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獎懲管理制度(精選7篇)

小公司獎懲管理制度(精選7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小公司獎懲管理制度(精選7篇),歡迎大家分享。

  小公司獎懲管理制度1

  1、未經上級書面同意,違反圖紙要求、作業指導書及更改程式設計資料進行生產的,處罰100元/次,造成其它損失的,按照實際產生的費用賠償,由責任人承擔。

  2、未按規定對產品進行首檢、自檢和巡檢的處罰20元/次,如未送檢等原因造成的批次質量不良現象,則由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每隻報廢產品按1元進行賠償。

  3、為逃避賠償責任,未經檢驗確認,私自報廢或拋棄產品的,每隻產品按5元進行處罰。

  4、操作人員和檢驗員未規定填寫《生產啟動、檢驗控制表》的,操作人員和檢驗員各處罰20元/次。

  5、檢驗人員因首檢出現錯誤的,對檢驗員處罰50元/次;如產生產品批次報廢時,每隻報廢產品按2元進行賠償。

  6、首檢確認合格,操作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未進行自檢而造成批次性報廢的,報廢損失則由責任人承擔;每隻報廢產品按1元進行賠償。

  7、生產過程中因裝置或工裝原因調整,需及時送檢驗員確認,未經檢驗員確認造成的報廢損失則由責任人承擔;每隻報廢產品按2元進行賠償。

  8、除錯員、檢驗員和操作人員對已除錯好的裝置或工裝並開始加工生產,由第三方人員檢查出錯的且造成產品返工、返修或報廢的,對各責任人處罰50元/次,每隻報廢產品按2元進行賠償。

  9、當班生產出現的所有不良品,報廢品需交檢驗員統一收繳,檢驗員確認可以返工的,則由責任人員自行返工,返工後須送檢驗員確認,確認合格後投入使用,不合格的按報廢品處理。

  10、各工序可返工、返修的產品責任人拒絕返工、返修的,對其責任人處罰50元/次;2次以上加倍處罰;返工、返修產生的所有費用由原工序人員承擔。

  11、在生產過程中對報廢事件隱瞞不報或私自處理者,對各責任處罰100元/次

  12、本道工序生產時自檢發現不良產品的,不做任何處罰,如需返修的產品工時不予計算。

  13、產品流轉卡上未經檢驗員簽字認可的,對該工序人員處罰10元/次。

  14、其他工序發現報廢產品的,每隻按0.5元作為賠償,發現者按5元/次進行獎勵;下道工序發現其他工序不良品的(可返修產品,並在10只內),下道工序發現者按0.5元獎勵,超過10只時,相同缺陷報廢的獎勵金額按10元/次進行獎勵為上限,不重複獎勵。

  15、除錯裝置出現報廢品的,由除錯員簽字認可;機器報廢(在公司規定數量的範圍10只內)由車間主任簽字確認,此種情況除外,不作處理;報廢數量超過20只以上的,(需副總簽字認可)。

  16、產品經全檢或包裝篩選發現不合格產品要求退回返工的,對此尚有疑慮的產品要向檢驗員或部門主管確認方可流轉。

  17、生產過程中及時發現有圖紙、作業指導書由錯誤現象的,對發現者獎勵30元/次。

  18、生產過程中及時發現有技術、工藝改進的,為公司提升產能、質量或是經濟效益的,經公司領導認可的;給予獎勵100元-1000元並通報表彰。

  小公司獎懲管理制度2

  1、安全生產是公司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充分重視它的重要性,才能保障公司營運和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廣大消費者和全體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能夠權責分明,建立健全激勵和懲罰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xx市安全生產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本公司《安全生產職責制季度考核》,特制定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2、財務部按考核結果和年度獎勵、處罰方案帶給專項經費保證。

  3、與各部門經理簽定安全生產職責書。

  4、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制、消除事故隱患,成績顯著的給予獎勵。

  5、對員工個人獎勵、凡貼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工會和技術部提出獎勵方案,報主管領導審批,給予一次性100—1000元獎勵;

  ⑴職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⑵事故發生後用心進行搶救和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使國家和群眾利益減輕損失;

  ⑶在安全生產、食品衛生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或技術革新,有明顯效果的;

  ⑷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食品衛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推薦並取得顯著成績者;

  ⑸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進行舉報者。

  6、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的規定進行檢查,並依據檢查結果下發罰款通知,對違章個人進行罰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上交到財務部。如果未按時交納則從下月工資中扣除。

