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反擔保合同
【精】反擔保合同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反擔保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反擔保合同1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
根據乙方與甲方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範圍
乙方願意根據《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並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後,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範圍外的餘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後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後尚不能清償的債權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全部款項時止。
第四條: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宣告
乙方在此向甲方宣告:
1、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並履行本合同。
2、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並書面同意之後,乙方才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後,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帳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帳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採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八條: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為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使用中文。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十一條: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透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甲乙雙方簽章後,該合同即時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年月日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2
合同編號: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出質人: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根據甲方與_________(下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_____號《委託擔保合同》(下稱委託合同)和甲方與_________(下稱貸款人)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號《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為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號《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經借款人全體股東同意並自願以其在借款人處的股份向甲方出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質押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即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上述借款合同約定的擔保貸款,數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反擔保質押財產:
乙方願意以其在_________公司享有所有權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質押反擔保。質押股份由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清單》載明(附後),該《質押財產清單》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質押反擔保的範圍:
(一)甲方代為借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借款人違約金、實現貸款人債權和甲方擔保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佔用費。代償資金佔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為計算基數,從代償後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_________%計算。
(二)委託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
五、質押財產移交日期:
乙方將其質押股份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工商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據此將甲方記載於借款人股東名冊之下。
六、他特約事項:
(一)辦理股份轉讓的有關登記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不得隱瞞質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質押權等)。
(三)質押股份在質押期間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當甲方為借款人代償後,甲、乙雙方應在甲方代償後的_________日內,協商將質押股份折價或拍賣、變賣處理,乙方應當積極配合。質押股份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應當首先清償甲方(實際價款為拍賣、變賣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如不足以清償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償;質押股份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清償甲方後的餘款屬乙方所有,清償後_________日內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還清上述借款本息後,甲方在_________日內將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質押股份按原價再轉讓給乙方。
八、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上述擔保貸款金額_________元的____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抄送貸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公司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擔保合同3
擔保人(以下簡稱“擔保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抵押人(以下簡稱“反擔保人”):
身份證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鑑於:
1、擔保人與______(以下簡稱“借款人”)簽訂《委託保證合同》(合同編號:_____,以下簡稱<委託保證合同>);
2、 擔保人與______(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______,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反擔保抵押人的身份自願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抵押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宣告與承諾
1.1 反擔保人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備抵押人主體資格,可以提供抵押擔保。
1.2 反擔保人完全瞭解借款人的委託保證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借款擔保具體事項,為借款人提供反擔保抵押完全出於自願,反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 反擔保人向擔保人提供的所有檔案和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4 反擔保人保證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擁有合法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並願意以該抵押物為擔保人設定抵押反擔保,辦理抵押登記,承擔抵押反擔保責任。
1.5 反擔保人未向擔保人隱瞞截止本合同簽訂日在抵押物上存在著的任何擔保物權。
1.6 若在抵押物上設定新的擔保物權、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反擔保人應及時通知擔保人。
1.7 反擔保人承諾,除本合同反擔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對該抵押物享有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對該抵押物主張權利的情形。
第二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
2.1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為:
2.1.1 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2.1.2 擔保人依據委託保證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具體金額以委託保證合同之約定為準。
第三條 抵押物
3.1 本合同的抵押物情況詳見附件:抵押物清單。
3.2 反擔保人確認對抵押物依法擁有合法、有效、完全的所有權和不受限制的處分權,並同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將所有抵押物的產權證書原件交由擔保人(或抵押登記機構)保管。
3.3 反擔保人承諾,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所有或共有、使用權爭議、被監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擔保人實現抵押權的情況。同時,反擔保人保證抵押物上也未設定任何擔保物權,並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3.4 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主債權或向擔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5 反擔保人保證,目前該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賃、借用、徵用等使用情形,如需設定租賃、借用、徵用等使用情形,應事先書面通知擔保人,附上相關協議及背景資料,並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反擔保人應確保該等協議的合同期不能超過借款合同的期限,並明確約定對方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權、優先承租權和優先購買權。
3.6 抵押物的評估、諮詢、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反擔保人負擔。
3.7 本合同及有關資料,擔保人認為有必要經公證機關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公證的,反擔保人必須無條件給予配合,並承擔公證費用。
風險提示:
雙方當事人應就抵押登記手續的辦理、登記費用、辦理期限等明確約定,約定不清或者沒有約定的,後續糾紛,抵押人不配合辦理,或將給抵押權人帶來不利法律後果。
