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的合同15篇

有關勞動的合同15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有關勞動的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勞動的合同1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簽訂日期:__年__月__

  甲方乙方

  文化程度

  性別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

  或委託代理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參加本單位工作時間

  __年__月__日

  郵政編碼

  甲方地址家庭住址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第一條本合同期限型別為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年__月__日,其中試用期____

  本合同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排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第八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為__元。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__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紀律第十六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五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______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第三十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三條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五條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六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為:服務(工作)每滿一年按培訓費和招接收費總額的20%遞減;服務(工作)滿五年不再償付。

  九、勞動爭議處理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第四十條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__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鑑證機關(蓋章)鑑證員(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鑑證時間:年月日

  簽訂日期:年月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2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辭職後拖欠工資問題有哪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如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主要有三種情形,下面是網的小編為您提供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三種情況的詳細資訊,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的要求籤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願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後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關係的穩定。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說明他已經能夠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願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係。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國決定改革國營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隨著勞動法合同法的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企業當中廣泛推行。 國有企業改制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內容,企業透過改變企業形態,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改變企業的基本制度,轉變為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資產組織形式。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後,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係,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著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侷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說這是由於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著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時,應當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因此,對於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於本項規定的情形。

  在這種情形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2)勞動者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

  (3)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於最後一個條件,有爭議。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這一項規定,在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作出慎重考慮。

  這種情形下要滿足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情形。

  (三)《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少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作是護身符,理解為可以一直被單位僱用。其實,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如果您對以上內容還存在著一些疑問,可以到網找線上律師進行諮詢,謝謝閱讀!

有關勞動的合同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業務的需要,現特聘用乙方為甲方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甲、乙雙方根據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

  二、工作崗位甲方安排乙方主要職責如下:

  1、接聽、轉接電話。

  2、負責辦公室的文秘、資訊、機要和保密工作,做好辦公室檔案收集、整理工作。

  3、負責傳真的收發,資料送遞工作。

  4、管理好員工的人事檔案材料,建立完善的員工人事檔案。

  5、管理好辦公各種財產,合理使用並提高財產的使用率。

  三、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安排乙方外出學習和培訓(培訓費由甲方提供)。

  四、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實行每週工作6日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3、甲方根據一方的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五、工作報酬

  1、根據國家、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的工作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為 元人民幣(每月十五日甲方應準時發放薪金)。績效工資為200元,遲到一次扣5元,請假一次扣30元,二次100元,三次全無。

  2、甲方根據國家、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3、乙方享受公司規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計劃生育等假期。

  六、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政府和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4、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七、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要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甲方單位被撤銷,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願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商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單位解除聘用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8、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立即離崗,即扣除當月工資作為違約金。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二份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有關勞動的合同4

  吳小姐從本市某大學畢業後,與本市某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由於吳小姐積極肯學、工作努力,一年後,企業選送吳小姐前往外國的投資公司進行培訓。出國培訓前,企業與吳小姐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雙方約定:公司出資對吳小姐進行一年的專業培訓,吳小姐在培訓結束後為企業服務十年,否則賠償培訓費8萬元。吳小姐如期去外國培訓了一年,結束培訓後即回企業工作。又一年後,雙方簽訂的三年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此時,企業要求吳小姐按服務期約定續簽勞動合同,吳小姐則不願再與企業續約而要求終止勞動合同。

  吳小姐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現雙方合同期滿,自己不願續簽,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合法合理。雖然與企業簽訂有培訓協議,但其效力低於勞動合同,現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培訓協議也就不再有效。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公司認為:雖然吳小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但公司與吳小姐之間簽訂的十年服務期的培訓協議,是對原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遵循了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該協議已成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吳小姐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繼續履行服務期。

  看來各人都有一定的道理,那麼究竟以哪份合同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的幾種情形,其中的一項就是“勞動合同期滿”。以上規定說明,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那麼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依照協商一致的續訂合同原則,雙方均不得強行續簽合同。

