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決策公開論文

行政決策公開論文

  所謂行政決策體制,就是決策權力在決策主體之間進行分配所形成的權力格局和決策主體在決策過程中的活動程式的總體制度體系,行政決策制度。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行政決策公開論文,你知道怎麼寫嗎?

  一、行政公開的基本概念

  行政公開是指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委託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和公務員在國家行政權力的運作中,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的、除非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行政資訊和行政活動過程,否則相對人或相關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公開的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委託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和公務員。行政公開的內容包括國家行政權力的運作全過程,但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行政公開的客體包括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

  行政公開至少應當包括三層內涵:一是政府行為除了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一律公開進行;二是行政法規、規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機關一旦作出了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的標準、條件、程式等都應當依法公報,讓相對人可以依法查閱和複製;三是有關的行政會議、會議決議、決定以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情況應當允許新聞媒體依法的採訪、報道和評述。

  二、行政公開的產生背景

  行政公開是20世紀民主政治發展程序中發展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建立了國家權力的公開執行模式,使公民過國家事務、社會公共事務的知情權得以確實保障,並進而為民主行政、公民參與行政、監督行政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隨著新世紀的到來,我國正在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社會階段。無論從改革開放以來公民主人翁意識、民主發展意識、公民權利意識、社會法治意識的提高,還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對各級政府提出的新挑戰、新標準,都顯著表明社會公眾對政府的要求越來越高,也急切希望形成行政公開制度。總結我國行政公開的形成有其深刻原因,主要包括:

  (一)行政職權的不斷擴張是行政公開制度形成的根本性原因。

  行政權是國家權力中最活躍、最有力的部分,也是對公民的切身利益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社會的客觀需求使得國家的公共權力日益膨脹,行政權力的無限擴張直接對公民權利產生了不利影響,因此需要對行政權加以規範和約束。在國家權力中,行政權力屬於執行權,其權力的行使發生在社會管理中,貫穿於社會生活的各方各面。而行政權力的不斷擴大對公民權利和自由帶來了很多潛在的或現實的限制和威脅,如何以法律程式對行政權進行制約和監督就顯得特別重要、透過行政公開這種形式來完善行政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對行政權力行使過程進行制約和監督,就成為了行政法治的重點。

  (二)公民權利的強化趨勢是行政公開制度形成的決定性因素。

  現代人權理論的不斷深入發展,公民的權利表現出了不斷加強的趨勢,特別是知情權作為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具有不可予以剝奪的性質。

  (三)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和發展是行政公開制度的.形成的客觀因素。

  從上個世紀90年代起,我國逐步建立和完善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作為一種資源的配置方式,而市場經濟下的資源的運作必須是公開而透明的,若政府把資訊壟斷了,則很不利於市場資源的配置,也會阻滯市場的活力。行政公開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形式之一,它使得社會資源得到合理分配,還能行之有效地幫助企業和個人考察社會、分析市場、安排好自己的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

  三、行政公開的意義

  (一)行政公開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行政公開有利於建立一個公開的、透明的、依法行政的、合理的社會大環境,有利於改善政府自身的運作,依法實現政府部門之間資訊資源共享;還能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機關的辦事方式更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有利於促進依法行政的程序,促使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行使職權,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律程式辦事;有利於建立政府與公眾之間的相互信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行政公開是遏制和懲治腐敗的重要手段。

  服務行政是21紀行政法的基本理念。確定服務行政的理念有利於提高行政運作的透明度,使行政主體的行為始終都處於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促使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減少各種腐敗問題的發生。行政公開制度的建立使那些擁有行政權力而作威作福的官員們由隱身到現形,使得暗箱操作的空間不復存在。

  行政決策要想實現民主化、科學化,就要透過行政公開的方式將行政活動各階段公之於眾,並隨時接受各來自方方面面的監督。

  (三)行政公開體現人民主權的政治理念。

  行政公開是政治運作過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存在於現代民主政治中。行政公開促進產生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政治認同感,維護社會和平穩定和發展。

  行政公開能讓公民預測行政的施行的大方向,使大家能夠及時併合理地作出反應,加以配合實現自己的權利,從而消除對秘密行政的不安和疑慮。

  (四)行政公開有利於推進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客觀、準確、及時的資訊,是行政機關科學決策的前提和基礎。行政公開要求各級政府、各個部門全面、準確、及時的公開資訊,大大的提高了決策層獲取資訊的數量和質量。資訊社會的行政公開與電子政府的建設相互促進並發展。

  (五)行政公開是糾正行政機關對資訊的閒置、隱匿的制度保障。

  資訊作是一種重要的國家資源,本應具有全社會所有的公共屬性。但是在我國有百分之八十的資訊都是掌握在政府的手中,大多數的行政機關與生俱來就有資訊的優勢,並以保守秘密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名義來保持這種優勢,也就造成了資訊處於閒置、隱匿或半閒置、半隱匿狀態。這種狀態與公民希望獲取行政資訊之間產生了激烈的矛盾和衝突,和公眾的意願是相悖的。   如果行政主體對資訊藏匿不報,如何保障相對人獲得充分的行政資訊,因而,控制行政權力的濫用,保證公眾監督機制的有效性,就必須保證行政主體掌握的行政資訊公開,行政公開是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的保障機制。

