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管理制度

規範性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規範性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規範性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規範本辦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提高規範性檔案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由本辦制定、頒佈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在全市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第三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憲法、法律、法規為依據;

  (二)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三)針對性與廣泛性相結合;

  (四)穩定性與適時修改、廢止相結合;

  (五)與其他規範性檔案協調統一;

  (六)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條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由業務主管科室負責,綜合科負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立項、協調、審查、提請審議及報送備案等工作。

  第五條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應當體現計劃性,應根據人民防空改革發展的需要和人民防空法規建設的實際情況確定中長期的規劃。

  第六條每年年底前,辦機關各科室應向綜合科提交下一年度的規範性檔案制定計劃。計劃應列明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主要內容、擬提交審議時間、起草責任人及提交單位。

  綜合科根據規範性檔案制定的規劃和全辦工作安排,在綜合各科室意見的基礎上,於年初提出當年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方案,報主任辦公會議審定。

  根據全區人防建設與管理的實際需要,經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年中可對規範性檔案制定計劃進行調整,並可視情增減規範性檔案。

  第七條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主管部門、權利義務關係、相關責任措施、施行日期等。

  第八條規範性檔案應當結構嚴謹、條理清晰、概念明確、文字簡練規範。

  第九條規範性檔案形成初稿後,負責起草的`科室應當充分徵求本業務系統及業務工作相關物件的意見。

  負責起草的科室根據徵求意見的情況,對規範性檔案初稿進行修改,形成初審稿,送交綜合科。對有關單位提出的意見未採納的,應當在初審稿送交綜合科時,將主要不同意見一併提出,並說明不予採納的理由。

  規範性檔案初審稿應在計劃提交辦公會議審議前至少60日送交綜合科。送交的材料應當包括檔案草案及起草說明、彙總的主要意見及採納情況(附電子文件)。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據、起草過程、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內容。

  第十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七、八、九條規定的規範性檔案(初審稿),綜合科應當及時審查。審查時,對於規範性檔案草案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可根據需要組織調研、徵求意見,必要時可組織論證。

  在審查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綜合科牽頭,組織起草的科室進行修改: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式要求的;

  (二)意見分歧大,需作較大調整的;

  (三)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矛盾的;

  (四)條文內容不明確,適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綜合科審查通過後,形成送審稿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規範性檔案須經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透過。

  主任辦公會議審議規範性檔案時,由綜合科負責彙報檔案制定相關情況,有關科室就檔案涉及的專業問題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規範性檔案經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由綜合科按照公文辦理程式送分管副主任籤批後,報主任簽發。

  第十三條規範性檔案頒佈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綜合科應當自規範性檔案釋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規範性檔案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十四條對各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執行上級規範性檔案時遇到具體問題的請示,需要由本辦批覆的,由業務主管科室負責批覆的起草,綜合科負責批覆的法律稽核。請示的問題涉及多個業務科的,應當由有關科室會籤。

  對所請示的問題,解釋權屬上級的,由業務科室負責向上級請示,按照上級的覆函精神予以回覆。

  第十五條綜合科應當會同有關科室對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認為規範性檔案不應繼續執行的,應當及時提出予以修改或廢止的建議。

  第十六條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修訂:

  (一)因政策調整或者現實的需要,有必要增減內容的;

  (二)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正或者廢止而應做相應修正的;

  (三)規定的主管機關或者執行機關發生變更的;

  (四)同一事項在兩個以上規範性檔案中規定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訂的情形。

  規範性檔案的修改程式與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相同。

  第十七條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

  (一)規定的事項已經執行完畢,或者因情況變更,不必繼續施行的;

  (二)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廢止或者修正,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同一事項有新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併發布與施行的。

  第十八條規範性檔案的彙編工作,由綜合科負責組織,有關處室配合實施。

  第十九條本辦制定的其他業務工作規範和制度由業務科室負責起草、徵求意見和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議。綜合科於年初和年末對當年其他業務工作規範和制度的制定計劃及實際出臺情況進行統計。其他業務工作規範和制度提交審議前可由綜合科參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本辦負責起草涉及人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市政府規章草案以及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頒佈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參照本辦法執行。

規範性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了促進依法行政,使本辦起草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工作規範化、程式化、標準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辦起草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工作。

  規範性檔案是指本辦制定或聯合其他部門制定的在全市範圍內進行行政管理,規範人民防空工作的檔案。

  第三條規範性檔案應當以'××××××辦公室關於。。。。。。'的字樣釋出,根據內容使用'規定'、'辦法'、'細則'、'規則'、'通告'、'命令'、'決定'等規範的名稱。

  第四條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適應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觀需要,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第五條本局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工作由人事秘書科負責,主要內容包括:

  (一)組織起草調整規範性檔案;

  (二)負責本辦規範性檔案的公佈工作;

  (三)負責本辦規範性檔案的解釋;

  (四)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

  第六條下列事項,本辦可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實施人防法規、規章的具體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的;

  (二)實施人防法規、規章的程式,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確定的;

  (三)調整本辦機關對外的行政行為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

  第七條規範性檔案制定專案,由相關責任科室擬定專案建議書後提交主任辦公會集體討論批准。

  第八條規範性檔案,按各部門職責分工,由相關科室或單位負責起草,人事秘書科統一審查把關。

  第九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注重本市的實際情況,借鑑吸收國內外的先進成功經驗。具體工作由相關科室負責。

  第十條起草的規範性檔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佈,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也可以舉行聽證會。

  起草專業性強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徵求有關機構及專家的意見。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與其他部門工作關係緊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進行會籤,或者與有關部門聯合起草。

  第十一條起草規範性檔案的責任科室應對徵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作為審查、修改的參考。

  第十二條規範性檔案草案經人事秘書科審查後報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人事秘書科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人員,列席有關檔案審議的辦公會議。

  報審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規(草案);

  (二)審查意見;

  (三)起草說明;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規範性檔案草案在主任辦公會議通過後,上報市政府法制辦,由市政府法制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會籤後由主辦部門負責報送。

  送審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向市政府法制辦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審查表;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正式文字;

  (三)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說明(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等);

  (四)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字。

  第十四條市政府法制辦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時,需要本局進一步說明情況的,本辦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說明。

  第十五條經審查准予公佈實施的規範性檔案,市政府法制機構通知本局後,由主任簽署,以本辦檔案的形式釋出與施行,並自發布之日起2日內在網站上登載規範性檔案全文。具體工作由人事秘書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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