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勞動合同

用人勞動合同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 用人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用人勞動合同1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這樣會存在這很多法律風險。譬如未籤的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等。更多法律風險下面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整理介紹。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存在很多的法律隱患和風險:

  一、未簽訂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籤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三、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四、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五、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單位雖然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六、不籤勞動合同不利於單位保護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採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七、不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八、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並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綜上所述,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對用人單位來說不是籤不籤的問題,而是如何籤的問題。所以,在此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在如何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上多用心思,而不應該採取不籤勞動合同的消極做法。

用人勞動合同2

________:

  因你們四人於20__年___月___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透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絡,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透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後果自負。

  特此通知

  _____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用人勞動合同3

  籤 約 須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應當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3.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本合同應當按照企業工資結構(制度)明確約定勞動者的工資數額,且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5.用人單位依法建立的勞動規章制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雙方應當認真遵守。

  6.填寫勞動合同一律使用鋼筆或毛筆。要求字跡清楚、工整、不得塗改。 7.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乙方不得由他人代簽。 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一份。

  一 簽約人基本情況

  (一)、用人單位基本情況: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單 位 地 址:聯絡電話:

  (二)、勞動者基本情況: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現住址):居 民 身 份 證 號 碼

  (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二 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始。

  三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崗位上工作,具體工作內容為 。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三)、乙方的工作職責是:

  1.

  2.

  3.

  四 勞動報酬

  (一)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具體發薪日期為。

  (二)乙方使用期間的工資為 元/月。

  五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

  (二)、乙方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前日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乙方需辦理工作交接明細如下:

  1.

  2.

  3.

  六 雙方約定事項

  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約定如下事項:。

  七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無效時可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應協商解決。

  (二)、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以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用人勞動合同4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在《勞動法》規定四種情形的基礎上,增加了兩種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勞動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其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所訂立的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就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規範生產經營的過程、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定。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為這種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並不是由用人單位隨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約束力,而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沖突的規章制度則不具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僅僅根據勞動者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就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而是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情節嚴重時,用人單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這裡的“重大損害”一般由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規定,因為企業型別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對此沒有統一的標準。用人單位在依據這一條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時,必須同時掌握兩個標準:一是勞動者的“失職”、“營私舞弊”必須是嚴重的;二是勞動者的行為必須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對勞動者不嚴重的失職行為或者未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該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這裡所講的實際上就是“腳踩兩隻船”的行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同時,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領取其他用人單位的工資,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構成嚴重影響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這種情形,同樣可能發生在勞動者身上,當勞動者有這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已經不能再從事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其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用人勞動合同5

  (一)事先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在可以裁員的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上報勞動部門,即工會對用人單位裁員有知情權和建議權。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若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要將處理的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即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共決權,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時有權否定,且對再處理結果的進一步的知情權。這一要求在深圳市司法實踐中尚未真正實施,但筆者認為有必要向用人單位告知有這樣的規定存在,也許不久就會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進一步貫徹。

  (二)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出具書面通知且送達勞動者,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生效。但實踐中很多情況是勞動者拒不簽收通知,而用人單位又沒辦法強迫勞動者簽收。建議可採取如下應對方法:1、製作員工入職登記表時,增加一欄,內容為:“公司有關書面檔案、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本人時,本人確認本表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 2、《勞動合同》中增加一個條款:甲方(用人單位)有關書面檔案、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乙方(勞動者)時,乙方確認勞動合同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一旦發生勞動者拒不簽收的情況,即按照上述勞動者家庭地址郵遞相關檔案,並保留郵遞憑證作為證據。

  (三)用人單位內部的程式

  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中,針對勞動者違規違紀、工作失誤並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必須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和確認客觀事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讓其確認或提出異議。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之前必須收集充分的證據,在此以如何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為例,闡述舉證要求。

  1、如何收集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證據?

  現實生活中此類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因此違規違紀證據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下列形式的資料可作為證據:(1)違紀員工的“檢討書”、“求情書”、“申辯書”、“違紀情況說明”等等;(2)有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違紀記錄、處罰通知書等;(3)其他員工及知情者的證詞;(4)有關事件涉及的物證(如被損壞的生產裝置,如物證不方便保留,則拍攝清楚的照片,同時照片上還應當顯示時間年月日時);(5)有關視聽資料(如當事人陳述事件的錄音、錄影);(6)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書面證據是最有力的證據,尤其是有違紀員工簽字的書面證據,應盡收集和保留。

  2、收集證據的方法:

  (1)建立日常書面行文制度和檔案保管制度;(2)對“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的違紀行為,應注意平時記錄在案。每次違紀時, 企業都作出相應的書面處理材料,要求員工簽字。如員工不願在處理材料上簽字,則可以扣罰工資的處罰方式,在工資單上註明處罰內容,由員工在領取工資時一併簽字,並在工資單上註明對工資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7日內提出;(3)對有違法行為(如、盜竊、打架、吸毒等)的員工,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結論或者記錄,就是有力的證據。

