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合同【薦】

反擔保合同【薦】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反擔保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反擔保合同1

  合同編號:[ ] 反保字第 號

  擔 保 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以下稱甲方)

  反擔保人: (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章程》規定,在乙方向××農村信用聯社(下稱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時,甲方與貸款人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擔保人為乙方提供信用擔保。

  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反擔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章程》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乙方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與貸款人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或《保證金質押合同》等合同約定的並由甲方提供信用擔保的貸款或承兌等,最高擔保貸款限額為____萬元。

  二、 合同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時間 年。

  三、 反擔保資產:

  乙方願意以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資產向甲方提供反擔保,反擔保資產由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資產清單》(附後)載明,該《反擔保資產清單》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反擔保的範圍:

  (一)甲方代為乙方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滯納金和實現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滯納金。

  (二)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

  五、其他特約事項:

  (一)當反擔保資產價值明顯降低時,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提供與降低部分價值相當的反擔保資產,並辦理相應的反擔保手續。

  (二)反擔保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反擔保資產轉移、贈與、轉讓、出租、出售、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資產,並不得實施降低反擔保資產價值的任何行為。

  (三)反擔保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反擔保資產,負責反擔保資產的維修、保養,並承擔相關費用,保證反擔保資產的完好無損。

  甲方有權對反擔保資產的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乙方應當積極配合。

  (四)乙方不得隱瞞反擔保資產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權等)。

  (五)當甲方代償後未得到清償時,甲、乙雙方應在甲方代償後的10日內,協商將反擔保資產折價處理;在前述約定的10日內雙方協商不成的,乙方將按甲方的授權對反擔保資產予以拍賣、變賣處理,乙方應當積極配合。

  反擔保資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應當首先清償甲方(實際價款為拍賣、變賣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如不足以清償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償;反擔保資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清償甲方後的餘款歸乙方所有並在清償後15日內交付乙方。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或股東發生變化、與外商合資(合作)、破產、歇業、解散等;

  2、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3、反擔保資產的權屬發生爭議;

  4、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5、因乙方在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

  6、單位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第1項情形應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項至第6項情形應在事後三日內通知甲方。

  六、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照主合同貸款金額的1%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時效 年,期滿可以續簽。

  同時,機器裝置應到工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登記方壹份,抄送貸款人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2

  甲方:(公司)

  乙方:

  1、 (個人),身份證號:

  2、 (個人),身份證號:

  3、 (個人),身份證號:

  根據甲方與(以下簡稱借款方)簽訂的[ ]第( )號《委託擔保合同》和借款方與(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為借款方的擔保人向貸款人提供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為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合同。

  一、反擔保範圍

  1、甲方代借款方向貸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等;

  2、委託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等;

  3、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託合同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須先向借款方追償,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及違約金等支付給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乙方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宣告與保證

  1、乙方向甲方宣告:

  (1)乙方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檔案和資料等均準確、真實、完整、有效。

  (2)乙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反擔保人的下列事項:

  a、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b、存在重大債務及或有負債;

  c、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d、其他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2、乙方向甲方保證:

  (1)甲方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向乙方追償款項,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日內即時支付甲方全部代償全額及應付費用;

  (2)乙方若同時面臨還本利息及甲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甲方追

  (3)乙方在遇到償還債務風險的各種情況均應書面通知甲方。

  四、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反擔保金額總計數%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違約方還須向守約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

  乙方已將購買的坐落於的房產作為反擔保保證,與該房產的所有共有人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當乙方違約且無法履行償債義務時,甲方有權對該房產進行處臵(包括但不限於透過司法途徑申請查封、拍賣等)。

  五、管轄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透過訴訟方式解決。

  六、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3

  甲方(名稱)與乙方(名稱)於____年__月__日就____專案簽訂之____號合同

  一、我方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方保證甲方按期履行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10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賬戶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項下義務,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五、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併、分立、停止、撤銷、解散、破產等;

  2.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

  3.保函項下權利被讓與或轉讓;

  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予以延展;

  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六、如果保函金額髮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仍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本擔保責任。

  七、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並將第4條第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八、本擔保書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日失效。

  九、在履行本擔保書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儘量透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4份,貴行執2份,甲方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擔保人名稱:

  (法人公章)

  簽發人:

  職務:

  簽發日期:

  擔保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及賬號:

反擔保合同4

  質權人:四川億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出質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下稱債務人)於年月日簽訂《委託擔保合同》(合同號為:委保字第號)約定,甲方為債務人向德陽銀行(下稱貸款人)借款(大寫)以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乙方對此《委託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債務人的所有義務和責任以質押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並簽訂本反擔保合同,自願承擔本合同約定的反擔保責任:

  第一條:乙方陳述與保證

  1.1乙方是本合同項下質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本合同項下的出質存單不存在所有權方面的爭議;

  1.2完全瞭解債務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質押反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本合同項下存單依法可以設定質押,設立本合同的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條:出質存單

  2.1出質存單詳見《存單質押清單》(附件)。

  2.2《存單質押清單》對質押價值的約定,並不作為甲方依本合同對出質存單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甲方行使質權的任何限制。

  第三條:質押反擔保範圍:

  3.1乙方質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合同》(合同號為:

  委保字第號)和《委託擔保合同》(合同號為:委保字第號)中約定乙方應承擔的借款本金、利息、擔保費本息、逾期擔保本息及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3.2實現質押權過程的全部費用。

  3.3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無論甲方對《委託擔保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甲方均有權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條:質權的存續期間