不動產抵押未經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抵押權未設立;動產抵押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8 凡屬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反擔保人負責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耗,由反擔保人承擔。在抵押期內反擔保人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擔保人的檢查。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擅自將抵押物拆除、出租、出售、互易、轉讓、贈與、清償、出資、重複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否則以違約論處,追究反擔保人相應的責任。
3.9 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本合同雙方透過處置抵押物所得之價款,應依下列順序清償: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
3.10 在抵押物發生被徵用、毀損、滅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情況下,擔保人有權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者其他款項優先受償。
3.11 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責任,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或反擔保物的,各反擔保人承擔共同連帶保證責任。其他反擔保人或反擔保物不影響反擔保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反擔保人不得以此抗辯擔保人。
第四條 抵押登記
4.1 本合同簽訂後3日內,擔保人與反擔保人應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4.2 本合同期間,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擔保人與反擔保人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3日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4.3 主債權獲清償後,反擔保人與擔保人應向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五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處理
5.1 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反擔保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擔保人有權要求反擔保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擔保人有權要求反擔保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併為擔保人認可的其他擔保。反擔保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擔保人有權要求反擔保人提前清償債務,反擔保人不按要求履行債務的,擔保人有權行使抵押權。
5.2 如果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件、侵權行為或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滅失或價值減少的,反擔保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並在上述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擔保人。
第六條 抵押物的孳息
6.1 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擔保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擔保人未通知應當提供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6.2 本合同第6.1條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
7.1 反擔保人應向與擔保人協商確定的保險公司按照雙方協商確定的險種和保險期限為抵押物辦理保險,投保的金額不得少於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單內容應當符合擔保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損於擔保人權益的限制性條件。
7.2 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反擔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終止、修改或者變更保險單,並應採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確保本條規定的保險保持有效。如果反擔保人未投保或者違反前述約定,擔保人有權決定投保或繼續為抵押物投保,保險費用由反擔保人承擔,並可與因此可能給擔保人造成的損失一併記入主債權的範圍。
7.3 本合同簽訂後5日內,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提交該抵押物的保險單正本並將因保險事件發生而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擔保人。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保險單正本由擔保人執管。
第八條 抵押權的行使
8.1 如果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在任何正常付息日、正常還款日或提前還款日向貸款人進行付息清償,或未按委託保證合同向擔保人進行清償,擔保人有權依據法律及本合同的約定,行使抵押權。
8.2 在本合同第8.1條款擔保責任發生後,擔保人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內行使抵押權。若主債權為分期清償的,則擔保人應在基於最後一期債權起算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日前行使抵押權。
第九條 抵押物的實現
9.1 在擔保責任發生後,擔保人有權與反擔保人協議將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清償主債權。協議不成的,擔保人有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
9.2 處置抵押物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抵押物處置費用和本合同項下反擔保人應償付給擔保人的費用後,用於清償主債權。
第十條 其他約定
10.1 反擔保人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10.2 反擔保人接受擔保人每月對抵押物進行調查,以及對其財力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10.3 在本合同期間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10.4 在本合同期間,反擔保人如對抵押物再行設定擔保物權,應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締約過失責任
11.1 本合同簽訂後,反擔保人拒絕或者拖延辦理抵押登記,或因為反擔保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權不能有效設立的,構成締約過失。由此使擔保人受到損失的,反擔保人應對擔保人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 以下情況之一即構成或視為反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擅自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處分抵押物;
2、反擔保人以任何方式妨礙擔保人依法和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處置抵押物;
3、發生本合同第五條所述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情形,反擔保人不按擔保人的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4、反擔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宣告不真實或者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5、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規定;
6、反擔保人在與擔保人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12.2 出現本合同第12.1條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擔保人有權視具體情形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反擔保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要求反擔保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擔保人造成的損失;
3、行使抵押權;
4、擔保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費用
13.1 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因本合同訂立、履行及爭議解決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由反擔保人承擔。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14.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任何爭議、糾紛,有關各方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當協商無法解決時,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附則
15.1 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15.2 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對雙方及各自依法產生的承繼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15.3 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地址為通訊及聯絡地址,並承諾在通訊及聯絡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
15.4 本合同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5.5 本合同一式四份,擔保人、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其餘兩份用於辦理抵押登記,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自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
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簽署日期:
反擔保人:
簽署日期:
反擔保合同4
債權人:保證人:(以下稱乙方)
根據甲方與借款人_____________簽訂的驥德___年委託字第__號《委託擔保合同》(下稱委託合同)和甲方與銀行(下稱貸款人)簽訂的驥德___年保證字第__號《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為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萬元[( )___年借字第__號《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提供信用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借款人應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託並自願為甲為的擔保貸款債權提供保證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即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主合同約定的並由甲方提供信用擔保的借款,數額為人民幣(大寫)萬元整。
二、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保證範圍:
(一)甲方為借款人代位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罰息、借款人違約金及實現甲方和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佔用費。代償資金佔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為計算基數,從代償後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50%計算。
