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投資主體格局及民間投資主體的培育論文
重塑投資主體格局及民間投資主體的培育論文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高度集中的國家單一投資主體格局逐漸被打破,形成了包括中央、地方、企業和個人的多元化投資主體結構。但新的格局中最重要的投資主體依然是責、權、利不對稱的政府機構。而非經濟組織,導致原有的高度集中投資體制下的弊病難以真正克服,無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以及加入WTO後新形勢發展的需要。為解決投資體制中存在的諸多矛盾,建議:重塑投資主體格局;培育風險與收益相對稱的民間投資主體;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的體制和法律環境;拓寬民間投資的融資渠道;加強對民間投資政策資訊引導和服務。
[關鍵詞]投資主體 民間投資 格局 對策
一、投資主體格局演變及權力、利益、責任機制的不對稱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投資體制改革方面進行了大量的探索,撥改貸、投資包乾、實行可行性分析制度、招投標制、成立國家投資公司以及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等措施不斷推出,不但打破了高度集中的國家單一投資體制,形成了包括中央、地方、企業和個人的多元化投資結構,而且促使利益相對獨立的各投資主體能夠從自身的利益角度關心自己的投資,這對促進投資效益的提高,促進投資市場逐步形成發揮了重大的作用。但是,改革所形成的現存投資主體格局的最顯著特徵,是作為行政機構的政府依然是最重要的投資主體。如2001年,政府投資佔社會投資總額的71.55%,以集體和個體經濟為代表的民間投資所佔的比例僅為28.45%.這顯然無法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投資市場的主體和基本單元應該是具有獨立利益並能承擔相應風險的各類經濟組織。擁有投資決策權,並具有獨立化利益的、以各級政府、各部門為代表的投資主體,並不能對投資專案的籌劃、投資運營、資金回收的全過程負責,因此不可能相應地承擔起投資失誤的責任和風險。投資主體的權力、利益和風險的不對稱,使傳統高度集中的投資體制的弊病難以真正克服,投資效益低下、投資結構失調、低水平重複建設,大量修建“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巨大的損失浪費等問題依然大量存在。
二、民間投資主體平等待遇要求以及政府投資主體面臨的約束
儘管WTO成員國之間尚未就投資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但WTO規則已經在多個方面對我國投資體制產生重大影響。一是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國內各經濟實體之間實行平等原則。國民待遇原則是WTO的基本規則,簡單地從約束的內容來看,只是要求成員國之間處於平等的地位,對成員國內部各經濟實體之間的關係並無直接約束力。但是具體實踐中,對外實行國民待遇平等,必然要求內部不同經濟實體之間實行待遇平等原則,否則就缺乏對外平等待遇的基準。因此,民間投資者應享有與政府投資者的同等待遇。二是《反補貼協議》限制了政府投資的領域和方式。《反補貼協議》將政府對企業的贈款、貸款、投資、貸款擔保以及投資減免稅都納入了考察範圍,對國內投資特別是政府投資管理體制都有相當的影響。《反補貼協議》將補貼界定為一成員方政府或相關機構對某些企業提供財政支援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援,並使之從中“受益”或得到好處。與投資相關的支援具體形式包括:無償撥款,以股本形式進行投資,提供貸款,提供貸款貼息,為貸款擔保,實行投資抵扣,政府委託某一機構注入資金。凡此種種,都被歸類為禁止性補貼。當前,我國許多政府投資行為,如透過國有投資公司投資、授權投資結構、各種政策性銀行的經營行為都可歸入上述禁止性補貼。鑑於WTO規則、規定、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是我國政府必須履行的義務,必然會對我國政府投資格局產生影響,政府投資行為將不得不從某些領域退出,由此產生的空白必須由其他投資主體來填補。
三、新形勢下的抉擇———積極培育民間投資主體
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要求人們做出選擇,以解決當前投資體制中存在的諸多矛盾。加入WTO後的形勢發展,使選擇成為迫在眉睫的任務。但是,投資體制的改革步履維艱,其原因既有計劃經濟在投資體制中根深蒂固的因素,也有投資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全方位、巨大、深遠影響所致。投資體制改革牽涉到各部門、各行業、各地區、各企事業的興衰存亡。因此,人們能夠做出的選擇並不是很多。
1.重新集權,恢復傳統的單一國家投資體制
