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的合同(15篇)

有關勞動的合同(15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有關勞動的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有關勞動的合同1

  訂立合同各合夥人:

  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_,住址_______。

  (其它合夥人按上列專案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

  第二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_______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___(姓名)以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

  (其它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___月告知其它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1.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夥債務;⑤其它。

  2.其它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③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它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而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它_______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合夥人各執1份,送_______各存1份。

  合夥人: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2

  由於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具有身份上、義務上和經濟上的從屬性,這種從屬性導致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顯處於一種弱勢地位,這種弱勢地位也就決定了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文章藉此研究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一、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特殊性

  首先,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彌補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反勞動合同而未給違約方的經濟損失。其次,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需要與違法和違約責任相配合。由於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了要受到勞動法律規定的約束,還要受到集體合同內容和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等方面的約束。因此,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需要與違法和違約責任相配合。最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國家強制干預性較強。當事人不能自由地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而且法律直接設定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加以規制。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項損害發生後,如果該損害不由受害人自己承擔,就會面臨由其它人承擔的問題。這時,法律將賠償損害作為一項法律責任,歸於某人承擔,就是歸責。”歸責原則乃是歸責的規則,它是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此種根據實際上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關於勞動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在我國學界經歷了從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適用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到對其區別適用過錯責任與嚴格責任並用的過程。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不論違約方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不履行合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必須在主觀上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害而承擔責任。

  三、勞動合同中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法諒有云,有權利必有救濟。”對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為主,以其他為輔。

  首先,繼續履行。對於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如果勞動者提出繼續履行的要求,並且在客觀上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況,應當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不能任意由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違約的情形,可以賦予勞動者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透過其他方式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再履行勞動合同,這樣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其次,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所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當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量的貨幣。通說認為在我國違約金兼具賠償性和懲罰性,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我國《勞動法》未對違約金這一違約責任方式作出規定,但在勞動合同的實踐中,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卻被普遍使用。

  最後,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勞動合同的某一方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法定的條件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損失的責任,主要為金錢賠償。我國現行勞動法對違約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了一定規定。損害賠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彌補受害人由於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四、完善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法律建議

  首先,明確規定誠實信用原則為勞動合同履行原則。我國《勞動合同法》僅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法》未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是令人遺憾的,也是立法的不足,筆者強烈建議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列入《勞動合同法》,以期引起世人對誠信的重視。

  其次,明確和系統化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義務的一般條款。法律一般會透過合理而明確的權利義務配置來實現一定的立法目標。“勞動合同構建長期的債務關係,很明顯它也是僱員生存的經濟和社會基礎。”目前的《勞動合同法》未就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義務進行體系化規定,不能適應司法實踐千變萬化的情況,造成適用法律的不便,建議加強對此的立法。

  最後,明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方式。違約責任制度的設計和建立則是為了保證勞動合同的順利履行,充分發揮勞動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達到勞資雙方的平衡與和諧。我國勞動立法對違約責任的規定較散,未能建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體系,對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散見於法律各章節之中,未能充分發揮違約責任制度的救濟作用。構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體系,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關鍵的要素。不明確歸責原則,就無法將違約的責任歸結於哪一方,對違約的救濟也無從談起。歸責原則還決舍約責任的成立要件、雙方的舉證責任、免責事由和損害賠償的等等,因此,歸責原則的設計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有關勞動的合同3

  這是一起關於社保費追訴時效的勞動爭議:張某是北京某公司成都辦事處的員工,19xx年入職,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於我國社保政策各地不統一的原因,張某公司無法為其繳納1996年—20xx年的社會保險費。20xx年之後,該公司委託成都一家機構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xx年3月張某離職。20xx年4月,張某要求該公司為其補繳20xx年之前的社保費用。在公司不同意補繳的情形下,該員工訴諸勞動爭議仲裁。而公司提出員工已經離職兩年以上,超過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規定的一年的仲裁時效,因此要求仲裁委駁回員工的申訴請求。

  隨著勞動立法的加強,員工的維權熱點也由以前追討工資轉化為現在的補繳社保費。這幾年社保爭議的劇增,也證明了這一點。而社保的追訴,涉及到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一個逐步建立的過程,儘管 《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是,應當繳納什麼險種的保險費,應當如何繳納,只有各地地方政策中有相關規定。直至1999年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出臺,才統一規定了養老、醫療、失業三險的繳費方式,而各地落實三險的時間也不同,導致很多地方在20xx年之前各用人單位社保的參保大多存在一定的不合法性。

