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智慧財產權保護論文範文

國際貿易中智慧財產權保護論文範文

  摘要:從世界經濟上角度來看,在中國市場上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問題已經成為了世界關注的重要問題。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及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並提出我國應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應採取的主要措施。

  關鍵詞:國際貿易;智慧財產權保護;智慧財產權立法;啟示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擁有智慧財產權對國際貿易的正面影響

  第一,擁有較多高質的智慧財產權會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從目前的國際形式來看,貿易出口對智慧財產權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由於各國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要素稟賦不同,一國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從而使得在國際貿易中某些技術和產品的優勢得以發揮。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就可以為其帶來競爭上的優勢,而在此過程中,它可以將企業的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產業優勢。因此,當一個國家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數量多且質量高時,從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擁有了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從而能夠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透過產業鏈的傳導機制將會增強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第二,擁有智慧財產權擴大了世界貿易的範圍。就目前所知,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行為不僅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狀況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貿易尤其是技術貿易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絡。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向專利技術所有人提供權利保護,加大專利技術所有者對自身新產品保護的程度,在一定時期內遏制其他企業對其新產品的模仿和偽造,從而加劇企業產品市場規模的加劇擴張,加大了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貿易,擴大了世界貿易的範圍。

  第三,擁有智慧財產權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將產品的組裝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中進行就是為了利用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的勞動力,使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成為他們產品的製造者,而將核心技術在本國自己開發,就擁有了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從而可以利用智慧財產權擁有壟斷優勢———這樣既可以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又可以利用新產品的壟斷優勢擴大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份額,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

  (二)擁有智慧財產權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第一,過高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認為是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動力。然而,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而智慧財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壟斷能夠向創新者提供獎勵,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創新者的壟斷受益越高,進一步創新的動機就日益削弱,這樣繼續發展的最終結果必然是智慧財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妨礙經濟的增長,而且會打擊企業的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智慧財產權保護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利益轉移問題。智慧財產權的主要持有者是現代產業,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的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並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承擔較高的執行成本,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透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但在國際之間並不存在這種機制。縱所周知,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智慧財產權,而從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享受了高於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同時其偷漏稅規模也相當可觀;假如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單純強化令其收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於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第三,過度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會導致貿易爭端。將智慧財產權和國際貿易掛鉤是國際的新動向,從而使得智慧財產權保護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各成員國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由於智慧財產權形成的貿易壁壘的合理性、複雜性、隱蔽性和合法性,現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透過其本身所具有技術上和智慧財產權上的優勢,加上他們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和在貿易領域的巧妙應用,利用專利、標準等建立本國的貿易技術壁壘體系,使得其他國家非智慧財產權人就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面臨著諸如專利申請被設路障、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進入受專利阻撓等困難,就如我們現在看到的一樣,智慧財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智慧財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一)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取得的進展

  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在中國起步是比較晚的,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開始產生並發展的,但是中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卻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時間裡走完了其他國家幾百年的路程。

  第一,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積體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我國智慧財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內容。

  第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已經開始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並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範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與其他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佔領中國國內市場,並控制中國的海外投資和出口擴張,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第一,國家缺乏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經濟、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激勵機制之一。在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為主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法律機制之一,它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而長期以來,由於我國缺乏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使得智慧財產權在經濟和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從而影響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二,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於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於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後———再引進———再落後”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於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人主要依賴進口,受制於人。

  第三,中國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目前,中國許多企業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智慧財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智慧財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智慧財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第四,中國智慧財產權立法與國際智慧財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於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於對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智慧財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可在不同程度上適用於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範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佔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國應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應採取的主要措施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智慧財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智慧財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程序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智慧財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一)將智慧財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智慧財產權數量大國,但非智慧財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後,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智慧財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智慧財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

  第一,完善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政府要為企業構建一個智慧財產權的制度保障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智慧財產權。只有這樣做,才能調動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智慧財產權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快又好地創造和產生更多的自主智慧財產權,才能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保持一定的自身優勢。

  第二,國家提供資金扶持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開發和形成。在開發和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過程中,很多企業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困擾。因此,國家可透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為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開發和形成提供資金支援以此來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收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援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形成及其產品的出口。

  第三,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培養。目前的智慧財產權危機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轉變觀念並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成員,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對我國智慧財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瞭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鑑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

  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智慧財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智慧財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並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於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而曾經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也由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消極應訴,最後要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於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援。

  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科技以人為本。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佔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儘快熟悉和掌握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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