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4篇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4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1

__________:

  我單位決定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理由如下:

  1、根據我公司規章制度第三章第三條,即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中的假期規定(請假期滿未來上班也未續假者,_____天以內按曠工處理,_____天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你實際曠工_____天,你已嚴重違反我公司規章制度。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你的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條件,且依法不給予你任何補償。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依法享有追償你對我公司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包括對你的招錄費用,培訓費用,其他因你對我公司造成的直接的和可以預見的損失。

  特此通知。

  單位:__________

  總經理: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2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式: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2年備查。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履行的流程並不複雜,每一步都充分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3

__:

  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你於 年 月 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自 年 月 日起未到指派的工作單位上班,截止至同年 月 日,連續曠工已超過 天,你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及指派工作單位的規章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__人字[20__]15號文《 職工違規違紀處理管理辦法》及指派工作單位的規章制度,並徵求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會的意見後,決定於 年 月 日解除你與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4

  問:我是某企業公司的一名會計,去年10月份我們企業的一名總經理因挪用公款被逮捕,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我也有共同犯罪的嫌疑,也將本人逮捕。今年3月份總經理被判刑,而我只是有幾筆賬目在辦理時屬違反財務制度,而構不成犯罪。但我回到企業後,所任的總經理在未經我同意的情況下與本人已解除了勞動合同,而我與原訂立的合同還有3年才能屆滿,我感到很冤枉,請問:該公司能否解除我的勞動合同?

  答:你做為企業公司的一名會計,並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勞動法》第25條第四項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及聘任關係,並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你不屬在此解除的行列。所以用人單位不能以你做為犯罪嫌疑被逮捕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你的行為屬於我國《勞動法》第25條第2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那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的行為不屬於我國《勞動法》第25條第二項的行為,那麼,你在逮捕羈押期間,其與企業的勞動合同暫停屬行,一旦羈押結束,恢復人身自由,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至期滿。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5

  1、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行為一般都是用人單位作出的。

  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般表現為公司沒有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6

  編號:

  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經雙方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合同期限至 止,工作崗位為 ,訂立的合同編號為 )簽訂的勞動合同作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乙方自願申請,甲方同意,勞動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二、工資福利結算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工資福利已包含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因勞動關係產生的全部款項。(這裡可增加:甲方於 年 月 日支付因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 元。)

  三、公物(工具)、工作、業務於 年 月 日前,乙方應當配合甲方安排,辦清工作交接手續。

  四、雙方確認:本協議書已協商一致,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並認真履行本協議,勞動合同終止後雙方之間關於勞動關係的權利及義務均同時終止,一切關於雙方勞動關係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再無爭議。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雲南中茂(集團)有限公司,與雲南中茂(集團)有限公司成本合約部預算員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雙方之間勞動法律權利義務關係達成協議:

  (一)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本協議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影響協議效力的情形,雙方均應自覺遵守和履行,不得以各種理由要求確認無效或者撤銷或者變更。雙方之間不存在本協議書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也不存在本協議書以外的其他任何未結款項。

  (二)甲、乙雙方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終止勞動關係。甲乙雙方之間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再無任何(包括但不限於)勞動糾紛在內的所有涉法糾紛。

  (三)經雙方核對無誤,甲方在本協議簽字生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乙方(含稅)人民幣壹萬伍仟柒佰叄拾玖圓伍角整(包含但不限於乙方服務期間所應享有的各項合法所得及費用:保密費、加班費、離職補償費、帶薪年休假補償、社會保險費等各種形式的勞動報酬等以及相關全部經濟補償等費用)。

  (四)乙方自願放棄其他請求,且不再就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繳交及各種社保待遇、經濟補償、賠償金及其它涉及勞動爭議事項向有關部門投訴、提出仲裁申請或提起訴訟。甲乙雙方在勞動合同關係解除後無任何糾葛,乙方承諾並放棄任何可能存在的權利和權益。

  (五)乙方不得向除甲、乙雙方外任何個人或單位洩露任職期間接觸到的本公司全部相關資訊及本協議的內容。乙方若違約則無條件承諾:在甲方書面提出賠償要求後一個自然月內返還本協議中乙方所得及賠償甲方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甲方(簽字):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8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經營地址:乙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現經雙方友好協商,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該勞動合同,雙方之前的勞動關係終止。第二條:乙方完成以下工作交接手續後,