  那麼,面對這樣一些歷史遺留問題,社保費繳納的追訴時效到底是怎樣的呢?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角度理解:社保費追繳的途徑有兩種,一種是透過勞動保障監察,另一種是勞動爭議訴訟,不同的追繳途徑有不同的時效要求。

  首先,就勞動保障監察的途徑來說,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追訴期為兩年;兩年之外的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否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沒有權利管理。

  本案中沒有繳納社保費的事實發生在20xx年之前,其特殊性在於該公司在20xx年之後其社保繳費都是合法的,而20xx年之前的沒有繳費的違法行為是否可以理解為連續或者繼續?從漢語詞典來看,連續指的是 “一個接一個”;繼續指的是 “連下去;延長下去;不間斷”。因此,該公司社保繳費的方式第一不是連續的違法,第二也不是繼續的違法,因此,如果僅從《條例》的角度出發,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是沒有權利要求該公司補繳社保費的。更何況,該員工離職兩年後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也應當超過了勞動保障監察追訴的時效。

  其次,從勞動爭議訴訟的途徑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公司在20xx年之前沒有為辦事處員工繳納社保費,員工是知曉的,那麼其在20xx年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也屬於超過仲裁時效。

  因此,如果嚴格按照現行的法律來談社保費繳納的追訴時效,就應當按照上述的理解來進行。但是,筆者認為社保繳費具有公法的性質,公法的法律關係在於公民或法人與國家機構之間的關係。公法關係的權利義務,屬於強制性的權利義務,當事人沒有權利放棄。在公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保費是雙方的義務,而勞動行政部門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追繳社保費用屬於法定的權利。從這個角度來理解,社保繳費的追繳應當沒有時效限制。

有關勞動的合同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公正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採用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不少於兩年)。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1、甲方派遣乙方在 (實際用工單位)的 崗位從事 工作,(屬於、不屬於)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者其他特種作業。工作地點為 。

  2、派遣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3、甲方有義務將與實際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內容如實告知乙方。

  4、乙方同意按實際用工單位的工作內容和崗位要求,努力提高職業技能,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乙方在實際用工單位實行(標準、綜合計算、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其中,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為每天工作 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時工作制的,由甲方負責稽核實際用工單位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行政許可決定,並告知乙方。

  2、甲方負責協調實際用工單位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權利。實際用工單位因工作需要徵得乙方同意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資不包含在甲方與實際用工單位約定的基本工資中,由實際用工單位另外計發。

  四、勞動報酬

  1、乙方享有與實際用工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的權利。甲方不得剋扣實際用工單位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

  2、甲方與實際用工單位商定的乙方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日,基本工資的發放形式為(由甲方發放、由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發放)。

  3、甲方與實際用工單位協商確定,乙方的工資標準採用下列第( )方式:

  (1)乙方實行月薪制,每月為 元。

  (2)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為 元/月;績效獎金由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發放。

  (3)乙方實行計件工資制,定額單價為 元,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勞動定額,由實際用工單位按照法定加班工資的標準計算計件工資另外計發。

  乙方在實際用工單位連續用工的,甲方敦促實際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為乙方實行工資調整。

  五、社會保險

  1、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甲乙雙方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乙方有權按照規定查詢個人的繳費記錄。

  2、甲方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乙方監督。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監督實際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規程和標準,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有權拒絕實際用工單位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因為此類原因乙方遭受實際用工單位退回的,不視為乙方過失。

  2、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甲方及實際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救治,並按規定時間為乙方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及相關待遇。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方負責協調實際用工單位,按照本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乙方按約定到實際用工單位工作期限屆滿,在本合同期限內,甲方應按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向乙方按月支付報酬,繳納社會保險。

  3、本合同存續期間、且原派遣任務完成後,甲方應當積極派遣乙方至新的用工單位工作,在新單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不降低的條件下,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新派遣,雙方同時書面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4、實際用工單位未按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承擔對乙方義務,或者實際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致使乙方行使單方解除權的,由甲方承擔對乙方的義務,實際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5、乙方因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及違反實際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被實際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與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有關情形,被實際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應承擔用人單位義務,按規定發放報酬,積極重新派遣。