(二)委託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
四、保證期間:自甲方承擔代償責任後次日起兩年。
五、保證的方式: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六、特約事項:
(一)超出乙方保證範圍、保證期間的款項,乙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1、甲方與借款人、貸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2、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轉讓債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3、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延長償還期限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4、甲方與貸款人協商以“貸新還舊”的方式發放給借款人的貸款;
5、貸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規定(貸款到期30日內)書面通知乙方的。
(三)甲方代償後(包括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而代償的),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追索通知後15日內,應向甲方清償甲方代償的全部款項。
(四)發生下列事項時,甲方應於事後十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1、甲方發生隸屬關係變更、高層人事變動(董事長、總經理)、修改公司章程以及組織結構調整;
2、甲方經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重大不利訴訟、仲裁事件;
3、甲方變更名稱、住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
4、甲方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關閉、被宣告破產。
(五)甲方有以下行為,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乙方:
1、乙方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涉及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的。
2、乙方登出營業執照、申請破產、申請歇業和關閉等行為。
3、乙方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資產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六)乙方應主動接受甲方對其資金和財務狀況的調查,按月及時向甲方提供財務報表及其它相關資料、資訊,並保證上述檔案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七)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主合同無效,甲方承擔代償責任後,由乙方承擔相應的連帶保證責任。上述甲方與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若甲方和借款人有過錯的,由甲方根據借款人及其自身過錯承擔代償和承擔自身相應的民事責任後,由乙方一併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七、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上述擔保貸款金額萬元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同時,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費用由乙方承擔。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借款人執一份,抄送貸款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簽約地點:
反擔保合同5
質權人(甲方):
出質人(乙方):
住所:
鑑於:
甲方和(以下簡稱“委託人”)於年月日簽訂了編號為號的《委託擔保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根據《主合同》,委託人委託甲方向(以下簡稱“債權人”)為其於年月日與債權人簽訂的編號為的《 》項下□人民幣□ (幣種) (大寫)元的業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質押擔保債權
1.1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種類為依據委託人與甲方簽訂的《主合同》的約定,由甲方為委託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而對委託人享有的追索權(債權)。
1.2前款所述的追索權(債權)的具體內容以《主合同》的約定為準。
第二條質押反擔保
2.1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經評估後價值萬元,若登記時無需提供評估報告的,抵押物的協議價值為萬元,具體明細見附件“質物清單”)作為質押物,為委託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擔保,當委託人不能依照《主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出現可實現質權的其他情
2.2本合同項下乙方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甲方根據《主合同》為委託人代償的全部款項、自代償之日起代償款項的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法律、法規另有強制性規定的,按該規定處理),以及手續費及其他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追索權及反擔保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律師費、公證費、提存費、執行費、保管費、差旅費等)。
2.3甲方有權在佔有質物的整個期間或其他質權有效期內行使質權,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質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3.1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3.2妥善保管質物和/或其權屬證明,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履行完畢後向乙方返還質物和/或配合乙方登出質押登記。
3.3對乙方提供的屬於保密範圍的資料保密。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4.1保證對用於質押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和/或處分權,並有權在該財產上設定質押。若質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4.2本合同項下質物為動產的,乙方應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將質物移交甲方佔有。若質物存放於乙方以外的第三方處,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向該第三方發出《出質通知》,質物自《出質通知》送達第三方時視為移交甲方佔有。
4.3本合同項下質物為權利的,乙方應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將權利憑證交付給甲方,並在權利憑證上做相應記載。甲方應妥善保管好權利憑證。
4.4根據甲方的要求為質物辦理財產保險。在質權的有效期內,甲方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交甲方儲存,質物保險到期,乙方應負責續保。
4.5質押期間,質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的,甲方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務未到期的,可以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4.6本合同項下質物為權利憑證的(包括但不限於票據、債券、倉單、存單、提單等),如該權利憑證到期日早於被擔保債務到期日的,甲方有權於該權利憑證到期時兌現或提貨變現,並以所收回的款項提前清償被擔保債務或者提存。
第五條違約責任5.1甲方的違約責任
5.1.1遺失質物權屬證明的,應負責到有關部門補辦登記,直至補出權屬證明,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5.1.2違反第3.3款約定的保密義務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5.2乙方的違約責任
5.2.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權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擔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權代委託人提前清償所欠債務,提前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物權。
5.2.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致使甲方遭受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質權的設立
6.1本合同項下的質押需經登記才設立的,則乙方應會同甲方或甲方授權的人到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登記部門出具的有關該項質押登記的他項權利證書應交由甲方執管。
6.2與質權的設立及存續有關的評估費、登記費、保管費、維修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擔保的獨立性及擔保的競合
7.1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於甲方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甲方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採取其他救濟措施。
7.2如果委託人以自己的財產為甲方的利益設定了擔保物權,乙方在此同意和承諾,如果甲方放棄委託人提供的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並不影響和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和擔保責任。
第八條主債權轉讓
無需事先徵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依法將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轉讓給任何
第三人的,本合同項下的質權同時轉讓給該第三人,乙方應當為此完成相應的法定手續,乙方拒絕協助辦理變更手續的,不影響債權及質權轉讓行為的效力。
第九條爭議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內,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各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合同文字及其效力
10.1乙方若為自然人的,本合同適用於非自然人的條款對其不具有約束力。
10.2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持份,登記機構存留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11.1甲方依據本合同的約定要求乙方履行反擔保義務時,若甲方雖未與委託人簽訂《委託擔保合同》,但事實上已經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履行委託擔保義務(即已向債權人提交擔保檔案和/或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協議)的,乙方同意甲方依照向債權人提交的擔保檔案和/或與債權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協議的約定應向債權人承擔的義務或責任即為本合同約定的《主合同》義務,並承諾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質押擔保義務。
質權人(甲方):
出質人(乙方):
__年___月___日:
反擔保合同6