這種設想顯然是背離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總體趨勢,而且經濟體制改革所產生的利益格局和市場機制作用具有強大的不可逆性。
2.維持目前的局面,規範政府部門的投資行為
這種設想的理由主要是改變現有格局,減少政府投資行為,容易產生諸多矛盾,導致經濟增長速度下降,銀行不良債權上升,失業問題嚴重,社會問題突出。這種設想並不可行。其一,維持目前局面顯然是不符合WTO規則及有關協議的要求,難以履行具有國際法律效力的有關承諾;其二,維持當前格局,將使我國經濟自主增長機能出現障礙的問題積重難返。1998年,開始實行的積極財政政策,對有效遏制經濟下滑,保持持續經濟增長髮揮了重大的作用,但是,也暴露出經濟增長對政府投資的依賴、自主增長機能出現障礙等問題,突出表現在政府投資對GDP拉動效應日益降低,內需沒有真正啟動,也沒帶動民間投資增長。
3.政府部門退出投資領域,由市場中的各類經濟組織充當投資主體
這種設想是投資體制改革發展的方向,也是投資體制改革的最終目標。但是,一方面,它忽視了促進經濟長期增長和實現產業結構合理化任務構成了投資體制改革模式選擇的約束條件;另一方面,忽視了發展中的大國政府承擔一定的投資職能對於促進經濟增長和最佳化產業結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儘管民間投資主體經過長足的發展,逐漸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發揮越來越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自身侷限和融資體制等條件的制約,民間資本獨立取代政府成為主要投資主體尚有許多現實障礙需要克服。如果不考慮具體情況,不考慮民間投資主體的能力,政府部門立即退出投資領域,不僅不可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反而會惡化產業結構失衡和投資規模的動盪。
因此,正確地選擇應該是逐步實現民間投資主體作為投資市場的主體和基本單元的發展方向,同時正確認識現實約束條件,積極培育民間投資主體,以逐漸填補政府投資主體淡出的空間,實現民間投資格局的重組。
四、重塑投資主體格局預期效果以及民間投資主體行為的影響因素分析
培育民間投資主體,樹立民間投資主體在投資市場中的地位,重組投資主體格局能否收到預期的效果,關鍵是看民間投資能否具有合理的投資行為。合理的投資行為包括:(1)較強的自我積累傾向,特別是邊際積累傾向;(2)能夠從效益成本曲線和風險———收益對比的角度調節投資規模;(3)能夠採取最佳化的規模結構、時間結構,關心長期和遠端投資。
目前,影響民間投資主體行為合理性的因素主要包括兩部分。
1.民間投資主體自身的侷限
作為民間投資的主體多脫胎於個體、私營經濟,在實現了資本短時間內的原始積累後,管理體制相對落後,在投資專案選擇上具有極大的盲目性、短視性,很少能從長遠利益以及投資均衡的角度確定投資方向和投資規模,這將成為民間投資主體發展的主要障礙。
2.民間投資主體外部環境亟待改善
(1)現行的金融體制壓制了民間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現代金融機構的重要職能就是利用其遍佈全國的分支機構,將相對閒散資金集中起來,然後運用相應的選擇機制將資金配置到需求度最大的經濟活動中去,其中,長期資金的聚集構成了固定資產的來源。但是,儘管我國商業銀行不斷表達“跟近市場、貼近客戶”的'服務願望,其面向的市場卻是人為地分割了的,面向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缺乏,規模小、資金實力弱的民營企業貸款困難,壓制了中小企業的投資行為。
(2)市場準入政策抑制了民營企業的投資慾望。當前,我國正處於計劃經濟體制已經打破,市場經濟尚未完全建立的轉軌時期,計劃經濟的權利擴張和市場經濟利益衝動結合形成了中國特有的行政壟斷經營。目前,我國的主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部門幾乎都被政策性壟斷所控制,如電力、通訊、鐵路、民航、郵政等利益集團常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經濟資源的分割和佔有,阻止民間資本的進入。另外在許多行業,儘管國家沒有明文規定限制民間資本的流入,但在具體實踐過程中,都存在諸多的限制,這極大地壓縮了民間資本的生存空間,使民間投資的慾望受到了壓抑。
(3)繁雜的負擔挫傷了民間投資的積極性。現存稅收體制下,涉及民間投資的各種稅費不盡規範,而且,由於存在錯綜複雜的部門利益、地方利益,甚至個別官員的以權謀私,對民間投資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集資花樣翻新,這不僅導致民間投資回報率低,而且挫傷民間投資的積極性。
(4)缺乏統一協調和系統的行政審批成為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束縛。傳統的審批制度,審批時間長、手續繁瑣、涉及部門多,加大了民間資本投入阻力。更有甚者,由於行業條塊分割,有些民間投資存在投資審批主體虛置,致使民間投資無從啟動。