  (四)特殊程式

  特殊程式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不同而有所區別。如員工因不能勝任原來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必須事先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為勞動者培訓或調崗;情勢變更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裁員前,必須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此處的“先另行安排工作”、“先培訓或調崗”、“先協商變更合同”和“預先報告”就是特殊程式,應注意與法定條件相結合,在此不再贅述。

  (五)後義務程式

  用人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離職的證明,並有義務在15天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材料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勞動合同6

  甲方:北京市海淀區醫協醫院

  乙方:身份證號:家庭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甲方租用乙方車輛與聘請乙方本人為專職司機。

  二、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另籤勞動合同。

  三、其中試用期為__個月即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試用期限內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四、乙方經甲方聘用後,自願將身份證、戶口本影印件交給甲方保管,一直到離職為止。

  五、甲方給乙方的租用車輛及薪資待遇:每個月4000元,包括五險一金。發薪日應在每月份10日銀行匯款或現金方式支付。

  六、車險、保養以及車的正常維護由乙方自行來承擔。

  七、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應遵守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公司彰程辦事,準時上班,按照公司的需要,自覺加班,不講怨言,愛崗敬業,吃苦耐勞。

  八、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發生車輛違章違紀和車輛碰撞等事故,均由乙方本人負責,本公司概無責任。

  九、乙方在工作期間內每天對車輛進行保養、擦洗;每天對車輛進行檢查,保持車輛狀況良好再行駛。絕不帶著毛病上道。如不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交通事故,責任都由乙方來承擔,本公司概無責任。

  十、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十一、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崗位聘任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式辦理。

  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效力不變。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終止:

  (1)聘任合同期滿,或聘任合同約定終止聘任合同的條件出現;

  (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崗位要求;

  (2)乙方嚴重失職、瀆職,給甲方造成不同程度的財產和經濟等損失。

  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用人勞動合同7

  為深入推進《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進一步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根據市人社局《白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開展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情況摸底調查工作的通知》(白人社發[20xx]163)檔案精神,我局從五月上旬開始對轄內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勞動合同情況良好、這次調查工作涉及企業199家,涉及勞動者4853人,共簽訂勞動合同4498人,勞動合同簽訂率92、68%。

  現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局領導高度重視這次勞動合同簽訂情況摸底調查工作,把其作為農民工維權行動的重中之重,組織召開專門會議,對這次調查工作的目標任務,方法步驟,工作要求、工作進度等進行了具體的安排部署,確定由勞動保障專幹負責此項工作,並把工作情況完成情況列入個人的年終考核內容,力爭把摸底調查工作做實做細,圓滿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大力宣傳,營造氛圍。

  為了營造良好的氛圍,確保摸底調查工作紮實開展,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結合實際情況深入各企業,積極宣傳《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懸掛宣傳橫幅5條,發放宣傳資料2300份,現場解答諮詢130人次。透過多種形式的宣傳,使企業員工對《勞動合同法》的重大意義和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了更進一步認識和了解,引導他們增強遵紀守法和崗位責任意識,正確行使勞動權利,依法維權勞動者合法權益。

  三、領會意圖,明確責任。

  局裡要求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要原原本本的把檔案精神和局裡的各項要求宣傳到位,對每一張報表要按照要求填報,深入企業時,透過核查各類管理臺賬的方式,對用人單位總人數,女職工人數、農民工人數,簽訂勞動合同人數、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人數、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臺賬等基本情況進行認真摸底調查,力求資料真實準確,能清楚反映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用人勞動合同8

  一、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必要性?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最有力的證明,例如在工傷認定程式中,如果簽訂有勞動合同,可直接申請工傷認定,而不必先確認勞動關係。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證。

  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應注意蒐集並儲存雙方成立勞動關係的有關證據,比如:

  1、用人單位招聘時要求勞動者填寫的“報名表”、“登記表”等招用記錄;

  2、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押金或扣押勞動者工資而出具的“押金條”、“扣押條”等各種票據;

  3、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門卡”等各種工作證件;

  4、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資卡”或其他工資支付憑證;

  5、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作服”、“飯卡”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東西;

  6、職工的工資表、考勤記錄、值班表、任命書、解除合同通知書、辭退通知書等各種加蓋有用人單位公章的檔案。

  三、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用人勞動合同9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勞動合同10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區(縣)__ _____鄉鎮___________村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患有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應及時向甲方報告,並即時脫離工作崗位。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服務規範和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__________。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以_______為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日假、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顧客服務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後,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 甲方採用以下第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_日。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會保險