  4.1質權的存續期間至被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第五條:出質存單的移交

  5.1合同項下出質存單應於年月日至年月日前由乙方交付甲方保管。質權人驗收後向出質人出具收據。

  5.2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後,甲方應當及時將該存單返還乙方。

  第六條:存單止付

  6.1當事人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到出質存單的存款銀行辦理存單的止付手續。

  第七條:質權的實現

  7.1甲方代債務人代償債務後,甲方有權與乙方協商,將出質存單抵償債務人所欠債務,也有權對出質存單採取兌現等方式處分,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7.2甲方依本合同處分權利時,乙方應予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

  第八條:提前清償或提存

  8.1出質存單兌現日期先於主合同到期日到期的,甲方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兌現,並與乙方協商將兌現的價款向第三人提存。

  8.2在債務人償清《借款合同》和《委託擔保合同》項下全部債務之前,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的出質存單。

  第九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9.1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服務、公證及訴訟的費用。

  9.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出質存單饋贈、轉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

  9.3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乙方有義務通知並協助甲方免受分割。

  9.4乙方為法人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提前30日通知債權人:9.4.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9.4.2經營範圍和註冊資金髮生變更、股權變動; 9.4.3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9.4.4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9.4.5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9.5乙方為自然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

  9.5.1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9.5.2出質存單發生權屬爭議; 9.5.3住所、電話等發生變更。

  9.6債務人償清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乙方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0.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提前處分出質存單,並以所得價

  10.1.1依據《借款合同》和《委託擔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而發生甲方代償或造成甲方經濟損失;

  10.1.2本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主合同債權落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式及其他法律糾紛、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10.2《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未依《借款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出質存單。

  10.3有權要求乙方協助,避免質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10.4有權收取出質存單所生的孳息。 10.5甲方負有妥善保管出質存單的義務。

  10.6償清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甲方應將剩餘部分返還給乙方。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1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宣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1.2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1.3如因乙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乙方應在質押反擔保範圍內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

  第十二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2.1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自然人乙方簽字生效)。

  12.2《借款合同》、《委託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乙方仍應按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12.3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13.1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首先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而引發訴訟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14.1質押期間出質存單發生權屬爭議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4.2質押期間出質存單滅失或被有關機關宣告為無效的,乙方須另行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物。

  14.3 14.4

  第十五條:附件

  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存單質押清單》第十六條:附則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擔保合同5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擔保人:(以下簡稱乙方)

  反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

  甲方因融資需要,申請乙方為其向_____銀行,貸款金額為人民幣_____元,期限為_____月的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人民幣_____元,為了確保安全,丙方應甲方要求擔任甲方的反擔保人,向乙方承擔連帶責任的反擔保,現丙方自願以自有的財產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為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甲、乙、丙三方經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丙方提供反擔保的形式

  丙方以自身全部資產作為乙方為甲方擔保的反擔保_____,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反擔保的擔保範圍

  1、乙方代甲方向銀行歸還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罰息、違約金、賠償款及實現債權的全部相關費用。

  2、甲方應支付給乙方代償資金利息及違約金(月利息按代償金額的2%計算,違約金每天按擔保總額的1‰計算,計算期間:乙方代償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償義務之日)

  3、乙方為實現對甲方的追償權和抵押物優先受償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本合同設定的保證權利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保證責任也消滅。如甲方未按時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和相應費用的義務,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後另立補充條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發生爭議、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乙方已提示甲、丙雙方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丙雙方要求對條款作了相應的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認識一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簽字後生效,簽約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丙方:_____

  代表:_____

  代表:_____

  代表: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反擔保合同6

  甲方: XX有限公司

  地址:XX XXX 電話:XX

  乙方:XXXX

  地址:XXXXXX, 電話:XXXX

  丙方: XXX

  地址:XXXXXX 電話:XXXXX

  各方經自願友好協商,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後的反擔保事宜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反擔保依據及反擔保人

  乙方與 XXXXX銀行 已於 XX 年 X 月 X 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編號XX),甲方依據其與貸款銀行的約定為乙方的該借款提供保證擔保,擔保金額為 XX 萬元人民幣。現乙方申請展期壹年(編號: ),為減少甲方的擔保風險,丙方自願為乙方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第二條 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

  1。丙方提供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 2 年。

  2。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後形成的對乙方追償之債務。主債務履行期間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張追償權利之日止。

  第三條 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範圍,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擔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範圍之內。諸如借款合同擔保範圍,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擔保中代償或支付的主債權及相應利息(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全部律師費用;以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及實現反擔保權利的各類訴訟及非訴訟費用等等。

  第四條 宣告與保證

  1、反擔保人向甲方宣告:

  (1)反擔保人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檔案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

  (2)反擔保人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反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A。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B。存在重大債務及或有負債;

  C。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D。其他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2、反擔保人向甲方保證:

  A、甲方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反擔保人追償款項。反擔保人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 日內即時支付甲方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B、乙方若同時面臨還本付息及甲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甲方追償金額;

  C、反擔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登出登記情形,應立即通報甲方並將變更登記後的副本或登出結果向甲方報備;

  D。反擔保人保證本次擔保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次擔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擔保人依法排除;

  第五條 獨立擔保

  1、本合同項下設立的反擔保獨立於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

  2、反擔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補充借款合同,甲方無需另行徵得反擔保人同意,反擔保人應按修改後的相關內容承擔反擔保責任。但甲方未徵得反擔保人同意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範圍除外。

  3、任何時候,反擔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積極行使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反擔保責任。

