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考研論文
國際法考研論文
論文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下面是關於國際法考研論文的內容,歡迎閱讀!
【摘 要】國際法是國家間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有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而國際法是不是法律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從法律的基本特徵看,國際法是一種以權力和義務為內容的行為規範,雖然它不是由凌駕於各國權力之上的公權力的立法機關立法,也沒有這樣一種權力來保障強制力,但國際法是法律的一種特殊體系,有特殊的強制實施方式,國家可以單獨或集體的力量來制裁違法者,而且法律本身的強制性與對法律的強制執行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即使是國內法也會存在這種問題。
【關鍵詞】國際法;法律性;強制性;國際性
國際法這一構想,最初是由自由主義思潮的代表者們在一戰結束後為構建世界和平秩序遏制未來可能的戰爭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中的一項。國際法的制定是出於希望能在無政府制度的國際體系中建立一個可能管轄各國的法律。同時期,同樣的舉措還有國際聯盟(聯合國的雛形)等。但是後來現實主義居上,且二戰爆發,使得人們懷疑國際法的可行性。但無論如何,它還是保留至今了,而且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一、國際法是法律的一種特殊體系
國際社會的成員主要是國家,而國家在國際社會中都是獨立的,平等的,在國家之上沒有支配他們的權力,也不存在世界政府。國際法與一般法律一樣,以一定的社會關係為其調整物件,並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規範性和強制性的共性。有些學者為了在名稱上對應國際私法,又稱國際法為國際公法,但是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的相互關係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我認為,通常所說的國際私法並不是直接用來調整國家之間的關係,而是一國在其涉外關係中用來調整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民事關係的一種法律。
(一)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國家是有主權的,因此國際法是平等者之間的法,這是國際法的基本特點。
(二)國際法的制定者是國家本身,是國家在合作與鬥爭過程中透過明示或者默示的協議,直接制定或者認可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
(三)國際法沒有統一的,超越國家之上的強制機關,它是由國家本身單獨或集體的強制為保障的。
(四)國際法的淵源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五)國際法它不是某個或某類國家統治階級意志的直接反映,但也不是超階級的,任何時候,任何國家都極力按照自己的利益來主張、解釋和利用國際法。
二、國際法的法律性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際法普遍存在於國際社會,並以國家條約和國家習慣作為表現形式。它們為國家以及其他國際法主體規定了一整套調整其相互關係的行為規則,為國家規定了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二)國際法是由眾多國家依一定立法程式制定的,雖然不是由一國立法機關或一個超國家的國際立法機關制定,但今天的國際公約都是眾多國家透過國際會議或國際組織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式制定的。
(三)國際法的法律效力為國際社會所承認。迄今為止,沒有哪個國家宣告否認或不遵守國際法,相反,各國政府都表明遵守國際法,有的國家還在憲法中規定,本國簽訂的國際條約是國內法的一部分。而一些重要的國際條約都明確規定了國際法的效力。如《聯合國x章》序言宣佈會員國應“尊重有條約和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在x章宗旨中,強調“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四)國際法具有強制性。雖然與國內法強制方式不同,但也是特殊的強制方式。《聯合國x章》第7章規定了對侵略行為的制裁方法,實際上就是執行國際法的集體強制方式,戰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x章》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x章》規定了對戰爭罪、違反和平罪和違反人道罪的懲處,許多國際公約規定了對國際犯罪的懲處。在國際實踐中,國家採取單獨、集體或透過國際組織的方式對某些侵略行為實施制裁的事例時有發生。
三、國際法的國際性
(一)社會基礎的國際性。國際法的社會基礎是國際社會,而國內法的社會基礎是國內社會。
(二)調整物件的國際性。國際法的調整物件是國際關係,國際法是以國際關係為物件的法律,國際法律關係是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國際關係。
(三)形成方式的國際性。國際法是在國家之間交往中以習慣或條約等各國共同同意的方式形成的法律,是國際社會公認的產物,不是一國單方的行為。
長期以來,人們在探討國際法的國際性時主要關注國際法所調整的國際關係,關注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的確,自國際法形成以來,國際法一直以國家為中心,即使在今天,國際法也主要是關於國家之間的法律。但是,20世紀以來,國際法逐漸發生了一些變化。早在1923年,國際常設法院在關於突尼西亞和摩洛哥國籍法令案發表諮詢意見時曾指出,某一事項是否純屬於一個國家的國內管轄事項,主要是一個相對的問題,它取決於國際關係的發展。國際法是國際社會的法,國際法的法律性與國際性是密不可分的,與傳統國際法相比,國際法更注重下述追求的價值和目標。
1.國際正義。正義既是法律追求的目標,也是法律的內含要素。國際法也應以追求國際正義為目標,並以維護國際正義為己任。1945年《聯合國x章》也表明了維持正義的決心。維持正義是聯合國要實現的目標,《聯合國x章》所規定的集中力量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等原則和措施是實現國際正義的重要手段。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也明確宣佈,決心保證永遠尊重和執行國際正義。
2.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國際法不應只關注和考慮個別國家的特殊利益,而應反映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1945年《聯合國x章》在強調不使用武力時,明確提出了“公共利益”的概念。1967年《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在確立有關為和平目的發展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法原則時,明確提出了“全人類利益”的概念。進入21世紀後,國際社會又提出了建立和確保全球公益物的理論和措施。
3.國際法治。國際法治成為國際法追求的目標主要是20世紀特別是聯合國成立以來。
我們看到國際法得到普遍遵守的客觀事實,但我們也不否認國際社會確實存在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受害國和受害人沒有得到有效救濟的情況,這表明國際法是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