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經偵執法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論文
規範經偵執法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論文
經濟案件是一類特殊複雜的刑事案件,在執法實踐中使我們深刻體會到,經偵執法活動是經偵部門打擊經濟犯罪,樹立執法權威的關健,規範經偵執法活動,履行法定職責,已成為新形式下襬在公安經偵部門面前的一需重要任務。下面就當前經偵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規範的表現成因及對策分析如下:
一、找出經濟案件不規範的現象
(一)立案不規範。其表現一是盲目立案。這種立案現象在經偵部門成立伊始就比較突出,特別在新《刑法》實施之前表現尤甚,只聽取報案人的陳述,忽略了證據的全面性、關聯性、連續性,未經認真的初查稽核工作就予以立案,以至造成冤假錯案。二是該立案的不立案。有時執法人員對經濟案件的犯罪要件研究不透徹,只憑表面現象便做否定結論,導致該立案不立案,另一方面表現在受“關係人”的干預,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況。三是立案主體間協調不力。公安經偵部門偵辦的經濟案件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有較強的關聯,但因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缺少溝通,未能建立起資訊共享、資訊交流、相互移送機制,造成立案主體間的協調不力。
(二)認定不規範。一是對主體的認定不規範。部分經濟案件對主體有一定的特殊要求,有些罪種往往因主體身份的不同而影響到案件的性質,而部分偵查人員不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忽略了犯罪構成的主體特定方面,使案件不能正確定性。二是對主觀方面認定不規範。經濟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一般都有以“非法謀利”或“非法佔有”目的。在辦案中,有些偵查人員常常把對“非法謀利”或“非法佔有”的認定侷限於犯罪嫌疑人的口頭交待,而忽視犯罪行為與“非法謀利”或“非法佔有”之間的因果關係,往往把犯罪行為與目的割裂開來,甚至對立起來,不能全面透過證據來反映和證實其犯罪的動機目的。三是對犯罪客觀方面的認定不規範。客觀方面的認定是查結案件的基礎,只有查清楚所有涉案事實形成的前因後果,各個環節一環扣一環,才能形成證據鏈,依法打擊犯罪。四是對案件的定性不規範,不能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在經濟犯罪中,罪種之間的競合、牽連現象比較突出,對各罪種的認識不清,工作不夠深入,往往難以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三)偵查活動不規範。在經濟案件偵查工作中,經常遇到威脅或不明真相的群眾圍攻尤其是跨省市辦理經濟案件更是很難。一些地方部門出於地方自身利益考慮,搞地方保護主義,表面上熱情接待,暗中不予配合,使經濟偵查工作加大了阻力。在偵查活動中也有立案不及時、偵查不到位現象。由於缺乏快速反應、快速出擊的意識和能力,往往導致犯罪嫌疑人漏網、證據被毀滅、串供、贓款贓物被轉移等現象,貽誤了戰機,給偵查取證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四)程式不規範。一是案件受理後不及時進行初查、甄別,較長時間不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能及時將立案與否的決定告知舉報人、控告人。二是先偵查後立案的現象時有發生。三是採取強制措施後未及時告知權利。四是取保候審期間沒有繼續偵查,存在著“保而不審”的現象。
(五)文書書寫不規範。一是對法律條文中的“款”、“項”分不清,在適用時把法律條文中的“項”當作“款”用。二是製作筆錄時圖省事,把“問”和“答”簡化成了“?”和“:”等等。
二、弄清經濟案件不規範的成因
(一)偵查經濟犯罪案件客觀上存在較大難度。一是經濟犯罪具有智慧性、隱蔽性的特點,犯罪分子以各種合法的幌子、形式掩蓋其違法犯罪活動,給偵查工作帶來較大的難度。二是有些經濟犯罪的時間跨度長,空間跨度大,涉及的關係複雜、人員眾多,其犯罪的過程,往往涉及到港、澳、臺以及國外,給偵查工作帶來困難。三是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地方保護主義”是經偵工作中的“頑症”,一旦偵查工作會影響到當地的經濟利益,當地有關部門往往會出面,甚至找出種種理由不協作或設定障礙,客觀上增加了打擊經濟犯罪的難度。
(二)法律有待進一步完善。新刑法修訂實施後,在打擊經濟犯罪方面,內容有了較大的充實,但部分法律條文不盡完善,相關的'司法解釋又相對滯後,使得在辦案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特別是對一些犯罪構成的數額標準難以把握,沒有統一的尺度,使偵查工作無法可依。
(三)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經偵隊伍在法律、經濟方面的專業人才比較缺乏,整體執法水平不高,部分執法人員的法律觀念、證據意識淡薄,缺乏自覺學法用法、嚴格依法辦事的意識。此外,部分領導和民警“重實體、輕程式”的觀念仍然十分嚴重少數基層單位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管理鬆懈,也是造成執法活動不規範的重要原因。
三、制定經濟案件中不規範的對策
(一)健全法制,完善體系。嚴格執法需要完善法律體系,然而在實踐中,法條過於原則,司法解釋不配套,有些法律條文存在著“漏洞”或“縫隙”,使辦案人員難以執行,也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這就迫切需要立法機關進一步完善立法配套工作,根據打擊經濟犯罪的現實鬥爭需要,不斷完善懲處經濟犯罪的有關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保證執法機關懲處經濟犯罪的準確性。
(二)理順關係,形成合力。一是進一步完善經偵協作機制,提高協作效能。經濟犯罪的跨區域、跨行業特點越來越突出,這就要求我們進一步完善經偵協作機制,強化協作措施,建立全國性經偵協作機制,形成經偵協作網路。二是加強公、檢、法機關之間的協作與溝通。密切與檢察院、法院機關的聯絡溝通,達成對法律理解的一致性,避免偵查人員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多走路、走彎路。三是加強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協作。經偵工作要向金融、稅務、工商、質監和衛生、菸草、鹽務等行政執法部門延伸,與相關部門建立起協作機制,這樣有利於調查取證、互通訊息、獲取線索、擴大案源,及時發現各類經濟犯罪活動和經濟違法活動,適時打擊和預防犯罪。透過公安經偵部門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溝通和聯絡,在案件線索雙向移送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資訊共享、資源共享的協作機制,建立起公安經偵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共同防範和打擊經濟違法犯罪的網路體系。
(三)強化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一是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提高經偵隊伍的政治素質。要從狠抓理論學習、健全規章制度、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專項治理等方面入手,強化勤政廉政建設,特別是要抓好各級領導班子的廉潔自律工作,層層落實責任制,努力提高經偵民警的工作積極性,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二是調整充實經偵執法隊伍。要根據需要,給經偵部門選調和配備工作急需的專業人才和業務骨幹,挑選一批懂金融、財稅、法律、計算機的專門人才充實經偵隊伍,改善經偵部門的人才結構,使經偵隊伍逐步走向專業化、成熟化。三是要加強業務培訓,努力提高民警業務素質和實際執法能力。採用專業培訓與綜合培訓相結合、集中培訓與分期學習相結合及脫產輪訓等方法,開展多渠道培訓。四是進一步加大規範化建設的力度,並充分藉助資訊化手段推動經偵執法活動的流程再造,全面提高經偵部門的工作效率和偵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