  4。本保證擔保為不可撤銷的擔保。

  第六條 甲方擔保權利的提前實現

  1。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償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承擔或面臨承擔擔保責任;

  2。反擔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擔保責任屆滿之日起仍無代償行動;

  3。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規定;

  4。反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面臨解體、停業風險,諸如出現嚴重虧損、企業解散、關閉、歇業、破產、查封、扣押、拍賣、沒收及面臨重大訴訟、行政處罰等;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反擔保金額總計數 10 % 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違約方還須向守約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如屬雙方違約,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上述違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不履行合同義務,含明確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2、遲延履行合同義務;

  3、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後,如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還必須繼續履行並視情況採取補救措施。

  第八條 管轄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 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三方應另行協商解決。

  第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XXXXXX

  法定代表人:

  乙方 : 丙方:

  簽名及指模: 簽名及指模:

反擔保合同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下簡稱“銀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一份《貸款合同》(合同編號:[ ]____貸字第____號,以下簡稱“主合同”)。依主合同約定,甲方就乙方據主合同向銀行貸款提供保證,當乙方在還款期限屆滿而不履行還款義務時,銀行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即甲方清償該項債務。甲方在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後,取得代位求償權,可向乙方追償上述債務。現甲方為確保上述代位求償權的實現,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擔保。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反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擔保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甲方就上述主合同約定之貸款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向銀行履行保證義務後所產生的對乙方的債權。

  第二條 擔保形式

  乙方根據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擔保。

  第三條 債務履行期限

  乙方應於甲方根據上述主合同約定向銀行履行擔保責任後____日內向甲方償還甲方為履行上述保證義務所付出之全部款項。

  第四條 擔保財產

  乙方以下述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具體情況如下:

  第五條 保證

  乙方就下述事項向甲方作出保證:

  1.乙方對上述抵押財產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允許抵押的財產,且上述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合法、有效;

  2.乙方未在上述抵押財產上為除本合同項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3.乙方就上述抵押財產所提供的一切檔案、報表、陳述均是真實、完整的。

  第六條 擔保範圍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甲方為履行上述主合同項下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含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質押權的費用。

  第七條 抵押登記

  乙方負責在合同雙方當事人簽章後日之內向有關部門辦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登記並承擔登記費用,甲方應給予必要的協助;若本合同雙方當事人簽章後,乙方未即時、有效辦理抵押登記,甲方有權請求乙方辦理登記;若因乙方未即時、有效辦理抵押登記而使本合同無法生效或者無法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由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債權人及抵押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甲方依據上述主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後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2)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權,即與乙方協商以上述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3)若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由於上述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甲方有權以乙方所得的賠償金作為抵押行使抵押權;

  (4)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乙方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有權自該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同時有權就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並自該通知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法定孳息;

  (5)甲方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的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和了解,並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檔案、報表和作出相關陳述;

  (6)抵押期間,乙方轉讓已經登記的抵押物但未將該轉讓事宜告知甲方或者未將該物已經抵押的事實告知受讓人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應的擔保;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乙方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擔保;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7)若甲方發現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8)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無須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依法通知乙方,轉讓行為在轉讓通知到達乙方時生效。

  2.甲方作為債權人及抵押權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1)當乙方依本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甲方應依合同約定接受乙方履行上述債務;

  (2)甲方在乙方履行還款義務後,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權;

  (3)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權,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應歸還乙方;

  (4)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乙方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承擔將該扣押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義務,如甲方不為此通知義務,甲方無權要求乙方返還法定孳息清償義務人向乙方所為之清償;

  (5)甲方應嚴格保守在依本合同約定對乙方進行調查時所瞭解到的乙方的商業秘密;

  (6)甲方不得與本合同項下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抵押權或以其為其他債權擔保。

  第九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作為債務人和抵押人,享有如下權利:

  (1)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後,乙方有權要求歸還抵押物財產折價、拍賣或變賣後超過債權數額部分的價款;

  (2)乙方可以不經甲方同意轉讓抵押物,但應該同時履行本合同第九條第2款第(3)項規定的義務。

  2.乙方作為債務人和抵押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1)乙方應確保其對其所提供的抵押財產擁有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合法、有效,其所提供的抵押財產上不存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禁止作為抵押物財產的情況;

  (2)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就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財產為除本合同項下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3)抵押期間,乙方轉讓已經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甲方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乙方未告知甲方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應的擔保;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甲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清償。

  (4)若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立即停止上述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應依甲方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物因第三人行為而致價值減少的,甲方亦有權請求乙方另外提供與其所得賠償金相當的擔保。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對乙方抵押財產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所進行的善意調查和了解,甲方因乙方上述阻撓行為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6)乙方應依據本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乙方在發生下列事件之一時即構成違約:

  1.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時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2.乙方沒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項義務或規定;

  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與其抵押財產有關的任何檔案、報表及陳述在甲方認為是重要的任何方面被證明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

  4.乙方終止償還其到期債務、不能或表示不能償還其到期債務;

  5.由於乙方的過失使本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終止執行或無法予以強制執行。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後,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本合同義務;乙方除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該項債務外,自甲方依上述主合同履行保證義務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相當於上述債務標的金額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除應依本合同約定繼續履行該項義務外,還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本合同項下債務標的金額____%的違約金;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各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反擔保合同8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擔保人:(以下簡稱乙方)

  反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

  甲方因融資需要,申請乙方為其向銀行,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元,期限為月的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人民幣元,為了確保安全,丙方應甲方要求擔任甲方的反擔保人,向乙方承擔連帶責任的反擔保,現丙方自願以自有的財產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為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甲、乙、丙三方經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丙方提供反擔保的形式

