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罪刑法定與類推適用的論文

論罪刑法定與類推適用的論文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刑法必須具有明確性,人們能夠依法律的明確規定行事,預測評價自己的行為,論罪刑法定與類推適用論文。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受刑罰處罰應以行為時法為依據和標準,即無法無罪,無法無罰。

  類推制度是指沒有明確規定的犯罪行為,但足以造成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援用同他有類似性質的事項的法律進行定罪量刑,是一種非常程式的法的創制,“諸斷罪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是刑法保護機能與保障機能的矛盾。刑法的保護機能要求罪刑法定,使人們能夠預見自己的行為的法律後果,以便平衡自己的行為,從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與其他權利,而刑法的保障機能則要求類推,由於犯罪現象千差萬別,千變萬化,層出不窮,再加上成文法自身的侷限性任一刑法典都不可能名羅一切可能發生的犯罪現象,“法有限,而情無窮”為維護統治階級預期的社會秩序與社會關係,則需藉助類推制度,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維護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刑法中保護人民與打擊敵人是有機統一的,這也體現了保障機能與保護功能的統一,“刑法並不是管理全社會所有的行為,而只受理那些由國家立法者之考慮所認為犯罪而應受處罰的行為,人們日常之事,只要未犯刑法所規定之罪,並不涉及刑法之任何問題。”可見刑法最大特點是運用刑罰的手段來調整一定的社會關係,他是維護統治階級統治的最後防線,只有在不得已情況下才動用刑罰,刑罰並不是萬能的,因此將刑法作為調整一切社會關係的法律手段,由類推禰補法律規定之不足是不足取的。

  1、從本質上看,類推制度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不允許類推制度的存在,任何一國的刑法只要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就不可能同時規定類推制度。凡規定類推制度,就不可能實行罪刑法定。我國類推制度雖有嚴格法律程式上的限制,但仍是一種法外製裁,缺乏明確性,同罪刑法定原則所要求的.定罪處罰以事先規定的法律為依據是矛盾的,“罪刑法定原則以保障公民個人自由和限制國家的刑罰權的行使為價值基礎和基本目標,體現了民主的思想和法治的精神,法學論文《論罪刑法定與類推適用論文》。”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和廢除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是在他所受的約束的法律許可範圍內,隨其所欲地處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財富和他的全部財產的那種自由,在這個範圍內他不受任一人任何意志的支配,而可以自由遵循自己的意志。”由於我國封建社會延續時間長,封建意識傳統在社會成員中的影響還很深。這種意識思考問題的重心是國家利益,而對公民個人權利則重視不夠,在國家與社會面前,個人總是顯得微不足道,國家可以為了自身需要而讓公民犧牲個人利益,只要是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的需要,公民個人利益即使受損害,也被作為正常的現象,同時由於人們對犯罪普遍存在憎恨心理,而對公民人權的保護則關心不夠,對於由西方引進的罪刑法定主義的意義也理解不夠,根據傳統思維,只要一個人的行為確實存在嚴重社會危害性,就應受到嚴厲的懲罰,以保護社會利益,在這個前提下,國家的所做都被認為是正當的,可接受的,至於這種懲罰是否按法定的程式,是否在法律中有名文加以規定,是否確實與行為危害程度相適應似乎什麼都不重要,對於司法機關擅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危害行為的現象在心理上尚能接受甚至名正言順,認為是總比死摳法條而讓事實上的犯罪分子逃脫法律的制裁追究為好,至於放任這種法外司法的現象能給社會帶來的什麼樣的負作用則很少有人關心,思考過。因此,廢除類推制度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個人權利,個人自由意識,全面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具有重要的意義。

  2、類推制度不利於實行法治。加強社會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鄧小平同志法制思想的精髓。從立法權和司法權關係看,類推制度違背了立法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原則,而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分立是法治原則的必然要求,是保證司法機關公正執法,依法定罪量刑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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