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信貸機構治理結構研究論文
小額信貸機構治理結構研究論文
摘要探討了幾類小額信貸機構在治理結構上的基本特點,在此基礎上,指出小額信貸機構特殊的所有權結構和管理方式是影響其治理的關鍵。
關鍵詞小額信貸治理結構所有權結構
1、治理的一般含義及小額信貸機構的特殊性
治理結構是對企業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情況下,在其經濟活動中的所採取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的理性概括。現代企業、組織的治理結構通常是委託———代理制。由於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和高昂的監督成本使得委託人往往難以控制代理人的行為。現實生活中,委託人更多的是靠創立激勵機制來激勵代理人按照委託人的利益努力工作。一般情況下,委託人可運用以下三種動力機制來激勵代理人:①在一定的激勵條件下,代理人能處於團結的考慮而將委託人的目標作為其目標。在只涉及少數人的場合,合作者處於某種考慮能高度忠誠於所有者,或所有者能直接要求其員工按照他的利益辦事;而在一個較大的單位中,委託人可透過教育來培養代理人的忠誠度,使其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節約監督成本和其它交易成本;②運用直接監管和強制命令來控制代理人。這種方法適用於資訊較對稱,監督成本較低的情況。如果委託人對代理人的行動和可能的行動了如指掌,那他就可以採用這種辦法;③創造一些代理人能夠遵守的規則。這些規則能夠創造出激勵,使代理人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而追求委託人的利益。
在研究小額信貸機構(MFI)治理機構時,不僅要考慮由於資訊不對稱造成的委託———代理問題,同時還要考慮MFI的特殊性,這些特殊性包括:①小額信貸機構的雙重目標。目前小額信貸機構一般都把為窮人服務和實現機構可持續發展作為小額信貸機構的目標。如何在做到可持續的基礎上又保證不偏離為窮人服務的目標,這是小額信貸機構治理中要面臨的重要問題;②機構的特殊產權結構。小額信貸機構很多是由捐贈者資助成立或由國際多邊組織、公共實體投資設立,這樣就會出現其產權結構中沒有真正所有者,或者有所有者但所有者並不太關心機構管理的情況;③機構的代理責任。一般而言,任何金融中介機構的代理責任都要比普通公司大。而對小額信貸機構而言,除了要保持清償力外,小額信貸機構的董事會還有另外三個問題是必須要考慮的。首先,小額信貸機構的客戶一般都是低收入者,他們的存款要是發生損失,那可能會使他們比高收入者遭到損失後面臨更多的問題。大多數國家,如果小額信貸機構出現清償問題並引發破產都將意味著低收入者將喪失按照商業渠道獲取資金的能力。其次,一般情況下,MFI只涉及對捐贈者的責任。但如果MFI透過動員儲蓄、從銀行獲取或發行票據等方式來獲取資金,那代理責任就會增加。第三,如果發生清償危機的是世界上公認成功的小額信貸機構,那不僅會影響到國內的小額信貸,而且還會波及國際小額信貸的執行。
2、幾種小額信貸機構的治理結構
2.1非營利性非政府組織
儘管一些非政府組織(NGO)已經轉型為正規的機構以便能吸收存款和獲取別的資金來源,但就全世界範圍而言,大多數的非政府組織仍然是非營利性的。因此,瞭解非政府組織治理結構的特點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營利性NGOS一般依靠捐贈者的捐贈或者提供的貸款成立,因此它沒有真正的所有者。在所有者缺位的情況下,非營利性機構一般都假定它們的董事會向其資金來源負責、向機構使命負責。在缺乏委託人監督的情況下,這些機構的經營更多的是靠領導者的責任心。在一些很成功的NGO中,他們的董事會成員都是由有責任心的人組成,對機構使命的責任心會激勵他們去努力工作。同時,NGO的成功和失敗都緊緊關係關係到董事的名譽,這對他們形成了約束機制,會使他們努力工作,從而形成高效的治理。取得成功的NGO事例是很多的,如玻利維亞的PRO?鄄DEM、多米尼亞的ADEMI、肯亞的KRFP、埃及的ABA、孟加拉的ASA等等。這些機構的成功使得它們可以選擇是否轉化為正規的機構,事實上大多數的機構也選擇了轉換為正規機構。
2.2營利性小額信貸機構
從事小額信貸的營利性機構通常有兩種:一種是商業銀行和金融公司;另一種是一些轉型的NGOS或正在轉型的NGOS。這裡我們只研究第二種。與非營利性NGO不同,營利性NGO的董事會成員中有所有者或代表所有者利益的董事。而且這類機構中還可能有幾類不同的投資者,不同的投資者其治理能力和治理意願是不同的。研究這類小額信貸機構的治理結構時,必須考察它們的投資者、投資者的構成以及他們投資於小額信貸機構的動機。
營利性小額信貸機構的股權結構比較複雜,其所有者可能包括私人投資者、NGO投資者、政府公共部門、專業股權基金等。每一類所有者都有它們各自關心的問題。私人資本投資於小額信貸是在近幾年一些MFI實現贏利後才出現的,投資者的主要目的是獲取投資回報。一些NGOS會持有小額信貸機構的股份,它們的主要目的是平衡MFI的贏利目標和為窮人服務的社會目標。至於政府公共部門擁有股權更多的是處於政策的考慮,維持一種參與扶貧的形象。而專業股權基金(SpecializedEquityFunds),如拉美的Profund,它的主要目的是分散風險。理解這些投資者的投資動機是小額信貸機構實現高效治理的關鍵。.2.1私人投資者
