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創新中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論文:創新中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創新中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摘 要: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它對提高我國勞動者素質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職業資格證書的建立和實施,是一件十分複雜、細緻的工作,既要注意學習國外的成功經驗,又要認真研究我國的具體國情,要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統籌規劃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更多職業道德論文相關範文盡在top期刊論文網。
關鍵詞:職業道德論文
制度創新與變遷
職業資格證書是反映勞動者具備某種職業所需要的專門知識和技能的證明,它是勞動者求職、任職、創業的資格憑證,也是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員工的主要依據。同時,又可以成為勞動者境外就業,以及辦理勞務輸出的有效證件。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由一個有機結構組成的系統,這一系統結構的組成部分在新制度經濟學中稱為制度安排。在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結構中,正式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法律制度、職業分類與職業標準、職業教育和培訓制度、職業資格鑑定制度、證書發放與執行等等。
所謂制度創新或制度變遷是指在制度結構中,制度安排區域性的變化、替代或整體的演變,或者是新的制度安排的創造。按照西奧多W舒爾茨的制度均衡理論模型,制度變遷是制度由初始均衡到非均衡再到新的均衡的演進過程。演進的激勵或動力,來自創新主體對新的制度安排潛在收益的理性預期。
創新主體在預測了制度變遷的淨收益之後,關鍵的步驟是選擇創新的方式,不同的制度創新需要採取不同的方式。新制度經濟學家認為,制度創新方式可分為兩種,即誘致性制度創新和強制性制度創新。誘致性制度創新是由“個人或一群(個)人”為“相應獲利機會”而“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的對“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制度的組織和個人創新主體,通常採用誘致性的制度創新方式。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的組織”DD國家,憑藉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的強制力量而實施的制度創新,稱為強制性制度創新。
我國自1994年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以來,初步建立起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法律法規和工作體系,取得了初步成效,已在許多行業的重要職業實施了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到2002年末,全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總數為8517個,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總數為17.52萬人。為了進一步提高就業質量,一批新的職業資格考試將在全國陸續展開:心理諮詢師、營銷師、軟體工程師職業資格聯合認證、電子商務師、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指導人員、物業管理人員、公關員等資格證書也正在試點或推廣的過程中。雖然如此,我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創新步伐,由於種種原因,遠遠落後於經濟制度創新步伐,但就起點而言,這兩個過程幾乎同步。
從建國初期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制度,到全方位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建立演變過程,都是國家行政以及立法機關,透過下達行政命令或者藉助法律手段,有目的、有步驟地實現的。這一過程的發生具有強制性,屬於強制性制度變遷。
強制性制度創新的效率,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速度快,從一種制度安排向另一種制度安排變遷的過程,能夠以較快的速度完成。頒佈法律或出臺規定之後,要求相關人員或組織遵照執行,一項新的制度安排即可誕生。在這個過程中,關鍵的步驟是確定新制度安排下的權力結構,以及一定結構中的權利配置方式。系統中的人力資源和物力資源將按照新的產權結構重新分佈或組合。二是易於實現預期目標。預期目標由國家創新主體規劃,充分反映國家意志。在規劃新目標的過程中,通常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因而,預期目標能夠在全面反映國家意志的同時,至少部分地表達微觀主體(組織和個人)的'意願。
市場化意味著價格制度和競爭機制。那麼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市場化,就可以理解為將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執行建立在價格制度起主導調節作用的基礎上,在人力資本生產過程中(這裡主要指職業資格正式制度中的培訓制度--職業培訓)引入競爭機制,適時調整人力資本的生產結構,最佳化生產效率,最大化人力資本產出。
市場化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發展速度,決定人力資本需求的性質、種類、層次和結構。教育和培訓制度是技能性人力資本的主要生產製度,教育培訓制度提供及時、短期、專項性人力資本的生產服務,主要供給組織(企業)內部專用性或一般專用性人力資本。在培訓中,生產主體與投資主體之間通常存在明確的供需關係,二者的行為決策主要以貨幣收益最大化的激勵為依據。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培訓制度的市場化具有自然性和必然性。
變遷方向:國家主導下的市場化
我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發生變遷的必然性,已經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廣泛認同。但對於變遷的方向,仍有不同意見。筆者主張實行國家主導下的市場化,即在國家的控制、指導、調節或准許下,使市場機制的作用在職業資格認證領域得到逐步發揮和全面貫徹。
第一、國家的主導作用具有必要性。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具有一致的利益追求和目標函式,這樣內部交易成本較低、工作效率較高,控制和主導著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經濟轉軌、社會轉型,都是在國家的完全控制、指導、調節下發生的。職業資格制度的變遷,作為經濟和社會制度創新工程的一部分,只有在國家的主導下,才可能順利實現。
第二,經濟和社會制度創新的方向具有決定作用。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社會系統中具有開放性的子系統,主要功能是為經濟建設服務。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必然會導致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發生變遷。變遷過程遵循一定的內在規律,但變遷方向主要決定於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向。
變遷模式:宏觀強制性與微觀誘致性相結合
強制性制度創新具有制度供給速度快、易於實現既定目標和節約權利博弈成本的優點。誘致性制度創新,利益主體之間談判時間長,權利配置的博弈過程比較充分,經過全體一致同意或多數人同意而實施創新過程,因此在新制度中,各利益主體之間通常會有更好的合作,主體之間的交易費用也較低,制度執行會比較平穩、更有效率。
宏觀強制性與微觀誘致性相結合的制度創新模式,是各取強制性模式與誘致性模式所長加以綜合運用的新模式。
兩種模式的綜合運用可以以如下方式進行。首先由國家主體確定創新目標,制定未來發展計劃,並且選擇實施創新的組織。然後,由國家委派代理人,主持成立各利益主體代表參加的“創新指導委員會”。委員會的職能,包括監督、審議、表決透過由組織行政管理提出的制度創新方案,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查,並負責制度創新計劃的實施。
在這一過程中,國家創新主體的作用,限於宏觀層面,對創新活動進行指導、監督或調控,不干預具體創新過程。制度的具體創新過程,由微觀創新主體完成。微觀創新主體在“創新指導委員會”監督下,制定方案,組織談判,提出權利配置初步意見,爭取各利益主體一致同意或基本同意。然後,將方案提交“創新指導委員會”審議、表決,通過後上報國家有關部門稽核。獲准的創新計劃由微觀創新主體負責實施。
總之,我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變遷,只有透過國家主導下的制度創新活動才能夠順利實現。制度變遷的方向,與經濟和社會變遷的方式具有一致性。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向國家主導下的市場化變遷,意味著國家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改造職業資格制度,以達到規範勞動力市場,最佳化勞動力配置與使用的目的。
作者:安鴻章 田大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