  問題在於雙方之間存在一個服務期問題,雖然《勞動法》對服務期沒有具體規定,但《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對此卻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以上規定明確:在企業出資培訓勞動者的前提下,企業可以與勞動者作出服務期的約定,勞動者一旦接受了培訓、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就必須嚴格履行服務期義務,否則被認為是違約行為。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進一步規定:“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服務期要求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但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當初出資對吳小姐進行了培訓,吳小姐承諾在培訓結束後為企業服務1年,雙方簽訂的培訓與服務期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吳小姐在接受了企業的出資培訓後,應依法承擔為企業服務十年的義務;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要求吳小姐續訂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服務期,吳小姐應當與企業續訂勞動合同。吳小姐不願再與企業續約而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是一種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雖然有上面的規定,但是從培訓協議和服務期限,以及違法服務期限的賠償來看,顯然並不很合理。吳小姐被送到國外培訓一年,卻約定的服務期限是1年,違反服務期限的賠償是8萬元。阿華認為,吳小姐可以約定顯失公允,要求勞動仲裁部門或法院認定這個約定為無效條款。

有關勞動的合同5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應聘人):職務:聯絡電話:

  性別:出生年月: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

  甲方根據工作實際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規章和駕校實際情況,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的原則,與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聘任合同。

  一、聘任期限

  本合同從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年。

  二、工作崗位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願受聘在駕校教練員崗位從事教練工作,並履行下列工作崗位職責和義務。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較強的責任心。

  2、嚴格遵守駕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態度好。

  3、具備完善的業務知識,業務技能較高。

  4、具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和半年以上駕校駕駛從教經歷及相應車型駕駛經歷。

  5、能夠按照教學大綱規範施教,對待學員熱情,服務周到,教學過程中能夠使用禮貌語言,學員滿意率達到90%。

  6、當期有個學員的,不合格學員不超過人,有個學員的,不合格學員不超過人,因教練員的原因考試不合格的學員,應在一個月內補考合格。

  7、訓練期間愛護車輛,無事故發生,無學員投訴,無違紀現象發生。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工作需要和聘任崗位的職責,結合乙方應聘時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標,制定聘期內詳細的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目標。

  2、甲方對乙方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受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待遇和保障。

  2、乙方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崗位職責。

  3、乙方不得自行購車掛靠在宜春市其他駕校,與甲方產生業務衝突;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給甲方帶來的經濟損失,並要求經濟賠償。(本條款不受合同其期限限制,長期有效)

  四、工作報酬及待遇

  乙方在甲方處服務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甲方確保乙方年收入不低於30000元人民幣(含基本工資+補貼+福利+獎金等),乙方在受聘期內基本待遇等同於目前駕校其他教練待遇,補貼及福利按階段性發放,獎金統一在年底發放(甲方將根據乙方培訓學員合格率發放獎金),如果乙方在遵守協議後,每月所發的基本工資及階段性補貼、福利、獎金加起來未滿30000元年收入,甲方將為乙方補足所差金額。

  五、工作紀律

  1、甲方應嚴格遵守人事法規、紀律,努力維護乙方人事權益。

  2、乙方應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簽

  (一)合同的變更

  在下列情況下,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甲方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調整乙方工作崗位的。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2)不履行職責義務,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的;

  (3)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患病或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的義務或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2)履行公民義務,批准應徵入伍的。

  (三)合同終止

  1、本合同執行期滿之日,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期內,乙方因被判刑、勞動教養、開除、除名,從決定之日起,聘任合同自行終止。

  3、合同期內,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終止。

  (四)合同續簽

  因工作需要,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本合同終止前30天內通知對方,經另一方同意,可續簽合同。合同到期後未辦理續簽手續但事實聘任關係仍然存在的,視為續簽與原合同相等期限的合同,可補辦續簽手續。

