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離職證明(15篇)

單位離職證明(15篇)

  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用到過證明吧,證明是可供核驗事實的憑證。我們該怎麼擬定證明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單位離職證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單位離職證明1

  茲證明xx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xx)於xxxx年xx月xx日入職,擔任我公司xxx職務,勞動合同期限為xx。至x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終止原勞動合同,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因未簽訂相關《競業禁止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x月xx日

單位離職證明2

  最近,某通薪粉寶寶本想趁著跳槽季節換個環境,結果沒想到原公司“拒開”離職證明,現在已鬧得不可開交。更讓他煩躁的是,因為遲遲拿不到 “ 離職證明 ”,新公司已經給他下了最後通牒,眼瞅著新的工作就要 “ 泡湯 ” 了。

  其實,這些跳槽的員工我們HR也要照顧其感受,我們並不是只會招人,我們更要會安撫人。

  那麼,關於“離職證明”又有哪些法律規定呢?為什麼會這麼麻煩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資訊。

  與此同時,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

  一個新公司需要,一個原公司不願意開,造成了上面那位通薪粉寶寶的困擾。今天小薪就以此為例來說說,當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的時候,你應該怎麼辦呢?

  ▼ ▼ ▼

  一、不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什麼要這麼做呢?接著往下看~

  二、不出具離職證明,要賠償

  可能有很多通薪粉寶寶不知道為什麼要出具離職證明,主要是便於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而考慮的。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

  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三、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為其開離職證明嗎?

  事實上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那麼,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四、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五、勞動者主張賠償的舉證責任

  1)法律雖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也就是說,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具體金額,並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係,否則難以獲得支援。

  2)有公司可能存有僥倖心理,認為員工舉證很難。其實,以下這些證據,都能證明是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使勞動者遭受了損害。

  ● 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

  ● 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

  3)離職交接單則證明了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其立論的依據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出辭職,何來隨後的工作交接。同時,對於勞動者工資損失系因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造成的事實認定。

  為了證明該事實,勞動者提供了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擬證明新單位錄用了勞動者並許以月薪工資。

  關於“ 離職證明 ”,通薪粉們要注意些什麼呢?

  1)工作交接不是開具離職證明的必要條件。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後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

  2)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以及失業保險待遇而造成勞動者的損失。如勞動者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無法被新單位錄用或遭到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遇到惡意不交接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

單位離職證明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單位職員)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___(部門)的_________(職務),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所有費用,已辦理交接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單位離職證明4

  甲方:xxx(單位名稱)

  乙方:xxx(單位職員)身份證號:xxx

  乙方原為甲方xxx(部門)的xxx(職務),於xxx年xxx月x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所有費用,已辦理交接手續。

  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月x日

單位離職證明5

  xx自20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xxx崗位,至20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2年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

  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辭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公司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單位離職證明6

  茲證明xx先生,身份證號碼:xx,原系我公司xx部門員工,因xx原因主動申請離職,經公司慎重考慮同意其離職,現離職交接手續已辦清。雙方勞動合同於xx年xx月xx日解除,勞動關係自離職之日起解除。

  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x月xx日

單位離職證明7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部門)的____(職務),於 年 月 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單位離職證明8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證明格式

  1、必有資訊:單位名稱(註冊全稱),離職者姓名,離職者曾任職務,在職時間,證明開具日期,開具日期處加蓋公章(“騎年壓月”)。另外,一般寫明身份證號,因為這才是唯一的。

  2、有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補償金的,建議在離職證明裡加以說明競業限制約定。

  3、頁首列印有公司LOGO——宣傳公司形象。可以選擇是否新增公司聯絡方式。

  4、一般用A4紙列印(檔案管理標準),現實中也有些公司採取一式兩份中間分割處蓋騎縫章的方式。

  5、無錯別字,不允許篡改,若填寫證明時出錯建議重新開具。

  6、現在的.證明一般是在留存的空白版本基礎上新增變動資訊後列印,看上去整潔,美觀,便於存檔。不建議使用便箋手寫。

單位離職證明9

  原工作單位離職證明一

  __________先生/女士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___________職務,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工作單位離職證明二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於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原工作單位離職證明三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xx年xx月xx日

  原工作單位離職證明四

  xxxx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自xx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xxxx年xx月xx日因xxxx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單位離職證明10

   年 日,向該單位申請辭職。根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 條第款和《關於執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第 條第 款,經 服務機構)稽核(審批),該同志從年月日起辭職。

  特此證明。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單位離職證明11

  新單位要原單位的離職證明,是防止原單位追究新單位的責任,因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接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原單位離職證明。

  如果你與原單位不存在任何糾紛,可以向新單位寫一份說明(或保證書),說明自己與原單位屬於臨時用工性質,不存在任何勞動關係,如果新單位沒有後顧之憂,估計就沒問題了。

  1)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時效是一年,不知道你的時間過了沒有,申請原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同時需支付滯納金和經濟補償金

  2)新單位要離職證明原件,用途是什麼?若是算年休假,最近單位即可。

  1)沒上保險的公司,你只需證明你們存在勞動關係即可以,工作證,工資條,勞動合同都能證明,至於將來申請勞動仲裁補繳多少,一般是有一個法定水平,不需要你花太多心思的

  2)沒簽勞動合同的可以申請工資雙倍補償

  以上的仲裁申請你只需證明你與違法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及在職時間有多久就可以了,其它的社保沒繳納,合同沒簽訂,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離職證明標準格式注意事項:

  1.證明格式,離職證明格式《離職證明的格式》。

  2.必有資訊:單位名稱(註冊全稱),離職者姓名,離職者曾任職務,在職時間,證明開具日期,開具日期處加蓋公章(“騎年壓月”)。另外,一般寫明身份證號,因為那才是唯一的。

  3.有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補償金的,建議在離職證明裡加以說明競業限制約定。

  4.頁首列印有公司LOGO——宣傳公司形象。可以選擇是否新增公司聯絡方式。

  5.一般用A4紙列印(檔案管理標準),現實中也有些公司採取一式兩份中間分割處蓋騎縫章的方式。

  6.無錯別字,不允許篡改,若填寫證明時出錯建議重新開具。

  7.現在的證明一般是在留存的空白版本基礎上新增變動資訊後列印,看上去整潔,美觀,便於存檔。不建議使用便箋手寫。

單位離職證明12

xxx:

xxx先生/女士/小姐,自日期:xxxx年X月X日至日期:xxxx年X月X日在我公司擔任X(部門)的X職務,由於XX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xxxx年x月X日

單位離職證明13

  茲證明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 )於xxx年xx月xx日入職,擔任我公司xxx職務,勞動合同期限為xx。至x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終止原勞動合同,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因未簽訂相關《競業禁止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工作交接人:

  《離職證明》領取宣告:本人已收到上述內容的離職證明,並確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對於勞動合同關係有關的所有權利義務均已清償履行完畢,不存在任何爭議。本人不再以公司名義對外行事,不進行違反保密義務、侵害公司形象的行為,否則公司可以追究相應責任。

  員工本人確認簽字:

  20xx年 月 日

  (蓋騎縫章)

  ---------------------------------------------

單位離職證明14

  xxx(姓名),xxx(性別),身份證號:xxx,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部門)的xxx職務,由於xxx原因提出辭職。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月x日

單位離職證明15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於20xx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