  丙方以自身全部資產作為乙方為甲方擔保的反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反擔保的擔保範圍

  1、乙方代甲方向銀行歸還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罰息、違約金、賠償款及實現債權的全部相關費用。

  2、甲方應支付給乙方代償資金利息及違約金(月利息按代償金額的2%計算,違約金每天按擔保總額的1‰計算,計算期間:乙方代償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償義務之日)。

  3、乙方為實現對甲方的追償權和抵押物優先受償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本合同設定的保證權利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保證責任也消滅。如甲方未按時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和相應費用的義務,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後另立補充條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發生爭議、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乙方已提示甲、丙雙方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丙雙方要求對條款作了相應的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認識一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簽字後生效,簽約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丙方:

  代表: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日期:篇2:借貸合同樣本:借款反擔保合同書借款反擔保合同書

  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以及反擔保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如銀行對借款人發放保證貸款時,保證人因要承擔風險,故要求借款人為自己再提供擔保,借款人為保證人所提供的擔保即屬反擔保。簽訂的合同即為反擔保合同。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擔保人: (以下簡稱乙方)反擔保人: (以下簡稱丙方)甲方因融資需要,申請乙方為其向銀行,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元,期限為月的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人民幣元,為了確保安全,丙方應甲方要求擔任甲方的反擔保人,向乙方承擔連帶責任的反擔保,現丙方自願以自有的財產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為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甲、乙、丙三方經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丙方提供反擔保的形式

  二、反擔保的擔保範圍

  1、乙方代甲方向銀行歸還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罰息、違約金、賠償款及實現債權的全部相關費用。

  2、甲方應支付給乙方代償資金利息及違約金(月利息按代償金額的2%計算,違約金每天按擔保總額的1‰計算,計算期間:乙方代償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償義務之日)。

  3、乙方為實現對甲方的追償權和抵押物優先受償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本合同設定的保證權利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保證責任也消滅。如甲方未按時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和相應費用的義務,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後另立補充條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發生爭議、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乙方已提示甲、丙雙方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丙雙方要求對條款作了相應的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認識一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簽字後生效,簽約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丙方:代表:代表:代表:日期:日期:日期:篇3:反擔保協議?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絡電話:

  反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鑑於擔保人與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以下簡稱“擔保協議”);

  鑑於擔保人與銀行分行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保,(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願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一條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1.1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反擔保人完全瞭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並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

  1.5反擔保人願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割槽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6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並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第二條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2.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

  2.11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幣種)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2.12擔保人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為準。

  第三條保證方式

  3.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對借款人應向擔保人支付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2在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的,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四條保證範圍

  4.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保證期間

  5.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

  5.1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1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5.12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2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反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6.1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

  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向擔保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2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擔保人通知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代借款人向擔保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3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6.4接受擔保人每半年對反擔保人進行的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反擔保人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6.5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檔案,反擔保人保證簽收並在簽收後3日內寄出回執,若反擔保人不回覆,則視為已簽收該等檔案。 6.6反擔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人:6.6.1反擔保人發生隸屬關係的變更、主營業務範圍的改變、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6.6.2與反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6.6.3反擔保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6.6.4反擔保人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擔保人為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6.6.5其他可能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6.7反擔保人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擔保人,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擔保人審查後認為不影響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並且書面同意之後,反擔保人才能付諸實施: 6.7.1反擔保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託管;

  6.7.2反擔保人實行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分立;

  6.7.3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註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6.7.4反擔保人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6.7.5反擔保人轉讓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6.7.6其他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事項。

  6.8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6.9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0在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後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1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應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6.12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宣告,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後果,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2若反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支付相當於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7.3若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7.3.1反擔保人無擔保人主體資格或法律規定不允許反擔保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7.3.2反擔保人的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7.3.3其他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7.4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6.7項的規定,擔保人有權採取相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透過訴訟手段)制止反擔保人實施相關行為。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8.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經反擔保人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8.2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於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反擔保人仍應按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8.3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並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9.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深圳市地方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合同引起糾紛,須向擔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合同文字

  10.1本合同一式兩份,擔保人與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擔保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反擔保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9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權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後的反擔保事宜成如下合同條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反擔保的依據

  1.1乙方與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編號為:)。經乙方的委託,甲方為乙方就該筆貸款向提供了擔保。

  1.2為此,乙方願意依據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如下反擔保:以乙方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用於經營的部分庫存(包括雙方協商指定的經營門店部份庫存等)為甲方提供動產浮動抵押反擔保。

  第二條抵押物的保管

  2.1在抵押權的存續期間,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由乙方佔管。乙方應妥善管理抵押財產,不得將本動產浮動抵押合同範圍內的抵押財產作為其他擔保合同中的擔保物。乙方不得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或無償處分抵押財產。

  2.2抵押財產發生毀損、滅失或其他抵押財產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時,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甲方提交有關證明並且提供其他擔保或者提前清償債務。

  第三條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範圍,甲方因履行借款擔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產生的費用均在本反擔保範圍之內。

  包括:

  (1)甲方履行保證人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

  (2)上述代償款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3)實現追償權、抵押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等);

  (4)本合同規定的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

  第四條抵押物的登記

  由甲、乙雙方共同辦理抵押登記的有關手續,由乙方交納登記費用;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乙方負責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浮動抵押財產的確定

  乙方向甲方設定反擔保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1)甲方為乙方擔保的銀行貸款期限屆滿,乙方未予歸還;