  七、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乙方應當保證學員期間,學員考試合格率為%,如果達不到該合格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按照甲方有關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考核。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所籤條款,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違約,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賠償金確定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爭議處理

  如果雙方發生爭議,在雙方協商不成或一方不願協商的情況下,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十、本聘用合同期限不受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限制。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十二、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負責人:(簽章)乙方:(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6

尊敬的各位老師、同學們:

  大家好!我演講的題目是:一份勞動合同

  當我走上這個講臺,您可能一下子就注意到了我手裡的這張紙,你也許會問:這個小朋友是不是沒背熟稿子啊?哈……這可不是我的演講稿,這是一份合同書,是我和媽媽簽訂的家務勞動合同書,今天,我想當著大家的面把它撕掉!

  為什麼要撕掉這份合同書呢?我還是先給大家念一下吧:從現在起,女兒每天幫媽媽做家務,媽媽要補助一定的勞務費:洗一次碗,補助兩元;洗一次衣服,補助兩元;拖一次地板,補助兩元,收拾一次房間,補助兩元……

  聽到這裡,你也許會說:哪有這樣的女兒呀!在自己家裡乾點活,還要媽媽的錢?真好笑!

  同學們,你先別笑,像我這樣的女兒,還真不止一個。看看我們的周圍吧,像我們這麼大的孩子,有哪個不是爸爸媽媽的“小心肝兒”、“小寶貝兒”?有哪個不是家裡的“小皇帝”、“小公主”?有哪個不是衣來伸手、飯來張口?又有哪個會主動幫著媽媽做家務呢?有的同學上學遲到挨批了,竟怪媽媽沒有及時給他穿衣服;還有的同學,輪到他做值日時,竟然連掃把都不會拿!可是同學們,又有誰會因為不會做家務而臉紅過呢?

  記得上個星期五下午,我在校門偶然聽到了幾個家長的議論。一個阿姨說:“唉,我那孩子,就知道學習,都六年級了,油瓶兒倒了她都不會扶一下。”另一個阿姨說:“是啊,現在的孩子也不知怎麼啦,讓他乾點活就像是要他的命!”

  聽著這些議論,我想我何曾不是一個讓媽媽傷心的“小懶蟲”呢!媽媽讓我洗碗,我說要寫作業;媽媽讓我擦一下桌子,我說要考試了,得抓緊時間複習;就連我自己住的房間,也亂得像豬窩似的。所以,媽媽才想出了這個高招,跟我簽訂了這份勞動合同。現在想想,媽媽用這種物質刺激的辦法,不就是想讓我多幹點家務活兒嗎?不就是想改掉我好吃懶做的壞習慣嗎?

  可金錢的誘惑並沒有觸動我懶惰的心,我還是心甘情願地當我的“小懶蟲”。真正讓我轉變觀念的,是前天下午的班會課。班會課上,老師組織我們學習社會主義榮辱觀,當講到“以辛勤勞動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時,老師給我們講了一個故事:一個成績優秀的高三男生考上了北京的一所重點大學,可不到兩個月就退學回家了,原因竟然是不會洗衣服!當記者問他:“你在縣城上中學時,誰幫你洗衣服啊?”他毫無愧色地說:“媽媽呀!我每週讓媽媽從鄉下騎單車來一次學校,專門幫我洗衣服。”記者又問:“你家離縣城有多遠?”他想了想說:“大概有二十公里吧。”天哪!每週讓媽媽騎單車來回八十里路,竟是為了幫自己洗衣服!

  這個故事對我的觸動很大。這個大哥哥自理能力這麼差,即使他大學畢業了,又有什麼用呢?古人說: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連自己的衣服都不願洗的人,能幹成什麼大事呢?我一下子覺得臉上好像被誰打了一巴掌,火辣辣的。是啊,熱愛勞動本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竟然把這種美德丟掉了,即使幫媽媽乾點兒家務活,竟然還是為了拿媽媽的勞務費。長此下去,我跟這個大哥哥還有什麼區別?我們是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如果不從小養成熱愛勞動的好習慣,將來如何建設我們的國家?如何接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個班呀?所以,我決定撕掉合同,當一個熱愛勞動的好孩子,大家說,我做得對不對啊?