  6、乙方有《勞動合同法》第 四十二條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得解除;本合同期滿的,本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八、其他約定條款:

  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變更時,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以書面方式變更本合同。

  十、本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程式和經濟補償規定標準執行。甲方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

  雙方依法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乙方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甲方依法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相關費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續時支付。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至少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並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5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並以________________為標誌。

  (二)試用期限

  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風險提示: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根據合同期限的來規定,如: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反以上規定進行約定的,若被員工投訴,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招用乙方的工作地點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從事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工作內容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5天,每週正常工作不超過40小時。

  2、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乙方所在崗位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除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三)甲方執行法定的及企業依法自行補充的有關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並按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的計算方法支付工資。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1、計時工資:________元/月(________元/周);

  2、計件工資:(70%以上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可以完成的,本項約定方為成立);

  (二)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__元/月(不得低於第(一)款約定工資的80%或單位同一崗位最低檔工資,並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貨幣支付。

  (五)甲方與乙方可以依法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物價指數情況,經過雙方協商或者透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正常增長的具體辦法。

  (六)甲方給乙方發放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_日。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風險提示: 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即使是員工自己同意不繳納社保,還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這也不能規避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因此,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必須而為的行為,否則,當員工以此透過法律程式維權,用人單位就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其中乙方應承擔繳費部份,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乙方醫療期和享受醫療待遇,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治療期間為乙方據實支付醫療費,按月支付全薪;傷愈後安排乙方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工死亡者,由甲方負責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一次性工亡補助費。

  (四)乙方為已婚女性的,享有孕期、產期、哺乳期及計劃生育等假期和工資待遇。

  (五)甲方必須將乙方按規定所享受的法定節假日及婚、喪假視為有薪假期。

  (六)在合同期內,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在批准探親期間,均發給月工資及各種補貼(不影響年終獎),路費按規定報銷。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將理由通知工會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乙方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的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並將理由通知工會後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甲方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工作交接時支付。

  七、勞動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由甲乙雙方進行協商或者由工會代表員工與甲方進行協商;協商無效,甲乙雙方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後一方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以及甲方制定的規定、制度與國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規、政策不符的,按現行國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6

  甲乙雙方根據《勞動法》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外來勞動力就業管理辦法》規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 工作(工程)結束止。

  二、工作內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 崗位擔任 職務(工種)在正常情況下乙方必須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具體生產(工作)任務為:

  三、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工作制,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四、勞動報酬

  甲方按月足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 日為發薪日;工資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實行計時工資制,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每日工資 元,每月工資 元;

  2、實行計件工資制,具體標準為 .

  3、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每月應支付給乙方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勞動保險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養老等社會保險費。

  2、乙方患病、工傷、致殘、死亡等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乙方的勞動保護、安全衛生及紀律獎懲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七、 違約責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履行。

  2、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外,還需給乙方加發經濟補償金。

  3、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相關損失。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均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合同雙方簽訂後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鑑證,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單位負責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章) 鑑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7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業務的需要,現特聘用乙方為甲方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甲、乙雙方根據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

  二、工作崗位甲方安排乙方主要職責如下:

  1、接聽、轉接電話。

  2、負責辦公室的文秘、資訊、機要和保密工作,做好辦公室檔案收集、整理工作。

  3、負責傳真的收發,資料送遞工作。

  4、管理好員工的人事檔案材料,建立完善的員工人事檔案。

  5、管理好辦公各種財產,合理使用並提高財產的使用率。

  三、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安排乙方外出學習和培訓(培訓費由甲方提供)。

  四、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實行每週工作6日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3、甲方根據一方的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五、工作報酬

  1、根據國家、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的工作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為 元人民幣(每月十五日甲方應準時發放薪金)。績效工資為200元,遲到一次扣5元,請假一次扣30元,二次100元,三次全無。

  2、甲方根據國家、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3、乙方享受公司規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計劃生育等假期。

  六、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政府和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4、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七、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要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甲方單位被撤銷,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願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商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單位解除聘用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8、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立即離崗,即扣除當月工資作為違約金。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二份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有關勞動的合同8

