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康德的意志概念的兩個方面:實踐理性和自由抉擇的論文
淺析康德的意志概念的兩個方面:實踐理性和自由抉擇的論文
一、康德對意志( Wille)和自由抉擇( Willkiir)的定義和區分
現代哲學的意志概念建立在亞里士多德和奧古斯丁以及後來經院哲學對意志、抉擇、理性和自由意志這些概念的討論之上。
現代自由意志概念主要表現於兩個方面:
1)承認有這麼一個可以在完全具有意識的時候選擇錯誤行動的能力;
2)承認有意識地做出錯誤選擇的能力是一種絕對的能力,不可再追溯到另一原因,這是判定做出錯誤行動的人完全對自己行動負責的基礎。
川在討論意志自由時,要把它與行動自由加以區分。前者指沒有外在的阻擋而能執行自己想做的行為,而意志自由指的卻是沒有內在逼迫,重點在於自願。同樣,自由抉擇涉及到的是後者,只有在思考到我們是如何做決定的時候,才會呈現出意志自由與理性之間的內在聯絡。當把意志看做一種絕對的抉擇能力的時候,有哲學家認為具體的意願是沒有任何前提從無中生成的,但這不符合一般日常看法,也缺乏讓人信服的解釋。由此感性和理性就成為具體意志出發點的候選者。感性是遵循自然規律的,具有必然因果性,如以感性為出發點,意願會處在自然法規的規定之下成為必定的,也就毫無自由可言。理性作為自由意願的發起者的看法或許更加合理:意願起始於理性思考,即理性對理由的權衡以及對感性衝動的剋制。有了理性對意願的預先規定,我們也就對我們的意願以及隨之而發的行動負有道德責任。
1.康德對意志的定義和描述
(1)意志無非就是實踐理性。意志是一種能力,僅僅選擇理性不依賴於偏好而做人做實踐上必然的亦即為善的東西。
(2) 意志被設想為依據某些法則的表象來規定自己去行動的能力。
(3)意志被解釋為一個具有理性的生物對它針對自己的行動的因果性的意識,或被直接定義為有生命的存在者就其理性而言的一種因果性。
2.康德對自由抉擇的定義和描述
(1)如規定欲求能力行動的基礎是在欲求能力本身中,而不是在(它所追求)的物件中,這樣的一個欲求能力是按概念來行事的,此時,它也就叫做一種按照心願可做或不做的能力。如果它是與其行動之能力的意識聯絡在一起的,它就叫做自由抉擇(W illkiir):如果它沒有與其相連的話,那麼這個行動本身則叫做願望。欲求能力的內在規定的基礎,也就是說心願,如在主體的理性中,那它就叫做意志(Wille)。意志也就是欲求能力,但不是同時從它與行動的關係方面來看(比如抉擇),而是從規定決斷來決定行動的這方面來看,並且它在自己之前沒有其他的規定基礎了,而是因為它能夠規定自由抉擇,就是實踐理性本身。
(2)在實踐的理解中的自由指的是抉擇能力( W illkiir)不受感性動力的強迫。因為決斷在生理意義上受影響(即透過感性的`動因而受影響)的時候,它是感性的:當它在生理意義上能被決定的時候,它是動物性。人的抉擇能力雖然是一種感性的決斷,然而卻並不是動物性的,因為感性並不讓人之抉擇能力的行動變成必定,而是人有一種能夠不受感性動力的強迫而從自身出發來規定(自身行動)的能力。
二、實踐理性在規定意志時的目的性模式
用來解釋行動的哲學模式基本上有兩個:目的論模式和因果論模式。康德關於意志的論述中同時包含了目的和因果兩個概念。康德認為意志是按照某些律法而來規定自己付諸行動的能力。意志自我規定的客觀基礎就是目的,而主觀的自我規定基礎則為驅動力。目的是一種物件,按上面的闡述即為質料。然而上面已提到意志對欲求能力的規定是一種形式性的規定。
如此,規定欲求能力的道德律在對行動的規定中具有三重不同的功能:
1)為行動的形式性規定基礎;
2)為行動的質料規定基礎,然而卻不是作為主觀的感受,比如快感等,來規定行動的,而是作為欲求的物件,即在善惡的概念之下來規定行動的;
3)作為主觀的驅動力。
在2)中所說的也就是道德律在目的論模式中給予行動一個目的的功能。3)則是在因果模式中起了一個動力因的作用。這個道德情感是以理性生物的感性為前提的,因為它是實踐理性對感性之作用的效果。然而由於它只是在因果模式中擁有動因的地位,行動善惡的判斷並不是透過道德情感獲得的。道德情感並不是那種與快感聯絡在一起的情感,道德情感的作用在於使得客觀道德律法成為單個行動主體在行動中所依據的準則。2)與3)分別對應了行動的目的性和因果性模式。
三、意志在行動之中的因果作用
自由抉擇是與行動相連的,由此人的行動也就不可避免地也是內在的,同時有因果性結構。行動的因果性與自然因果性不同,是一種出於自由的因果}m《純粹理性批判》的同一處康德還提到了自由的另外一個特性:自發性。自由的先驗理念和實踐理智中的自由均具有自發性,也就是說,是一個因果鏈的絕對起因,這個起因自身不受另外一個異者的推動。因為自然中是沒有這麼一個絕對起因的,而理性卻要求有一個因果鏈的絕對整體,出於這個需要,理性也就給自己創立了這麼一個理念。康德認知論中的先驗理念並不具有認知功能,而只能規範性應用。而實踐理智中的自由則是實在的。這一點康德試圖透過他著名的對物自體和現象之間的區分來闡明。自然規律所描述的是現象間的聯絡,這樣自然中的因果關係是處在時間之中並有時間上的先後,所有現象都必須遵從自然定律,那麼所有的現象的因果鏈都是必定的,而沒有偶性的發生,自由也就不可能存在。因為有了上述的區分,不同於自然法則的另一種因果性才有可能。就康德說來。
四、總結
綜上所述,理性的行動基本上具有這麼一個結構和受規定的次序:首先,一切理性行動的最高原則是道德律。實踐理性判斷中道德律直接規定了意志:而意志針對行動的自由在於能夠有一種不同於自然因果律的因果性,也就是可以對作為現象實踐中的人(感性的人)加以抑制,使得人能夠在他感性的偏好和理性道德律之間選擇以道德律作為行動的首要原則,出於這種限制,人的感性也就會有不悅之感,或按康德的話來說,是一種挫損。但正是因為有了遏制才會有道德律相對於感性的提升,即實踐上的優先性,從這方面來看,就有對道德律敬畏的情感,它由於是直接觸及道德律的,所以也就是推動實踐理性用道德律來規定理性的驅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