  (2)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3)乙方將貸款挪作他用;

  (4)乙方經營庫存量不足人民幣萬元,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的;

  (5)乙方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則處分已設定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物;

  (6)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人可實現抵押權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乙方的承諾及義務

  6.1乙方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檔案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

  6.2乙方是抵押物的完全的所有者或依法享有處分權,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處分權方面的爭議;

  6.3乙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乙方的下列事件:

  (1)抵押物存在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已設定抵押等情形;

  (2)存在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及行政處罰、爭議;

  (3)存在重大債務或負債;

  (4)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的情形;

  (5)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其他共有人;

  (6)抵押財產存在未為甲方所明確瞭解、接受的明確或隱蔽的質量瑕疵;

  (7)其他業已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6.4乙方保證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處分擔保財產;

  6.5乙方保證不出現因其故意或過失影響擔保財產價值及行使權利的情形;

  6.6乙方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登出登記情形,應立即通報甲方並將變更登記後的副本或登出結果向甲方報告。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

  7.1甲方履行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向乙方追償款項。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個工作日內即時支付甲方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7.2甲方有權對乙方使用貸款的情況及經營狀況和設定的庫存數量進行監督檢查(每月乙方應接受甲方監督檢查並上報庫存量);

  第八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應從違約之日起每日按擔保總金額的向守約方支付滯納金,並負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九條抵押權的實現

  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情形出現,甲方可以與乙方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不足清償債務,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條合同獨立性

  本合同所設立的抵押反擔保具有獨立性,不因前述《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而無效,亦不因乙方發生分立、合併而免除。

  第十一條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雙方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抵押交登記機關留存一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擔保合同10

  1:反擔保合同提到的第三方擔保人是誰?除了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借款人,第三方反擔保人是借款人自己嗎?

  1、並不一定是借款人自己,具備擔保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反擔保人: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比如,甲為債務人乙向債權人丙提供了擔保,同時可以要求乙向甲提供反擔保。在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作擔保的情況下,反擔保是保證擔保人利益不受損害的有效方式,反擔保也是擔保活動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2:第三方反擔保人應以自己的哪些資產作為擔保抵押呢?比如說他擁有一份才購買到的土地,但是那已經拿那份土地去申請貸款了,那他還能拿那份土地作為反擔保嗎?如果以後他的貸款出現問題,那麼他用來抵押的貸款的這塊土地在擔保抵押資產上是否有效呢?

  2、反擔保人所抵押的財產必須是跟他本人有著切人利益的資產。但是像你問的,如果購買的土地已經申請貸款了,那是不可以申請再抵押的。最好的辦法是,反擔保人提供的抵押財產經過公證處公證,這樣將來你在追償的時候才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追償成功。所以這塊地就算是在私下裡寫明為抵押財產,但是並沒有法律效力。所以建議最好詢問相關律師和公證處,做一個全面協議。

  反擔保合同

  合同編號:[ ]反保字第 號

  甲方(抵押權人): 新野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乙方(借款人):

  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房地產就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抵押物事項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 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物賬面價值為 元,評估值為 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價值總額為 元。

  第三條 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間,該抵押房地產的產權證書等相關資料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簽訂後二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 抵押反擔保的範圍

  4.1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單證由甲方代為保管。

  5.2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5.3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4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移、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並不得實施降低抵押物價值的任何行為。

  5.5抵押期間,乙方負責抵押物的妥善佔有、保管、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5.6乙方保證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

  5.7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8乙方不得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四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並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之日起五日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檔案、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通知

  9.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傳送,傳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地址:

  郵編: 傳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後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傳送傳真或傳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傳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丙方日期。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及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見:

  年 月 日

  附件: 年 月 日,抵押物清單。

反擔保合同11

  擔保方(甲方):

  地址:北京

  營業執照號碼:

  借款方(乙方):

  地址:北京

  營業執照號碼:

  為有利於雙方發展,充分利用雙方對外融資的有利因素,加強企業間經濟合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此項業務順利進行,防範風險,甲方特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甲、乙雙方就融資擔保問題經過充分醞釀,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真誠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在融資領域內進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雙方共同確認,雙方共同承擔借款責任擔保,並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履行各自責任。

  三、甲方同意為乙方融資擔保的資金金額為肆仟貳佰萬元,最長擔保期限不超過三年,收取費用按照一年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來收取擔保費,經協商年擔保費率按6%收取。

  四、融資款項必須專款專用。擔保方有權對被擔保方的借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甲方根據乙方的經營現狀,應進一步加強借款的後期管理,及時進行跟蹤調查,重點檢查乙方是否按照協議預定使用借款金額,防止資金被挪用,對其資金分配、生產經營及產品行情進行調查瞭解,隨時掌握乙方經濟狀況以及專案經營情況,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

  五、甲方為乙方融資擔保時,乙方應如實為甲方提供各項財務報表,營業執照、信用證明覆印件以及有關企業概況等資料。

  六、擔保方的繼受人(包括因改組合並而繼受)將受本協議的約束,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未得到對方事先書面同意,擔保方不會轉讓其擔保義務。

  七、乙方抵押所抵押資產專案:土地250畝,價值2845萬元,辦公樓2600平方米,價值455萬元,職工宿舍樓3300平方米,價值480萬元,生產車間20000平方米,價值1300萬元,機械裝置500萬元,倉庫庫存車輛等其他相關機械裝置、倉庫庫存機械裝置成品一批,抵押資產總值為70000000.00元大寫人民幣七千萬元整,甲方按乙方資產總值的60%進行抵押,總抵押價位為肆仟貳佰萬元。