  勞動者的選擇權只能行使一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勞動者在選擇了其中一項主張後,在今後的司法程式中不能隨意變更。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應慎重選擇是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追索賠償金。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爭議的實務處理

  所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爭議,是指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後,勞動者不同意接受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要求用人單位撤銷解除勞動的違法決定,並要求繼續恢復和履行原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各方當事人都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可以作出如下兩種選擇,第一種選擇是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時,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決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等規定的要求,提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訴求;第二種選擇是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在律師處理勞動爭議的司法實踐活動中,因勞動者的第一種選擇而產生的勞動爭議佔絕大多數。大多數勞動者認為,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將我辭退,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意義不大,受“好馬不吃回頭草”的傳統思想影響,一般均主張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對於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訴求,勞動仲裁機關或者審判機關處理起來也相對簡單,適用的法律依據也較為充分。在執行方面屬於支付義務的履行,執行方面也沒有太多障礙。對於第二種選擇,在司法實踐中較為鮮見,處理起來較為複雜,而且還存在適用法律依據欠缺及難以認定等問題。

  關於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以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此條為勞動者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對於勞動者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後,在什麼情形下裁決支援勞動者的訴求,什麼情形不支援勞動者的訴求並沒有做出更明確和更具體的規定;對於如何認定“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也沒有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對於裁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實際履行裁決內容如何處理也沒有具體規定。這些立法上的欠缺,必然在司法實踐中引起爭議和混亂,不利於勞動爭議糾紛的解決,也不利於和諧勞動關係的構建。

  除上述規定以外,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以及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覆函》(1997年1月31日勞辦發[1997]15號)對於用人單

  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對勞動者的賠償問題,以及勞動仲裁委或法院裁決撤銷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決定後的工資補發問題等,也作出了一些規定。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xx】238號)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33號)第三條第一項中的“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是指因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工資收入。”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覆函》(1997年1月31日勞辦發[1997]15號)第二條規定:“在處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時,如果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撤銷了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企業應從決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補發職工工資。”

  原勞動部的上述部門規章或者批覆,僅適用於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賠償事宜,以及用人單位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被撤銷以後關於工資補充的事宜,但是對於前面所提及的在什麼情形下裁決支援勞動者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訴求,什麼情形不支援勞動者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訴求,以及如何認定“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等問題,並沒有提出相應的標準答案或者法律依據,問題依然會存在,繼續履行勞動的爭議依然無法得到法律適用上的妥善解決。

  因為立法上的欠缺,對於同樣的訴求和事實,不同的裁決者會因為對法律理解和認識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裁決結果。

  現舉一案例,來說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爭議的實務處理.

  勞動者劉某(女,上海人,19**年**月**日出生),因與用人單位**生物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於20xx年4月12日向深圳市南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劉某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顯示:

  劉某於20xx年6月21日入職**公司,雙方於20xx年6月25日簽訂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年,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6月20日止;試用期三個月,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9月20日止;劉某的工作內容為省區銷售經理(上海);劉某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6000元/月,試用期工資為4800元/月。20xx年1月30日,**公司向劉某發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違法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劉某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公司應繼續履行與劉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並按月平均工資7130元/月的標準向劉某支付自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待遇損失,及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以及繳納相應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據此,劉某主要提出瞭如下仲裁請求:

  1、撤銷**公司關於違法解除劉某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裁決繼續履行劉某與**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裁決**公司按7130元/月的標準向劉某支付自其違法解除劉某的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待遇損失,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3、裁決**公司按7130元/月的基數為劉某繳納自其違法解除劉某的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係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4、裁決**公司向劉某支付律師費5000元。

  劉某同時還就提出了支付拖欠的工資、違法延長試用期的賠償金等訴求。 **公司針對劉某的仲裁請求,提出瞭如下答辯意見:

  **公司辭退劉某屬於依法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已於20xx年1月11日17:30分正式解除。劉某要求撤

  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通知,並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劉某於20xx年6月21日**公司處,劉某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為省區銷售經理(上海),劉某的工作地點為深圳、上海。

  劉某作為銷售經理管理人員,負有開拓上海業務市場的義務。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公司發現劉某工作能力與其自身所描述的能力相差甚遠,不能勝任銷售工作。為此,**公司才依法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在**公司與劉某已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口頭協議的情況下,**公司向其郵寄出《離職交接表》及《勞動合同解除通知》。

