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結算探討的論文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結算探討的論文
論文摘要:本文對信用證結算教學中部分常見的爭議問題和難點問題進行探討,淺談自己對於議付與出口押匯的區別、信用證到期地點、信用證中匯票的使用和買方如何利用信用證規避貿易風險四個問題的看法。
論文關鍵詞:信用證;教學問題;探討
信用證結算是國際貿易實務專業課程教學的一個重點內容,也是一個難點內容,這部分內容的教學質量對於學生能否更深入理解整個外貿業務流程有著重要的影響,應當引起專業課教師的重視。
一、信用證結算教學中的部分爭議問題探討
1.議付與出口押匯的區分。
議付和出口押匯在外貿實務中的具體操作有著本質的區別,但是在教學過程中,因為議付和出口押匯都有追索權,經常有教師把議付和出日押匯兩個概念混淆,認為議付就是押匯,給學生傳授了錯誤的知識。其實,議付和出口押匯的概念、法律關係和法律依據各不一樣,筆者在比較的基礎上初步探討了這個教學問題:
從概念上講,議付是指“由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及/或單據付出對價的行為。只稽核單據而不付出對價不構成議付”;出口押匯是指“出口地銀行為解決出口商的資金週轉困難而應出口商請求,以出口商提交的包括貨運單據在內的全套出口單據作抵押向出口商預支部分或全部貨款的融資活動”…。換句話說,議付是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單據給付對價,從而受讓匯票,是一種票據行為,出口押匯是以出口商的匯票或票據作為押匯行的抵押品,由押匯行墊款付給出口商,是一種借貸與擔保相結合的行為。
議付和出口押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關係也不一樣:在議付關係中,銀行支付了對價買入了單據,銀行對單據享有所有權,也就同時享有對貨物的所有權,銀行享有議付行的地位,可以行使(ucP6oo)賦予議付行的向開證行、保兌行要求償付憑相符單據議付的信用證項下貨款的權利,如遭拒絕可以向受益人行使‘票據法》賦予的追索權,並因獲得貨物所有權可以有權自行處置信用證項下貨物;在出口押匯中,因為出口押匯是以出口方提供的貨物單據作為質押擔保為基礎,由銀行給予出口方的融資,是一種借貸和質押相結合的法律關係,雖然辦理質押的銀行對貨物沒有所有權(這一點不同於議付),但如果出口商不能如期償還銀行提供的融資,則銀行對出口方可以根據質押關係對質押物主張優先權。因為銀行在出口押匯中是透過借貸提供的融資,不是透過支付對價(購買單據)提供的融資,所以出口押匯不是議付。‘
2.信用證到期地點在國外是否一定要改證的問題探討。
在信用證稽核的教學中,有的老師們會告訴學生:如發現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在開證行所在地,為了避免在國外交單延誤時間,導致結匯失敗,最好要修改信用證,把交單地點改為受益人所在地。當然這種做法是一種保守的做法,結果肯定是有利於受益人的,但問題是,在實務操作中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改證嗎?往往產生爭議,下面談談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在使用信用證時,受益人要想順利結匯,就一定要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要求辦事,這個嚴格要求中就包括一定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規定的地點完成交單任務。在實務中,我認為如果這個“規定的期限”足夠長,交單地點在國外就不會有太大問題,如果“規定的期限”較短,交單地點就應該選在國內。
二、信用證結算教學中的部分難點問題探討
1.不同種類信用證中匯票使用問題探討。
不同種類的信用證在使用過程中,匯票的使用情況是不一樣的,這一點在教學中一直是一個難點知識。在教學過程中容易出現講解片面,導致學生一知半解,不了了之,甚至理解錯誤的情況。
關於信用證的分類,其標準各異。為配合闡述匯票的使用情況,現按照信用證兌付的方式來劃分:信用證可分為付款信用證、議付信用證和承兌信用證三種。