  八、防範措施:

  1、甲方不參與經營,但有權監督乙方的經營狀況,透過對其生產經營的發展狀況,隨時掌握企業動態,不斷研究防範措施。

  2、乙方透過融資,有利於企業的穩定及增量生產,乙方應做好企業內部管理及市場發展動態。積極對生產工藝流程作進一步的分析研究,提高業務技能,提高辦公效率,減少工作失誤,降低管理成本,最佳化資源配置,整合產業結構,努力提升企業的競爭能力。

  九、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或變更本協議,確需變更本協議條款時,應經對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補充協議。

  十、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都應遵守本協議的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壹佰萬元,並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協議中發生的爭議,由乙、乙雙方協商或透過協調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擔保方(甲方):

  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

  借款方(乙方):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12

  甲方(抵押權人):

  乙方(債 務 人):

  丙方(抵 押 人):

  根據乙方與 銀行簽訂的 (編號)《 》,以及甲方與 銀行簽訂的 (編號)《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乙方 萬元借款提供擔保。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房地產(以下簡稱抵押物)就 (編號)《保證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抵押物事項

  1.1 丙方提供抵押的房屋之所有權證號 ,該房屋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以下簡稱房屋)。

  1.2 丙方將房屋抵押給甲方時,該房屋所分攤或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給甲方。

  第二條、抵押物的價值確定及抵押反擔保價值確定

  2.1經xx評估公司評估, 房屋的評估值分別為xx,合計評估價值為xxx萬元,甲、乙、丙三方商定房屋的抵押價值總額為xx萬元。

  2.2乙方借款金額xx萬元,甲方為乙方擔保金額xx萬元,履債期限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丙方就保證合同金額中的(合計數)萬元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 本合同簽署前,甲、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的產權證書等相關資料交由甲方保管。

  3.2 本合同簽訂後三日內,乙、丙雙方負責到有關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丙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的範圍

  4.1 上述 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貸款(或支付的票款)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 上述 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 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財產保全擔保費等。

  第五條、丙方的義務

  5.1丙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單證由甲方代為保管。

  5.2抵押期間,抵押物若發生滅失、毀損或被徵用等情況時,丙方應自該情況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甲方(抵押物發生被徵用的情況時應自收到政府部門的相關檔案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甲方),且因此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仍應作為抵押財產,由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丙方不得動用。

  5.3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4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擅自出借、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並不得實施降低抵押物價值的任何行為。

  5.5抵押期間,丙方負責抵押物的妥善佔有、保管、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5.6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可以轉讓抵押物,轉讓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7丙方保證對抵押物享有合法、完全、有效的所有權,並且抵押物不存在共有、爭議、抵押、擔保、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情況。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四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應按房屋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且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6.2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並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 %支付違約金,且可以向其主張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6.3除本條前兩款外,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任何一項義務與責任的,應按房屋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可累計計算),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6.4丙方違約時,乙方就該違約責任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乙方違約的,或者丙方發生破產、清算、涉及重大仲裁、訴訟等情形的,甲方可提前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丙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檔案、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或丙方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通知

  9.1甲方對丙方的任何通知應當按照下列丙方地址或傳真傳送,傳送日即視為送達丙方日期。

  地址:

  郵編: 傳真:

  9.2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提前兩天書面通知甲方。

  9.3若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後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傳送傳真或傳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傳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丙方日期。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12.1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章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若丙方或乙方為自然人時,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章並加蓋公章、丙方或乙方簽字後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執兩份,乙、丙兩方各執一份,登記主管部門留存一份。

  12.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不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及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合同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乙、丙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反擔保合同13

  甲方: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方為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為一民營企業,甲方、乙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下簡稱a銀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一份《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合同編號:[ ]____貸字第____號)。依該合同約定,甲方就乙方據該合同向a銀行貸款提供保證,當乙方在還款期限屆滿而不履行還款義務時,a銀行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即甲方清償該項債務。甲方在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後,取得代位求償權,可向乙方追償上述債務。現甲方為確保上述代位求償權的實現,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擔保。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反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擔保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甲方就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約定之貸款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向a銀行履行保證義務後所產生的對乙方的債權。

  第二條 擔保形式

  乙方根據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擔保。

  第三條 債務履行期限

  乙方應於甲方根據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約定向a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後____日內向甲方償還甲方為履行上述保證義務所付出之全部款項。

  第四條 抵押財產

  乙方以下述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略)

  第五條 保證

  乙方就下述事項向甲方作出保證:

  1.乙方對上述抵押財產為依據《擔保法》允許抵押的財產,且上述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合法、有效;

  2.乙方未在上述抵押財產上為除本合同項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3.乙方就上述抵押財產所提供的一切檔案、報表、陳述均是真實、完整的。

  第六條 擔保範圍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甲方為履行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項下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含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 抵押登記

  乙方負責向有關部門辦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登記;若本合同由於乙方未即時、有效辦理抵押登記而無法生效,則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甲方權利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債權人及抵押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甲方依據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後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2)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權,即與乙方協商以上述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不成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若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由於上述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甲方有權以乙方所得的賠償金作為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4)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乙方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有權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5)甲方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的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和了解,並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檔案、報表和作出相關陳述;

  (6)甲方有權拒絕乙方就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為除本合同項下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甲方有權拒絕乙方在抵押期間轉讓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

  (7)乙方在徵得甲方同意後轉讓抵押物時,若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擔保或要求乙方以其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

