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論文
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論文
電子商務並不是一種新現象,也不僅限於因特網,商人和企業許多年來一直在使用各種不同的電子化網路來交換商業資料。為大家分享了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的論文,一起來看看吧!
摘 要:隨著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創造著新的商務環境,而我們所定義理解的智慧財產權是在網路和電子商務沒有出現或者是在還沒有得到廣泛普及應用的時候提出的,因此產生了許多關於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糾紛。網路具有虛擬性,智慧財產權本身也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兩種“虛擬性”的碰撞勢必會對電子商務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造成極大的衝擊,電子商務環境下催生的新侵權方式也對智慧財產權人的利益造成了新的危害,這就需要我們完善電子商務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從而促進電子商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電子商務;衝擊與挑戰;侵權方式;保護措施
智慧財產權是一個經過長期發展、演變形成的概念,專利權和商標權都是伴隨著近代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而逐漸興起的。相比知識產權制度的較為悠久的歷史,電子商務的發展時間則短得太多,它是伴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而興起的一種嶄新的商務手段。我們所定義理解的智慧財產權是在網路和電子商務沒有出現或者是在還沒有得到廣泛普及應用的時候提出制定的,但今天電子商務活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創造著新的商務環境,這就出現了許多亟待解決的新問題,我們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就需要不斷地改進和完善。
一、電子商務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衝擊與挑戰
傳統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在特定的時間空間中保護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對其智力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不允許其他人在法律不允許的範圍內實施他人的智力成果,而電子商務的產生,不僅打破了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時空範圍還對其專有性質下的人身、財產利益產生了重大威脅,並且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程式也發出了挑戰。
(一)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其保護物件為作品,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只是一種表現形式並不包括其內容本身,其要求原創性,即獨立完成,即使是內容相同但是完全獨立創作的兩個作品,著作權法均對其保護,而網路發展促進下的電子商務環境中,著作權的保護受到了巨大挑戰。
第一,體現在網路虛擬性方面,著作權的獨創性、專有性保護被大大削弱。獨創性,即獨立創作的作品完成即享有著作權;專有權,即排他性,未經許可其他人不允許以營利為目的使用。電子商務環境中,人們無法直觀實體商品,僅僅憑藉被轉制而成的商品數字資訊做出判斷,更有的商品直接是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例如音樂、電影等,網路上數字化作品的公共傳播可謂方便快捷,數字化的複製更是簡單易舉,並且在電子商務環境中著作權人的身份實在難以確定,購買人更是不屑於知道誰是著作權人,署名權認定困難一定程度上也加劇了對著作權人專有性權利的破壞。
第二,電子商務環境對傳統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時空範圍也產生了巨大挑戰。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有其時間範圍的,著作權保護的時間範圍是作者的終生加死後的五十年,而在電子商務中,首先作品的保護起算時間難以確定,其次作品的更新換代速度大大提高,每時每刻推陳出新是電子商務的生存法則,這也就使得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即使在保護範圍內也不一定能夠享有經濟利益。地域方面的挑戰更是顯而易見,智慧財產權是有其地域性的,在國內享有著作權國外不一定當然享有,而網路這條世界大通道使得產品資訊流入流出問題變得簡單容易,資訊在“地球村”中傳播迅速,這種跨國界的傳播對著作權的地域性形成了巨大沖擊,然而各國的著作權法的規定也不盡一致,這也對著作權的保護造成了困難。
(二)專利權
專利權不同於著作權一樣能夠自動產生,我國關於是否授予專利權有三個實質性條件,即要滿足實用性、新穎性、創造性。網路技術對專利的新穎性、創新性、實用性造成了極大的衝擊。一般而言新穎性的判斷是與特定領域內已有知識的對比,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新穎性的認定是十分困難的,這與電子商務技術的快速更替、範圍無限的特性有關,同時網路的公開性也放大了專利公開制度的危害,先行實施的認定也是難以下手,另一方面在電子商務環境中,關於侵權主體的'認定以及管轄問題的確定還沒有定論。
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帶動了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技術的專利授予問題也就隨即提出。網路技術的發展來自於電商又作用於電商,而專利的授予可能影響某一行業的持續發展。電子商務在發展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網路通用技術是否具有創造性、能否授予專利的問題也就值得探討。
(三)商標權與域名