  7、處罰標準

  ⑴違章指揮每出現一次罰指揮者200元;

  ⑵安全職責制不落實,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生產班組不按規定開展活動及安全活動記錄不完整的,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⑶違反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未造成事故,罰違章者50元;

  ⑷不組織或不參加各類人員的安全檢查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的,每發現一次罰當事人100元;

  ⑸無“操作證”獨立上崗操作的,每發現一人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⑹拆卸或不用安全防護設施的,每發現一人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⑺發生傷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每發現一次罰該部門負責人及辦事人各200元;

  ⑻對認真執行勞動安全法規和維護安全生產的人員故意刁難、打罵或實行打擊報復的,每發現一次罰200元;

  ⑼破壞事故現場,阻撓對事故的調查處理或帶給假證的,每發現一次罰當事人200元;

  ⑽接到“事故隱患通知單“後不及時採取措施的,每發現一次罰部門負責人300元;

  ⑾發生輕傷事故1人或因燃燒、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扣發部門負責人半年二次工資,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部門負責人加倍處罰;

  ⑿重傷事故1人或因燃燒、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扣發部門負責人半年崗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對部門負責人扣發全年崗帖並處通報批評;

  ⒀死亡1人或因燃燒、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報上級部門處理;

  ⒁發生一齊多人傷亡事故,視傷亡等級其處罰按上述條款疊加;

  ⒂對各部門行政正職的處罰還將並處安全生產職責書的處罰規定。

  8、個人行為的處罰

  違反以下紀律者,給予50元——1000元經濟處罰:

  ⑴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者;

  ⑵在餐飲業內非規定地點吸菸者;

  ⑶工作場地(如辦公室、值班室、倉庫、工作間等)停放腳踏車、摩托車者;

  ⑷超範圍使用裝置者;

  ⑸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者;

  ⑹開動有缺陷並有可能造成事故的裝置者;

  ⑺未經允許使用電爐、電褥等或在非指定場所私自焚燒物品者。

  小公司獎懲管理制度3

  本廠對全體員工實行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罰分明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公司在職員工

  二、審批過程

  由個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經行政負責人確認後,由總經理最終審批。

  三、主要內容(獎勵和處罰)

  1、對於有下列十個方面的有功員工,給予一次性獎勵和經常性獎勵:

  1.1對本廠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價值的意見建議,經稽核評定,確能給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帶來實際效益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2為本廠研製、開發適合市場的新產品、新專案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3為本廠產品開啟市場銷路,對產品銷售增長做出積極貢獻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4為維護本廠利益,在對外經濟活動中能一次性為公司節約資金3000元以上或換回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經核實確有其事,予以一次性獎勵。

  1.5對提出並實施重大技術革新,經評定,確具有實用價值,能節約資金或提高效率的,節約物料或廢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予以一次性獎勵。

  1.6為樹立社會正氣,企業形象,維護企業聲譽,而身心受到傷害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7為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本廠利益免受重在損失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8在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一次性或經常性獎勵;

  一次性獎勵分為記功,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等,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同時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最低不少於100元,最高不封頂。經常性獎勵以發給獎金體現,獎金最低不小於50元,最高為1000元。

  2、對犯有過失行為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辭退、開除。對於員工的行政處分,必須在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的基礎上,按規定審報程式辦理。

  2.1以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5元:

  2.1.1上班遲到、早退或中途溜號在一小時之內的(超過一小時作曠工半天論處,超過四小時作曠工一天論處);

  2.1.2工作日誌,檢驗記錄表有錯誤或漏記的,衣著不整,工作未穿工作服或佩戴工作證。

  2.1.3亂丟菸蒂、果殼、紙屑;亂倒飯、菜、茶葉、亂扔雜物,隨地吐痰等影響環境衛生的;

  2.1.4在員工宿舍私拉電線、安裝電路、新加插座,不按時熄燈的;在營銷和對外交往中,工作態度粗暴,有投訴反映並經核查確有其事的;

  2.1.5有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行為,但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2.2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

  2.2.1當月上班遲到,早退累計已達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曠工半天的。

  2.2.2工作器具、倉庫材料、機電另部件等,不按規定存放的;

  2.2.3非電工人員,亂拉、亂開用電裝置的;

  2.2.4非本裝置操作人員,擅自動用該裝置的;