  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1、交接程式及內容:

  (1)乙方已經受理的業務尚未完成的內容應當交接給甲方工作人員。

  (2)乙方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

  (3)編制移交清單,列明移交的資料和物品等內容,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4)以上交接工作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內完成。

  2、乙方及時完整的進行工作交接後,甲方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未在以上時間內交接工作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損失。

  甲方(簽章):乙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9

___(身份證號:_______):

  因專案施工結束,不再與本公司有合作關係,期間多次電話聯絡,但你至今未到公司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公司在 年 月 日已向你戶口所在地發出了(離職手續催辦函)後,本人未到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決定自 年 月 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未回本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

  特此公告。

  __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10

  你與本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於年 月 日因 (原因)解除(終止)。你在本單位 崗位上工作,工作年限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 年月。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證明一式七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檔案,四份交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仲裁科、養老、失業、醫保中心各一份),一份本人

  持用。

  2、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如有爭議,可在收到本證明一年之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3、此證明應當履行簽收手續以備查。不辭而別未辦理任何手續離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

  可按相關法規及內部規章制度作出處理決定,並採取公告或委託公證機構送達的方式送達。本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制定。篇四:終止勞動

  合同證明書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書劉連友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男 ,xx

  5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我單位決定從20xx 年 5 月 18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 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20xx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

  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4000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20xx 年 7 月

  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11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於XX年XX月XX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XX年XX月X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於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XX年XX月XX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願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簽字或簽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拓展: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本身並不存在過失,但是由於存在特定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一些舉證責任問題:

  (一)勞動者醫療期滿後仍然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的,用人單位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以及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這就意味著,醫療期屆滿後,企業需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到工作,需要經過勞動能力鑑定這道程式。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履行預告程式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特定行業的,還需要明確工作量。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來講,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

  2、經培訓或者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這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個程式:必須先培訓,或者調崗,如還不能滿足新的崗位要求,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證明還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能證明。為防止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發生舉證不能的風險,企業需在勞動合同中或在崗位說明書中確定員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訓員工的,還需要儲存相應的培訓資料。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解除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用預告通知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操作時要注意必須證明同時符合的兩個條件:

  1、要證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導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情況,如單位遷移、被兼併、被上級主管部門撤消等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就某一種情形出現是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認識不一致,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裁定。

  2、要證明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與員工的溝通和協商,即與勞動者要先走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程式,只有經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12

__公司:

  因本人__,身份證號__,自__年__月__日至今在貴公司工作,擔任__工作,但是公司至今也未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更未給本人繳納社保(五險),公司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通知公司於__年__月__日正式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按照如下要求對本人作出賠償:

  (一)據《勞動合同法》第38、46、47條,支付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__元;(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僅僅指工資,還包括包括福利待遇、補貼、獎金、津貼、加班費等等。)

  (二)補交本人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時起至今__個月的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解除,本人透過協商的渠道協商解決,對於無法協商解決的本人將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通知人:__

  20__年__月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13

  20xx年12月底,我與一家科技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xx年4月,公司被另一家公司併購,合併成一家新的網路公司。新的網路公司成立後不久,以原來的科技公司已經不存在,原勞動合同已經無法正常履行為由,要求與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合併後的網路公司能否單方解除我與原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讀者:邢先生

  律師解答: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第36條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背離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您陳述的情況,新的網路公司以原來的科技公司已經不存在,原勞動合同已無法正常履行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該理由並不屬於法定的解除事由,不能成立。因此,在沒有法定解除事由的情況下,新成立的網路公司無權單方解除您與原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新成立的網路公司作為原科技公司的權利義務承繼主體,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義務。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篇14

__ :

  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與以上員工在簽署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公司已無任何勞動崗位,勞動合同亦無法變更。公司現決定採取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方式與以上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與以上員工自公告之日起第31日解除勞動合同,限以上員工於勞動合同解除後五日內到公司辦理手續,公司將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__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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