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彙編

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彙編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彙編,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高校學生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援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資訊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學校規定。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複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複查的程式和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的,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

  第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鍊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六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路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稽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學校應當鼓勵、支援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定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透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註。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資訊,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標準和程式,健全公示制度。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應當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應當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於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稽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並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准,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並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並簡化休學批准程式。

  第二十七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專案,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係。

  第二十八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准連續兩週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稽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退學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准予畢業,並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由學校規定。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後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規定。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學生,學校應當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型別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資訊,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資訊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檔案。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資訊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

  第三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註冊的,學校應當予以登出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無效。

  第三十八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援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採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採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援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准並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准。

  第四十五條 學校提倡並支援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六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准。對未獲批准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於網路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入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訊、影片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資訊;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路系統。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於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援學生透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九條 學校、省(區、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採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裝置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資訊;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十五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採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絡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定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五十九條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六十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作出決定。

  第六十三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處理因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學生申訴時,應當聽取學生和學校的意見,並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審查結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 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二) 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學校超越職權、違反上位法規定作出決定的,責令學校予以撤銷;

  (三) 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不準確,或者適用依據有錯誤的,責令學校變更或者重新作出決定;

  (四) 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學校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的,責令學校重新作出決定。

  第六十四條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十五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牴觸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教育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或者處理申訴、投訴過程中,發現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或者學校自行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發現存在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或者紀律處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並及時向學生公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地區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高校學生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對學生的基礎文明道德教育,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共同創造一個優美、安靜、舒適、文明的學習環境,促進學生在德、智、體諸方面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新一代大學生,根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規定。

  一、勤和請假制度

  1、按時到班,不遲到、不曠課、不早退。

  2、早午飯間輔導要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班級,不在寢室逗留。

  3、學生有病或有其它重大事情需要離校一律要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條填寫要規範,必須有輔導員簽字方可離開。

  二、上課制度

  1.預備鈴響之前到班,準備學習用品,等待教師入班上課。

  2.課堂上認真聽講,積極思考,踴躍回答問題,作好課堂筆記。

  3.課堂上提出問題要先舉手,回答老師的問題要立正,吐字清晰,聲音洪亮。

  4.不在課堂上談笑,製造噪聲,玩弄東西等做與學習無關的事情。

  5.不在課堂上惡意頂撞教師,不故意刁難老師。出入教室要輕聲慢步,不擁擠、不打鬧。

  6.自習課和輔導課上要保持課堂安靜,自覺學習,不看與學習無關的書籍。

  7.平時按教師要求,積極主動配合教師安排的教、學互動活動;上課時應關閉隨身攜帶的通訊工具,不交頭接耳,不打瞌睡、不吸菸、不吃零食、不看與課程無關的書刊,不玩與教學無關的電子產品。要獨立、自覺、認真地完成各科作業,不潦草、不抄襲,不合要求作業要重做。

  8.學生累計3次遲到或早退按曠課1學時計;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上者,按曠課1學時計;曠課按實際累計課時計算;曠課次數達到該門課程總課時的1/3及以上者,取消其參加該門課程考核的資格。

  高校學生管理制度3

  一、住校生必須遵守以下規範:

  1、住校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與制度,服從學校領導、教師及學生指導的管理。

  2、住校生應嚴格按照管理人員安排的寢室、鋪位住宿,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準隨意調換寢室。

  3、住校生應保持學生宿舍的安靜,整潔、衛生,做到團結、互助、自律。

  4、住校生要嚴格執行學校制定的作息制度;早上按時起床,整理內務,做好寢室內的衛生工作;中午按時休息;晚上按時作息;除節、假日及學校組織活動外住校生一律不準出校門。如確有急事需外出者事先應書面請假,上課時間必須由班主任簽字,課後必須有指導簽字,同意後方可外出,且要嚴格在請假時規定的時間內返校,並及時做好書面消假登記。否則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取消登出資格、勒令轉學等處分。