  2.2.5上班時睡覺、喝酒的(業務接待例外);

  2.2.6多次違反工藝操作規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情節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2.2.7在員工宿舍使用電爐及功率較大的電器具以及明火的;

  2.2.8門衛當班不嚴格執行門衛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2.3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處予20-100元的罰款;

  (1)曠工一天的;

  (2)謊報虛報考勤的;

  (3)在禁菸禁火區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緊急情況,未經主管領導同意,動用消防器材的;

  (5)非駕駛員或無證開剷車、汽車的;

  (6)隨意挪用、損壞裝置或安全器材的;

  (7)有賭博或打架鬥毆行為的;

  (8)有損害本廠利益洩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行為,及對有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損害本廠利益和聲譽的情況知情不報或隱瞞實情的.;

  (9)因工作失職,造成財產受損或失竊500元以下的;

  (10)發生產品的質量事故,造成廢品或其他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

  (11)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產管理制度,發生人身傷害或其他經濟損失500元以下的各類責任事故的;

  (12)佔用、挪用本廠原材料、裝置、工具、上班幹私活的;對違反(7)(8)(9)(10)(11)(12)各條的,還可酌情同時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的處分。

  2.4對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的員工,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撤職、辭退、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送交公交、司法機關處理。

  (1)有賭博行為,受罰款教育後仍不改的;

  (2)有行兇鬥毆、盜竊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3)損害企業形象的社會公德,給社會、本廠及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的;

  (4)擅自挪用本廠資金和財產、經教育不及時歸還的;

  (5)翫忽職守,造成事故,使本廠財產或員工生命蒙受嚴重損失的;

  (6)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7)經營違反本廠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

  (8)有意損害公共財物的;

  (9)偷竊本廠、同事或客戶錢物的;

  (10)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的;

  (11)無理取鬧或不服從工作分配的調動、指揮而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12)工作不負責任,產品廢品,損害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13)洩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使本廠經濟和聲譽蒙受重大損失的。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時,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罰款或降薪處理。

  小公司獎懲管理制度4

  第一條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公司獎懲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獎懲制度,貫穿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並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員工獎勵主要有通報表揚和獎金獎勵,程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辦公室、本部門稽核;

  3、總經理辦公會議會審;

  4、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第七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被公司採納,並取得一定效益的';

  3、節假日經常加班,並取得顯著效果者。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者;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併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與通報批評並作處罰。

  1、遲到、早退一次罰款30元;

  2、在工作時間嬉戲、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30元;

  3、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50元;

  4、工作時間串崗,妨礙他人工作罰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掃衛生罰款30元;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製造事端者罰款100元;

  7、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檔案、物品或工具罰款50元;

  8、不按時參加公司的會議培訓罰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100元;

  10、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11、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複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後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後果與損失;

  12、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並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後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處罰100元;

  14、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並造成損失的罰款100元;

  15、完不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任務,罰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小公司獎懲管理制度5

  第一條獎勵:

  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取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獎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勞敬業。獎勵方式:通報表彰、發獎狀和頒發獎金,可單獨獎勵,也可以同時獎勵,不限名額。

  一、優秀團隊獎:年終對各部門的管理、服務、紀律、任務完

  成、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等進行評審。總的要求是管理規範有序、服務及時到位,組織紀律嚴明,工作業績突出,團隊協作良好,部門配合協調,無客戶不滿投訴,無重大經濟損失,無嚴重安全事故,這樣的團隊,可獲最佳團隊獎。由公司分管總經理組織評審,除通報表彰,發獎狀外,根據業績情況確定一定數額的現金獎勵。

  二、優秀管理者獎:公司各級管理人員能以身作則,勇挑重擔,遵章守紀,業績突出,業務精進,組織能力強,能很好地帶領一個團隊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由公司分管總經理組織評審,被評為優秀管理者的,應給予以獎勵,除通報表彰、發獎狀外,還應給予1000元的獎勵。

  三、優秀員工獎:根據各崗位員工工作業績,執行力度,遵守規章制度,考勤和其他表現良好者,予以獎勵,由公司分管總經理組織評審,除通報表彰,發獎狀外,應給予600元的獎勵。

  以上三個獎項屬年度獎,年終獎勵一次,由董事長親自表彰和發放獎勵。

  四、舉報獎:公司任何一個員工,都有權利有義務對公司內部嚴重失職、貪汙盜竊、營私舞弊、洩漏公司機密、違法亂紀等行為向公司管理人員舉報,凡屬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有效舉報,頒發舉報獎。

