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化推動監管統計的優秀論文

資訊化推動監管統計的優秀論文

  大力推動資訊科技建設,建立以法人為主體、以風險統計為核心的全面反映金融機構經營情況的與國際接軌的先進的統計制度,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統一、標準、規範的資訊披露制度,滿足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需要,滿足風險監管和預警體系評價的需要,滿足銀行監管透明度的需要,是“管法人、管內控、管風險、增強透明度建設”的現代監管理念在銀行監管統計工作領域的反映。本文基於構建與國際接軌的銀行監管統計資訊平臺的目標,從理念、制度和技術層面,探討了銀行業監管統計工作轉軌和創新的觀念變革以及充分發揮監管統計的資訊、諮詢和監督功能的路徑。

  一、統計理念:統計資訊是公共產品

  統計資訊資源不是由政府壟斷的產品,更不是統計部門的私有財產,而是為全社會共享的公共產品。政府利用納稅人的錢生產出來的資訊和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資訊,都屬於全體公民所有,因此是一種公共產品,除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資訊外,統計部門有義務向全體公民提供。強調銀行業執行的透明度,包括不良債權在內的資訊的公開披露已成為監管的一種趨勢。樹立統計資訊是一種公共產品的理念,打破對金融統計資訊的遮蔽,滿足外部審計和公眾機構查詢的需要,不僅符合先進的統計思潮、國際慣例,更是銀行監管的本身的技術前提。

  二、統計制度:需求多層面的整合和觀念的變遷

  (一)依法界定監管者與監管物件在統計上的關係。樹立調查者與被調查者法律地位上平等的新觀念。從行政法律關係上,銀監會統計部門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關係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係,但是它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樹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觀念要求我們依法規範監管統計工作,加強對統計監管者行為的規範和約束,銀監會行使統計調查權力應減少隨意性,尊重被調查者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權益。有法定填報義務的調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據,要在調查表中註明法律依據,並且將統計調查制度透過一定的渠道向社會公佈,統計結果也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二)準確把握監管統計工作的核心。風險是監管工作的核心,揭示和控制風險就是監管的目的。監管統計工作要始終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和風險狀況作為工作的基本內容和目標,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把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底數、風險指標變化情況、風險的關鍵部位和特徵作為監管統計的核心,為真實的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盈虧水平,為全面評價銀行業機構發展能力和風險狀況提供基礎資料。為此,構建一個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監管實際,全面反映境內外、表內外、本外幣的資訊情況的監管統計體系是監管工作的基礎。各項統計工作都要以風險統計為核心,必須以風險為切入點,全面反映銀行業機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情況以及銀行自身對風險的抵禦能力。這不僅意味著監管統計的統計內容、重點的變化,同時也意味著監管統計的統計方法的變化。

  (三)豐富監管統計工作的內涵。現代的監管理念越來越強調商業銀行的內控和治理。監管統計工作不僅僅是監管部門風險監管的需要,是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管統計以風險統計為核心,特別關注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資產質量,二是資金流動性,三是盈虧情況。這些內容也是銀行的管理者和經營者以及銀行的投資者所關注的。全面、及時、準確地收集報送監管統計報表,也可以全面、及時、準確地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資金流動狀況和經營成果,本身就是進一步風險管理和經營決策的前提。對監管統計報表填報過程的資訊收集和判斷本身也應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和加強內控的重要的手段,銀行業監管統計制度也應是銀行業內控的重要制度框架。這對監管統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監管統計指標和統計報表的設計要體現國際金融風險監管的最新發展要求,滿足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風險評估的基本要求,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有敏感的反應。

  (四)科學地建立合理有效的監管統計制度。

  經濟學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提醒我們必須考慮資源約束,即必須認識到實施監管也是要耗費資源的,在追求理想的監管目標和設計監管法律制度時必須有監管成本的觀念。這意味著我們的監管統計制度和方法上都要堅持科學和合理的原則。在新的制度和方法制定前,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被調查人和社會各界的意見,科學論證,既滿足監管和各方面的需求又避免繁雜煩瑣,做到科學、合理、簡潔、規範。要做到這一點,統計觀念的`改變是必須的,要有開放的先進的統計理念,既運用成熟的統計方法,又借鑑先進的統計技術成果。