有關勞動的合同9

  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經考核,決定錄用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為正式職工,經雙方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1、雙方合同期為三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為試用期。

  在試用期內,甲方認為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乙方也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勞動合同,續訂期以續訂合同為準。

  甲方根據公司工作經營情況,安排乙方到部門擔任工作。甲方根據工作經營需要,以及乙方的實際能力(專業、工作、體力)可作適當調動,包括臨時性工作。乙方根據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和要求,按質、按量、按時地完成任務。

  2、乙方工資及福利待遇:

  基本工資依據職位和崗位等級標準支付,每年依工作表現調整。

  所有津貼均已包含在基本工資內,不另行支付。

  遵照社會保險條例要求,甲方為其交納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

  甲方根據公司的經營效益給乙方發放適當的獎金。

  3、甲方基本權利和義務:

  根據工作需要和規章制度及本合同條款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

  保護乙方合法權益,根據乙方工作表現實施獎勵和處罰。

  甲方有權根據業務需要、乙方能力和工作表現等安排調整乙方工作。

  甲方可視經濟效益和乙方的技術水平、業務熟練程度、勞動效率、工作績效等逐步提高乙方的勞動報酬。

  4、乙方基本職責:

  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服從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不得擅離職守。

  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和經濟指標。

  保守甲方的業務、技術及有關檔案的秘密。

  乙方不得從事與甲方業務範圍相似的任何第二職業。

  按甲方的'工作要求而加班和出差。

  5、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或終止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經教育或處分仍然無效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6、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在治療、療養期內的,以及經醫療終結確認部分或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的;

  乙方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

  7、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與甲方解除合同:

  經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確認,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達不到規定的標準,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甲方不按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的;

  甲方不履行合同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侵害乙方合法權利的;

  乙方本人有特殊情況,需要辭職並經甲方同意的。

  8、除按第五條第2、3、4項規定以及法律規定的解除聘用合同條件外,甲乙任何一方在解除聘用合同時,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相應的經濟賠償。

  9、雙方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時,如乙方符合第五條第1、5、6項,甲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10、乙方因違反紀律而被辭退或乙方符合第七條第4項規定,則甲方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或判刑,聘用合同自行解除,不再另行通知。

  1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工負傷或死亡,則由甲方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醫療費、生活補助費、以及死亡喪葬費和家屬撫卹金。

  12、乙方享有規定的公休、節假日、婚喪、計劃生育及女工孕期、產期休假等有關待遇。

  13、甲方明確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勞動法》之規定,實行平均每週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14、職工必須遵守甲方有關保密資料的規定,違反上述行為者將根據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15、合同期滿一個月,雙方如無異議且書面通知對方的,則合同自動延期生效一年。

  16、當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在二十日內協商無效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決定書後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7、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變更。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存壹份。

  __________有限公司(甲方)受聘者__________(乙方)

  授權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10

  案例回放:20xx年小王被一家公司聘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今年3月,公司聘任小王為企劃總監,並且頒發了聘期為兩年的聘任書,在聘任書中規定了其職責、待遇、期限等。前幾天,公司領導班子調整,新任經理說聘任書不是合同,讓小王回家休息,只發生活費。 這讓小王十分疑惑,不知聘任書是否是合同?

  案例分析:這份聘任書應該視為勞動合同。因為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檔案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7項必備條款:即(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而該聘任書已基本具備以上7項必備條款,且小王一直在該公司工作,領取工資。聘任書中也明確註明了聘用期限、聘用人員的職責、工作內容、待遇等。所以,該聘任書應視為勞動合同。

  當然,公司讓小王回家休息,只發生活費,這是單方變更其工作崗位。若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無權單方變更小王的工作崗位,否則為違法行為。針對公司的違法行為,小王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60日內,向公司註冊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有關勞動的合同11

  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戶籍所在地:

  郵政編碼:

  有效聯絡地址:

  郵政編碼: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鑑於:

  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勞動紀律以及乙方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乙方已知曉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勞動紀律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乙方確保其向甲方提供的個人材料資訊的真實性,合法性,並願意承擔提供虛假資訊的一切責任。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2、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試用期。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並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3、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乙方因完成其工作,需要臨時在以上工作地點之外工作的,乙方須服從工作安排,主動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3)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甲方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應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工作任務的完成。

