險的基礎上,透過以上途徑融入資金,可以將《指導意見》規定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放寬到150% 。
(四)構建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體系
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體系的構建,是防範農業風險,保障農業健康發展的基礎。而農業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礎,農業保險對“三農”問題的解決,推動新農村建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有利於降低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因此出臺專門的《農業保險法》顯得十分必要且緊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