(5)社會服務體系不健全影響民間投資效率。市場經濟是以社會分工為基礎的,新興民間投資不可能也不應該重蹈國有企業“大而全”、“小而全”的覆轍,這就需要健全為民間投資提供專案、技術和資訊服務以及維護民間投資者權益,規範民間投資活動的法律、審計、會計、擔保、仲裁等社會服務體系。目前,這些社會服務體系遠未建成,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間投資效率。
五、營造民間投資良好環境以及培育民間投資主體的對策和措施
適應WTO規則要求,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現我國新時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在很大程度取決於民間資本能否真正成為支撐經濟發展的強翼,實現民間投資對經濟的強力帶動。為此,需要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體制環境、融資環境以及社會服務環境,清除啟動民間投資存在的障礙,大力培育民間投資主體。
1.清除准入障礙,拓寬民間投資領域,為民間投資建立良好的法制環境
配合國有經濟佈局的戰略性調整,適應加入WTO的新形勢,進一步明確鼓勵、允許民間資本進入的行業和領域,除關係國家安全和必須國家壟斷的產業領域外,已經或準備對外商開放的領域,應同時向國內各類民間投資主體開放。從市場經濟和國民經濟整體發展的要求出發,補充、修改和細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大力清理各類投資法規和政府規章中不利於啟動民間投資的有關規定,改革政府審批制度和政府投資管理方式,清除制約社會民間投資的各種限制和歧視性政策,支援民間投資按照國家規範化要求,以多種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高新技術產業、新興服務業等具有發展潛力的領域。
2.改革投資管理體制,轉變政府職能,為民間投資營造良好的體制環境
透過加快民間投資管理體制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逐步改審批製為登記備案制。進一步調整稅收政策,認真清理和規範涉及民間投資的各種稅費,對將利潤用於增量投資、進行擴大再生產的企業,給予退還當年所得稅或按一定比率減免今後若干年所得稅的獎勵。調整有關政策,改變隨機的主觀干預,逐步建立一套全國性的不分所有制的企業發展管理規則,建立起程式化、科學化、規範化的管理模式。改變直接管理投資活動的方式,透過建立公共產品的合理價格、稅收機制,引導民間投資的活動。
3.發展多層次的現代金融體系,拓寬民間投資的融資渠道
一要打破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高度壟斷的局面,規範發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在合理佈局和適度競爭原則下,有步驟地開放民間資本參與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業銀行的重組改造,發展中小金融機構;二要制定並完善鼓勵民間投資的信貸政策。在銀行內部設立民間投資企業服務的職能部門,建立民營企業貸款擔保基金,解決貸款擔保難的問題;推行民間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辦法,對效益好、資信等級高的民間投資企業,可試行包括授信貸款、開立信用證等管理制度;三要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產業投資基金和風險基金。儘快實現證券市場上市資格由審批制向核准制的轉變,支援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透過發行企業債券、股票上市融資。
4.建全社會服務體系,加強對民間投資政策資訊引導和服務
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鼓勵發展工商聯、商會、行業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投資諮詢中心、技術支援中心等中介機構,為民間投資者提供有關立項審批、股份制改造、戶籍管理、法律保護、社會保障、科技專利申請、無形資產評估、科技資訊溝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等方面的政策資訊,並給予政策、法律、技術、財會和市場資訊等方面諮詢服務;建立健全投融資政策資訊釋出制度,設立投資資訊服務平臺,定期向社會發佈政策資訊、投資資訊、市場供求狀況資訊等,透過及時、準確、靈敏的資訊,大力引導社會民間資金投資到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行業上來;加強產品和技術創新推廣,引導民間投資者發現合適的投資方向和專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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