____銀行:
甲方(名稱)與乙方(名稱)於____年__月__日就____專案簽訂之____號合同(下稱合同)。應甲方要求,貴行與甲方於____年__月__日簽訂了第____號擔保契約,並於____年__月__日開立了以乙方為受益人,金額為____萬____的第____號保函(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以下稱擔保)。應甲方要求,對上述擔保,我們____公司(下稱擔保人)同意出具反擔保,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貴行作出下述保證事項:
一、我方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方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擔保契約的全部義務;對甲方在擔保契約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貴行按保函規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墊付利息和費用(下稱應付款項),我們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10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賬戶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項下義務,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五、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併、分立、停止、撤銷、解散、破產等;
2。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對應付款項的償付給予任何寬限;
3。保函項下權利被讓與或轉讓;
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予以延展;
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六、如果保函金額髮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仍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本擔保責任。
七、在上述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前,本擔保人不能行使由於履行本擔保書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索償權。如果甲方向本擔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擔保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貴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項保證首先用於向你行償付上述應付款項。
八、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並將第4條第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九、本擔保書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擔保書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儘量透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4份,貴行執2份,甲方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擔保人名稱:_________
(法人公章)
簽發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簽發日期:_________
擔保人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賬號: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7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營業執照號/身份證號: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營業執照號: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 (以下簡稱借款人/委託人)與乙方簽署的編號為_ 的《委託擔保協(以下簡稱債權人/受益人)的 貸款 (貸款/履約/其他)提供擔保,現甲方自願將其擁有的財產抵押給乙方作為反擔保,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訂立以下抵押條款。
第一條、本協議項下反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人/受託人於 年 月 日向債權人/受益人所申請的期限為 金額為 人民幣 (幣種)議書》(以下簡稱協議)中的規定,因乙方為 (以下簡稱借款人/委託人)向元的 貸款 (貸款/履約/其他)。
第二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後)
名稱: 。 產權證書編號/車輛登記證書編號: 車駕號: 。 面積/數量: 。 抵押物評估值: 。 所有權人: 。 所在地: 。
第三條、本協議下的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中的(幣種)人民幣(金額)${projectHtDVO. signSum }萬元和其產生的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如本協議下抵押物的最終變現價值大於前述反擔保的金額時, 甲方承諾在抵押物實際變現價值的範圍內對反擔保的主債權承擔責任。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代委託人/借款人向債權人/受益人償還擔保債務之日後兩年止。
第五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之抵押物依國家法律規定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該抵押物在本協議達成之前未設定抵押,在抵押給乙方的期間內亦不再設定抵押,並在抵押期內,將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權證書原件交由乙方保管。該抵押物所有權證書原件甲方保證於本協議簽訂之時交於乙方。
第六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甲方保證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被監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實現抵押權的情況。同時,甲方保證抵押物上也未設立任何抵押權或質押權,並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第七條、抵押物總值為(幣種)人民幣(金額) 萬元,按抵押率100%(百分之百)折算,可暫作抵押反擔保價值人民幣(幣種) 萬元。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第八條、在抵押期內,甲方應對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抵押期內,該筆保險的唯一受益人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應長於乙方開具的保證合同或保函的有效期六個月,並將保險單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九條、如果委託人/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履行其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致使乙方承擔代償責任的,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二十一條規定之方式折價、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十條、在抵押物發生滅失、毀損、被徵用或者其他損害的情況下,乙方(即抵押權人)有權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者其他款項優先受償。如果上述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款項不足以擔保乙方債權的,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與不足部分價值相當的擔保物。
第十一條、本抵押協議書及有關資料,乙方認為有必要的,應經公證機關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公證。本協議書項下的抵押物依法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兩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證明檔案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十二條、抵押物的諮詢、公證、見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三條、凡屬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甲方負責保管。在抵押期內甲方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將抵押物拆遷、出租、出售、互易、轉讓、贈與、清償、出資、重複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如經乙方書面同意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甲方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轉入乙方賬戶。處分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甲方必須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否則無效。
第十四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耗,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在抵押期間,抵押物如有損壞、損失或變質或其他影響抵押物價值變化的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並限在5日內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提供其他經乙方認可的等值的財產(淨現值相等)作為抵押物。甲方違反本約定的,乙方有權提前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在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立即行使抵押權:
1、委託人/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履行其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2、委託人/借款人未按照與乙方簽訂的《委託擔保協議書》履行義務的; 3、甲方違反本協議書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4、甲方或委託人/借款人停業、歇業、申請破產、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的;
5、委託人/借款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式,以及其他足以影響抵押權人債權登記的情形;
6、委託人/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將無法償還主合同債務; 7、委託人/借款人下落不明或變更住所致使乙方無法向其主張權利的; 8、甲方無力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狀態的;
9、甲方或委託人/借款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乙方權益的其他事件。
第十七條、處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從處理抵押物所得多於擔保債權的價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權向甲方繼續追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均應賠償守約一方因此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守約方因處理該違約行為所支付的律師費損失在內的一切損失。
第十九條、甲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條、本抵押協議不因主合同和《委託擔保協議書》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本抵押協議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本抵押協議始終有效。若有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應提前十天書面通知雙方,在達成新的協議之前,本協議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甲方同意乙方選擇以下任何一種方式實現抵押權:
1、以抵押物折價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可與甲方協議,按協議價格受償,也可按照乙方委託的具有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受償。甲方對乙方委託的評估機構和該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不提出反對或異議。
2、以變賣抵押物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可自行或委託甲方或中介機構找買主,也可標售抵押物。變賣價格的確定,適用本條前款的約定。
3、以拍賣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有權委託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具備相應資格的拍賣企業拍賣抵押物,甲方對乙方選定的拍賣企業不提出反對或異議。乙方可按屆時未清償的主合同的債務總額或不低於該數額 %的比率提出拍賣保留價,也可不提出拍賣保留價。凡依此進行和成交的拍賣,甲方同意接受。如拍賣未成交 ,乙方有權委託該拍賣企業或其他拍賣企業再行拍賣。
第二十二條、甲方保證乙方為上述抵押反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並享有排他的權利。若甲方對提供的上述反擔保抵押物在本協議書籤訂前或簽訂之後有重複抵押、再抵押、轉讓、轉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則甲方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按以下第1 項規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本抵押協議按以下約定的方式生效:
1、甲方(抵押人)是自然人的,自甲方簽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公章後生效。
2、甲方(抵押人)是法人的,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公章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本按需製備。
第二十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特別提示:乙方已將本協議書的全部條款向甲方做了提示,並應甲方的要
求在本協議中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協議的每一條款均進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對本協議各條款已做了全面準確的理解,簽約各方對本協議各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個人指模)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地址: 地址:
聯絡人/電話: 聯絡人/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8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擔保人:(以下簡稱乙方)
反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
甲方因融資需要,申請乙方為其向_____銀行,貸款金額為人民幣_____元,期限為_____月的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人民幣_____元,為了確保安全,丙方應甲方要求擔任甲方的反擔保人,向乙方承擔連帶責任的反擔保,現丙方自願以自有的財產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為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甲、乙、丙三方經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丙方提供反擔保的形式
丙方以自身全部資產作為乙方為甲方擔保的反擔保_____,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反擔保的擔保範圍
1、乙方代甲方向銀行歸還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罰息、違約金、賠償款及實現債權的全部相關費用。
2、甲方應支付給乙方代償資金利息及違約金(月利息按代償金額的2%計算,違約金每天按擔保總額的1‰計算,計算期間:乙方代償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償義務之日)
3、乙方為實現對甲方的追償權和抵押物優先受償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本合同設定的保證權利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保證責任也消滅。如甲方未按時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和相應費用的義務,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後另立補充條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發生爭議、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乙方已提示甲、丙雙方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丙雙方要求對條款作了相應的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認識一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簽字後生效,簽約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丙方:_____
代表:_____
代表:_____
代表: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反擔保合同9
甲方: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銀行(以下簡稱__________銀行)和乙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房產開發專案簽訂人民幣_____元貸款合同(見附件一)。應乙方要求,甲方和_____銀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最高額為_____元的保證合同(見附件二)。
應甲方要求,對上述擔保,乙方同意出具反擔保,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甲方作出如下保證事項:
一、 乙方同意上述保證合同的全部條款;乙方保證透過和XX*行就上述貸款金額另行設定抵押擔保,在三個月內提前解除甲方為乙方設定的上述擔保。
二、 XX*行要求甲方交存的_____%保證金由乙方提供,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將款項轉入甲方在XX*行的保證金帳號,存款利息歸甲方所有。
三、 乙方按照擔保期間支付甲方擔保費用。,擔保期在3個月以內的,按擔保金額的 計算;超過3個月不足6個月的,按擔保金額的 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擔保金額的 計算。在貸款入帳後當天,由甲方提供發票後一次性收取擔保費用。
四、 乙方自願將現有的位於_____路_____號_____幢 層共_____平方米的商鋪按照人民幣_____元的總價以預售方式轉讓給甲方,並且共同辦理房地產預售合同登記手續,有關單據和回執由甲方保管;在乙方為附件一項下貸款辦好抵押擔保手續,XX*行確認甲方附件二項下擔保責任解除後,甲方立即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房地產預售合同登記的登出手續;相關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五、 甲方為乙方實際提供擔保期限為3個月,如出現擔保逾期,乙方應提前15天說明情況,逾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在擔保逾期1個月,即實際擔保期滿4個月以後,甲方即有權處置上述房地產預售合同項下的所有房產,在辦理有關手續或轉讓時,乙方應無條件予以配合。
六、 甲方按照本協議第五條處置上述預售合同項下的房產所獲得的價款,用以支付甲方因此產生或可能發生的貸款本金及其利息、擔保費及其利息、房產拍賣和轉讓所需的全部費用,以及為追償甲方損失所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一切費用;不足部分,乙方仍然承擔繼續賠償責任;如有多餘款項,則多餘部分應全部退還乙方。
七、 附件一、附件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也不排除其他相關檔案對本協議的支援作用,但有關甲方為乙方提供保證的期間以本協議第五條約定為準。
八、 本協議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甲方按照附件二項下應付款項和因此產生的各種損失全部得到清償之日失效。
九、 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有爭議,應儘量透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將在甲方營業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 本反擔保協議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個執_____份,公證機關和銀行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擔保合同10
甲方(質權人):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乙方(出質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電話:
鑑於甲方為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向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貸款人)申請的人民幣伍佰萬元(¥500萬元)貸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為保障甲方擔保權利的實現,乙方自願以自己所持有的xx有限公司92.32 %(¥846.3944萬元)的股權向甲方提供質押反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質物
1.1質物是:乙方在xx有限公司所擁有的 92.32%(¥846.3944萬元)股權及其派生的所有權益。
1.2質物項下派生權益,係指質押股權項下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所收益。
第二條 主債權和反擔保範圍
2.1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xx有限公司和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所約定的主債權,擔保金額為主合同項下規定的貸款本金即:人民幣(下同)伍佰萬元整(¥500萬元整,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人債務履行期限為12個月,從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以借款借據記載的日期準)。
2.2質物反擔保範圍:甲方代償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甲方墊付的費用以及甲方實現債權和質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所需支付的訴訟費用、找律師網費用、通知費用、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公告費、通知費、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提存費及應納稅金等)。
第三條 質權的存續期間
3.1質權的存續期:自借款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第四條 出質人宣告及保證
4.1乙方的質押行為已經過XX市文彩藝術品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一致同意。
4.2乙方保證在簽署本質押合同之前,從未曾將本質押股權質押給任何第三方或被查封,並保證在本質押合同有效期內不將本質押股權質押或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乙方保證對質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無爭議的處分權,簽約時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甲方的他項權利、租賃、託管或共有等情況。
