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的界定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論文

科技成果的界定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論文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volves various contents. Under the ?current? supervision system of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 China,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should be protected in an appropriate way. Without the appropri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the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will not be protected.?

  Key words: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國的科技管理體制下已經存續了多年,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烈的當今時代,由於科技成果的概念產生於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其所包涵的內容並非全部得到我國現行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的保護,對於科學研究過程中產的科技成果,應該在現行法律規定之下尋求合適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方式

  一我國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類

  而在1987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中,將被鑑定的科技成果拓寬為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以及軟科學研究成果;並且還規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進行鑑定,規定了三種視同鑑定的情況此種劃分已被沿用至今?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12月16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資訊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技術成果所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總的來看,科技成果是人類的智力勞動產物,與有形物有很大差別科技成果完成後,其內涵價值基本確定

  論文對絕大多數的朋友們來說是必不可少的,為了讓朋友們都能順利的編寫出所需的論文,論文頻道小編專門編輯了“轉基因技術的倫理辯護及其限度”,希望可以助朋友們一臂之力!

  轉基因技術及其應用,是現代科技發展的前沿領域,其在種植業、養殖業、食品加工和醫藥製造等領域的廣泛應用前景和巨大的商業利潤,已經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眾多企業的高度重視。轉基因技術的應用已經或正在給人類帶來福祉,但與此同時,由於轉基因技術自身的特點及其難以準確預測的後果,人們對轉基因技術的倫理爭論一直就沒有停止過——倫理上的否定和倫理上的肯定兩種針鋒相對的立場同時存在。這說明,如果不能從倫理道德上為轉基因技術及其應用尋求恰當的理由,那麼,這一新科技將不能獲得健康的發展。基於上述考慮,筆者力圖在本文中為轉基因技術及其應用尋求倫理上的支援,同時也力圖探討這種支援的限度。

  一、福音與憂慮:轉基因技術及其特點

  當然,轉基因技術是一種完全不同於傳統生物育種技術的新技術,它有自身的特點,這些特點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首先,轉基因技術打破了物種之間的界限,例如,在自然進化中似乎不可能突破的動物和植物之間的界限因為轉基因技術的出現而變成了現實;其次,也因為轉基因技術突破了物種之間的界限,從而也使人類可以人為地改變自然物種的進化方向與進化速度,它可能導致這樣一種結果,在自然進化狀態下也許要經歷漫長的時間才可能出現的新物種,在轉基因技術條件下短時間就可以出現;由此,它引發出轉基因技術的第三個特點,即它所可能導致的後果更加難以預測。轉基因技術和其他技術不同,它是一種生物技術即它是按照人的目的對生命存在的一種改造,創造出的是一些具有特殊性狀的生物新品種,它不像無機物的合成那樣,如果說無機物的合成品仍然是無機物,那麼轉基因技術的“作品”卻是有生命的,它能夠再生,而且其性狀可以遺傳給下一代。這些也許是“提前”到來的新物種會給整個生物界(包括人類)帶來什麼樣的影響,實在難以預測,這也就更加加深了人們的憂慮。例如,人們已經憂慮轉基因技術的應用可能導致減少生物的多樣性,破壞生態平衡,增加某些疾病的人畜共患機率,等等。

  正因為轉基因技術的上述特點,使得人們圍繞它所進行的倫理爭論一直就沒有停止過,可以說,所有圍繞轉基因技術進行的倫理論爭,都是基於轉基因技術的上述特點而展開的。

  二科技成果權的概念性質

  由於立法規定的粗簡,人們對於科技成果權的.性質內容和特徵,尤其是對於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權與智慧財產權三者之間的關係缺乏正確認識?

  作為《民法通則》智慧財產權這一節中的一個條款,可以理解為《民法通則》把科技成果當作一種智慧財產權,但是,現階段的智慧財產權法中並沒有針對科技成果制定專門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則》時,我國尚處在計劃經濟體制,生產科研和應用等都依靠國家計劃,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科技成果無償使用,而智慧財產權源於“特權”,是法律授權獲得的一項民事權利,從而造成了作為智慧財產權的科技成果卻無法得到智慧財產權法的直接保護,科技成果權與發現權發明權一樣,實質上是一種有權獲得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權利,與受專門法律保護的其他各項智慧財產權不同,並不是一種智力成果專有使用權,不具有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專有財產性質?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發明獎勵條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要求申請科技成果的獎勵,科技成果的權利範圍不像專利權那樣與現有技術可以明確區分有專家在解釋我國科技獎勵制度時指出:“獲得自然科技獎勵的公民,將對其科學發現享有發現權,獲得技術發明獎的專案,將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發明權,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公民,就對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權從權利性質來講,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屬於精神權利”[23]