在傳統商務中,商標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有著識別商品服務來源、品質保證、廣告與競爭的功能。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商標的使用方式除了標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以及廣告宣傳用途外,還有著使用其商標作為域名以及在網路搜尋引擎中作為關鍵詞來使用的功能。一般來說,傳統的商標是以平面的形式存在的相對固定不變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等元素的組合,而在電子商務中,將傳統商標動態化,或者將傳統商標以聲音、影片等形式加以改造成為了可能,而這種以原有受商標權保護的商標進行改造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還無定論,對於這一過程是否含有智力創造成果的判定目前還未有標準。
另外,在電子商務中與商標息息相關的域名問題也值得關注。任何進行電子商務的企業首先必須註冊自己的域名。在電子商務中,域名同樣起到了識別符號號的作用,與商標並無兩樣。因此筆者認為,域名也應屬於商標的範疇,受商標法保護。域名簡單說就是網際網路地址,我們知道,商標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商標所有權人一般只能在申請國享有獨佔的權利,而域名則不具有地域性,它在唯一的、排他的同時又具有全球性,所以很有可能出現域名與商標衝突的情況,例如,A國的甲與B國的乙均只在本國申請了相同的註冊商標,在他們用自己的商標申請域名時,就會產生衝突。
二、電子商務中對於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方式
(一)著作權
著作權問題是電子商務中出現最多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我國著作權的主要內容有二,分別是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顧名思義,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著作財產權中的複製權及發行權則與作者對其著作權享有經濟利益有莫大的關係。而有些行為,例如未經過允許、未支付報酬私自將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傳統作品數字化或者直接將數字形式存在的作品投放網路,進行網路傳播、無形交易,這就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表權以及發行權,同時將作品轉化成數字化這一過程也涉嫌侵犯了作者的複製權。作品一旦在網路上公之於眾,其傳播速度之快是無法想象的,作者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也就遭到侵害。由於網路上的交易具有隱蔽性的特點,這就給抄襲、剽竊、冒名頂替以及將他人作品稍加修改署上自己的姓名的一些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這也就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發行權、複製權、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並且,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商務資訊以及資料庫也是著作權所保護的重要物件,這涉及侵權與被侵權,篡改、盜用他人的創造性商務資訊及管理資料庫等侵權行為。
其次,網站網頁起到了提供交易平臺、展示商品效能的作用。網站的設計體現了製作人的智力勞動成果,其實質應為彙編作品,因此筆者認為應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範圍,這裡就涉及到素材、網頁複製、非法使用網頁、超連結等侵權問題。有些網頁製作者未經許可未支付費用將他人的文字作品、攝影作品、美術作品、音樂作品作為素材使用在公共網頁網站上來獲取利益,這顯然侵犯了作者對作品享有的發表權、發行權、複製權、展覽權、表演權。這也是對其鄰接權的一種侵犯,例如錄音錄影著作者權、表演者權等等。另外,前文提及,網頁的製作應屬於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範圍內,但網頁的複製以及非法使用他人網頁的現象也大量存在。網站上非法使用超連結的問題更是棘手,在一個網站上透過超連結的模式,輕易將其他網頁上的某種資訊直接連結到自己的網站上,或者直接將下載地址超連結到網站上提供直接下載服務,這是一種典型的複製行為。如果只是將他人的網站連結到自己的網頁上,也存在著對被連結的網站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二)專利權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專利的保護物件主要是:技術專利、商業方法等。圍繞著國內外電子商務專利的現狀分析,國內大多數的專利覆蓋在電子支付與安全保障等方面,一些網路傳輸技術、資料庫、物流系統等方面略有涉及數量很少;國外的電子商務專利主要關注電子商務方法,即商業方法方面的專利最多。
電子商務的發展催生了很多專利權保護的新客體,例如商業方法、電子商務模式、電子商務軟體、網路技術、電子支付技術等等,而這些包括商業方法在內的專利,與電商企業的經濟利益、所獲收益大大相關,而我們在電子商務的商業方法、商業模式等方面的保護仍十分不足,但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這些方法手段會被競爭對手快速複製。對於網路上的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給予專利的保護,儘管面臨很大爭議,但它確實可以刺激及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模式已成為專利保護的一種客體,事實不容忽視。另一方面看,透過電子方式進行智慧財產權的申請核准也是一種發展方向,是一種特殊的電子商務,但其中也暗藏著搶注的弊端。
(三)商標權與域名
在電子商務中商標權侵權方式中最普遍存在的應該就是域名搶注行為。所謂域名搶注,又稱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是指註冊人將他人的註冊商標、企業名稱等搶先註冊為自己域名的行為。我國的一些著名企業和商標,例如長虹、全聚德等在域名註冊上就被其他人搶先註冊,最終雖又以高價將域名買回,但遭受了巨大的損失。而有些人也正利用了域名制度,專門從事搶注域名以賣給商標所有權人謀求經濟利益的事業,這嚴重侵害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縱容了商標侵權行為的發生。
其次,在網頁連結中的商標侵權現象也較為常見。在自己的網頁上將某些知名商標、馳名商標的商標標識設定成連結入口,透過網路連結的技術,使用者點選後直接進入設定連結人的網頁,透過知名商標來騙取網路使用者點選量。有時透過深入連結等技術手段進入某網頁的消費者會誤認為該網頁顯示的商品確實是標識所示的知名商標產品,從而誤導消費者對商標及商品產生混淆。
在商標地址使用中也出現過相應的情況,一些人為假冒商品的來源,或者虛假宣傳實際並未銷售某種產品而在域名後面加上他人商標的名稱誤導消費者,這也構成了商標侵權。
