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調解協議書範文錦集五篇

打架調解協議書範文錦集五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協議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協議可解決或預防不必要的糾紛。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寫好協議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打架調解協議書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打架調解協議書 篇1

  甲方:高某某,男,漢族,(戴某某之配偶)身份證:3210831975122xxxxx

  乙方:錢某某,男,漢族,(袁某某之配偶)身份證:3207231968041xxxxx

  20xx年8月14號,因為瑣事發生糾紛,袁春霞不慎將戴桂華打傷,被拘留;經友好協商,現雙方願意就賠償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 乙方自願代袁春霞賠償戴桂華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貳萬元整;

  該款在本協議簽署時一次性支付。

  二 甲方承諾不再追究袁春霞的任何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同樣,乙方也不再追究戴桂華的任何責任;

  甲方和乙方表示互相原諒對方;

  三、協議自雙方簽字之後即產生法律效力,自此以後雙方再無瓜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各持一份,交公安機關一份,三份法律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打架調解協議書 篇2

  甲方:受傷學生XX縣第X中學XX年級XX班XX(十五歲),監護人XXX

  乙方:XX縣第XX中學XX年級XX班學生XXX,監護人XXX

  XXX、XXX兩學生於XXXX年XX月XX日XX時XX分後在本班教室進行摔跤玩鬧時,不幸造成XX右腳脛、腓骨骨折及踝關節滑脫移位。現經XX縣骨傷醫院半年來的醫治基本痊癒,合計醫治費用X萬X仟餘元。現經雙方監護人自原、平等協商答成如下一至解決協議:

  1、 依據事故經過事實,各自應承擔一半的責任;

  2、 再由XXX監護人XXX補償XXX家醫藥費X仟(¥X000.00) 元人民幣,加之前補償的X仟(¥X000.00)元合計補償人民幣X萬X仟(¥XX000.00)元;

  3、 此解決為這次意外傷害事故的最終解決,XXX家不再從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補、賠償;

  4、 XXX右腳今後功能的完全恢復由監護人XXX監護督促,XXX家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XXX監護人:

  乙方XXX監護人:

  XXXX年XX月XX日

打架調解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 (甲方)與 (乙方)就此事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一次性賠償給乙方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____元。

  二、付款時間及辦法(含有關條件):

  三、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後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係。

  四、甲方 履行賠償義務後,乙方 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五、甲方 履行賠償義務後,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後因這次賠償事故的結果亦由乙方 自行承擔,甲方 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八、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後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九、乙方 今後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 無關。

  十、其它: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見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打架調解協議書 篇4

  甲方:

  乙方:

  乙方 於20 年 月 日在 車間因操作過失,不慎受傷,現已治癒。就其醫療費,補助費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 醫療費用由甲方到醫院付清,與乙方無關。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一次性補償人民幣 元,於 年 月 日付清。

  三、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定之日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

  四、乙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發生、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五、甲乙雙方簽定此協議後,甲乙雙方終結有關補償問題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也不再承擔任何義務,雙方再無任何糾紛,並且一方放棄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責任,同時,自簽定本協議之日起,乙方自願放棄就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及補償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訴訟等權利。

  六、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後身體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

  乙方:

  協議簽字生效日:20xx年xx月xx日

打架調解協議書 篇5

  第1條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2條本規範所稱治安調解,是指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並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

  第3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

  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和單位之間,在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第4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僱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第5條治安調解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詢問,收集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實施。

  第6條治安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治安調解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二)公正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分清責任,實事求是地提出調解意見,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開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雙方當事人都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四)自願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達成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五)及時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及時進行,使當事人儘快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治安調解不成應當在法定的辦案期限內及時依法處罰,不得久拖不決。

  (六)教育原則。治安調解應當透過查清事實,講明道理,指出當事人的錯誤和違法之處,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並透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第7條被侵害人可以親自參加治安調解,也可以委託其他人參加治安調解。委託他人參加治安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託書,並註明委託許可權。

  第8條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調解時,可以邀請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

  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9條治安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

  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鑑定以及損毀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進行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鑑定或者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鑑定文書和價值認定結論出具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10條治安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治安調解協議書》(式樣附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協議。

  第11條《治安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安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

  (三)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調解機關印章、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治安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第12條調解協議履行期滿三日內,辦案民警應當瞭解協議履行情況。對已經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結案,對沒有履行協議的,應當及時瞭解情況,查清原因。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13條治安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14條公安機關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進行現場調解。

  現場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聯(式樣附後),由雙方當事人簽名。

  第15條經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應當納入統計範圍,並根據案卷裝訂要求建立卷宗。

  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製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存檔。

  第16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治安調解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7條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X X X公安局

  治安調解協議書

  編號:

  主持人_________單位及職務_________ 調解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身份證件及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及職業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_________ 性別_____年齡____身份證件及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及職業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

  調解見證人姓名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實(包括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

  經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包括協議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對已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予處罰;對不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當事人意見:簽名(蓋章):

  當事人意見:簽名(蓋章):

  主持人簽名:

  見證人簽名:

  (公安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