  5、住校生要保持寢室及教室的環境衛生,垃圾按規定的地方傾倒。

  6、住校生不準在宿舍內、走道、樓梯上打鬧。若不聽勸告,造成的後果一律自負。

  7、住校生不得奇裝怪服或衣冠不整以及染髮進入學生宿舍。

  8、住校生不得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帶入學生宿舍;不得在寢室內亂丟雜物及向窗外拋、丟雜物和倒水。

  9、嚴禁外出打電子遊戲機、上網或私自下河游泳,若造成嚴重後果,責任自負。

  10、建立寢室值日製度,室長全面負責本室管理工作,建立輪流值日製度,保持室內衛生狀況,就寢時室長一定要檢查本室同學到位情況,凡晚回或未歸同學應及時向值班人員彙報。

  11、嚴格執行衛生值日製度,輪到值日的寢室及個人要按要求把寢室及包乾區打掃乾淨,未達到要求的要扣除衛生分,並責令其限時改正。每週按各寢室情況給予“紀律”“衛生”等評分,學期末進行獎勵。

  12、住校生要增強自身安全意識,發現不良現象應立即報告值班人員。住校生要加強自己財物保管。嚴禁身邊存放大量現金及攜帶貴重物品進入學生宿舍,如特殊情況下(如學費等)帶入時應立即向管理人員報告並交管理人員保管,管理人應作好登記工作,違者後果自負。

  13、注意安全,學習期間,不得私自進入寢室。若發生失竊事件或特殊情況,及時報告保衛科或政教處。

  14、住校生表現情況納入評優、評“學生標兵”表彰,若有違紀行為,視其情節輕重,按教育部規定的有關辦法處分,並通知家長。

  二、住校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取消其住校資格:

  1、住校生翻越欄杆圍牆及登屋頂、爬樹和爬窗。(如出現意外後果自負。)

  2、住校生抽菸、喝酒;在宿舍裡賭博或變相賭博。

  3、住校生將管制刀具及其它有危害的器械帶入寢室。

  4、住校生未經許可,私自外出。

  5、住校生在宿舍裡燒煮食物,亂接電源,燒電爐及使用其它電器;熄燈後點蠟燭。

  7、住校生有敲詐勒索其他同學財物的行為。

  8、住校生不服從學校管理的。

  除以上制度外,未盡事宜,將參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三、寢室長職責

  1、督促值日生履行工作職責。

  2、督促本室同學嚴格遵守寢室制度和作息制度

  3、負責檢查本室同學的內務情況,遵守制度情況。

  4、每週安排一次衛生大掃除。

  5、做好本寢室同學的思想工作,調解同學間的矛盾。

  6、經常向管理教師彙報情況,協助搞好管理工作。

  本制度從即日起開始實行,未盡事宜,由政教處負責解釋。

  高校學生管理制度4

  一、住校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與制度,服從學校住校生管理員和生活老師管理。

  二、每學期開學時住校生必須要到教導處辦理住校手續。住校生每學期住宿費在開學時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繳納。

  三、住校生應嚴格按照管理人員安排的寢室、鋪位住宿,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準隨意調換寢室、鋪位。

  四、住校生應保持學生宿舍的安靜、整潔、衛生,做到團結、互助、自律。努力爭創“文明寢室”,爭做“文明個人”。

  五、住校生要嚴格執行學校制定的作息制度:早上起床、整理內務;晚上實行晚點名,點名以後不許外出,除特殊情況(如生病等)以外;嚴格請假制度。除節、假日及學校組織活動外住校生一律不準出校門。如確有急事需外出者事先應書面請假,由住校生出具假條,經當晚夜自習輔導教師(或班主任)簽字,再交當晚值班領導簽字,假條交到住校生管理員處備案後,才能離校。外出學生要嚴格在請假時規定的時間內返校,並及時做好書面銷假登記。否則按違紀處理。