私人投資者投資於小額信貸機構更關心的問題是資本的保全和投資回報。由於有利益因素的激勵,私人投資者一般比較關心小額信貸機構的運作。他們會極力督促機構經營者盡心工作,密切關注機構可能遇到的問題,在機構需要資本時可能會做出比別的投資者更快的反應。
2.2.2NGO投資者
NGO作為投資者,如PRODEM,它目前有Bancosol35%的股權;K-repHold?鄄ings,它擁有K-rep銀行25%的'股權。NGO在營利性MFI中持有股份更多的是處於自身機構使命的考慮,它的目標是確保MFI不要出現提供客戶服務與贏利之間的失衡。除了獲取投資收益外,NGO投資者更關心機構的長期目標,也比較喜歡對機構進行長期投資。
2.2.3公共實體
公共實體包括兩類:政府和多邊組織(例如世界銀行、美洲國際發展銀行、亞洲發展銀行等)。他們對MFI持有股份很大程度上出自於他們的政策和政治目的方面的考慮。公共實體投資於小額信貸通常是希望能夠增進低收入者的社會、經濟福利,因此對這些所有者而言最重要的是向人們表明他們參與到了扶貧活動,而投資回報意義倒是其次。
儘管多邊組織可能持有MFI相當大的股份,但同它在別的領域的投資比較起來其比重可能並不大。因此當這些組織手頭有很多資源要管理時,受其內在決策程式的制約,它們可能就會對MFI的資金需求反應不那麼及時。
2.2.4股權投資基金
股權投資基金,如拉美的Profund,一般很關心投資回報,它們也關心其資產組合的平衡以達到分散風險的作用。股權投資基金往往會給MFI的管理帶來很重要的要素。因為這種基金主要目的是實現投資收益,所以它會安排人去監督MFI的運作,並透過參與董事會來對機構進行管理。
2.3信貸聯盟、自助團體、滾動儲蓄(ROSCAs)
這類機構有一個特點,就是機構股份掌握在其成員手裡,每個成員既是機構所有者同時又是機構客戶,機構的股權結構比較分散。同時這些機構管理上採用的是一人一票民主選舉參與管理的形式,其管理權與持股份額是脫節的。另外,這類機構一般僅在一個社群內提供服務。儘管信貸聯盟動員儲蓄,但在大多數國家他們都沒受到監管或少受監管。
由於使用的是自己的資金,這些機構成員一般比較關心資金的使用,特別是在團體內由成員自己管理的資金通常都能有較高的回報率和還貸率。但目前這類機構卻常常出現清償危機。小額信貸專家BrianBranch和ChristopherBaker認為缺少管制和治理不善是這類機構出現清償危機的主要原因。下面是這類機構目前在治理上面臨的主要問題。
2.3.1委託———代理關係扭曲
這類機構在治理上面臨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它經常不能形成選舉產生的董事、聘請的管理者和成員所有者之間的適當的組合。儘管這種扭曲組合在任何金融機構中都可能會遇到,但這類機構固有的特點加劇了這種扭曲。作為成員所有者的客戶分為兩類:純儲蓄者和純借貸者。在機構的運作和立場中,每一類所有者根據自身的利益都有他們的優先選擇。這樣導致這類機構不僅面臨典型的所有權與決策權分離的情況,而且還會遇到所有者目標分散的情況。董事是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但他們往往僅關注支援自己的選民的利益,這樣董事會中經常出現不同對立的派別,很難協調一致為機構目標而努力工作。
2.3.2董事會的代表性問題
這類機構在治理上面臨的第二個問題就是董事會在代表淨儲蓄者和淨借貸者利益時可能出現不公平的情況。在拉美的一些信貸聯盟中,機構控制權掌握在淨借貸者手中,其結果導致機構傾向於提供廉價資金給借貸者。在這種傳統結構下,儲蓄很少受到重視,因此信貸聯盟就很難吸收到成員的儲蓄基金。機構存款資金規模較小也導致它們很難從正規金融機構那裡獲得商業資金。而且,這些機構還可能拖欠外部資金,慢慢形成拖欠還款的氛圍從而導致機構自身還貸率降低。
2.3.3缺乏監管
這類機構的第三個問題就是缺乏監管。由於這類機構只從成員中動員儲蓄,並不從資本市場中獲取資金,它們一般很少受到管制。但有效的監管可以防止管理者從事高風險的業務達到保護存款者的作用。
3、總結
前面的分析中我們已經看到了幾類小額信貸機構治理上的特點。對非營利性小額信貸機構而言,它們主要依賴機構領導人的責任心來經營,而實踐表明這種激勵是有限的,只適合於小規模的經營。營利性機構有所有者的監管和約束,但它們往往有幾類不同的所有者,每類所有者的治理意願是不同的。要實現高效治理,其不同所有者在董事會中必須保持一個合適的比例。而對信貸聯盟這類機構而言,情況比較複雜,因為它們有著特殊的產權結構和管理模式。這類機構要實現高效治理,應該更多的發揮淨儲蓄者的作用。因為保持機構的長期活力與淨儲蓄者在機構中的既得利益密切相關,而純借貸者在管理上則往往表現出短期行為。
參考文獻
1WolfgangKasper.制度經濟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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