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處理通知

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處理通知

  20**年9月6日財政部印發了《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295號)。檔案規定,取消住房週轉金管理制度後,企業現有住房週轉金餘額作調整20**年度報表期初未分配利潤處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潤負數,年終經過註冊會計師審計後,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依次用以下資金彌補:公益金、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及以後年度實現的淨利潤。這一規定從20**年9月起執行。

  20**年1月7日財政部又印發了《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規定》(財會[20**]5號),要求企業從20**年開始,取消“住房週轉金”科目,其餘額全部調整20**年年初未分配利潤,並按規定沖銷有關所有者權益專案。上市公司尚需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企業應在對外提供的20**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會計處理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非調整事項,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由此可見,上述兩個檔案對企業住房週轉金結轉淨資產的執行要求是不一致的。我們認為,企業在20**年度會計決算中如已按財政部前一檔案規定作了相應調整的,則從其處理,也無需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非調整事項說明;未按財政部前一檔案規定處理的,可改按財政部後一檔案規定執行,即20**年度報表中的住房週轉金暫不結轉,而是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為期後事項予以說明。

  企業住房週轉金如果在20**年度結轉,在會計處理問題上還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1.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專案,對比較會計報表上一年的有關資料作同口徑調整,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分配表上均要調整;

  2.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專案,對比較會計報表上一年的有關資料不作同口徑調整,只在資產負債表的期末數和利潤分配表的本期數上調整。這樣,在同一張會計報表上未分配利潤有關專案本期與上年同期數就缺乏勾稽關係,對此需要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

  3.在利潤分配表上直接轉入“年初未分配利潤”專案下“其他轉入”專案中反映,對資產負債表上的有關專案不作調整。

  我們認為,第三種意見較為合理。它可以避免企業以後報經批准用其他所有者權益專案衝減未分配利潤專案時,再次變動未分配利潤專案。根據簡化核算的原則,住房週轉金金額較小的,可以一次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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