  (8)若甲方發現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無須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依法通知乙方。

  2.甲方作為債權人及抵押權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1)當乙方依本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甲方應依合同約定接受乙方履行上述債務;

  (2)甲方在乙方履行還款義務後,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權;

  (3)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權,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應歸還乙方;

  (4)甲方應嚴格保守在依本合同約定對乙方進行調查時所瞭解到的乙方的商業秘密;

  (5)甲方不得與本合同項下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抵押權或以其為其他債權擔保。

  第九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作為債務人和抵押人,享有如下權利:

  (1)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後,乙方有權要求歸還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後超過債權數額部分的價款;

  (2)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並告知受讓人後,可以轉讓抵押物;

  2.乙方作為債務人和抵押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1)乙方應確保其對其所提供的抵押財產擁有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合法、有效,其所提供的抵押財產上不存在為《擔保法》所禁止作為抵押物的情況;

  (2)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就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為除本合同項下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3)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同意或未告知受讓人的情況下,轉讓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

  (4)若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立即停止上述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應依甲方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對乙方抵押財產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所進行的善意調查和了解,甲方因乙方上述阻撓行為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6)乙方應依據本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乙方在發生下列事件之一時即構成違約:

  1.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時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2.乙方沒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項義務或規定;

  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與其抵押財產有關的任何檔案、報表及陳述在甲方認為是重要的任何方面被證明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

  4.乙方終止償還其到期債務不能或表示不能償還其到期債務;

  5.由於乙方的過失使本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終止執行或無法予以強制執行。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後,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本合同義務;乙方除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該項債務外,自甲方依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履行保證義務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相當於上述債務標的金額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除應依本合同約定繼續履行該項義務外,還應向對方支付相當於本合同項下債務標的金額____%的違約金;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無效或失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項下的抵押延及乙方在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無效或失效後的法律責任;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一切義務均具有連續性,對其接管人、受讓人及其合併、改組、變更名稱後的主體均具有完全的約束力;本合同的某些條款或某些條款的部分內容在現在或將來無效的,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並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或該條款的其他內容的效力。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反擔保合同14

  抵押人[1]:__________ 抵押人[2]: 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

  (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慶元縣 (以下簡稱受益人)簽訂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與債權人簽訂編號為 的《委託保證合同》,約定由債權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屆滿之日起 ,保證金額為人民幣 (大寫)的保證擔保。為確保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抵押人願意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人陳述與宣告

  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 完全瞭解主合同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抵押反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 已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說明。

  1.4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

  1.5 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1.7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並將有關出租內容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二條 抵押物

  2.1 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後)。

  第三條 抵押反擔保範圍

  3.1 抵押人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主債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被保證人應當向債權人交納的擔保費及債權人實現上述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等)。

  3.2 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無論被保證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債權人提供其他反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3.3 抵押人確認,受益人與被保證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視為已徵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減免,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3.4.1 延長主債務履行期;

  3.4.2 增加主債權金額。

  第四條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4.1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至本合同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第五條 抵押登記

  5.1 依法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辦妥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物有關登記檔案的副本由抵押權人儲存。

  第六條 抵押物的佔管

  6.1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佔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檢查。

  6.2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物,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並承擔相應費用。

  6.3 抵押人應將有關抵押物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明檔案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條 保險

  7.1 押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應根據有關法律及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

  保險期至少應長於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三個月;如保險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償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抵押人應對保險期作相應延長。

  7.2 在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償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或撤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續保或代為投保,其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對抵押權人因保險中斷或被撤銷而蒙受的一切損失負全部責任。

  7.3 保險單正本及保險權益轉讓書應由抵押權人保管。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對保險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7.1.1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債務及相關費用;

  7.1.2 轉為定期存單,存單用於質押;

  7.1.3 經抵押權人同意,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7.1.4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新的反擔保後,抵押人自由處分。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8.1 抵押權人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抵押人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折價以抵償被保證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8.2 抵押權人依據本合同第8.1條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給予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

  第九條 抵押人權利和義務

  9.1 抵押人出售、出租、轉移、轉讓、承包、贈予、再抵押、託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應事先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否則,抵押人的上述行為無效。對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2 本合同生效後,抵押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9.3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4 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重新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損害賠償金應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帳戶。對該損害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5 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財產保險費、登記、保管、過戶、公證等費用。

  9.6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註冊資本減少、股東變更、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發生重大經濟糾紛、出現停產、歇業、登出登記、被吊銷執照、經營虧損及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及住所、電話發生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第十條 債權人權利和義務

  10.1 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未依主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10.2 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退還給抵押人。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宣告,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1.2 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1.3 因抵押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抵押人應在原抵押反擔保範圍內賠償抵押權人的全部損失。 11.4 如抵押人未按9.6、9.7條規定將住所、法定代表人變更情況通知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按原址傳送的函件視為送達。

  11.5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的約定,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擔保、賠償損失,並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對抵押物處分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2.1 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簽字生效)。 12.2 主合同、《委託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對於被保證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擔保責任。

  12.3 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

  12.5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3.1 當事人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而引起糾紛的,由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4.1 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權屬爭議,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4.2 抵押期間抵押物滅失的,抵押人須另行向抵押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14.3 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個抵押人履行12.1條手續後,本合同即在該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間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14.4

  第十五條 附件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資產抵押清單》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被保證人及登記機關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抵押人[2]簽字:__________