4.3乙方保證將不會因償還債務或其它任何原因與任何第三方簽訂有損甲方質押權益的任何合同或協議書。
4.4本質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須作刪節、修改或補充時,乙方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乙方在本質押合同中所承擔的任何責任,不影響或侵犯甲方在本質押合同項下所有的權益。
4.5乙方保證XX市文彩藝術品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東在本質押合同有效期內不對公司章程做任何修改,若因特殊原因必須修改,則乙方必須事先書面通知甲方並得到甲方認可後方可修改。
4.6乙方有義務在本合同簽署後,配合甲方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本質押合同的股權質押登記手續。
第五條 質物的處理
5.1乙方同意在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義務而造成甲方代償時,甲方可依法透過協商、拍賣或變賣的方式處置質物及其派生的權益,直至清償本金、利息、複利(含孳息)、展期保費及所需支付的訴訟費用、找律師網費用、通知費用、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公告費、通知費、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提存費等相關費用。
第六條 合同有效期限
6.1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七條 其 他
7.1乙方已認真閱讀了借款合同、保證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另行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質押登記部門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7.3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需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質權人)(公章): 乙方 (出質人)(簽字和指模):
法定(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約時間:20xx年 月 日 簽約時間:20xx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11
甲方(借款人): 乙方(抵押人): 丙方(抵押權人):
為確保甲方(借款人) 與丙方(抵押權人) 簽訂 年 月 日第 號委託擔保合同的履行,乙方願意以其有權處理的財產抵押,丙方經審查,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自願訂閱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件)所列財產或權利設立抵押。
第二條 乙方抵押擔保金額(大寫)整。抵押期限為 。
第三條 乙方在合同第一日起將抵押物權屬證明交於丙方,抵押期間該權屬證明(或有關部門登記的證件)由丙方代為保管。 第四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大寫) 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息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五條 抵押財產由乙方辦理保險並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值減小時,乙方應及時通知丙方,並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保證總值不小於所擔保的債務。 第六條 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抵押物轉讓、變賣、轉移、租賃,重複抵押或以清償其他債務,丙方有隨時對抵押物進行檢查的權力,乙方因轉制、兼併、破產其他原因危及丙方實現抵押權的應及時通知丙方。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鑑定、登記和評估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從丙方已代甲方清償債務之日起,無須再行協議,丙方既有權對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九條 依《擔保法》規定應向有關機關登記的,本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不須抵押登記的,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一條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獨立於借款合同和委託擔保合同,既使借款合同和委託擔保合同無效,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需承擔合同約定的全部擔保責任。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12
抵押人[1]:__________ 抵押人[2]: 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
(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慶元縣 (以下簡稱受益人)簽訂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與債權人簽訂編號為 的《委託保證合同》,約定由債權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屆滿之日起 ,保證金額為人民幣 (大寫)的保證擔保。為確保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抵押人願意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人陳述與宣告
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 完全瞭解主合同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抵押反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 已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說明。
1.4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
1.5 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1.7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並將有關出租內容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二條 抵押物
2.1 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後)。
第三條 抵押反擔保範圍
3.1 抵押人抵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主債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被保證人應當向債權人交納的擔保費及債權人實現上述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等)。
3.2 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無論被保證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債權人提供其他反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3.3 抵押人確認,受益人與被保證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視為已徵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減免,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3.4.1 延長主債務履行期;
3.4.2 增加主債權金額。
第四條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4.1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至本合同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第五條 抵押登記
5.1 依法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辦妥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物有關登記檔案的副本由抵押權人儲存。
第六條 抵押物的佔管
6.1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佔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檢查。
6.2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物,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並承擔相應費用。
6.3 抵押人應將有關抵押物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明檔案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條 保險
7.1 押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應根據有關法律及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
保險期至少應長於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三個月;如保險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償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抵押人應對保險期作相應延長。
7.2 在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償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或撤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續保或代為投保,其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對抵押權人因保險中斷或被撤銷而蒙受的一切損失負全部責任。
7.3 保險單正本及保險權益轉讓書應由抵押權人保管。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對保險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7.1.1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債務及相關費用;
7.1.2 轉為定期存單,存單用於質押;
7.1.3 經抵押權人同意,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7.1.4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新的反擔保後,抵押人自由處分。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8.1 抵押權人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抵押人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折價以抵償被保證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8.2 抵押權人依據本合同第8.1條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給予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
第九條 抵押人權利和義務
9.1 抵押人出售、出租、轉移、轉讓、承包、贈予、再抵押、託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應事先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否則,抵押人的上述行為無效。對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2 本合同生效後,抵押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9.3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4 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重新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損害賠償金應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帳戶。對該損害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5 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財產保險費、登記、保管、過戶、公證等費用。
