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公司合理分配有關費用節稅籌劃的論文
外商投資公司合理分配有關費用節稅籌劃的論文
目前,我國有一大批外商投資公司,它們主要從事投資業務,本身不直接從事生產活動,主要承擔對自己投資的公司的管理任務,從而產生了大量管理費用,如何合理合法地最佳化企業集團財務結構,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就成了投資公司所關注的主要問題。
企業背景假設 一家外商投資公司(CHC)投資了兩家子公司,A公司(50%控股)和B公司(100%控股)。
為了高效地運作,直接控制下屬兩家企業,CHC的職能主要包括市場開發,技術革新,人員培訓,外界協調,投資及財務規劃等等。在實行集中管理的過程中,CHC發生了大量的管理費用。由於CHC除了進行管理工作外,不從事其他營業活動,因此,CHC沒有收入可以彌補其發生的大量管理費用,其經營狀況一直虧損,而其兩個子公司由於不承擔上述費用,其利潤很高,相應的所得稅稅負很重,對於CHC和其兩個子公司整體而言,由於收入和費用不配比,造成整體稅負的增加。
為了直觀地說明這點,我們以下面的假設條件說明CHC在其相關費用分攤前和分攤後的情況。為計算方便,我們假設CHC所得稅率為30%,A、B公司為生產性企業且在經濟特區,其享受15%的優惠稅率。CHC發生的費用為6000萬元,沒有應稅收入,其應繳所得稅為0.子公司A的應稅收入為10000萬元,費用5000萬元,應繳所得稅為750萬元??(10000-5000)×15%;子公司B應稅收入為10000萬元,費用4000萬元,應繳所得稅為900萬元(10000-4000)×15%,整體合計應繳所得稅為1650萬元。
假設CHC的費用6000萬元全部為A、B公司的業務所發生,所以CHC公司按股權比例分配給A、B公司,A公司的費用為7000萬元(5000+6000×50/150),其應繳所得稅450萬元(10000-7000)×15%;B公司的費用為8000萬元(4000+6000×100/150),其應繳所得稅300萬元??(10000-8000)×15%??,整體合計應繳所得稅750萬元,比分攤前大大減少。
顯而易見,如果CHC能將其全部費用分攤到其子公司,將會最大限度地降低整體稅負。但是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因此,CHC向其A、B子公司分攤費用要符合國家對關聯企業之間往來的規定。換句話說,CHC與其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其財務核算也應遵循不同會計主體的收入分配及費用歸結的原則,CHC直接地、機械地將其費用分攤到其子公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麼如何進行籌劃呢?
解決方案CHC發生的管理費用可分為以下兩種費用: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主要指可以直接確定服務物件的費用,如外部培訓費、廣告費、差旅費和通訊費等等。對於這種費用只要符合以下兩點就可以直接在其子公司列支:1.由外部具體單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直接服務。(當然要符合相應的法律和財會規定,如直接簽訂合同、直接結算等等)。
2.由外部具體單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發票且發票的抬頭為對應的子公司。
但是,對於CHC來說,大部分管理費用是間接費用,即無法直接區分服務物件的費用,如技術研究開發費、市場調研費、內部培訓費、產品推銷費及交際應酬費等等。
我們設計CHC可以透過向其子公司收取“專項技術服務費”的方式分配一部分上述間接費用,即CHC按照實際發生的管理和諮詢服務費用(可再加一定的利潤率)向其子公司收取專項技術服務費。採用這種安排,CHC需要與其子公司簽訂符合獨立企業原則的服務協議,以備稅務機關的確認和審查。CHC在收取其子公司的服務費時,需向其子公司開具服務發票,作為其子公司稅前可抵扣費用的憑證,當然,CHC還需要對服務費收入繳納5%的營業稅。
由於這種安排,CHC可以合法、合理地將大部分間接費用在其子公司的所得稅前列支,因此即便付出營業稅的代價,就其整個集團的稅負而言,其稅負大大降低。當然,這種安排要掌握一個適度的界限,若CHC分配的間接費用過大,則CHC將會盈利,因其在稅收上是非生產性企業,不能享受優惠稅率(如15%)和優惠期(如兩免三減半),其要按30%繳納所得稅,這樣整體稅負反而會加大。理論上,企業經過測算可以找到一個較佳的分配比例。
以此思路我們修正上面假設條件如下:我們假設CHC可將其直接費用300萬元直接分配給其子公司,其中A公司100萬元,B公司200萬元。CHC將其間接費用5700萬元的40%以專業技術服務費的方式分配給其子公司,分配依據仍為CHC的控股比例。為了體現獨立企業的公平交易原則,我們在提供專業技術的成本價之上再加上10%的利潤率,即CHC提供專業服務收入為2508萬元5700×40%×(1+10%),其應繳營業稅約為125萬元(2508×5%),因此CHC所剩費用為3317萬元(6000-300-2508+125)。CHC按股權比例給A公司分配額為836萬元,給其B公司分配額為1672萬元,分配後,A公司的費用為5836萬元,B公司的費用為5672萬元。我們根據修正假設列表如下(見文後)。
雖然CHC付出的營業稅代價為125萬元,而因此減少的'整體所得稅為376萬元(1650-1274),其整體稅負減輕了251萬元(376-125)。
案例點評投資公司相關費用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要符合獨立企業原則。不能直接將其相關費用分攤給其子公司,而要以獨立企業之間提供專項服務的方式來分配相關費用。其中要注意“專項技術服務費”計價的問題。CHC若以其實際成本計價,肯定會引起稅務機關的異議,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CHC進行價格調整。從實際操作來看,CHC可以實際成本為基礎加上適當的利潤率定價,再透過與稅務機關協商,其相關費用的處理可以順利地得到合法解決。
CHC還應注意選擇科學、合理的費用的分配依據,如採取以外方實收資本數的比例為分配技術研發費,以銷售收入的比例分配市場調研費,以參加培訓人數來分配內部培訓費等等,其依據要科學、合理,體現子公司的受益關係。
另外,企業應注意的是這種服務協議的簽訂,必須要經過與合資企業中方的溝通和協調,尤其是對於中方控股的合資企業,中方很可能不會接受這種費用的分配。因為CHC的相關費用的分配會直接造成合資企業中中方利益的損失。必要時,還應考慮其他補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