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線資源代際轉移的利益補償機制比選與設計的論文

港口岸線資源代際轉移的利益補償機制比選與設計的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港口岸線資源代際轉移中存在外部

  港口岸線資源代際轉移中的外部性同樣表現為當代人港口岸線資源開發不足或開發過度對後代人的正外部性或負外部性的影響。

  當代人港口岸線資源開發不足,一方面,直接增加了後代人可開發的港口岸線資源數量,使後代的港口岸線資源的價格降低[1]。單從對可開發的港口岸線資源的數量而言表現為代際的正外部性。但是另一方面,港口岸線資源的開發不足,這會直接影響到社會按最優的發展速度的前進步伐,從而改變未來歷史社會的發展程序,直觀而言是減慢了其未來人類歷史發展的程序。對社會的按最優速的可持續發展而言是造成了負外部性的影響。

  當代人過度開發港口岸線資源,一方面,直接減少了後代人可開發的港口岸線資源數量,造成後代人的資源匱乏,從而增加了後代人的開發成本,表現為代際的負外部性。另一方面,按照社會發展理論,本該在後代開發的資源在當代被提前開發,當代人的開發水平對於後代人來說是落後的,這會增加後代人的維護成本、重新開發成本等等,這會直接影響到社會按最優的發展速度的前進步伐,從而改變未來歷史社會的發展程序,對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言同樣是造成了負外部性的影響。

  二、已有解決代際外部性的方案比選

  (1)試圖依據科斯定理建立一個有效的代際產權制度的方法具有很大侷限性

  有效的產權制度具有強大的規模經濟的效應,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依據產權制度而進行直接協議交易的成本會相對較低。因此,建立有效的產權制度,從而增進社會依據產權制度而進行的直接協議交易,可以有效地降低社會的交易成本,從而增進整個社會的運作效率。

  有效產權制度的這個優勢特點也使得透過建立有效的產權制度從而促進直接交易協議的達成,成為了解決行為外部性問題的首選方案之一。特別是在本來就存在產權缺失或產權虛置的情況下,透過完善產權制度來克服一般性的行為外部性問題,可能會是一個相當有效的方法。

  但是,雖然代際外部性問題同樣根源於代際產權的不完備性,但是,由於代際關係本身的特殊性質,由於客觀存在的代際之間的時間阻隔,代際產權存在著不完備的特徵是客觀地不可克服的,因此,透過完善代際產權制度來克服代際外部性的方法是不可行的。另外,在代際之間充分界定產權其本身在技術上根本不可行。換言之,在代際之間充分界定產權,完善代際產權制度的交易成本無限大。因此,試圖依據科斯定理建立一個有效的代際產權制度的方法具有很大侷限性,是不可行的。

  (2)採取主流經濟學所倡導的庇古稅的方法面臨新問題

  用於解決行為外部性的庇古稅的方法最早由庇古於1920年在其《福利經濟學》一書中首次提出。庇古認為:由於環境問題的重要經濟根源是外部性,那麼為了消除外部性,應該對產生負外部效應的單位收費或徵稅,對產生正外部效應的單位給予負稅補貼。一個汙染者需要負擔與其排放汙染量相當的稅收,即庇古稅。

  採用庇古稅這一利益調配的方法與產權界定產權的制度方法一起被認為是解決一般行為外部性問題的兩種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其後,被引入到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之中,用來解決代際外部性問題,在結合折現核算的基礎上的庇古稅的方法也成為用來解決代際外部性問題的主流方法。

  比如,Ono(1996)在John et al(1995)的工作基礎上,在世代交疊模型中設計了最優稅收制度(消費稅和代際收入轉移)來內生化環境外部性,以使內部化環境的代際外部性問題。在其包含環境外部性的世代交疊模型中,環境稅用來內生化經濟生產所帶來的外部性。認為環境稅會使消費者減少提供這種存在負外部性的私人品,以維持環境汙染量不變,達到經濟和環境的平穩增長[2]。

  但是,對於解決代際外部性問題,庇古稅的方法面臨以下兩大新問題:

  ①庇古稅的方法需要建立在對外部性準確核算與測度的基礎上。確定庇古稅的徵收與補償,首先必須對對外部性的影響進行準確的核算與測度。只有準確地知道外部性影響對“交易內部人”或“交易外部人”的成本與受益的影響進而對二者的利益進行庇古稅的徵收與補償才能達到有效治理的要求,要做到這點非常困難。

  ②庇古稅的方法具有分散性的特點,缺乏統一性,其執行成本高,效率方面也具有很大的侷限性。

  即使假設代際外部性問題對未來造成的影響是可測度的,由於庇古稅的方法需要針對不同的外部性問題設定不同水平的庇古稅,並且其執行過程中同樣需要與分散的經濟主體進行徵收與補償的交易,其執行的交易成本也將會是相當高的。

  (3)汙染權或資源權市場交易的方法同樣也具有很大的侷限性

  為解決環境的外部性問題,在傳統的排汙收費的基礎上,人們又提出了汙染權交易的方法,並在西方發達國家治理環境的外部性問題的實踐中已有一定的運用。

  汙染權交易的方法由美國人戴爾斯於1968年在其《Pollution,Property and Price》一文中首次提出的。汙染權交易的方法是指由管制當局制定總排汙量上限,按此上限發放排汙許可證,排汙者可以將政府發放的排汙權進行自由交易。具體做法是政府作為社會的代表即環境資源的擁有者,把排放一定汙染物的權利進行拍賣。汙染者可以從政府手中購買這種權利,也可以向擁有汙染權的汙染者購買,汙染者相互之間可以出售或轉讓汙染權。排汙權的初始發放數量和方法是管理者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制定的,排汙權一旦發放即可按照規則自由交換[3]。