另一種侵權行為是搜尋引擎中的商標侵權,這是一種隱形商標侵權。網頁設計者在設計網頁時將元識別符號嵌入到原始碼中,這樣網路使用者在搜尋引擎中搜索其他商標時,就會無意中訪問該網站從而對商標權人的權益造成侵害。
還有一些網路侵權行為是傳統侵權行為在網路上的延續,盜用、冒用他人商標,利用知名商標騙取點選量,利用假冒名牌等手段進行虛假宣傳等等。
三、電子商務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措施
網路具有虛擬性,智慧財產權本身也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兩種“虛擬性”的碰撞勢必會加大電子商務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困難,這就需要我們完善電子商務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一)完善相關立法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需要仰仗法律,當法律這張盾牌出現“裂紋”的時候,我們應該去努力“修復”它。目前,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仍存在許多“真空”區域。首先在超文字連結方面,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並沒有相關的規定;關於馳名商標的保護,《商標法》中並沒有提及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應作如何處理;域名惡意搶注、電子商務模式等問題我國的法律也沒有詳細的規定。在法律完善方面,首先應該將電子商務納入法律覆蓋範圍內,詳細規定列明侵權行為與方式,切實保證智慧財產權人的利益,借鑑國外的一些法律再結合本國國情制定出能夠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電子商務良好發展的法律法規。
(二)加強執法,規範電子商務網路平臺
近年來,我國也制定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一系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初步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與國際經濟貿易接軌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體系。法律制度的健全更加需要在執法方面的進步.完善智慧財產權註冊登記制度,恪守公平正義原則,不只以時間先後作為判定標準,靈活處理搶注域名等行為。各相關行政部門緊密合作分工明確加大基礎設施建設規範電子商務網路平臺,對於危害網路平臺安全的行為要加大打擊力度,對於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進行懲罰性罰款。
(三)電商企業應加強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與規劃
有些電商企業認為自己擁有智慧財產權就可以高枕無憂了,然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需要仰仗法律的,而法律對此相關利益的保護是一種事後的保護,並且由於智慧財產權非物質性的特點,在被侵權後的舉證問題對於大多數被損害利益的電商企業來說是相當大的問題,而且得到的賠償常常不盡如人意,遠遠不及所受損害而失去的利益,並且參加訴訟等程式會耗費大量的精力與財力,所以對於電商企業來說,其自身擁有較完善的保護措施相當必要。建議企業成立智慧財產權開發與保護部門,完善法務部門的相關工作,增加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方面的職能,彌補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上的漏洞,加強智慧財產權方面管理。
(四)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識,形成良好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氛圍
電商企業一般對相關知識掌握較少,對電子商務中智慧財產權被侵犯的具體情形認識不清,往往會造成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保護漏洞,意識到侵權問題時,往往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例如域名搶注的問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應儘早瞭解及時行動保護自身利益,清楚一般侵權的方式方法,提高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做到有的放矢,見招拆招,同時企業也應該樹立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意識。對於廣大網路使用者而言,應做到合法下載、文明瀏覽相關資訊,不要跨越合理使用的範圍而對著作權人利益造成損害,也不要私自將他人作品上傳網路並主動傳播,尊重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
(五)提高網路技術,透過技術途徑保駕護航
電子商務環境中的侵權除了一般侵權,還存在利用網路技術進行的隱形侵權,而目前一些應用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網路技術也開始出現,像數字水印技術、加密技術、防火牆技術等等。數字水印技術能夠幫作者在作品上留下相關印記以表明著作權歸屬,加密技術能夠防止不正當使用相關商務資訊保護網路資料庫的安全,防火牆技術更是能夠阻礙一些技術途徑的隱形侵權行為。同時,再開發一些監控、預警、追蹤的網路技術以保證智慧財產權人能夠迅速發現定位侵權行為的發生採取措施維護自身權益。
(六)加強國際合作
由於網路的全球性,電子商務儼然成為了一種全球性的商務手段,而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特點卻限制著電子商務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每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立法也不盡相同,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認定與懲罰標準也是不同的,而每個智慧財產權人智力成果應受到廣泛的尊重與保護,各國之間應加強溝通,多些合作,共同致力於維護智慧財產權,共同制定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公約,促進國際間電子商務的良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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