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協議書

聯合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的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就聯合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與選拔

  1.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採取推薦與博士生自薦相結合的方式。

  2.甲方採用在公眾媒體上釋出廣告等方式面向社會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

  3.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人選由甲、乙雙方共同考核協商後確定,並按規定程式報雙方領導小組審定後,由乙方負責上報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4.乙方負責為經批准進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開具到工作站報到的介紹信,為其辦理進站和戶口遷移等有關手續,並負責博士後人員的檔案接收及管理工作。

  二、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日常管理

  由甲乙雙方聯合招收、培養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甲方和乙方按《聯合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協議書》和國家及甲、乙雙方的相關規定聯合管理。

  1.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入工作站後,甲乙雙方應協商為博士後研究人員配備指導教師,具體負責指導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作。

  2.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甲方向乙方提供博士後研究人員培養管理費和指導教師指導費用。培養管理費為每位博士後研究人員每年_________元,指導教師指導費為每位專家每年_________元。甲方在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之日起的_________個月之內把第一年培養管理費及教師指導費撥至乙方,由乙方負責把教師指導費交至乙方指導教師;第二年培養管理費及教師指導費在博士後研究人員中期考核通過後即行撥付。乙方須向甲方開具可供會計記賬的有效憑證。

  3.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時間為_________年,其間在甲方工作。如因研究專案(課題)進度等客觀原因在_________年工作期內不能按時出站,經批准確需延長工作期限者,由甲乙雙方商定延長時間及延長期間的費用問題。

  4.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因病連續請假_________個月以上者或由於個人表現不適宜繼續做博士後工作者,應由甲乙雙方認定,並報請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批准後中止其研究工作,甲方同時終止各項經費的支付。

  5.甲、乙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為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6.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專案(課題)研究內容、預期目標、所需科研經費數額和相關管理辦法等事宜由甲方與博士後研究人員雙方另行簽訂協議。

  7.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因課題研究需出國的,應按國家及甲乙雙方的相關規定協商辦理,雙方都不得為其辦理與課題無關的出國(境)手續。

  8.根據課題研究需要,應甲方要求,乙方指導教師經甲方同意外出對其負責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科研工作進行檢查指導時,其差旅費、食宿費均由甲方從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科研經費中支付。

  9.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期中、期滿考核及成果評價工作,按照甲方規定程式和要求,由甲方會同乙方及有關單位共同進行。

  10.乙方負責組織和受理各種博士後研究基金資助的申報。

  三、關於研究成果的歸屬應依據以下約定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研究成果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法和其它有關規定,公正、合理地處理其權益歸屬:

  1.對於甲方提供研究經費的專案,其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

  2.博士後在站期間的非選定課題研究成果,其智慧財產權由甲方和博士後研究人員共同佔有,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公開發表此類學術成果時需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

  3.博士後研究人員在進站前就著手進行的研究活動如與進站後的研究工作密切相關,並已經生成重要科研成果的,其原有成果歸博士後研究人員個人所有,在站期間的新成果則歸甲方所有,博士後研究人員可在甲方書面允許的前提下署名發表。

  四、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如在合作過程當中出現無法協商解決的問題時,報請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協商解決。

  2.本協議一式四份,簽訂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有效。

  3.本協議由雙方簽訂後呈報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協議未盡事宜,由甲方、乙方共同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甲方指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乙方指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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