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利維坦 無支配自由及其限度

論文:利維坦 無支配自由及其限度

  [摘要] 霍布斯的利維坦假說為後人思考國家主權和公民權利的關係提供了一個經典版本, 也產生了利維坦困境。藉助於兩種自由概念,伯林強化了利維坦困境。羅爾斯的新契約論自由主義國家干涉理論和佩迪特的新共和主義最低限度國家理論分別為解決利維坦困境提供了意見相左但立場鮮明的方案。羅爾斯認為,國家或權力主體對公民權利或自由的限制、干涉和支配是必要的,這構成差別原則的可預見結果。佩迪特則提出了無支配自由理論,試圖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公民權利和自由。雖然佩迪特表示無支配自由理論可以同羅爾斯的初級產品理論相容,但實際上它是諾齊克所有權理論的新共和主義版本。正像諾齊克的天賦所有權理論不兼容於羅爾斯的初級產品理論一樣,無支配自由理論不兼容於初級產品理論,佩迪特在解答利維坦困境上並不成功。

  [關鍵詞] 利維坦; 消極自由; 積極自由; 初級產品; 所有權; 無干涉自由; 無支配自由

  最近,佩迪特提出了所謂“無支配自由”的第三種自由概念,以解決霍布斯在構想契約論時產生的權力主體(君主或國家)必定干涉、支配和主宰權利主體(臣民、公民或人民)的利維坦難題,化解伯林揭示的20世紀人類歷史所強化的“國家權力強盛而人民權利虛弱”的現代性焦慮。2013年10月31日,在浙江大學舉辦的以“論三種自由”為題的學術講座中,佩迪特對自己的自由觀做了重新概括。

  那麼,佩迪特是否成功地破解了霍布斯留下的利維坦難題,化解了伯林揭示的現代性焦慮呢?這正是本文想要探討的問題。本文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討論霍布斯克服叢林法則,解決近代國家主權正當性問題的利維坦方案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維坦困境,伯林透過對兩種自由概念的討論強化了而不是解決了利維坦困境,反映了20世紀人類共同面臨的現代性焦慮;第二部分討論羅爾斯為解決利維坦困境而提出的差別原則和初級產品(primary goods)理論;第三部分討論佩迪特的無支配自由方案,筆者認為它只是諾齊克的所有權理論的新共和主義版本。

  一、 利維坦困境和擺脫權力支配的自由

  科學家透過觀察動物行為來猜想人類祖先的原始生活,他們的發現會讓道德家們感到失望。因為在原始自然狀態下,進化為高階動物的行為在道德上並不一定文明或高尚。動物行為研究者德呂舍爾透過長期觀察發現:“有些人錯誤地相信:動物在進化序列中的地位越高,這種動物就越聰明,他們的行為也就越值得讚賞。但實際上,作為與人類親緣關係最近的動物,黑猩猩的性行為其實根本談不上有教育意義。如果他們知道這一點的話,他們將會很失望。顯然自然法則並不遵從人類的道德偏見。一種動物進化得比較‘高等’,並不意味著他們一定會比其祖先們‘高階’。” [4]290這一發現否定了有關人類的智慧發展與道德能力發育齊頭並進的觀點,印證了霍布斯有關自然狀態的假說,為強調處理人們政治、經濟和社會關係他律而非自律策略提供了堅實的自然科學基礎。

  伯林則以“狼的自由往往是羊的末日”[13]43隱喻替換了霍布斯“狼與狼的關係”隱喻。藉助於隱喻主體的轉換,伯林成功地改變了政治哲學的主題。同霍布斯相比,伯林對國家表現出了更多的不信任。伯林把積極自由同某種人的.本質聯絡在一起。積極自由是人的一種生命本質的實現,意味著人們過上了與其人性相和諧的生活。但問題也因此產生:什麼樣的生活是和諧的?這個問題並沒有統一的答案。積極自由導致人們在生活追求方面相互衝突,其背後則是人們價值觀的衝突。由於人們對人的本質有不同的理解,人們註定對積極自由的實現方式也會有不同的理解。一方面,積極自由追求統一的人類理性生活;另一方面,人類生活方式和價值存在的現實多樣性或豐富多彩性導致價值衝突,而國家權力影響下的積極自由對人們主流生活方式的主導,導致消極自由的匱乏。這是波普爾和伯林的共同焦慮,實際上也是整個現代人類的焦慮。