  六、住校生不得把非住校人員帶入宿舍,如有需要進入宿舍時事先要取得管理人員同意,並要進行登記。非住校生及住校的親屬不準在學生宿舍內留宿,在學生休息時嚴禁異性學生家長進入其子女寢室。

  七、住校生每天在出操、吃飯、就寢上下樓道或進出寢室時,必須有秩序行走,不許喧譁、打鬧、推搡、擁擠,更不得故意製造混亂。

  八、為嚴肅校紀、校風,保障宿舍安全及住校生人身安全,特作以下規定,作為住校生必須遵守的紀律:

  1.嚴禁住校生在校園內打架鬥毆。

  2.嚴禁住校生私自外出去河、塘中游泳。

  3.嚴禁住校生熄燈後在宿舍裡聊天、打鬧、起鬨、高聲喧譁和使用手電筒看書等。

  4.嚴禁住校生抽菸、喝酒、打牌及變相賭博。

  5.嚴禁住校生男女互串寢室。

  6.嚴禁住校生奇裝怪服或衣冠不整以及染髮進入學生宿舍。

  7.嚴禁住校生將不健康以及不利於正常學習的書籍、圖片、影碟帶入學生宿舍。

  8.嚴禁住校生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帶入學生宿舍。

  9.嚴禁住校生將管制刀具及其它有危害的器械帶入寢室。

  10.嚴禁住校生將各種動物帶入學生宿舍。

  11.嚴禁住校生翻越欄杆圍牆及登屋頂、爬樹和爬窗,如出現意外後果自負。

  12.嚴禁住校生私自外出打電子遊戲機、上網咖、進舞廳等。

  13.嚴禁在宿舍裡燒煮食物,點蠟燭,不準亂接電源,燒電爐及使用其它電器。

  14.嚴禁住校生在寢室內亂丟雜物及向窗外拋、丟雜物和倒水。

  15.嚴禁住校生有小偷小摸的行為發生,對有偷竊行為的嚴肅處理。

  16.嚴禁住校生在就餐時外出就餐及到校外購物或其它食品。

  17.嚴禁住校生中午休息時間未經管理人員許可到教室及校園內從事其它活動。

  以上若干條紀律,凡是住校生違反其中任何一條,第一次作訓誡談話,班級作公開檢查;第二次學校紀律處分,全校公開檢查,以牌告形式公佈處分;第三次則取消住校生資格,不退還任何住校費用,按照學生違紀處理條例給予處分,以牌告形式公佈。

  九、住校生要加強自身安全意識,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發現不良現象應立即報告值班人員。住校生要加強自己的財物保管。嚴禁攜帶大量現金及貴重物品進入學生宿舍,如特殊情況下(如學費等)帶入時應立即向管理人員報告並交管理人員保管,管理人應作好登記工作,違者後果自負。

  十、住校生要養成愛整潔、講衛生、勤儉節約的良好習慣,不亂倒飯菜、不亂丟雜物、不亂購零食。室內的東西一定要嚴格按照要求統一擺放整齊。

  十一、嚴格執行衛生值日製度,輪到值日的寢室及個人要按要求把寢室及包乾區打掃乾淨,未達到要求的要扣除衛生分,並責令其限時改正。每週按各寢室情況給予“紀律”“衛生”等評分,得分高的寢室月末將給予“文明寢室”稱號,發給獎狀。對個人將評出“文明個人”,給予獎勵。每週每天進行內務檢查評比制度,獲勝者給予榮譽稱號及發給獎品。期末進行總評,得分高的寢室將給予“優勝寢室”稱號,發給獎狀、錦旗。對個人將評出“文明先進個人”,發給獎狀、獎品。

  十二、住校生應愛護公共財物,損壞公物時應按價賠償,有故意損壞的除按照價賠償外還給予一定的罰款,同時也按違紀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三、為嚴肅紀律對有違反就寢紀律的住校生,給予批評、教育,寫檢查,累計達三次的,取消住校資格且不退還住宿費。除以上制度外,未盡事宜,將參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高校學生管理制度5