有關勞動的合同7

  1、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有4種:

  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第三人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法院訴訟。

  2、上述4種方式是《合同法》規定的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至於當事人選擇什麼方式來解決其合同爭議,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願,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迫當事人採用哪種解決方式。

  3、對於解決的方式,當事人雙方可以在簽訂合同時就選擇,並把選擇出的方法以合同條款形式寫入合同,也可以在發生爭議後就解決辦法達成協議。

  4、在解決合同爭議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否則將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5、合同爭議的解決應當首先尋求透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途徑。

  6、瞭解、分析合同簽訂、履行的過程,找出糾紛產生的原因及雙方爭執的焦點問題。

  7、可從簽約主體、簽約程式-合同內容、合同履行行為、違約責任條款這幾個路徑進行分析。

  8、分析合同效力,明確過錯責任,是還是有效合同,是無效合同還是未成立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效力待定合同。

  9、分析認定有關合同履行中的相關證據材料。

  10、提出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案。

有關勞動的合同8

  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的規定如下: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於這一規定,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並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約定試用期時違反有關規定。那麼,什麼是試用期,它有什麼作用,勞動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確的約定試用期呢?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後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裡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餘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後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後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籤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裡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籤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於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於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有關勞動的合同9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

  職工(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作期限: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事務。

  三、勞動時間:

  每天勞動時間從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每個月休息四天,每個星期休息一天,如無特殊情況不可連續休息2天以上。如因工作需要,甲方可安排乙方加班。每晚加班時間在4小時以內,加班費於發薪日同時發放。 乙方辭工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

  四、勞動報酬:

  甲、乙雙方根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製度。約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 元/月。甲方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貨幣工資。

  五、乙方自行處理吃宿問題。

  六、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並服從甲方的管理。

  七、保密責任:

  乙方不得洩漏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客戶資料,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甲方可追究法律責任,並終止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如有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條約, 其補充條約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有關勞動的合同10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簽約須知

  1.甲方招用乙方時應查驗乙方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乙方與原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2.按照國家就業準人制度的規定,甲方招用從事技術複雜以及涉及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的從業人員,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3.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或相關檔案。

  5.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無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6.社會保險費按國家規定繳納,雙方不能協商約定。

  7.甲乙雙方可以就本合同第十一條保密的內容和範圍,權利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競業限制條款等簽訂保密協議。

  8.雙方應當仔細閱讀文字,以明確其權利、義務。

  9.乙方委託甲方進行勞動合同鑑證。

  10.勞動合同的效力,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種方式確定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年___月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起,到工作任務完成時止,並以________為工作任務完成的標誌。

  (二)試用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1.甲方聘用乙方從事_____工作崗位;

  2.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3.乙方應當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保障乙方的安全與健康;

  2.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工時制度,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甲方應當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以及未成年工,甲方按國家規定為其提供勞動保護。

  四、勞動報酬

  1.試用期內,乙方的月工資報酬為____元;

  2.試用期滿,乙方的月工資報酬為____元;

  3.乙方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後,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核發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補貼。

  五、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乙方有義務遵守;

  2.乙方應當遵守甲方的工作操作規程。

  六、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的;

  2.甲方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甲方不能安排乙方工作崗位,雙方繼續保留勞動關係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法律法規已修改,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拒、不可預見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2.雙方同意,可以續簽勞動合同;一方不同意續簽,另一方不得強迫;

  3.勞動合同期滿後,由於甲方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甲方應及時與乙方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簽手續;

  4.乙方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甲方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八、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即行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甲方調整乙方工作崗位,雙方不能就崗位調整達成一致意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乙方應徵人伍的;

