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知政權的論文

有關知政權的論文

  [摘要]知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新聞自由與知政權具有同源性和共同的終極追求。在我國存在一些公權力過度干預新聞自由現象,事關“知政權”的新聞自由立法缺失。應透過保障新聞採訪權的適度實現,構建成熟的新聞發言人制度,利用新聞自由保障公民知政權的實現。

  [關鍵詞]知政權 新聞自由 新聞採訪權

  一、 知政權理念分析

  “知政權”就是公民對於國家的重要決策、政府的重要事務以及社會上發生的與普通公民密切相關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權利。在當代國際社會,知情權已經被廣泛地確認為一項基本人權。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描述了知政權的基本人權性質。該宣言第19 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透過任何媒介和不同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資訊和思考的自由。”1984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將知政權確認為一項基本人權。許多國家的憲法均以不同的表述規定了知政權的相關內容。知政權的權利主體應當是全體社會成員。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立的趨勢之下,知政權是公眾權利制約國家權力的具體表現形式。

  知政權的提出緣自對人性的不信任,也即人性中所謂的“幽暗意識”。人性中的善與惡歷來為哲學家、思想家所關注,性善論與性惡論的爭論始終沒有停止過。行使國家權力的執政者,容易受到權力執行過程中存在著的侵犯性、擴張性和腐蝕性的影響,權力慾望無限膨脹,對手中的權力資源進行濫用。故而,在以代議制作為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的現代社會,對於執政者權力的監督和防禦的需要呼喚著知政權制度的確立。

  知政權是民主政治的產物。人民主權與代議制民主同知政權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絡。民主國家的憲法大都規定了主權在民或者人民主權原則,而知政權是人民主權這一較抽象原則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乃是實現人民主權的前提與基礎。國家權力是由人民讓渡權利而形成的,所以主權在於人民。人民將權利委託給國家行使,也就當然地享有知曉國家權力運作的權利。代議制度的產生克服了直接民主的缺陷,在人民中選舉代表或者稱議員,並建立相對完善的會議制度,來代表人民管理國家事務,應對紛繁複雜的社會公共事務是代議制度運作的基本模式。這一制度將直接民主轉化為了間接民主。保障代議制度的真實性乃是知政權的執著理想,是人民獲知是否值得將信任寄託於人民代表從而做出抉擇的前提條件,也是人民及時發現民意是否被歪曲從而做出積極反應的重要途徑。

  二 、知政權與新聞自由的內在聯絡

  (一)新聞自由對於知情權具有工具性價值

  我國的憲法沒有直接規定“知政權”這一概念。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透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援, 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絡,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學界一般認為上述規定暗含了知政權的內容。因為人民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利必須掌握相關資訊,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保持同人民的聯絡,最基本的就是資訊的交流。而我們知道,當今社會傳播資訊最有效的載體就是新聞媒體,即傳播學意義上傳統的廣播、電視、報紙、書刊以及新興的網際網路。具體到實際的新聞活動,《憲法》規定的相關權利在邏輯上應當包括:首先,公民有權透過新聞媒體獲得和傳播國內外資訊,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其次,公民有權透過新聞媒體對國家的重大事務、國家工作人員實行監督,尊重和保護新聞記者採訪、報道和反映真實情況;第三,公民在獲得政府資訊的基礎上,有權透過相關的媒體表述意願並參加到國家重大事務的討論中去。因此,從我國憲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推演出知政權與新聞自由的密切聯絡。

  新聞自由是保障公民知政權的重要技術性手段,獨立而公正的媒體是知政權的捍衛者。實現公眾知政權是新聞媒體的職責所在,新聞自由對於知政權的實現具有工具性價值。首先,新聞媒體本身的專業性與強勢性決定了客觀的新聞報道是知政權的守護神。新聞媒體擁有專業的裝備設施,職業化的記者隊伍,具有一定職業操守的節目製作人員,有一定的資金作為物質保障,能將真實的社會情景呈現在尋常百姓面前。其次,新聞媒體是公眾與政府溝通的有效橋樑。一方面,媒體傳播資訊給社會公眾,批判醜惡社會現象,揭露政府的問題所在。另一方面,媒體與政府也存在著合作的關係,在某些情況下,政府也需要透過媒體宣揚其施政綱領,此時媒體就成為政府的喉舌、傳聲筒。從實證的角度看,西方主流媒體往往與各級政府形成了一種微妙而複雜的共生關係,官員往往樂於將資訊透露給關係密切的新聞媒體。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媒體促進了政府與民眾之間資訊與情感的交流。

  (二)知政權與新聞自由具有共同的終極關懷

  從表象上看,新聞自由直白地表現為一種對於“自由”的訴求,當然這種自由並不是隨心所欲、為所欲為的自由,而是在一定的理性規則限定下的自由。知政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保障人權的憲法賦予每個人自由,讓人們獲得實現自我的價值的機會,提高生活的質量,在自由中完成生命的旅程。所以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知政權是公民索取自由權利的基礎。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知政權與新聞自由的終極關懷都是人的自由。