  (五)完善監管統計的技術平臺。統計資訊化的核心,是用現代資訊科技改造傳統的統計生產方式和統計生產模式。既要建立與監管工作相配套的統計指標體系和報表制度,同時也要建立與統計工作相配套的銀監會獨立的資訊化工程。資訊化始終是統計工作所必須依託的工具和載體。推進監管統計工作資訊化其實質就是實現監管網路化統計。所謂網路化統計,就是指在計算機網路環境下完成統計設計、統計資料的採集、傳輸、加工、儲存和釋出等統計資訊的生產和管理活動。

  三、統計功能:銀行監管統計目標實現的決定性因素

  我們常說統計具有“三大功能”即資訊、諮詢和監督功能。銀行業監管統計的基本功能也同樣是資訊功能、諮詢功能和監督功能。資訊功能是指統計部門根據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調查方法,系統地採集、處理、傳遞、儲存和提供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資訊,為銀行業金融監管服務;諮詢功能是指統計部門利用掌握的統計資訊資源,運用科學的分析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深入開展統計分析和專題研究,為各項銀行監管工作提供諮詢建議和對策方案;監督功能是指統計部門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及時準確地從總體上反映銀行業體系的執行狀態,對銀行業體系及單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定量檢查、監測和預警。

  發揮監管統計的三大功能,必須從監管統計部門職能定位入手,使監管統計部門成為銀行業監管的“資料庫”和“資料庫”,充分發揮統計的矩陣式管理功能,成為銀行業監管的“資訊中心”、“風險預警中心”和“資訊科技支援中心”。監管統計的“資料庫”是一個以描述銀行風險為核心的一個有機協調的互為補充的資料集合體,針對我國銀行業風險狀況和風險控制技術的發展,這個“資料庫”至少應涵蓋以下幾個子系統:非現場監管資料系統、現場檢查資料系統、風險評價預警資料系統。所謂“資料庫”是相對於“資料庫”的數字形態而言的,是指和金融監管統計相關的反映金融機構執行狀況和風險狀況的各類經濟、金融情況反映和分析報告。“資料庫”和“資料庫”的完備是監管統計發揮資訊功能的基礎。“資訊中心”的建立就是要透過對“資料庫”和“資料庫”資訊資源的開發,實現統計的諮詢和監督功能。建立“風險預警中心”可以充分發揮統計的監督功能,及時地向監管部門通報和反饋預警統計資訊,提示監管的工作重點和切入點,起到視窗指導的作用。建設“資訊科技支援中心”是用資訊化推動監管統計現代化的重要途徑。資訊科技支援中心不僅是監管統計功能實現的技術保障,它本身也是監管統計資訊化、實現網路化統計的重要標誌。

  四、統計資訊披露:監管走向透明的必由之路

  2002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釋出了《商業銀行資訊披露暫行辦法》,對商業銀行的資訊披露內容、方式及管理等進行了制度的規範。這不僅體現了中央銀行監管理唸的變化,更為中國國內的商業銀行按照國際通行的標準改革銀行體制,增強透明度,提升信譽等級和在國際銀行業界的形象,創造了又一良好的制度環境。但這僅僅是我國資訊披露法律制度建設的開始,完善資訊披露的制度體系銀監會還有很多的工作要做。首先是建立資訊披露的制度框架,區別不同的金融交易層次和主體建立強制性披露制度規範和指導自願性披露制度規範。其次,要綜合衡量制度的實施成本和社會成本,達到資訊分佈的合理均衡。最後,應當注意,資訊過於遮蔽固然有害,但過多披露將有損社會對銀行的信心,易產生系統性風險,反而有悖於監管目標。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資訊披露應是有限的資訊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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