付款信用證可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兩種。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PaymentCredit)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PaymentLetterofCredit)亦稱無匯票遠期信用證,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上規定貨物裝船後一段較長時間付款,或開證行見單後一段較長時間付款的信用證。之所以沒有匯票是因為有的國家和地區頒佈的票據法規定,凡超過六個月期限的承兌匯票,或超過一年以上的遠期匯票,不得在市場上貼現,同時對遠期匯票的期限不得超過180天,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解決遠期至一年以上或數年時間後的支付方式,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延期付款信用證就應運而生,而且被廣泛予以運用J。因為不需要匯票,所以不能貼現,也不能做“福費廷”。
即期付款信用證又可分為見票即付信用證和見單即付信用證,前者需要使用匯票,由信用證受益人開立匯票,匯票的付款人為銀行(一般是進口地的開證行,也可以是第三家付款行),由銀行直接承擔對匯票的付款責任;後者不需要匯票,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立即履行付款義務,也可以在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憑單付款(這種不需要匯票的議付較少見,具體解釋見下文),這裡不需要匯票是為了免除開證申請人的匯票印花稅負擔。
議付信用證,是允許由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有追索權的憑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及/或單據替開證行向受益人墊付貨款的信用證。議付信用證多數情況下要使用匯票,也可以不使用匯票。在使用匯票的議付中,通常受益人是匯票的出票人,開證銀行是匯票的付款人,議付銀行就是匯票的收款人,作為匯票的三個當事人,如果議付行向開證行提示匯票要求付款或承兌時遭到拒絕,議付行可以行使《票據法》賦予的追索權,向受益人追要貨款,在這裡議付行的追索權就是《票據法>賦予的;如果信用證項下的議付缺乏匯票,議付行就只能在議付的單據或獨立的議付協議中找到表明議付是有追索權的依據,一旦這種依據缺乏,議付行的行為很可能會被認為是不具備追索權的買斷所有權行為,如果此時出現意外,議付行的會有較大風險。所以<票據法>在特定情況下賦予議付行追索權的憑證就是匯票,這也就是為什麼議付多數情況要使用匯票的原因。
承兌信用證,是指以開證行或付款行為遠期匯票的付款人,並由其承兌遠期信用證項下匯票的一種信用證。承兌前,銀行對出口商的權利與義務是以信用證為準;承兌後,單據與匯票脫離,銀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按照票據法規定,應對出票人、背書人、出票人承擔付款的責任。可見承兌信用證要使用遠期匯票。
2.信用證結算方式在規避買方風險上的作用探討。
信用證作為一種較為安全的結算方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小買賣雙方的貿易風險,尤其是賣方。在教學中往往強調賣方這個最大的獲益方,同時也明確買方在使用信用證的過程中,因銀行不過問“單貨是否一致”而容易致使買方受到損失,忽視了買方也能從信用證結算中規避一定風險的介紹,這樣就導致學生不能完整理解信用證有益於買賣雙方這一特點。
銀行在審單過程中只從單據的表面稽核是否“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確容易給賣方憑完整、相符的假單據騙取貨款的機會,但是這種可能性完全可以在買方謹慎處理信用證申請的事宜中予以避免,並轉而利用信用證業務“單據嚴格相符”這一屬性保障買方的利益。
信用證是買方申請並經銀行交給賣方使用的有條件付款憑證,這些條件是從買方的開證申請書中轉錄到信用證中的,信用證一旦被賣方接受,賣方就要嚴格按照信用證要求來處理各項結匯前業務。如果買方在填寫開證申請時,合理利用第三方認證證書,就可以從實質上確保賣方所交貨物能夠符合買方的預期,比如:透過在信用證結匯單據中加入由權威機構出具的商檢證書,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單貨相符。
在外貿業務中,單據是在~些業務環節產生的,單據的質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這些業務環節完成的質量,買方可以透過信用證這種對單據要求嚴格的結算方式,保證賣方在每一個環節都能夠謹慎完成,比如按時裝運,按時寄送有關檔案,也正是因為開證銀行付款的前提是“單證一致、單單一致”,銀行在單據處理上的嚴格相符原則,省去了買方反覆催促賣方的麻煩,使得買方在信用證中要求的事情,賣方為了能夠儘早交單結匯成功而積極主動的完成,也就能夠讓賣方在一張符合買方利益的信用證下,儘自己最大的努力保障買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