  四、行政公開的具體要求

  (一)行政決定公開。

  行政決定,只要是涉及到了外部公共管理的事項,無論是行政政策類的、行政立法類的、行政執法類還是行政裁決類的、行政複議類的,最終決定的全部內容都應當用適當的、方便公眾查閱的形式公開。

  (二)行政過程公開。

  任何的行政決定,都是經歷一定的程式(亦即過程)才能形成的。在日益強調行政管理的民主或者公正的當代,除非因為法定事由,行政決定的過程一般也都公開。其中,對於行政立法以及其他抽象行政行為來說,民主參與已經成為一個硬性指標。就具體的行政行為而言,為了保證做出決定的公正性,行政組織一般需要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關資訊(包括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應當承擔的義務)、說明依據和理由等程式,而這本身也是在向具體的行政相對人公開其管理的全過程。

  (三)行政資訊公開。

  上述的行政決定、行政過程公開,在相當程度上也就表明,行政組織將行政決定這一資訊以及與決定有關的其他資訊,向行政相對人公開。當然,行政組織掌握的資訊不僅僅只包括這些,有許多資訊是行政組織在管理過程中獲取的,儘管不一定與行政決定有直接的關聯,但很可能會對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產生實質性影響。在日益強調保護公民權利、強調政府透明的時代,在日益重視行政組織與行政相對人各方面合作的時代,行政組織所掌握的資訊――包括那些原始資訊以及行政組織對原始資訊進行分析處理後形成的資訊,除屬於法定保密範圍的的外,一般都必須公開。而且,法定保密的範圍也逐漸在縮小。

  五、我國行政公開制度中的不足和缺陷

  (一)社會團體功能發揮不足,缺乏組織化代表和表達機制。

  從許多國家行政公開的立法實踐過程中我們看到,非政府組織在推動公開立法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我國社會隨著市民階層利益的不斷增長,已經初步逐漸形成了對公開立法有需求的群體,如職業律師團體等,他們有強烈的資訊公開需求。不過因為他們的立法需求缺乏組織化的實際參與行動,所以對立法程序與內容產生不了太多實質性的影響,無法有效地發揮代表成員利益的功能。

  (二)行政公開具有較強的政策性,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

  受政策保護、“國家秘密擴大化”的觀念影響、“法藏官府、密不可知”的現象比較突出。行政公開的制度一經推出,雖然立即被各地效仿和推行,但是因其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導致了行政公開在範圍、內容、方式等方面表現出隨意性、不規範性,難以真正形成穩定的制度。

  (三)保密問題的泛化。

  在我國,行政公開與國家安全的矛盾在很多時候被人為的放大了。“危及國家安全”成為政府保守秘密,拒絕公開資訊的很理直氣壯的理由,保護國家安全成為政府保密行為的合法外衣。但是我們應當意識到,肆意擴大行政公開和國家安全的對立,只會讓我們背離世界行政公開潮流和趨勢。“如果公民知情權的價值讓位於國家安全,對重要的政治、經濟、社會活動和政策的有關資訊日益嚴格地控制必將繼續構成對民主的正常運轉的嚴重威脅。”

  六、對我國行政公開完善的建議

  (一)樹立現代行政理念,強化行政公開觀念。

  “公民為顧客”、“顧客至上”、“向市民交代”等新型的服務行政理念是現代行政法治的主流價值觀,也是行政公開制度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思想基礎。只有從根本上轉變觀念,樹立起服務行政、責任行政、法治行政的理念,深入加強理論創新,深化對行政公開的認知和重視,才能談得上真實有效的行政公開。

  (二)行政公開的法制化。

  西方國家在實施行政公開化的過程中,在立法上主要採取兩種模式。一種是在制定《資訊公開法》、《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政府會議公開法》、《光下的政府法》等行政公開方面的特別法的同時,又制定了《行政程式法》以作為其他程式方面的總則性規定,其代表為美國、日本。另一種是對行政公開的規定沒有制定專門的特別法,主要集中於《行政程式法》及零散的分佈於其他法律之中,以德國為代表。我們國家對這兩種方式,都是可以效仿的。

  (三)行政公開的外部監督機制。

  為了促使行政機關切實履行行政公開的義務,有必要透過立法設立外部監督機制。其中,透過制定出《監督法》,明確規定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程式與機制可以實現對行政公開的有效監督。此外,還可以透過《新聞法》的制定,對記者的採訪權予以明確保障,可以間接地促使官方資訊的公開,從而使公民的知情權得以實現。最後,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機制的建立也能夠對行政公開提供有切實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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