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主創新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分析論文

關於自主創新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分析論文

  一、自主創新的動力分析

  我國“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按照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加快建設國家創新體系,不斷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加強科技與經濟、教育的緊密結合,全面提高科技整體實力和產業技術水平。2006年年初召開的全國科學技術大會,進一步繪製了未來的藍圖:要用15年的時間,即到2020年,使我國的自主創新能力顯著增強,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為在本世紀中葉成為世界科技強國奠定基礎。由此可見,自主創新被提高到國家戰略的高度。

  在技術創新過程中,自主創新的對立面不是“開放創新”,自主創新不是“閉門造車”式的創新,它不排斥開放與整合,整合技術也可有自主創新,自主創新業不是鼓勵從頭做起,將引進的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業是自主創新的組成部分。所謂自主創新是指透過原始創新、整合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擁有一批自主智慧財產權,從而提高了創新主體自身市場競爭力的創新活動。自主創新中“自主”應該是宏觀意義上的自主——國家層面上,只要是在一個國家範圍內進行的創新活動,不論這種創新活動是原始性創新,還是合作性創新,還是引進消化吸收的二次創新,只要創新主體在一個國家範圍內,智慧財產權歸我們所有,都應屬於自主創新的範疇。對此,要使各項制度、機制和資源配置更有利於原始創新,使之湧現出更多的科學發現和技術發明;要加強整合創新,使相關科技成果有機融合,形成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產品與產業;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的基礎上消化吸收進行二次創新。

  進行自主創新的主要角色是政府和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是創新環境和創新政策的主要提供者,政府應該是一個公共型的政府,為自主創新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政府參與自主創新活動,往往是缺乏監督的,是低效的,而真正的創新主體應為企業。企業是進行自主創新最活躍的力量,他們透過自主創新可以獲得超額利潤和相對的競爭優勢,而這恰恰是企業進行自主創新的內在動力,也可以說是最原始的衝動。沒有利潤可言企業是絕對不可能進行創新活動的,企業不是慈善機構,追逐利潤才是他們進行經營活動最根本的目標。這種自主創新的內在動力必須在合適的外部環境中培育形成。

  就外部環境而言,首先政府導向明確,因為基礎研究的保障、產業共性知識的提供、創新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完善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和政治地位的創新行為等,有賴於政府的組織和引導。特別是自主創新法制環境的建設必須依賴強有力的政府職能;再就是要有完善的自主創新要素交易市場,自主創新要素是指人、機會、環境和資源等,在自主創新過程中伴隨著資源的大量投入。企業往往在創新的起始階段資源投入較少,隨著創新過程的展開,要求投入越來越多。正由於很多企業難以保證創新過程中資金投入的持續性,造成了許多技術創新活動的梗阻或中斷。一個不成熟的自主創新要素市場會使自主創新速度緩慢或者成本增高、風險增大,甚至使自主創新無法進行,削弱企業的自主創新動力;其次就是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導致企業自主創新動力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市場缺乏公平性,整個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薄弱。對於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來說,由於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不夠,就有可能發生創新成果被仿冒或盜用的侵權行為,這就會嚴重挫傷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削弱其創新的動力,最終會影響企業的競爭力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智慧財產權保護對自主創新的影響

  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對自主創新的影響還存在不同的看法,認為智慧財產權保護有利於自主創新觀點的學者指出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僅是維護髮明者的權益,促進研究開發和技術擴散的有效工具(HarperandRow,1950),而且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決定因素;反對者則認為,智慧財產權壟斷科學研究的自由,是影響出口的障礙(PamelaJ.Smith,1999),智慧財產權保護阻礙了技術的合理擴散和應用,造成了社會福利的損失(CavesCrookelKilings,1993)。無論是贊成還是反對,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就是:上世紀90年代以前的日、韓透過較弱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幫助國內企業模仿國外技術,從而極大促進了技術進步。畢竟現在我國所處的國內外環境與當時的日、韓所處的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我國為了建立公平的市場環境,吸引外資,擴大對外貿易以及美國、歐盟等國家給予我國政府的政治壓力,迫切需要我國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