  抵押權人(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15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營業執照號/身份證號: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營業執照號: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以下簡稱借款人/委託人)與乙方簽署的編號為_的《委託擔保協(以下簡稱債權人/受益人)的?貸款?(貸款/履約/其他)提供擔保,現甲方自願將其擁有的財產抵押給乙方作為反擔保,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訂立以下抵押條款。

  第一條、本協議項下反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人/受託人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債權人/受益人所申請的期限為?金額為?人民幣?(幣種)議書》(以下簡稱協議)中的規定,因乙方為?(以下簡稱借款人/委託人)向元的?貸款?(貸款/履約/其他)。

  第二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後)

  名稱:。產權證書編號/車輛登記證書編號:,車駕號:。面積/數量:。抵押物評估值:。所有權人:。所在地:。

  第三條、本協議下的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中的(幣種)人民幣(金額)$萬元和其產生的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如本協議下抵押物的最終變現價值大於前述反擔保的金額時,?甲方承諾在抵押物實際變現價值的範圍內對反擔保的主債權承擔責任。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代委託人/借款人向債權人/受益人償還擔保債務之日後兩年止。

  第五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之抵押物依國家法律規定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該抵押物在本協議達成之前未設定抵押,在抵押給乙方的期間內亦不再設定抵押,並在抵押期內,將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權證書原件交由乙方保管。該抵押物所有權證書原件甲方保證於本協議簽訂之時交於乙方。

  第六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甲方保證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被監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實現抵押權的情況。同時,甲方保證抵押物上也未設立任何抵押權或質押權,並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第七條、抵押物總值為(幣種)人民幣(金額)?萬元,按抵押率100%(百分之百)折算,可暫作抵押反擔保價值人民幣(幣種)?萬元。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第八條、在抵押期內,甲方應對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抵押期內,該筆保險的唯一受益人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應長於乙方開具的保證合同或保函的有效期六個月,並將保險單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九條、如果委託人/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履行其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致使乙方承擔代償責任的,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二十一條規定之方式折價、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十條、在抵押物發生滅失、毀損、被徵用或者其他損害的情況下,乙方(即抵押權人)有權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者其他款項優先受償。如果上述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款項不足以擔保乙方債權的,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與不足部分價值相當的擔保物。

  第十一條、本抵押協議書及有關資料,乙方認為有必要的,應經公證機關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公證。本協議書項下的抵押物依法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兩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證明檔案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十二條、抵押物的諮詢、公證、見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負擔。?第十三條、凡屬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甲方負責保管。在抵押期內甲方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將抵押物拆遷、出租、出售、互易、轉讓、贈與、清償、出資、重複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如經乙方書面同意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甲方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轉入乙方賬戶。處分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甲方必須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否則無效。

  第十三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耗,由甲方承擔。

  第十四條、在抵押期間,抵押物如有損壞、損失或變質或其他影響抵押物價值變化的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並限在____日內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提供其他經乙方認可的等值的財產(淨現值相等)作為抵押物。甲方違反本約定的,乙方有權提前實現抵押權。

  第十五條、在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立即行使抵押權:

  1.委託人/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履行其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2.委託人/借款人未按照與乙方簽訂的《委託擔保協議書》履行義務的

  3.甲方違反本協議書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4.甲方或委託人/借款人停業、歇業、申請破產、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的;

  5.委託人/借款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式,以及其他足以影響抵押權人債權登記的情形;

  6.委託人/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將無法償還主合同債務

  7.委託人/借款人下落不明或變更住所致使乙方無法向其主張權利的

  8.甲方無力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狀態的;

  9.甲方或委託人/借款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乙方權益的其他事件。

  第十六條、處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從處理抵押物所得多於擔保債權的價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權向甲方繼續追償。

  第十七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均應賠償守約一方因此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守約方因處理該違約行為所支付的律師費損失在內的一切損失。

  第十八條、甲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本抵押協議不因主合同和《委託擔保協議書》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本抵押協議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本抵押協議始終有效。若有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應提前十天書面通知雙方,在達成新的協議之前,本協議仍然有效。

  第二十條、甲方同意乙方選擇以下任何一種方式實現抵押權:

  1.以抵押物折價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可與甲方協議,按協議價格受償,也可按照乙方委託的具有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受償。甲方對乙方委託的評估機構和該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不提出反對或異議。

  2.以變賣抵押物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可自行或委託甲方或中介機構找買主,也可標售抵押物。變賣價格的確定,適用本條前款的約定。

  3.以拍賣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有權委託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具備相應資格的拍賣企業拍賣抵押物,甲方對乙方選定的拍賣企業不提出反對或異議。乙方可按屆時未清償的主合同的債務總額或不低於該數額?%的比率提出拍賣保留價,也可不提出拍賣保留價。凡依此進行和成交的拍賣,甲方同意接受。如拍賣未成交,乙方有權委託該拍賣企業或其他拍賣企業再行拍賣。

  第二十一條、甲方保證乙方為上述抵押反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並享有排他的權利。若甲方對提供的上述反擔保抵押物在本協議書籤訂前或簽訂之後有重複抵押、再抵押、轉讓、轉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則甲方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按以下第項規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抵押協議按以下約定的方式生效:

  1.甲方(抵押人)是自然人的,自甲方簽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XX後生效。

  2.甲方(抵押人)是法人的,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XX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特別提示:乙方已將本協議書的全部條款向甲方做了提示,並應甲的要求在本協議中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協議的每一條款均進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對本協議各條款已做了全面準確的理解,簽約各方對本協議各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蓋章):乙方(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地址:地址:

  聯絡人/電話:聯絡人/電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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