  三、新聞自由對於公眾知政權的影響

  (一)一些地方的公權力存在過度干預新聞自由現象,導致知政權難以實現

  行政權力對新聞自由干預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將一些本應當披露的重要資訊隱藏起來,拒絕或者逃避採訪,讓新聞記者無法獲取情報,公眾便無法獲知真實情況,如在新聞媒體獲知了相關的真實情況準備向社會披露時,對媒體施加壓力。行政權力對新聞自由的'阻撓,深層次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幾個。首先,“控制負面影響”的思想在作祟,認為被公眾獲知自身的問題將會帶來負面的影響,難以開展工作。第二,在社會重大事件或關乎人民生命健康的資訊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害怕資訊的披露會引起社會的恐慌與動盪,出於穩定局面的考慮,也傾向於採取的方式。第三,在中國這樣一個官本位傳統嚴重的國家,一旦觸動到某些官員的利益,潛規則就會發揮作用。

  (二)事關“知政權”的新聞自由立法缺失

  我國尚未對新聞進行專門立法,唯一可以支援新聞自由的法律依據來源於憲法對於公民言論自由的規定。顯然這一規定太過於抽象,不足以保障新聞媒體的採、編、播活動。新聞媒體有哪些權利?應當如何行使?有哪些尋求救濟的途徑?妨害新聞自由的責任如何?這些實體與程式上的應然權利若不能在現實的法律中得到體現,從而獲得形式上的合法性,正常的新聞活動就無法開展,關乎公眾生命健康之類的重大資訊就得不到及時披露,公眾的知政權自然也就無從談起。

  四、保障公眾知政權實現的措施

  (一)立法保障新聞採訪權的適度實現

  如果我們把媒體看作是代表公眾行使知政權的工具,那麼新聞採訪權的範圍應當是公眾知政權範圍的子集。鑑於現代社會瞬息萬變的現實狀況,立法中不宜對知政權的範圍作一一列舉式的規定,而應當規定哪些資訊不公開,新聞採訪無權獲知並加以公開。美國《資訊自由法》規定了九類不公開的資訊:國防和外交資訊;機關內部人事規則和慣例的資訊;其它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事項;貿易秘密和商業、金融資訊;機關之間和機關內部的備忘錄;人事、醫療及類似的檔案;為執法目的而編制的記錄或資訊;關於金融機構的資訊;關於油井的地質學和地球物理學的資訊。該條款對我國的現實價值在於如何協調新聞採訪權與政府保密權的衝突問題。若在我國的立法中引入“保密事項法定”的原則,就完全可以消除國家機關拒絕採訪的口實。在法律對應當保密的事項作出明確界定的條件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資訊就應當無條件地、及時地公開,以保障公眾的知政權。

  在我國,一般認為新聞採訪權不是一項絕對的權利,而是一種透過合意而得以行使的權利。當事人有接受採訪的權利,也有拒絕採訪的權利。應當規定媒體享有比一般公眾更接近資訊源頭的權利,這突出地表現在對於重大突發社會事件的採訪上。由於新聞採訪權是國家專門賦予新聞媒體作為事業單位法人存在的最基本的、法定的權利,所以應當在立法中明確規定新聞採訪權非經有權機關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剝奪。同時,立法應當將對國家機關和公民個人的採訪有所區別,因為國家機關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理所應當地承擔著實現公眾知政權的義務,重大資訊必須披露,而普通的公民一般均無此義務。依此推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接受有關公務問題的採訪時就沒有拒絕的權利。

  (二)構建成熟的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透明政府

  新聞發言人制度是指國家、政黨、社會團體任命或指定的專職新聞釋出人員,在一定時間內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時局的問題,按照一定程式舉行新聞釋出會,或約見個別記者,釋出有關新聞或闡述本部門的觀點立場,並代表有關部門回答記者提出的問題的一種制度。

  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三級新聞發言人制度,但是尚不成熟。新聞發言人並非個體意義上的“人”,而是一個制度語境下的人。黨的十三大確立了“重大事件讓人民知道”的原則,在執政黨的檔案中確認了人民群眾的知政權。新聞發言人作為政府形象的代表,就應當自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日常工作中秉承這一原則。構建成熟的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透明政府,確保公眾的知政權,應當注重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新聞發言人必須對自身有一個明確的定位,加強社會責任感,捍衛公眾知政權的意識強烈。其次,必須實現新聞發言人與媒體的良性互動。新聞發言人本身不是新聞傳播的載體,必須透過媒體向社會發布資訊。新聞發言人不可被動等待媒體的採訪,而應當主動地與媒體建立一種長效的、穩定的聯絡。雙方共同對資訊進行及時地梳理與披露,切實用好手中的資源。再次,加強新聞發言人自身的素質與作風建設。新聞發言人必須深入瞭解社會現實,加強理論學習,把握規律性、體現時代性、富於創造性,提高自身的知識含量。從而在新聞釋出活動中能夠坦誠地直面各種提問,儘可能滿足公眾的知政權,而不是使用那些空洞無物的大話、空話、套話、官話。處理好新聞知情權與政府保密權的關係,掌握好資訊釋出的“度”。最後,必須確保新聞發言人及其職責的經常化、固定化和關涉資訊公開化制度的法律化,讓成熟的制度來約束政府行為,透過透明度高的行政行為減少公共資源的浪費,節約行政成本,促進知政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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