  1、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對自主創新成果予以保護並給予一定時期的壟斷權

  大多數自主創新成果具有“難開發易複製”的特點,例如一張正版軟體幾百塊,而盜版僅僅幾塊錢就可以買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對創新成果不進行保護,不賦予其財產權,這些成果一旦被研發出來,其他人可以低成本甚至無成本的獲得,從而造就了一大批“搭便車者”。創新主體在投入大量的資金和勞動,並承擔了創新的不確定性等各種風險之後,而並沒有達到其預想的收益,其進行再創新的內在動力就會受到嚴重的挫傷。據美國研究機構調查統計,如果沒有專利保護,60%的藥品發明,38%化學發明都不會研究出來。

  相反,如果國家對創新成果賦予創新主體(如企業)以一定時期的壟斷權,這樣創新主體就可以透過成果的商業化、許可等方式獲得合理的回報,對再創新給予了資金支援,這樣就進入了創新的良性迴圈。

  2、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對創新成果的商業化起著促進作用

  聯合國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在1998年的《科技政策概要》中指出,技術創新是指發明的首次商業化應用。從此意義上說,如果一項技術發明,僅僅停留在實驗室階段,而沒有走向市場,那麼可以說還沒有實現技術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中的專利制度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資產壟斷權,就是要專利權人積極的將其創新成果推廣應用。專利權人為維持自己的專利有效,需要每年按時向國家繳納專利費,且逐年遞增。同時,若專利權人在一定時期內沒有實施、利用其專利技術,他不僅不能獲得商業上的回報,而且其專利權會受到限制,如專利權的強制許可,這些壓力的存在就迫使專利權人想方設法積極推廣應用其創新成果,甚至透過技術轉讓的方式,儘可能快的實現其創新成果與市場結合,從而激勵了創新成果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3、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透過創新成果公開機制增進了人類技術知識和資訊的公共儲存,促進了技術的交流和再創新

  在美國,已經建立起這樣一個共享系統,一項新的創新成果可以立即加入到這個系統裡來。這樣如果其他人再進行相同領域的研究,就可以便捷的查閱前人研究的'最新成果,避免了重複研究,大大節約了資源。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統計,在創新活動中,利用好專利文獻可以節約40%的科研經費及60%的研究開發時間,如北大的王選教授就是在查閱了大量的專利文獻的基礎上,發明了世界領先的“鐳射照排技術”。

  三、智慧財產權保護貫穿自主創新的整個過程

  由此看來,我們必須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提高全民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使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貫穿於企業自主創新過程的每一個階段。

  1、構思和研發立項階段

  首先進行文獻的檢索,綜合各方面的技術資訊,避免可能與已獲得授權的專利發生衝突,規避侵權風險,避免低水平的重複研究,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和水平,合法的借鑑、利用已有的創新成果。

  2、研究開發階段

  要密切跟蹤與專案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動態變化的狀況,密切關注競爭對手的開發進展。現在有這種趨勢,更多的創新人員在進行發明創造實物的展示前就未雨綢繆,事先提出專利申請,這叫做“預期性專利申請”,相對於在發明創造完成之後才考慮申請專利更有進攻性。只有及時進行專利申請,使創新成果獲得法律保護,才能有效保障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的安全進行。

  3、創新成果產業化和商品化階段

  一項新產品要想最大限度的佔領市場,獲取高額的利潤回報,就必須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如果進入市場的新產品尚未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就極有可能失去大量的市場份額。當獲得了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一旦受到侵權行為的損害,就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利益。

  在經濟、科技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自主創新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越來越密不可分了。企業在重視自主創新的同時,必須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將智慧財產權保護貫穿於自主創新的每一個階段。只有這樣,才能激勵企業的創新,不斷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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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尹新天:專利權的保護[M],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05.

  【摘要】提升企業的競爭力是進行創新的內在動力,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為自主創新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貫穿於自主創新的全過程。

  【關鍵詞】自主創新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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