  獎勵方式:為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此獎不公開授予,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特別頒發給獲獎者一定數量的獎金。

  五、特殊貢獻獎:為保衛公司財產、人身安全、忠於職守者;為公司解決較大難題,避免和制止不良社會影響者由董事長授予特殊貢獻獎。

  六、全勤獎:員工在一個月內無曠工或消極怠工現象,遲到在2次共10分鐘以內,休假加病事假不超過2天的,公司應給予當月100元的獎勵,在當月工資金中發放,並通報表章,由行政部門負責此項獎勵,1月1次。

  第二條懲罰:

  懲罰是對出錯員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錯必究的原則,懲罰方式分為口頭警告、通報批評、罰款三種,實行一次警告或通報批評、二次罰款的處罰政策。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累教不改的,應一次罰款20元:

  1、上班時間儀容儀表不整,裝扮影響公司形象者

  2、隨地吐痰、亂扔菸頭、紙屑或其他雜物者

  3、車間工具、物品擺放、庫房商品、個人物品、辦公桌面檔案碼放凌亂者

  4、在上班時間內,對辦理非本職工作不服從者

  5、衛生沒有及時打掃或打掃不乾淨者

  6、不服從工作安排者,多次打招呼不聽者

  7、請人代打卡或給別人打卡者

  8、9點鐘前沒有打掃完衛生和吃完早餐者

  9、其它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50~100元

  1、對客戶、同事汙言穢語、不講禮貌者

  2、因服務態度問題導致客戶投訴者

  3、工作態度惡劣、侮辱他人者

  4、因過失洩漏公司機密者

  5、其它不遵公司規章制度較為嚴重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次罰款400~800元,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在工作場所打架鬥毆,造成嚴重傷亡者

  2、對客戶投訴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嚴重後果者

  3、蓄意破壞公司財物者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拘留、勞教、判刑者

  5、故意洩漏公司機密者

  6、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7、員工與客戶勾結,損公肥私,一經發現,除收繳不正當收入外,另處以罰款

  8、其它嚴重錯誤行為

  四、公司其它制度和規定有處罰專案和金額的,按有關規定和制度執行

  五、員工有下列情況,應賠償公司損失

  1、員工損壞公司物品,視情節輕重賠償損失,故意損壞的應加倍賠償;正常使用損壞的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賠償;如是裝置質量的原因,則不承擔賠償。

  2、員工丟失公司財物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賠償。

  第三條懲罰的實施

  1、員工可以直接向總經理或行政部報告違紀行為;

  2、總經理及行政部發現違紀行為可以直接進行處罰,該部門經理按管理不力論處,處以與員工相同的懲罰。

  3、違紀罰款的繳納:對於受到罰款處罰的員工,由行政部門下達處罰通知,送達員工簽字生效,如員工拒絕簽字,可強制執行,從下月工資中扣除。

  第四條附則

  1、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行政部

  2、本制度從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小公司獎懲管理制度6

  一、目的:

  為了表揚先進,激勵後進,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獎勵涉及物件:

  公司所有員工。

  三、獎勵方式:

  精神獎勵、物質獎勵。

  四、獎勵事項分類:

  1、重量級獎勵

  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經濟獎勵、100元—300加薪、員工大會通報表揚(獎勵金額視具體情況由公司領導和人事部門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3)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在公司、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鬥爭有顯著成績;(頒發榮譽證書)

  (5)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6)一貫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蹟突出的;

  (7)全年出滿勤的;

  (8)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9)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2、一般性獎勵:

  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享受50元—200元的經濟獎勵、50元—200元加薪、員工大會通報表揚(獎勵金額視具體情況由公司領導和人事部門作出)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頒發榮譽證書)

  (2)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3)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規守紀,服從領導,敬業楷模者;

  (5)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拾金(物)不昧者。

  小公司獎懲管理制度7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物制訂本制度。

  第2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3條本制度適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4條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5條本制度適用於未註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節獎勵

  第6條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7條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8條獎勵程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稽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稽核,董事會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稽核,總經理批准。

  第三節處罰

  第9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翫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貪汙、盜竊、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洩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10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11條各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12條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分人。

  第13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14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15條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檔案。

  第16條員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監察制度規定提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17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18條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稽核後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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