  斯金納稱霍布斯是文藝復興時期推崇主體自治理論的“主要哲學對手”[14]1,也是後來康德強調的主體道德自律學說的哲學對手。斯金納認為,伯林在區分兩個自由概念時存在“幾個錯誤的起點”,但他贊同斯威夫特對伯林《兩種自由概念》的評價:它是“當代政治哲學中最有影響的單篇論文”[14]398,因為伯林成功論證了存在著兩個針鋒相對卻不可通約的自由概念,即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斯金納認為,伯林主張“把我們有關自由的特殊判斷集合在一個單一理論或通用公式之下的任何嘗試都註定要失敗”[15]398。他透過追溯鮑桑葵、格林、霍布豪斯、波普爾等人的自由觀,試圖說明19世紀以來直到伯林之前的現代政治哲學家有一種想要擺脫黑格爾國家學說、強調免於國家強制(干涉和支配)的消極自由的重要性的思想傳統。“人們只要想一想在卡爾波普爾的《開放社會及其敵人》中達到頂峰的對黑格爾肆無忌憚的帶著傾向性的攻擊就夠了。我認為,十多年之後,伯林在分析積極自由以及據稱由它引起的危險時流露出了許多同樣的焦慮。”[15]399

  於是,佩迪特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除了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以外,是否存在第三種自由,一種完全擺脫權力約束的無支配自由?換言之,擺脫權力的權利是否可能?

  二、 權力的結構約束和第三種自由

  霍布斯重視保護私有財產、個人權利和安全,但沒有認真思考國家、君主在保護公共利益方面應當承擔的重要責任。君主不僅要保護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權利,而且要均衡地配置和分配社會公共資源,使每一位公民不因個人天賦、財產、社會地位、運氣等偶然因素而喪失對公共資源的均等分享機會。現代國家或政府是傳統君主的替代者。洛克修訂了霍布斯論證利維坦或君主權力之絕對合理性的出發點,主張人生而自由和平等。君主和人民的關係不再是牧羊人和羊的關係,而是基本自由和權利皆為平等的人與人的關係,是獨立的牧羊人和牧羊人的關係。他們訂立平等的公共契約,不是緣於恐懼,而是緣於自信和互信。君主之所以享有或保留特別權力,不是因為他們天生如此,而是因為來自人民的授權。洛克把君主權力來自人民的授予並只為人民服務的觀念深深地植入了現代人意識之中。   國家和政府如何最佳地或公正地分配公共資源,使每一位公民均等地享有在社會和經濟領域的初級產品,是羅爾斯正義理論探討的重要主題之一。從這個意義上講,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霍布斯試圖終結自然界叢林法則努力的繼續。只是在羅爾斯的原初狀態設想中,參與訂立原始契約的各方都是理性人,他們處於無知之幕的背後,不是把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為首要目標,而是把最大程度上避免自身初級產品的丟失或受損作為首要目標。依照羅爾斯的構想,提倡最少受惠者利益最大化的差別原則是顛倒了的叢林法則。它牽涉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和利益,必定會干涉每一位公民的部分權利、自由和利益。也正是在這一點上,諾齊克針鋒相對地提出了個人應得權利觀念,認為那種權利是應得的,不受國家權力的干涉、變更或剝奪。

  牧羊人當然擁有對羊的支配權,但他的權利只侷限於自己的領地,不得超越自己的權力範圍而佔有其他牧羊人的羊群。作為牧羊人之間爭議的仲裁者,國家或君主權力也不得以干涉、支配和剝奪牧羊人的合法權益為目標。透過設定君主權力和人民權利的實踐範圍,洛克看起來很好地解決了君主和人民之間、公共權力和私有權利之間的矛盾。但在伯林看來,君主和人民的關係、權力和權利的關係並不是霍布斯意義上的牧羊人和羊的關係,而變成了狼和羊的關係。“狼的自由往往是羊的末日”成為伯林思考那種關係的既定意象。