  第五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甲方應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職業安全衛生、食品安全衛生、服務規範、職業道德、職業技能、甲方規章制度方面的培訓。

  甲方每年必須按國家規定組織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健全內部服務和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七、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 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乙方患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在醫療期滿後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並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八條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透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九、其他

  第九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xx企業用人勞動合同5

  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殘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別: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協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作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協議期限和期限

  第一條 本協議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為_____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一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同時考慮到乙方身體殘缺,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在甲方從事________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二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一條 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為 小時,每週工作 天,每天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第二條 乙方在協議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一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二條 因乙方身體原因,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從事其身體不應從事的崗位,在協議期內甲方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三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勞動報酬

  第一條 乙方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協議第十三條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____日,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三條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或勞動協議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代扣代繳。

  七、勞動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一條 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協議相關內容。

  第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解除。

  第三條 本協議期到期,勞動協議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協議。

  八、其它約定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人勞動合同11

  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是因為哪一方原因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在那一方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時,如果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該怎麼辦呢?馬上為你介紹。

  提示:用人單位一年不籤勞動合同就視為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義務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對於這種情況本法第81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既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其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如果時間超過一年的則視為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自用工之日第二個月起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如果你對此還存在疑問的話,可以來電具體諮詢網站的專業律師

用人勞動合同1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單位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

  家庭住址(現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及詳實通訊地址: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

  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履行,至法定條件出現時終止履行。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職務)為: 。

  二、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在取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乙方應按時、保質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務。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在身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四條 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週五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遇到特殊情況需乙方可以接受少許加班。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第六條 勞動報酬

  一、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資結合本單位工資制度支付乙方工資報酬。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轉正後工資為基本工資 +績效工資。

  二、甲方每月1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資,實行先工作後付薪。

  第七條 福利待遇

  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或非因工負傷、致殘、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國家法律對甲方進行相關規定執行。

  乙方因病不能上班,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享受甲方規定病假工資。

  第八條 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的在公司區域網公示的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由於不可抗力或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本項所稱重大變化主要指甲方調整生產專案,機構調整、撤併等。

  第十條 合同的終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應即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

  2、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一、乙方在任職期間從事以下競業限制行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並給予相應罰金。

  1、自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2、為他人經營或提供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並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甲方;

  2、甲方以暴力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4、乙方因其它情況需辭職,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合同的續訂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後,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可以續訂。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勞動爭議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從仲裁裁決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十五天內,向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四條 保密約定

  乙方在工作期間不得將甲方涉及到商業機密(如產品價格、進貨渠道、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賬號資訊等)不利於甲方發展的資訊對外傳播和複製,如若違法,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一、乙方保證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時,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並提供相關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於乙方的過錯,導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單位追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二、乙方因故辭職,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後方可離職,否則甲方有權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包括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的轉移等手續)。

  三、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個人檔案儲存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五、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甲方: (公章)

  負責人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人勞動合同13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明,它可以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益。那未簽訂勞動合同該怎麼辦呢?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與風險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

  1、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於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風險: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除了要支付上述賠償,還需要承擔其他風險: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未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將導致企業內部人員的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

  3、未籤勞動合同不能對涉及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用人勞動合同14

  關於用人單位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參考《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綜合《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勞動合同15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解析】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告知義務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

  由於我國勞動力市場供求關係不平衡,用人單位往往處於相對強勢的地位,不能平等的對待求職者。招聘單位的情況、資訊對求職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極低的,甚至有些單位還故意釋出虛假資訊,欺騙或非法招用求職者。因此,本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如實告知義務作了規定。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如實告知義務,體現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這些內容是法定的並且無條件的,無論勞動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單位都應當主動將上述情況如實向勞動者說明。這些內容都是與勞動者的工作緊密相連的基本情況,也是勞動者進行就業選擇的主要因素之一。選擇一份適合自己的職業對於一個勞動者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勞動者只有詳細地瞭解了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後,才能結合自身特點來選擇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除此以外,對於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如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包括用人單位內部的各種勞動紀律、規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請假制度、處罰制度以及企業內已經簽訂的集體合同等,用人單位都應當進行詳細的說明。

  二、勞動者的告知義務

  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是附條件的,只有在用人單位要求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時,勞動者才有如實說明的義務。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以及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員構成等。用人單位不能為了解情況而侵害勞動者的隱私,這樣的做法還有可能構成對勞動者的就業歧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都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真實的情況,不能欺騙。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虛假資訊,將有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學歷證明;用人單位未如實告知工作崗位存在患職業病的可能等,都屬於本法規定的採取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無效。

  為了使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能比較全面地瞭解對方,防止盲目、草率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的發生,本條對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的如實告知義務作了規定。所謂如實告知義務,是指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將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實向對方說明的義務。告知應當以一種合理並且適當的方式進行,要求能夠讓對方及時知道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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