  5.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乙方因履行國家法定義務,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

  5.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賠償經濟損失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

  2.由於甲方制定的勞動合同條款無效的;

  3.甲方未給乙方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

  4.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甲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乙方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支付違約金

  1.雙方可以在對等、合理、合法的基礎上約定違約金;

  2.支付違約金僅以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為條件,而不論是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

  3.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經濟補償金

  (一)下列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一)項,主動提出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

  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三)項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

  (二)下列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五)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乙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六)項第1款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乙方工作單位而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

  十一、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1.甲方採取了保密措施保護的商業秘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

  2.有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甲方應當支付乙方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3.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當歸還甲方的保密資料。

  十二、勞動爭議的解決辦法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

  十三、附則

  (一)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合同,條款與勞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二)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由甲方到勞動行政部門鑑證後雙方各執一份;

  (三)本勞動合同共七頁,塗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日

  鑑證機關:_________________ 鑑證人:_________________

  鑑證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11

  勞動者的選擇權只能行使一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勞動者在選擇了其中一項主張後,在今後的司法程式中不能隨意變更。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應慎重選擇是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追索賠償金。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爭議的實務處理

  所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爭議,是指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後,勞動者不同意接受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要求用人單位撤銷解除勞動的違法決定,並要求繼續恢復和履行原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各方當事人都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可以作出如下兩種選擇,第一種選擇是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時,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決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等規定的要求,提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訴求;第二種選擇是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在律師處理勞動爭議的司法實踐活動中,因勞動者的第一種選擇而產生的勞動爭議佔絕大多數。大多數勞動者認為,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將我辭退,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意義不大,受“好馬不吃回頭草”的傳統思想影響,一般均主張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對於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訴求,勞動仲裁機關或者審判機關處理起來也相對簡單,適用的法律依據也較為充分。在執行方面屬於支付義務的履行,執行方面也沒有太多障礙。對於第二種選擇,在司法實踐中較為鮮見,處理起來較為複雜,而且還存在適用法律依據欠缺及難以認定等問題。

  關於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以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此條為勞動者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對於勞動者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後,在什麼情形下裁決支援勞動者的訴求,什麼情形不支援勞動者的訴求並沒有做出更明確和更具體的規定;對於如何認定“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也沒有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對於裁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實際履行裁決內容如何處理也沒有具體規定。這些立法上的欠缺,必然在司法實踐中引起爭議和混亂,不利於勞動爭議糾紛的解決,也不利於和諧勞動關係的構建。

  除上述規定以外,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以及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覆函》(1997年1月31日勞辦發[1997]15號)對於用人單

  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對勞動者的賠償問題,以及勞動仲裁委或法院裁決撤銷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決定後的工資補發問題等,也作出了一些規定。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xx】238號)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33號)第三條第一項中的“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是指因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工資收入。”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覆函》(1997年1月31日勞辦發[1997]15號)第二條規定:“在處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時,如果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撤銷了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企業應從決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補發職工工資。”

  原勞動部的上述部門規章或者批覆,僅適用於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賠償事宜,以及用人單位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被撤銷以後關於工資補充的事宜,但是對於前面所提及的在什麼情形下裁決支援勞動者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訴求,什麼情形不支援勞動者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訴求,以及如何認定“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等問題,並沒有提出相應的標準答案或者法律依據,問題依然會存在,繼續履行勞動的爭議依然無法得到法律適用上的妥善解決。

  因為立法上的欠缺,對於同樣的訴求和事實,不同的裁決者會因為對法律理解和認識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裁決結果。

  現舉一案例,來說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爭議的實務處理.