  為了促進學風建設,培養廣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習慣和良好的精神風貌,根據《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學校工作要求,決定在全體在校生中推行早操制度,為確保早操效果,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早操要求

  (一)每週一至週五,早晨7:007:20為出操時間(國家法定節假日、學校假期、規定休息日、惡劣天氣除外)。

  (二)出操地點為學校操場。在規定時間內,以班級為單位、系部為方陣整隊,出操的學生要按時集合,嚴守紀律,保證出操質量。

  (三)出操內容為第八套廣播體操,檢查組進行早操到操率、遲到早退率、做操質量等檢查,每週通報一次。

  (四)做操要求

  1、儀容、儀表方得體,不許穿衣、拖鞋,外衣要拉上或扣上,不戴手套,不戴帽子,不圍圍巾;

  2、早操音樂響起前各班應在操場指定地點集中站好,做到快、靜、齊,縱隊、橫隊均在一條線;

  3、學生應做到聽口令執行相應動作,動作協調一致,標準有力;

  4、隊形佇列散開要求“整齊”、“迅速”,間隔合理;

  5、要求全體同學始終參與,以飽滿的熱情積極做操。

  第二條考勤檢查

  (一)早操檢查組由校行政總值班、值班輔導員、體育教研室、學生會、學生自律員會及各班班長、體育員組成;校領導、學生處、基礎部隨機抽查。

  (二)每日早晨6:55,檢查組成員準時開始考勤。7:00後到的學生記遲到一次,7:20後到的同學記曠操一次,7:20之前離開的同學記曠操一次。

  (三)學生出早操時不得託人或代人虛報出勤,一經發現按曠操處理並予以批評教育。

  第四條請假制度

  (一)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早操時,應事先辦理請假

  手續,因急病或緊急情況來不及事先請假的,應在當天內補辦請假手續。病假必須有醫院證明,事假必須有充分理由。

  (二)學生請假一次,需經輔導員批准簽字,否則無效;學生請假二至三天需經系部批准,請假超過三天的需系部證明,學生處審批。

  第五條獎懲辦法

  (一)學生個人早操出勤情況納入體育課成績和綜合素質測評。三次無故不出早操者、累計五次遲到者、十次請假者,取消本學年參加各類各項評優、評獎活動資格。

  (二)各班級學生早操出勤情況作為評選“優秀班集體”、“先進團支部”等先進集體的條件之一。

  (三)系部學生早操出勤率作為系部學生工作考核依據之一。

  第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嚴格執行。

  6、學校學生管理制度

  學生公寓是學生在校學習、生活、休息的重要場所,是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陣地,是集中體現校風、校紀、校貌的重要視窗。為把學生公寓建設成為安全、文明、整潔、舒適,有朝氣的學生之家,使公寓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以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在班主任和生活老師的教育、管理下,不斷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2、遵守作息時間,按時進宿舍,按時離開宿舍,按時起床,按時就寢,熄燈後保持安靜;

  3、按指定的床鋪就寢,調換床鋪要經過班主任、生活老師同意。

  4、進出宿舍,要輕聲細語,在宿舍走廊和樓梯上要文明行走,自覺靠右邊慢行,避免追逐打鬧,不爬陽臺、不登高,不翻越窗戶、欄杆,不能拍球,不向窗外潑水、拋扔物品;

  5、乘坐電梯要服從生活老師的安排,自覺列隊等候,出入電梯不擁擠,不亂按電梯操作部位,電梯出現故障不驚慌,使用求救電話呼救;

  6、進入他人宿舍和使用他人物品,應經過允許;

  7、不打騷擾電話、不打聊天電話、不發無聊簡訊;

  8、學生公寓禁止留宿非本寢室人員(包括學生家長),禁止男生、女生互竄寢室;禁止在學生公寓內抽菸、喝酒、打牌、做危險遊戲;

