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申請書

宣告失蹤申請書

  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下面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宣告失蹤申請書,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宣告失蹤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申請事由: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姓名)失蹤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寫明雙方的關係,是夫妻,還是父子、母子等)關係,因其××××(寫明失蹤的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滿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為失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拓展閱讀:

  宣告失蹤的法定期限問題:

  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蹤的條件是:

  (1)公民離開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信的狀況。

  (2)公民下落不明的狀況超過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戰爭期間不落不明的,應當從戰爭結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宣告失蹤的程式是:

  (1)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債權人、合夥人等其他與被申請宣告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2)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式宣告失蹤。人民法院定理宣告失蹤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財產管理人或者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失蹤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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