  勞動者劉某(女,上海人,19**年**月**日出生),因與用人單位**生物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於20xx年4月12日向深圳市南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劉某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顯示:

  劉某於20xx年6月21日入職**公司,雙方於20xx年6月25日簽訂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年,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6月20日止;試用期三個月,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9月20日止;劉某的工作內容為省區銷售經理(上海);劉某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6000元/月,試用期工資為4800元/月。20xx年1月30日,**公司向劉某發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違法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劉某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公司應繼續履行與劉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並按月平均工資7130元/月的標準向劉某支付自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待遇損失,及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以及繳納相應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據此,劉某主要提出瞭如下仲裁請求:

  1、撤銷**公司關於違法解除劉某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裁決繼續履行劉某與**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裁決**公司按7130元/月的標準向劉某支付自其違法解除劉某的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待遇損失,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3、裁決**公司按7130元/月的基數為劉某繳納自其違法解除劉某的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係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4、裁決**公司向劉某支付律師費5000元。

  劉某同時還就提出了支付拖欠的工資、違法延長試用期的賠償金等訴求。 **公司針對劉某的仲裁請求,提出瞭如下答辯意見:

  **公司辭退劉某屬於依法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已於20xx年1月11日17:30分正式解除。劉某要求撤

  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通知,並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劉某於20xx年6月21日**公司處,劉某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為省區銷售經理(上海),劉某的工作地點為深圳、上海。

  劉某作為銷售經理管理人員,負有開拓上海業務市場的義務。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公司發現劉某工作能力與其自身所描述的能力相差甚遠,不能勝任銷售工作。為此,**公司才依法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在**公司與劉某已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口頭協議的情況下,**公司向其郵寄出《離職交接表》及《勞動合同解除通知》。

有關勞動的合同12

  一 勞動合同的概念,特點和種類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

  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勞動者

  (二)勞動合同的特點

  1 主體地位的不完全平等性

  2部分內容的法定性

  (三)勞動合同的種類

  1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B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C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遵循的義務

  (一)用人單位的義務

  用人單位的如實告知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i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二)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的如實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 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1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 勞動合同期限;

  4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 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貨幣工資,實物報酬,用人單位支付的保險費用)

  7 社會保險;

  8 勞動保護;

  9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上述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關於試用期,主要有下列規定:

  1 試用期是約定條款,不是必備條款;

  2 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不能僅約定試用期,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5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 服務期: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為其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條件下,依照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為用人單位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務。關於服務期,主要有下列內容:

  1 約定服務期的條件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為其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2 可以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應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為其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 對服務期的年限未作出具體規定,應由雙方在公平合理的原則下協商確定。

  (四) 保密和競業限制

  保密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使用或洩露。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用人單位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得從事與用人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的工作。關於競業限制,主要有下列規定:

  1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應公平合理;

  3 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長超過二年; 4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按月給予勞

  動者經濟補償;

  5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五)加班: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或國家規定的勞動時間之外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1 如何確定是加班?

  2 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四 無效勞動合同的標準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勞動合同無效,但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的勞動報酬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有關勞動的合同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工作崗位和工作

  1.甲方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同意聘用乙方在 崗位從事 工作;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二、合同期限:

  第三、工作時間

  第四、工資待遇

  1.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 / 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為 元 / 月。

  2.甲方於每月_____ 日發給乙方上月的薪金。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自動順延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五、勞動紀律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當做到: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嚴格遵守各崗位的操作流程及規程,保證安全工作。

  3.愛護甲方的財產,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第六、合同的變更、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其它事項

  1.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或對原訂條款需要變更重新約定的事項: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 地址: 身份證號:

  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

有關勞動的合同14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年

  齡,身份證號, 住址。

  因 ,根據《勞動法》規定,該職工自願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時間為 年 月 日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手印: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15

  一、沒簽定勞動合同辭職,需要繳納違約金嗎?

  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會得到哪些補償呢?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另外,還可以透過法律程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提前幾天告知所在單位呢?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員工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內結清你的全部工資,提前離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也無權扣錢。

  現實中,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可能是因為勞動者原因,也可能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但無論是因為什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辭職的時候都有一些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也就是上文中介紹的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歡迎你到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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