9.6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註冊資本減少、股東變更、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發生重大經濟糾紛、出現停產、歇業、登出登記、被吊銷執照、經營虧損及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及住所、電話發生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第十條 債權人權利和義務
10.1 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未依主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10.2 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退還給抵押人。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宣告,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1.2 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1.3 因抵押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抵押人應在原抵押反擔保範圍內賠償抵押權人的全部損失。 11.4 如抵押人未按9.6、9.7條規定將住所、法定代表人變更情況通知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按原址傳送的函件視為送達。
11.5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的約定,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擔保、賠償損失,並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對抵押物處分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條選擇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2.1 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簽字生效)。 12.2 主合同、《委託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對於被保證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擔保責任。
12.3 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
12.5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3.1 當事人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而引起糾紛的,由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4.1 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權屬爭議,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4.2 抵押期間抵押物滅失的,抵押人須另行向抵押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14.3 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個抵押人履行12.1條手續後,本合同即在該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間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14.4
第十五條 附件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資產抵押清單》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被保證人及登記機關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抵押人[2]簽字:__________
抵押權人(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13
合同編號:137024
合同編號:(xx反擔字第:xx號)
甲方一(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電話:
乙方(抵押權人):xxx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電話:
鑑於乙方為借款人xxx向出借人xx借款xx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xx)提供擔保,應乙方的要求甲方自願提供反擔保,甲方和乙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以其共同合法擁有的房產/土地抵押給乙方,作為乙方為甲方提供上述借款擔保的反擔保。
第二條(1)抵押房產狀況:房產座落於xx建築面積xx平方米,房產產權編號:xx,房產權利人:xx共有權人:xx,抵押房產價值:xx.
(2)抵押土地狀況:土地位於xx,土地面積xx平方米,土地證宗地號:xx,土地產權人:xx,共有權人:xx,抵押土地價值:xx.
第三條抵押房產/土地反擔保的範圍: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項下的乙方代借款人墊付借款本金、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四條本抵押擔保的保證期限為乙方為借款人承擔擔保責任後二年。
第五條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應會同乙方代理人按照乙方的安排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檔案、相關材料,以及有權登記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證明檔案和其他相關證明檔案正本甲方共同委託乙方保管。
第七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由甲方佔管的,甲方應妥善保管、使用、維護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八條甲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如實向乙方申報以往向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中的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第九條甲方宣告與承諾如下:
1、甲方保證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對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有權利簽署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保證抵押物是依法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標的物,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隱瞞出租、隱瞞共有等情形。否則,應向乙方支付借款額10%的違約金,如果給乙造成損失的,還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抵押物所有權人已仔細閱讀並完全瞭解和接受本協議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簽字已經過合法授權。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合法有效的。
4、甲方保證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並將會對抵押物的價值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訴訟、扣押、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5、借款合同項下本息全部結清前,並經乙方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抵押外,甲方不得在抵押物上設立其他任何擔保,亦不得對抵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否則,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甲方應及時將可能影響抵押物價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拆遷或其他爭議事件)通知乙方。由於甲方的過錯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應在15日內向乙方提供乙方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或提前結清全部借款本息。
7、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對抵押物的檢查。當抵押物因意外毀損或滅失,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清償的,甲方應及時將情況告知乙方並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前結清借款本息。
8、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足額履行還款義務導致乙方承擔擔保責任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處置、變現抵押物的,甲方應積極配合辦理過戶及相關手續。
9、抵押物權存續期間,抵押物被列入拆遷範圍的,甲方應在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抵押物拆遷補償金或置換財產繼續作為抵押財產,不足部分甲方應在達成拆遷協議之前提供新的符合乙方抵押條件的抵押物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結清全部借款本息。
10、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與第三人就抵押物發生任何糾紛的,須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果影響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足額賠償責任。
第十條如借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全部結清借款本息的,乙方應自借款人全部結清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為甲方辦理解壓手續。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委託人(簽字):授權委託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14
合同編號: 年號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山西xx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乙方同意為借款人 與貸款人xx開發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簽訂的借款額為 萬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 )提供保證擔保,甲方願向乙方提供財產抵押和連帶責任保證,作為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反擔保。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
乙方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與借款人簽訂的《委託擔保合同》(合同編號: 年號)約定的並由乙方提供信用擔保的貸款或承兌等,擔保貸款額為 萬元整。
第二條 合同的期限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時間 年。如借款人未還清欠款,本合同延長至還清欠款為止。
第三條 反擔保的方式和範圍
3.1甲方除提供抵押反擔保外,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反擔保責任。