  2、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四條勞動報酬:

  1、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必須依法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為:每月15-20日發放上月工資,如遇公眾假期,發薪日可提前或推後。

  2、乙方工資標準:崗位工資______元/月,每滿一年發放10元工齡工資。

  3、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元/月(不得低於第二款約定工資的80%或單位同一崗位最低檔工資,並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4、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延長勞動時間,甲方不支付加班工資。

  5、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6、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乙方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生活費(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於修武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或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社會保險及有關福利待遇:

  1、甲方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

  2、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和因工、非因工死亡及醫療期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規章制度:

  甲方應依法制定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包括工資、獎懲、勞動紀律、職業培訓、競業限制等,對職工有計劃地進行職業培訓。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2、甲方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3、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或者乙方已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4、甲方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5、乙方在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時有權拒絕執行。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九條勞動爭議處: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調解或申請勞動仲裁。

  第十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及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工作制度、工作規定、職工手冊、崗位職責、工作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和以下個人資料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乙方的身份證影印件、學歷證明覆印件、相應工作崗位的資格證明等;

  2、乙方與其他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保證;

  3、乙方填寫的入職申請表。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或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均已仔細審閱過本合同的內容,並知曉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

  第十四條本合同中記載雙方的地址、戶籍所在地、有效聯絡地址為各項書面通知的送達地。若上述地址發生變化,應在7日內書面通知合同另一方。

  第十五條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塗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章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簽字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1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務,乙方如不服從甲方安排,應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辭職申請,否則,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相關責任。

  三、工作時間:

  第三條 甲方實行每日 小時、每週 天工作制。

  第四條 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同意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休息。

  四、勞動報酬:

  第五條 甲方按月足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工資 元。

  五、勞動保險:

  第六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條 乙方患病、工傷、致殘、死亡等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和勞動條件:

  第八條 乙方的勞動保護、安全衛生條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七、勞動紀律:

  第九條 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遵守職業道德,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守甲方商業秘密。

  八、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第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十二條 雙方因在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從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 附則: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專項協議、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和甲方規章制度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13

  甲方:__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_____(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於_____年__月__日簽訂了五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乙方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於_____年__月__日解除勞動合同。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甲方:__集團有限公司乙方(簽字):__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

  終止勞動合同10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乙方於20__年_月_日入職本公司,乙方於20__年_月_日書面向公司提出辭工。經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終止勞動合同關係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書面申請(辭工書),雙方自__年__月__日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二、雙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__元。(大寫:萬仟佰拾元),作為甲方對乙方的補償,此補償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與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社會保險費等其它費用。

  三、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勞動關係終止,雙方不存在其它權利義務關係,除本協議約定的補償及相關費用外,雙方互相不存在補償或賠償事宜。

  四、雙方同意無論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任何權利義務問題,自本協議簽訂後放棄向對方提起投訴、仲裁或訴訟的權利。

  五、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後,乙方自願放棄補償差額的權利。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收款收據

  今收到__支付的終止勞動合同所有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社會保險費等所有費用共計人民幣__。

  (大寫:萬仟佰拾元)

  收款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14

  對於有網友表示不好理解《勞動合同法》內的“勞動者”一詞,並對公務員算不算與國家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存有疑義,“勞動者”有狹義和廣義之分,我們都是勞動者,公務員是政府僱傭的勞動者。

  就《勞動合同法》而言,因為法律有適用範圍,這個適用範圍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透過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求得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我們可以把公務員排除在外,實際上他們不受《勞動合同法》的規範和約束,因為公務員行使的國家的勞動規範和合同,公務員不能算是《勞動合同法》裡的勞動者,但是他是廣義的勞動者。

  而對於新聞單位從業人員是否《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新聞單位都是黨和政府的喉舌,如果他們吃“財政飯”的,有行政編制的,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應該是作為公務員的管理,有另外一個系統,適用行政法的管理。如果不是受行政編制,是另外一種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該用《勞動合同法》的規範來管理。

  所以現在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際上有兩種人,一種人就是依照《行政法》,就是作為公務員或者致力於公務員管理的,一種是作為普通的勞動者,受《勞動合同法》的規範和約束的這一部分人,所以各個單位都普遍存在。

有關勞動的合同15

  一、工傷訴訟的追訴期為一年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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