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公眾參與的體系構建初探

論文: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公眾參與的體系構建初探

  【摘要】隨著我國城市規劃的大力推廣,公眾參與問題不斷的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出現,而在這其中新形勢下公眾參與的體系構建發展的效果,是直接關係到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關鍵因素之一。因此,本文主要就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公眾參與的體系構建的要點,起到的作用進行分析。

  【關鍵詞】城市規劃;實施過程,公眾參與

  一、前言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公眾參與的體系構建的發展工作,為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公眾參與的體系構建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是現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公眾參與的體系構建面臨的迫在眉睫、函需解決的頭等課題。

  二、相關概念以及重要性

  1、相關概念

  公眾指的是政府為之服務的主體群眾,公眾參與指的是群眾參與政府公共政策的權利,是一種讓社會上的多數人能夠參加到那些與他們的生活環境息息相關的政策制定及決策過程中去的方法和途徑。公眾參與城市規劃,是指公眾參與規劃的全部過程和不同領域,其本質是要透過公眾對規劃制定和實施全過程的主動參與,更好地保證規劃行為的公平、公正與公開性,使規劃能切實體現公眾的利益要求,真正的做到以人為本,提升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並確保規劃工作的成功實施。總的說來,公眾參與城市規劃是對權利(政府―公眾)的分配與再分配,是一個利益博弈的過程。

  2、重要性

  城市規劃既是一門跨越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綜合性科學,又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政府職能,同時它還是一項帶社會實踐性質的公共事業。城市規劃的這三種性質,要求政府的決策要尊重科學、尊重民意,而公眾則應當瞭解規劃、參與規劃、監督規劃的實施,一旦城市居民能夠直接而持久地接觸規劃,成為規劃制定和規劃實施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規劃行為便會更加科學與民主,規劃決策便能更符合實際情況和切實體現公眾的利益需求,並確保規劃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公眾參與的現狀分析

  1、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公眾參與,不論是規劃許可前的聽證、規劃許可後的救濟、規劃執法中的監督,還是規劃評估過程的意見徵詢,90%以上的當事人以個體形式出現,內容主要涉及零散的自身利益訴求,公眾沒有得到有效的`組織或沒有團體支撐,因而很難形成有深度、有強度的公眾參與力量,參與意見常常不能對規劃決策形成決定性的影響或建設性的指導,甚至高昂的訴訟費用和冗長的訴訟程式就足以令公眾個體望而卻步,公眾參與也就不免變成了形式上的參與。

  2、成因分析

  根本原因是我國城市規劃的法律制度缺乏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公眾參與體系的建構和規定。剛剛頒佈的《城鄉規劃法》作為我國新時期城鄉規劃領域的主幹法,對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公眾參與也只是提到“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佈”和“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其餘未做任何規定。有些部門法規、大多地方規章雖在規劃管理的個別環節涉及了公眾參與的部分行為,但往往就事論事,缺乏體系的完整構建。

  四、我國城市規劃中公眾參與主要存在的問題

  1、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

  目前我國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不僅在參與管理上缺乏合理的機制,在法律上和制度上也缺乏必要的支援與保障。在我國現行的城市規劃法律法規中,對公眾參與的具體方法和形式尚未明確,使整個規劃實施過程的公眾參與效率和效果降低。與之相比,我國城市規劃中的公眾參與相關的法律法規非常抽象,對具體的內容都沒有做出詳細的法律說明,存在著明顯的不足和差距。城市規劃中的公眾參與具體程式和形式等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和明確。

  2、多元利益群體的博弈

  公眾參與最開始被運用就是為了解決社會公眾與開發商、政府之間的利益問題。 在這個過程中,政府作為城市規劃編制的主導機構,負責編制總體規劃和審議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時他又要全面地考慮城市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綜合發展,希望透過城市規劃來促進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社會公眾在三者利益的博弈過程中,永遠是處於弱勢的一方,但他們作為城市的所有者,希望能更多的參與到城市規劃的編制過程中,表達自己的價值傾向,與政府及開發商達成共識,使城市規劃更符合公眾利益。所以說,不同的利益群體在參與到城市規劃中都有著不同的立場和需求。

  3、公眾參與程度不足

  從我國城市規劃各規劃階段中對應的公眾參與形式可以看出,社會公眾對於城市規劃的參與只是某些環節的,而且普遍還只是被動的聽下看下,然後接受它,其參與的深度和廣度都不足,往往形式大於意義。再加上長期處於這種被動的地步,使得城市規劃在公眾心裡是政府和開發商等的事,而且相關部門對有關的規劃資訊對外公佈和宣傳力度也不足,導致社會公眾對城市規劃的參與意識就更薄弱了。 同時,由於社會公眾對相關專業知識的認知具有侷限性,使得他們的意見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被採納或接受的比較少,特別對一些技術含量比較大的專案,他們的分析力一般無法應對,受到很大的限制。

  五、我國城市規劃中公眾參與系統的完善與保障

  首先,將公眾的決策權落到實處。為了城市的長遠發展,就應該確實將公眾的決策權落到實處。其次,給公眾一個透明化的資訊平臺。要讓更多的公眾參與到城市規劃中來,一個基礎性的工作就是要解決資訊對稱問題,即要有一個透明化的、對公眾開放的資訊平臺。這就要求提供給公眾的資訊應是全面、真實、通俗易懂的。這需要城市規劃部門在與公眾的資訊溝通上講究人性化和大眾化,把公開資訊和引導公眾參與更好地結合起來。

  3、提高公眾素質,激發公民參與城市規劃的意識和能力

  首先要解放思想,轉換觀念,政府要轉換職能,成為服務型政府。政府官員要真正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執政理念,為公眾參與城市規劃鋪平道路。

  其次要提高公眾知識水平,特別是要提高一些弱勢群體參與公共事物管理的能力和願望。在目前公眾參與的萌芽階段,規劃重點應放在規劃知識的普及和傳播上,讓公眾、規劃部門和政府官員真正瞭解城市規劃的實質。

  六、結束語

  綜上所述,本文所提到的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公眾參與的體系構建的研究工作,希望可以對城市規劃實施過程的發展提供參考價值。隨著城市規劃實施過程的不斷開展, 對公眾參與的體系構建工作也將成為保障商業系統員工培訓措施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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