  這裡我們可以看到,這種拍賣汙染權資源權的方法是對庇古稅的方法的一種改進,其強調市場自發調節的`力量,透過市場化的汙染權與資源權的定價的方法,來實現對汙染與資源消費的自發調節,因而可以克服分散利益調節的庇古稅的方法在執行成本方面的侷限性,提高治理的效率,其在理論上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但是,這種汙染權或資源權市場交易的方法與庇古稅的方法一樣需要建立在對代際外部性的未來影響有效測度的基礎之上,採取汙染權交易、資源開發權市場交易、環境資源市場交易的方法來治理汙染、資源消費、環境資源消費等代際外部性問題,由於代際外部性的未來單向性特點與該方法在理論上不可測度與不可檢驗的缺陷,採取汙染權、資源權交易的方法來治理環境的外部性問題在現實中同樣也是不可性的。 (4)基於未來預測的影子價格的資源定價的方法仍具有很大侷限性

  基於未來預測的影子價格的資源定價的方法與汙染權、資源權市場交易的方法一樣實質上都是對資源依據對未來影響的測度進行定價調節的方法。雖然,它可以克服分散利益調節的庇古稅的方法在執行成本方面的侷限性,提高治理的效率,在理論上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由於基於未來預測的影子價格的資源定價的方法一樣需要建立在對代際外部性的未來影響有效測度的基礎之上,而代際外部性的未來單向性特點與該方法本身在理論上不可測度與不可檢驗的缺陷,採取汙染權、資源權交易的方法來治理環境的外部性問題在現實中同樣也是具有很大侷限性的。

  (5)綠色GDP核算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它無法有效解決影響可持續發展問題的代際外部性問題

  針對一些國家和地區建立在高投入、大量資源低效率消費基礎上的粗放型經濟增長的發展模式以及現實中存在的大量資源浪費與低效率消費等嚴重影響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代際外部性現象,人們提出了綠色GDP核算的方法來衡量經濟社會發展的質量,以糾正資源浪費與低效率消費的代際外部性問題。

  綠色GDP核算的方法以資源消費量(包括環境資源的消費)作為經濟增長質量的重要指標,對傳統的單計算產出的GDP核算體系加以有效補充,以對地區或國家的經濟增長質量作出評價。顯然,其對於解決地區或社會資源浪費與低效率消費等嚴重影響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代際外部性問題具有明顯積極的意義,其在實踐中的運用也明顯取得了成效。

  但是,由於綠色GDP核算的方法其本身在核算體系的完整性、充分性方面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並且其對總體合理性水平的把握上也同樣具有不可測度與不可檢驗的缺陷,因而綠色GDP核算的方法同樣具有很大的侷限性,無法有效解決影響可持續發展問題的代際外部性問題。

  三、港口岸線資源代際轉移的補償模式設計

  本文提出補償模式設計,即建立代際轉移專項基金並開徵資源環境代際補償稅。建議設立港口岸線資源補償基金。這部分基金主要用於後代人改造以及重新利用岸線資源,例如,改造不宜建港的岸線資源,對已經遭到破壞的生態進行恢復等[4]。

  另外,本文認為,開徵“資源環境代際補償稅”,對當代港口岸線資源進行開發的法人或者個人,應當依據其消耗的資源量進行補償稅的徵收,一方面可以保證專項基金的來源,還可以內化一部分環境成本,減少資源浪費,迫使企業尋求資源節約型生產方法。

  對於在當代開徵資源環境稅,是因為其與在資訊成本、徵管難度以及對企業提供激勵和促進新技術等方面,比行政手段的管制、排汙收費制度、汙染權交易制度等方面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一,透過徵收資源稅可以影響企業的運營成本,導致影響其經濟效益,使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外部不經濟[5]。它比汙染權交易制度更能夠有效的控制對港口岸線資源的汙染,同時徵收資源稅的手段以價格機制為基礎,相關執行企業會對稅收所提供的市場資訊做出反應,另外,政府也不需要花費時間和經歷去獲得運營企業相關的成本函式的資料。同時,透過徵收環境資源稅可以督促運營企業對自身技術的改進,從而在減少資源浪費的基礎上增加收益。

  第二,徵收資源環境代際補償稅有利於在資源代際配置中體現出公平、效率的原則。當代人在本期過度開發港口岸線資源,對環境和資源可能會造成很大的浪費。這樣,不僅對當代產生影響,對後代的影響更大,後代不僅不能夠繼續利用資源促進經濟發展,當代所造成的破壞很可能會威脅到後代人的生存環境,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對當代人徵收資源環境代際補償稅,將其按照基金的模式進行運作,能夠給後代人予補償,另外,透過徵稅,矯正環境資源配置中的“市場失靈”,使負外部效應透過市場價格體現出來,既彌補了市場的缺陷,也為解決其他環境保護措施低效率的問題提供了一定的方案[6]。

  第三,與徵收排汙費、汙染權交易相比較而言,稅收手段更透明,更能夠有效地防止“尋租”行為的發生。候著需要獲得相關運營企業成本的詳細資料,並在不同企業之間進行分配,這就需要企業與政府之間加強聯絡,但在此過程中“尋租”行為容易滋生——政府官員在決策時容易受到運營企業的影響,從而使政策偏離原本合理、有效的軌道。

  四、展望

  未來,需要結合港口岸線資源價值評估以及代際配置模型進一步研究資源環境代際補償稅機制的具體細節以及相應的運作模式,促進資源、環境、經濟以及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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