  凡是有君主權力或國家主權的地方,不僅有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護、促進和推廣,而且有對那些權利和自由的限制、干涉和支配。公民的初級產品既不是國家或權力主體無干涉的結果,也不是國家或權力主體無支配的結果。換言之,初級產品正是國家干涉和支配(包括再分配)公民社會的公共利益的結果。由於公民初級產品和個人天賦應得之間存在著不可相容性,因此,無支配自由不是初級產品。正像諾齊克的個人應得理論一樣,佩迪特的無支配自由理論沒有從根本上挑戰羅爾斯的初級產品理論。

  三、 無支配自由的限度

  無支配,則無權利。國家主權以及依附其上的公共權力和公民權利以及蘊含其中的個人自由具有一種對等關係。佩迪特的無支配自由不適用於國家主權層面。換言之,權利主體在國家層面追求無支配自由是不現實的。但在公民社會層面,無支配自由具有廣泛的空間。解決現代人類對國家主權的強制性的焦慮,就要追溯那種強制性的近代起源,尤其要追溯霍布斯對近代國家主權者利維坦的設計,並且嘗試在利維坦之外尋求其他自由形式的可能性。

  再次,佩迪特賦予了無支配自由以很高地位,甚至認為無干涉不是自由的本質,只有無支配才是自由的本質。他認為:“國家是一個強制性實體,只有當國家對增進人民自由必不可少時,它才應當被授予監管人民自由的權力。毫無疑問,國家理應承擔起關注在此認定意義上的政治自由的責任。但更重要的是,國家不具有培育任何其他意義的自由的任務。”[18]4同佩迪特的以上見解相反,筆者認為,政治自由和社會自由也應做出區分。在政治意義上,國家或權力主體幾乎沒有給無支配自由留下地盤,但在社會意義上,無支配自由有著廣泛空間。按照契約論的對等原則,無支配自由只關注行動者的自由,卻忽視在行動者索求和被索求者的要求之間的均衡或對等。行動者的索求必須以接受被索求者的要求為前提。行動者不可能既向對方索求,又違背對方對自己的要求。那些要求必定包含行動者接受對方是主宰或支配者的事實。因此,筆者認為,無支配自由遠不如佩迪特認為的那麼重要。筆者擔心的是,行動者在獲得無支配自由的同時,也就喪失了向主人或主權擁有者索要社會應得亦即初級產品的資格。

  最後,第三種自由理論迴避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國家、政府和社會在滿足國民、公民和社會成員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需要中扮演著什麼角色?當佩迪特說無支配自由是一種羅爾斯意義上的初級產品的時候,他忽略了在國家、政府和社會等實體支配之下,初級產品是平等者之間共享的社會資源,初級產品的享有者要依賴於,至少不排斥國家、政府和社會的規範、干涉和支配,國家、政府和社會是實施規範、干涉和支配的行動實體。像初級產品這樣的社會應得,主要是由行動者之外的第三方即國家、政府和社會來配置、仲裁和調節的。

  綜上所述,筆者的結論是,在社會契約論意義上,權力和權利是一種對等關係。有權力就有支配,無支配則無權利。人們可以反對一個權利對另一個權利的支配,但不能否認,更不能混同,國家正當權力對個體權利的合法支配。佩迪特的“無支配自由”觀沒有解決霍布斯在構想契約論時產生的至上權力主體(君主或國家)必定干涉、支配和主宰權利主體(臣民、公民或人民)的利維坦難題,也沒有化解伯林揭示的20世紀人類歷史所強化的“國家權力強盛而人民權利虛弱”的現代性焦慮。在無支配自由理論中,每個社會成員的社會應得無從談起,更說不上如何去爭取和維護了。就此而言,無支配自由縱使存在,適用範圍也是有限的,對人類生活的價值也不像佩迪特認為的那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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