3.2甲方提供擔保的範圍:為乙方根據《委託擔保合同》(合同編號: 年號)的約定應貸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乙方的滯納金等。
3.3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
第四條 抵押物
4.1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
4.2《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並不作為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條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價值依據,也不構成乙方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4.3抵押物的相關有效證明和資料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抵押登記
5.1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甲、乙雙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到當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5.2抵押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有關抵押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3借款人按期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後,甲、乙雙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畢後的十五日內向原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手續,本合同即行終止。
5.4以上各項登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抵押物的佔管
6.1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甲方佔管。甲方在佔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價值產生減損。乙方有權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6.2 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並立即採用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第七條 保險
7.1 本合同簽訂後15日內,甲方應當在有關保險機構辦理抵押物的財產保險基本險及其他相關保險手續:保險期限不短於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險金額不低於主合同貸款本息。
7.2 甲方應在保險單中註明,出險時乙方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乙方權益的條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存於乙方指定賬戶,或經乙方同意用於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8.1乙方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甲方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或將甲方房產轉戶到乙方指定的個人名下,抵頂未還借款。
8.2 乙方依據本合同8.1處分抵押物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1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再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質押;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轉讓抵押物,否則轉讓行為無效;甲方出租抵押物的,應書面通知乙方;甲方以抵押物饋贈第三人時應書面通知乙方,徵得同意後並向乙方提供相應價值的擔保。
9.2 甲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抵押物價值減少部分的其他擔保。
9.3 甲方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應當以獲賠償的範圍內向乙方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9.4 因國家建設需徵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時,甲方應當將所獲得的徵用補償金提前清償借款,解除本合同;或將所獲得的補償金收益繼續向乙方提供反擔保。
9.5 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爭議或出現其他變化,甲方應在事發後15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並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9.6 甲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財產保險、鑑定、估價、登記、過戶、保管及訴訟的費用。
9.7 甲方履行完《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後,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0.1 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未能依約歸還貸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且乙方依據貸款人要求代償後,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反擔保責任。
10.2 乙方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清償:
10.2.1 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10.2.2 扣除處分抵押物房產應交的各種稅費;
10.2.3支付乙方應付的與《委託擔保合同》相關的一切費用和利息;
10.2.4 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償還乙方代償金額、佔用費及相關費用時,乙方仍有權向借款人、抵押人追索欠款。
10.3 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退還甲方。
10.4 乙方有權對抵押人進行審查,對抵押物進行例行檢查。
10.5 乙方有權向借款人收取評審費、擔保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1.1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實現抵押權,實現抵押權而產生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和其他費用全部清償完畢之日終止。
11.2 本合同獨立與《借款合同》和《委託擔保合同》,不因其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和《委託擔保合同》無效,甲方仍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
11.3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甲方應保證自己為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完全的、合法的所有者,甲方同時保證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對抵押物的處分;甲方還應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使用權瑕疵。
12.2 如甲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合同合同義務,導致乙方不能順利實現抵押權的,應向乙方承擔《借款合同》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其他
13.1 本合同未盡事宜,應依照《擔保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13.2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由公證處備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甲方保證簽訂本合同是在對《借款合同》及《委託擔保合同》充分了解並完全理解的基礎上,出於完全自願的真實意思表示。
13.6 甲、乙雙方執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或糾紛而引起訴訟的,由榆次區人民法院管轄。 13.7 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後,共同向公證處辦理合同公證手續,雙方同意由該公證處賦予本合同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乙方有權依法直接向榆次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公證費、執行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四條 附件
14.1《抵押物清單》
14.2《財產共有人承諾書》
甲方(簽字):乙方(公章):山西xx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山西xx擔保有限公司
反擔保合同15
股權質押(反擔保)
出質人:(簡稱甲方)
質權人:(簡稱乙方)
根據公司(借款人)與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編號為:[]的《擔保協議書》(以下簡稱擔保書)中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根據擔保書,為公司(借款人)向貸款幣萬元提供擔保,貸款期限為,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股權質押反擔保期限為上述主債務發生代償後之日起兩年。
二、甲方願意以其擁有的佔公司(借款人)%的股權質押給乙方,作為反擔保,以償付乙方履行擔保責任後所發生的債務。甲方保證公司(借款人)過半數股東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該公司股權出質,並且甲方向乙方出具與此相關的股東會決議。甲方用作質押的股權,評估價值為幣萬元。
三、甲方保證對上述質押的股權擁有完全的、有效的處分權,保證上述股權在此之前未設定抵押權,並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財務報表,以及對上述股權的評估等資料。甲方應對其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五、上述股權的所有權證明檔案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交付乙方,質押期間由乙方保管,質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處置上述質押股權。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擔了擔保責任。乙方有權以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理所質押的股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雙方協商,由乙方收購上述股權。
七、乙方有權收取上述股權質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質,須在簽訂本協議後,到證券登記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本協議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質,該股份質押應記入公司的股東名冊,本協議自記入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甲方將記載股份質押登記的股東名冊(原件一份)交給乙方。
九、本協議適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深圳市地方法規。如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深圳市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經協商,另籤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甲方(蓋章):乙方:
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或
授權委託人:授權委託人:
年月日於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