  9、管制刀具器械、煙花爆竹、香菸、打火機、讀物及其音像製品和非法出版物禁止帶入學生公寓;

  10、各類零食(含生日蛋糕、泡麵、油脂類食品)、私人電器謝絕進宿舍;

  11、愛護宿舍公物,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故意損壞加倍賠償;

  12、妥善保管好個人的物品,貴重物品(如手機、相機、 CD機、現金、項鍊等貴重的物品)寄存在生活老師處;

  13、保持宿舍的環境衛生,物品擺放整齊有序,起床後,整理好自己的床鋪和衣物,毛巾、腳巾、盆、牙刷、口杯、牙膏、鞋、衣物、箱包、洗滌用品及床上用品按規定擺放,晾曬物統一整齊晾曬在指定位置;

  14、禁止學生在學生公寓牆面、地面、天花板、樓道、床架、床櫃、桌面、空調、飲水機等一切公共設施上亂寫亂畫、亂貼亂掛;

  15、須乾洗的衣物由生活老師統一收齊送洗衣中心,其他衣物自己動手洗;

  16、生活垃圾裝入垃圾袋,堆放到垃圾處理場;

  對於違《學生公寓管理制度》的同學,由生活老師和班主任給予批評教育,對於多次違宿舍紀律、經教育無效的,通報家長並給予紀律處分。

  7、學校學生管理制度

  1、辦理休學,停學,留級手續的仍保留學籍,凡屬學校開除、勒令退學、自動退學的不再保留學籍。

  2、辦理休學,轉學,退學等手續的學生所交學校的費用除雜費可以結算外,其餘費用一律不予結算。

  3、申請休學的學生按以下程式辦理休學手續:

  (1)由學生寫出申請、家長簽署意見、班主任簽署意見、出示病歷等證件。

  (2)由教務主任簽署意見。

  (3)由主管教學的副校長簽署意見。

  (4)到教務處辦理手續。

  4、屬學校勒令停學、退學的,由管政教的副校長和管教學的副校長籤意見,然後直接到教導處辦理手續。

  5、學生中途離校要辦理以下手續:

  (1)到教導處領取離校登記單。

  (2)到圖書室辦理退書手續。

  (3)到保管室退課桌椅。

  (4)到財會室結清雜費。

  (5)到教務處辦理離校手續。

  6、凡是中途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要具備以下條件,方可考慮接收:

  (1)學習成績在原就讀學校中等偏上,有發展潛力;

  (2)思想表現良好,無重違紀違規行為;

  (3)能夠自願交納擇校費並簽署承諾書、安全協議書;

  (4)能夠出具轉學證明和在原就讀學校的成績通知單;

  (5)能夠找到本校教職工做擔保(不是必要條件)。

  中途轉入的學生按以下程式辦理入校手續:

  (1)(由本校教職工陪同,)攜帶轉學證明和在原就讀學校的成績通知單找主管教學的副校長處辦理登記入校手續。

  (2)到財務室繳納擇校費。

  (3)到教務處簽署擔保書、承諾書、安全協議書,進行編班(非學習成績十分突出的學生,只能編入普通班)。

  (4)到財務室繳納學雜費。

  (5)到班主任處報名。

  7、班主任或任課教師無權私自接收學生和拒絕接收學生。對班主任及任課教師私自接收的學生,學校一律予以清退,由此引起的交費問題全部由私自接收學生的班主任或任課教師負責。

  8、原則上不允許學生留級或轉班。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留級或轉班的,按以下程式辦理手續:

  (1)學生寫出書面申請,家長簽署意見,班主任簽署意見,年級組長簽署意見。

  (2)年級主管領導簽署意見。

  (3)到教務處辦理留級或轉班手續。

  轉班的基本原則:原則上只能在平行班之間進行轉班;實驗班的學生可以轉入普通班。但是,未經主管教學副校長的簽字批准,普通班的學生一律不準轉入實驗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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