  三科技成果與智慧財產權保護

  透過科學研究活動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論成果價值多大,就目前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來看,均不能直接產生獨佔權利,科技成果要想獲得法律保護,必須透過獲得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方式進行保護從一定意義上講,科技成果首先要透過某種途徑依法確認才能產生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也就是說,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屬性都有一個依法確認的過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產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聲稱”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無形資產,但要用智慧財產權來保護才能具備財產權特徵,一項科技成果可以擁有多項具備財產權特徵的智慧財產權,但擁有科技成果不等於自動擁有了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一類法定權利,它必須依法產生,任何人不能隨意宣佈自己擁有某項智慧財產權,不能宣佈自己是某項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所有智慧財產權都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得到確認科技成果是產生智慧財產權的源泉之一,智慧財產權是保護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件的應當採取智慧財產權形式的保護智慧財產權本來就是工業經濟時代為保護和促進技術成果產業化商品化而誕生的一種新型權利,是人們對創造性智力活動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本質是一種智力產品在市場交易中獲得的經濟權利,其產生行使和保護與市場緊密結合智慧財產權保護一般是根據先申請原則來確定的,如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從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獨佔權,法律上承認智慧財產權這一權利從一開始就是為了有目的地保護權利人的獨佔性?

  由於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權的客體均是科技成果,兩者存在著重合或交叉,但是,智慧財產權不等同於科技成果權,科技成果廣泛存在於智慧財產權之中,或者說智慧財產權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科技成果,兩者是包含重疊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關係至於科技成果應該採取何種智慧財產權方式來加以保護,則應根據具體的科技成果型別來確定合適的保護方式,不管以何種方式來保護科技成果,各種權利的性質範圍和邊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獲得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依據是智慧財產權法依據智慧財產權法,對科技成果進行產權界定,使其成果的權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科技成果的獨佔權,並享受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是調動企業個人乃至整個社會科技創新積極性的重要保證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專利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得到保護,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種鼓勵創新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利益的激勵機制,是一種成果權屬機制,其植根於市場經濟,以明確界定知識成果的產權併為之提供有效保護為其主要特徵?

  從各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實踐來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請專利,將得不到國際承認,而且國外法律中也沒有“科技成果權”這個概念智慧財產權的立法目的則是界定相關產權,明確產權的範圍與歸屬,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產權化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統計表明:世界上90%~95%的發明能夠在專利文獻中查到,並且許多發明只能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可以說,專利文獻幾乎記載了人類取得的每一項新技術成果,它融技術法律經濟情報為一體,是世界上反映技術發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統的資訊資源[4]由此說明,其他國家尤其是科技發達國家十分注重用專利來保護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經濟法律體系等一體化趨勢日趨明顯的大環境下,我國現行的科技成果管理體制不具有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作用,對獲得的科技成果應選擇合適的保護方式,沒有有效的保護手段科技成果將無法得到保護?

  從法律上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是明確的,科技成果的範疇涉及科學技術領域內一切智力勞動成果,並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獲得智慧財產權保護,有些則不能取得智慧財產權保護,如專利法中對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均不授予專利權?①,而以上這些均可納入科技成果的範疇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也將隨之擴大和增加,但採取何種保護方式應由法律來規定由於新技術的進步所帶來的新的技術成果,可以透過擴大解釋現有的智慧財產權特別法律,將其納入現行智慧財產權保護體制內例如,對計算機程式的保護就是透過重新定義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概念來實現的,也可以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我國現階段對計算機程式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的保護,均有法律保障,這些成果廣義上都屬於科技成果的範疇隨著新技術的迅速發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新領域也將會進一步得到拓展,面對智慧財產權領域新的客體新問題,必須透過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得到豐富和發展,以適應知識創新時代的需要

  四結論

  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和現狀表明,並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為法律的保護物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物件也不盡相同科技成果的範圍十分廣泛,能夠獲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創造性和單一性的部分對具有創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智慧財產權,還要取決於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國家政策和科技發展水平對於列入某種智慧財產權專門法律保護範圍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才能取得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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