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鑑定書論文
房屋安全鑑定書論文
根據新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中關於“在辦理租賃合同登記或備案時,工商業出租或者改變出租房屋功能、結構的,應當提供具備資質的房屋安全檢測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檢測報告”,房屋安全鑑定書。
本公司業務範圍:
1、出租房屋租賃前安全鑑定
2、文化、體育、娛樂、賓館、餐飲、商鋪、展廳等公共場所的開業前、轉業前和資質年審前的房屋安全鑑定
3、房屋改變用途安全鑑定及改變使用功能鑑定
4、工業廠房安全鑑定
5、房屋結構加固
6、災後危房檢測
本公司已發展成為擁有檢測試驗裝置四百餘臺,試驗範圍涉及房屋安全性檢測、建築原材料及半成品的檢驗試驗、建築結構試驗、地基與樁基檢測等幾大類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綜合性實驗室及工程勘察與地基處理、結構加固等業務。
(深圳市建工質量檢測鑑定中心,資質證書齊全)
(我司為更好的配合政府實施相關規定及政政策,)
(科學 公正 準確 誠信)
我們將秉承“公正、服務、發展、共享”的經營理念,竭誠為廣大客戶提供更完善,更周到的服務。 聯絡我的時候請說是在《深圳跳蚤網》上看到的,謝謝。
根據2010年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及工作方案,結合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的性質、特點和職責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參照執行。
一、房屋安全鑑定法規、政策及要件
1、法規政策依據。為了加強城市危險房屋的'管理,保障國家、人民生命、財產不受損害,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及標準,執行房屋安全鑑定工作,鑑定書《房屋安全鑑定書》。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4號令《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29號《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1.3襄政發158號檔案《襄樊市危險房屋管理暫行辦法》
1.4襄樊市政府令第5號《襄樊市市區中心城區村(居)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1.5湖北省物價局、財政廳鄂價房服73號檔案
1.6襄樊市物價局、財政局襄價服字111號檔案
1.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鑑定標準》(JGJ125-99)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GB50292--1999)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築抗震標準(GB50023--2009)
2、鑑定範圍條件。對已建成使用並已超過保修期的房屋,不分權屬性質,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受理房屋安全鑑定。
2.1因自然、災難損壞的房屋
2.2由於行為人(含單位)拆改或附加建(構)築而可能導致構件、設施損壞的房屋
2.3因毗鄰或鄰近興建、擴建、加層改造及樁基施工、樁基開挖等可能影響安全的房屋
2.4擬改變或已改變用途的房屋
2.5擬進行交易、抵押、保險等活動的房屋
2.6五年以上未作安全鑑定的公共場所用房
2.7需要進行單棟或成片改造、加層的房屋以及超過設計規定、使用年限的房屋
2.8商品房遺留未進行施工驗收,但已實際投入使用的房屋,可作為申辦房屋房產證提交的房屋竣工驗收證件
2.9其它需要進行安全鑑定的房屋
3、申報條件材料。申請房屋安全鑑定,須提供與房屋有關要件材料,資料齊全,符合以下條件,予以登記受理。
3.1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或委託證明)辦理登記手續
3.2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租賃合同
3.3個人合法身份證或戶口簿
3.4當地村委會、居委會、四鄰簽署意見證明
3.5司法機關仲裁或審判出具委託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書或判決書
3.6房屋原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資料
3.7房屋變更有關的情況資料
二、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流程
1、初始調查。鑑定人員按照房屋安全鑑定初始調查備案表規定的內容,對房屋進行初始調查,並如實填寫初始調查備案表。
1.1房屋的基本情況和現狀情況:房屋座落位置、產權歸屬、證件編號、建成年份、用途、結構型別、承重方式、層數層高(建築面積)、平面形式及屋面構造等。
1.2房屋的歷史變更和使用情況:有無高溫、潮溼、振動、腐蝕;有無添搭、擴建、折改、超載、改變用途;有無震害、水淹、火害、蟻害;有無鄰近建房、打樁、挖基坑等因素。
1.3查閱被鑑定房屋設計、施工、改擴建、加固圖紙說明、地質資料及其它有關技術資料,做好登記,重要資料要影印留存。
1.4調查被鑑定房屋應確定重點,按房屋現狀分層繪製平面圖,做好記錄,若需結構檢測,則及時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